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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做好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

2021-04-01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

机电安全 2021年4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 张 清

■相关方管理有关术语与定义

(1)相关方:是指与企业的安全绩效有关或对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3)发包方(企业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的组织、合同的签订单位。

(4)承包方:是指在企业的工作场所内,按照双方协定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5)区域管理方(企业属地单位):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所管辖的单位。

■相关方管理的范围、分类和流程

针对相关方管理的范围广范、形式多样等特点,为分清职责、有效管控、减少程序,有必要对相关方管理进行分类,即按照工作场所分为工作场所内相关方和工作场所外相关方两大类。

1.企业工作场所内相关方

(1)承包方(在企业内从事设备调试、安装、修理、基建工程、工序等项目外包的单位)。

(2)劳务派遣工(企业内使用的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即: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人员)。

(3)租赁方(租用企业场地、建筑物、设备,在企业管控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4)其他相关方(在企业实习学生、参观学习人员、产品监造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供应商等以及与企业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2.企业工作场所外相关方

(1)工程总包的分包方(在企业外部承接的工程总包项目中的分包方或联合总包方)。

(2)接受外派服务或劳务的单位。

3.相关方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方安全管理应遵循“谁发包、谁管理、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发包(接待)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和流程如下:①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企业(厂级)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②企业相关负责采购、项目及工程发包实施、项目出租实施、外来服务、外来人员接待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确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等相关方,审查其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负责按规定办理和审核相关方入厂手续,对其在工作场所内相关方和工作场所外相关方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考核;③相关方在企业现场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相关方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在企业区域内的安全负全责;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接待单位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传达,对他们在企业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作场所内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

1.承包方安全管理

企业内有发包权限的部门(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证、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安全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2)审查法人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维修、服务合同。

(3)承包单位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建立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4)审查承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如在作业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相应作业。

(5)企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①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②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③监督承包单位对派遣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④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⑤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⑥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⑦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⑧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6)承包单位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履行下列职责:①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内容组织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建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②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按照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监管;③与作业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④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内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⑤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须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须承担全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许可;建筑施工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⑦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⑧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作业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⑨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⑩告知作业人员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教育和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7)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一年一次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绩效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确认项目承包资格,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2.劳务派遣工安全管理

(1)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劳动派遣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派遣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对派遣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③向派遣工如实告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④告知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派遣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⑤加强派遣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派遣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⑥督促用工单位为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派遣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⑦依法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⑧为派遣工进行派遣前的健康检查,尤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应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派遣工职业健康档案。

(5)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派遣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①将派遣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派遣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②为派遣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③告知派遣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④按有关规定对派遣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⑤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⑥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情况;⑦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派遣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派遣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7)派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①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要求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④《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8)派遣工享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9)企业所属各单位间因工作需要,由企业协调,暂时将富余员工从所在单位调剂至其他单位的余缺调剂人员,以及通过业务外包在企业工序内作业的外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租赁方安全管理

(1)企业发包方必须组织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审查内容包括:①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②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③需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约定安全生产条款或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3)承租方对承租场地、建筑物、设备进行转租或分租,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须承担全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在承租厂房、租赁场所内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必须报发包方同意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

(5)出租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协议、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方的安全、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6)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隐患,承租方应当立即、全面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否则应终止与其的租赁合约。

4.其他相关方安全管理

(1)实习学生、参观学习人员、产品监造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在公司内从事相关现场作业在公司内超过1 个工作日或非现场作业人员在公司超过1 周的,由接洽部门与其单位在管理协议中约定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教育。

(2)对进入公司实习的学生,由接洽部门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实习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工作,并给实习人员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不得顶岗作业。接洽部门对实习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3)对需要重点施加影响的供应商(如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发包单位可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价。

(4)参观、咨询、评估、认证等其他人员进入公司,接洽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进公司手续,发给其安全须知卡,由接收者签字,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告知。

(5)外来人员在公司内要服从区域管理方的管理,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参观和逗留。

■工作场所外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方安全管理

(1)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2)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方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内容包括:①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执照的有效期限;②审核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是否具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③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④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4)分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①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总包经理与各分包单位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②分包单位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③分包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由相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登记建档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制度,并落实整改;④分包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给员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建立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⑤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⑥登高、动火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⑦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外派服务或劳务的单位安全管理

(1)公司相关单位应加强外派服务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安全管理,外派服务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安全操作技能,外派服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在出厂前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外派。

(2)为避免安全纠纷,外派服务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应与接受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3)外派服务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应服从接受单位的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异地服务人员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并告知企业用工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规及安全管理协议要求进行。

(2)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用工隶属关系,办理相关工伤保险补偿事宜,企业用工单位或企业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处理善后工作。

(3)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相关方安全事故统计应纳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参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结束语

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制定相关方管理制度,不仅能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的总体价值,创造竞争优势,改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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