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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观念的源起与道义论的生成

2021-04-01王晓朝

关键词:道义义务道德

王晓朝

[中山大学,珠海 519082]

正当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符合一定的道德、法律、政治或科学规范的思想和行为。”(1)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年,第45页。在古希腊罗马民族中,正当观念萌芽于荷马时代,生成于古典时期。而到了希腊化时期,斯多亚学派把正当观念发展为义务论思想,学园派哲学家西塞罗撰写了伦理学著作《论义务》,强化义务概念,创建了一种道义论的伦理学。本文运用道德发生学的溯源法,揭示这一理论发展过程。

一、古代民族的正当观念

正当与不当是基本的道德评价用语。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语言中出现正当或不当这样的字眼,反映出语言使用者在以正当观念为工具实施道德判断。在道德判断和评价中,正当与不当所起的作用和善与恶、有利与无利相仿。

在古汉语中,“正”字有正当、合适、正派、正直、公正等义,“当”字则有适合、得当之义。(2)编写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8年,第378,59页。在现代汉语中,正当的意思是“合理合法的”,比如“正当的行为”,亦指人品端正。(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06页。“正当”的意思与“应当”比较接近。应当就是应该。一般说来,应当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从道德境界的角度看,正当只是较为基本的道德要求;而应当则要求人们的行为不仅符合于现实的道德规范,而且具有对理想的价值追求,因而属于更高的道德层次。”(4)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第45页。据此说来,“应当”高于“正当”。

拉丁文debitus(形容词)的意思是应当的,应付的;拉丁文debeo(动词)的意思是负债,欠账,对……负有义务;拉丁文debitum(名词)的意思是债务,义务。(11)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52页。拉丁文officiosus(形容词)意思是尽职的,尽本分的,适合的, 适当的;拉丁文officium(名词)的意思是义务、责任、责任、本分。(12)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第380页。义务和责任都是重要的伦理学范畴。“义务”和“责任”在内涵上重合,但侧重点不同,义务主要在主观意义上使用,而责任则在客观意义上使用。义务指个人所意识到的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而责任的一般含义是分内应做的事,或者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道德义务指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事情。

从语言角度溯源古希腊人正当观念的发生,可以追溯到荷马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赫西俄德的《工作与时日》和《神谱》。这四部作品使用“正当”及相关语词的一般情况如下:

《伊利亚特》(18)荷马:《伊利亚特》,陈中梅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全书共分24卷,总15693行。全书没有使用“正当”,使用“应当”322处,使用其他近义词“合理”“合宜”5处。

《奥德赛》(19)荷马:《奥德赛》,陈中梅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全书共分24卷,总12110行。全书没有使用“正当”,使用“应当”247处,使用其他近义词“合理”“合宜”2处。

《工作与时日》(20)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张竹明、蒋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行。总832行。全书没有使用“正当”,使用“应当”12处,使用其他近义词19处:“使判断公正”(第10行)、“获得权利”(第126行)、“应该做的”(第136行)、“更加公正的”(第160行)、“力量就是正义”(第189行)、“在他们看来力量就是正义”(第194行)、“倾听正义”(第214行)、“正义者”(第272行)、“正义者”(第273行)、“正义者”(第274行)、“倾听正义”(第275行)、“没有正义”(第278行)、“正义这个最好的礼品”(第279行)、“知道正义和讲正义”(第280行)、“妥当地”(第305行)、“最佳季节”(第666行)、“适时的”(第696行)、“吉祥的”(第811行)、“真名字”(第817行)。

《神谱》(21)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张竹明、蒋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行。总1041行。没有使用“正当”,使用“应当”9处,使用其他近义词5处:“公正地审理”(第84行)、“不忘公正”(第235行)、“不剥夺其权利”(第394行)、“保有权利”(第395行)、“正义的策划者”(第928行)。

从上可见,应当一词在荷马时代已经广泛使用。一些与正当含义相近的语词,比如应当、合法、合理、合宜,等等,也已经产生,但使用频率不高。根据这些语言现象我们可以推断,正当观念在荷马时代尚处于萌芽状态,尚未专门用于道德判断。因此,我们的溯源工作需要继续向后延伸。

德谟克利特的残篇有多处用了“应当”。比如,“应当反对那做了一件不义的事的人,但如果这不可能,也应当避免做他的从犯。”(24)德谟克利特:《残篇》16,第107页。“应当做好人或仿效好人。”(25)德谟克利特:《残篇》17,第108页。“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由于义务,应当不做有罪的事。”(26)德谟克利特:《残篇》19,第108页。“应当拒绝一切无益的享乐。”(27)德谟克利特:《残篇》52,第109页。“应当警惕地注意,使坏人不能利用可乘之机。”(28)德谟克利特:《残篇》65,第110页。“应当只在有心作更大的报答的条件下才接受恩赐。”(29)德谟克利特:《残篇》70,第110页。“不应当追求一切种类的快乐,应当只追求高尚的快乐。”(30)德谟克利特:《残篇》142,第116页。这些应当如果译成正当,意思也是通的。比如,他说:“不正当的获利给道德带来伤害。”(31)德谟克利特:《残篇》155,第117页。“对不正当的获利的希望,是失利的开始。”(32)德谟克利特:《残篇》156,第117页。

二、义务概念和义务论的诞生

斯多亚学派的义务论学说被第欧根尼·拉尔修保存下来。他告诉我们,斯多亚学派给义务下了两个定义:一个定义是:“所谓义务,指的是一件事情被做,其自身就有着为何要被做的正当理由。”这个定义表现出正当观念向义务观念的转化。另一个定义是:“义务指的是那些理性选择做的事情,如尊敬父母、兄弟、祖国,结交朋友。同义务相反的行为指的是理性不会选择的行为,如忽略父母,冷漠兄弟,不顾朋友,轻视祖国。既不是义务也不同义务相反的行为,指的是理性既不会选择做也不会选择禁止的行为,如拾起一根麦秆,拿起一支笔或刮刀,等等。”(39)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VII,108,第693页。这个定义的特点是结合理性选择界定义务。

第欧根尼·拉尔修还告诉我们,斯多亚学派对义务进行了分类。斯多亚学派认为:“有些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有些义务是有条件的义务。无条件的义务,如:关心自己的健康、感官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有条件的义务,如残废自己、抛弃财产等等。同义务相反的行为也可依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此外,一些义务总是应该做的,而另一些义务则并非总是应该做的。依照德性而生活是总应该做的,而追问、回答、散步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则不是总应该做的。同义务相反的行为也可以依同样的理由进行区分。还有一些义务处于中间情形,如学童服从他们的老师。”(40)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VII,119,第695页。可以说,到了斯多亚学派这里,古希腊民族的义务概念成型,并且得到了理性的解释,义务成为斯多亚伦理学的核心概念。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最重要的哲学家,创建义务论学说是他的主要理论贡献之一。他的《论义务》(DeOfficiis,OnDuties)写于公元前44年秋。文章采用书信的形式,由西塞罗写给在雅典学习的儿子马库斯。西塞罗在这本著作中借鉴斯多亚学派哲学家帕奈提乌(Panaetius,约公元前185—前109)的伦理思想,讨论了道德生活的基本准则以及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

西塞罗讨论义务问题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理论上阐明义务的伦理地位,亦即讨论道德之善;二是讨论具体的义务。《论义务》共分三卷(第一卷45章,第二卷25章,第三卷33章)。全书译为中文约10万字。在第一卷中,西塞罗首先描述道德上的善的构成要素和特征,以及四种基本美德,进而讨论从四种基本美德中如何衍生出义务,并在每一种基本美德之下讨论各种具体义务。最后作者还讨论了义务的主次、人生不同时期的义务、行政官员的义务、本国公民的义务、外国人的义务。这就是西塞罗义务论的基本轮廓。

西塞罗首先强调研究道德义务的重要性。他说:“任何阶段的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是职业的还是家庭的,只涉及自己或者还涉及他人,都不能没有道德义务;凡是履行这种义务的事情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凡是忽视这种义务的事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41)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2章。本文西塞罗原文由笔者自译,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 91页。西塞罗反问道:“探究这个主题是所有哲学家的共同特性;因为如果一个人不谆谆教导义务,他怎么能够自称为哲学家呢?”(42)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2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91页。

西塞罗进而指出义务的四个来源,认为义务来源于明智、公正、勇敢、节制这四种主要美德,每一种美德都会各自产生某种确定的义务。他说:“一切道德上正当的事情都产自下述四个来源之一:(1)充分领悟和明智地发展真理;(2)保存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给每个人提供他所应得之物,并使之忠实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3)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4)一切言行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45)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96页。西塞罗指出,尽管义务的四种来源相互联系和交织在一起,但每一种来源都各自产生某种确定的道德义务。比如从明智的美德中产生的道德义务就是追求和发现真理;从公正的美德中产生的道德义务是保存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给每个人提供他所应得之物,并使之忠实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从勇敢的美德中产生的义务是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从节制这种美德中产生的义务是一切言行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如果我们把一定程度的礼节和秩序引入日常生活,我们就能保持道德上的正当和道德上的尊严。”(46)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97页。

最后,西塞罗讨论诸种义务冲突时的道德选择问题。在西塞罗看来,义务首先与人们的行为相关,凡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就是义务。人们决定采取某种行动必须考虑三个方面:首先,人们要问这种想要采取的行动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还是不当的;其次,他们会考虑,这种想要采取的行为是否有利;第三,如果似乎有利的东西与道德上似乎正当的东西发生冲突,如何进行道德选择。(47)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3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93页。然而,“各种道德正当的行为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人们会作比较,亦即两种道德行为中哪一种更好——这是帕奈提乌忽略的观点。由于一切道德正当都源于四个来源(第一个来源是谨慎;第二个来源是社会本能;第三个来源是勇敢;第四个来源是节制),因此在决定义务问题时经常需要对这些美德加以比较和权衡。”(48)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43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160 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由公正所规定的义务必须优先于对知识的追求,以及优先于由知识规定的义务;因为前者涉及的是我们同胞的幸福;在人们的眼中,没有比公正所规定的义务更神圣的东西了。”(49)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43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162页。

西塞罗最后讲了道德选择的义务排序问题,从而使他的义务论具有集体主义的特征。这也是西塞罗义务论有别于斯多亚义务论的地方。西塞罗说:“在相互冲突的义务之间作选择,人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义务具有优先的地位。”“在社会关系中,义务也有非常明确的等级之分,人们很容易看出孰先孰后;我们的首要义务是对不朽诸神的义务;我们的第二条义务是对国家的义务;我们的第三条义务是对父母的义务;依此类推,还有对其他人的义务,等等。”(50)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4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164页。

从作者生活的年代来看,西塞罗在前,第欧根尼·拉尔修在后。从外表来看,西塞罗是在阐述斯多亚学派哲学家帕奈提乌的义务论思想,第欧根尼·拉尔修阐述的则是整个斯多亚学派的义务论思想。比较斯多亚学派的义务论和西塞罗阐述的帕奈提乌的义务论,可以看出西塞罗的阐述并非原原本本、原汁原味,而是添加了他本人的理解和改造。如果说他在《论义务》的第一卷还打着斯多亚学派的幌子,那么在《论义务》的第二卷和第三卷,西塞罗已经公开地建构了一种义务论伦理学。

三、西塞罗道义论思想的理论特征

尽管研究者一般认为义务论和道义论是同义词,所谓义务论就是关于义务的学说,而所谓道义论是关于道德义务的学说,但在具体语境中,采用哪个名称还是有所区别的。西塞罗在《论义务》第一卷是在阐述帕奈提乌的思想,这个时候应当称作义务论,而到了《论义务》第二、三卷,西塞罗开始讨论义利相融或义利冲突,强调要舍利取义。这个时候如何仍称之为义务论就有所不足了,因为义务一词不能包含义利关系,在这个时候,称之为道义论更为妥帖。因此,我们依据原文,明确西塞罗在《论义务》的第二、三卷中表达了他自己的道义论思想。

《论义务》的第二卷讨论的主题是利益。利益的拉丁原文是utilitas(利益、好处、便利、幸福、福利)。西塞罗在第二卷开头处解释道:“我在前一卷中已经充分解释了义务如何从道德正确中派生出来,或者更加确切地说,义务如何从美德的四个部分衍生出来。下一步我要探究与生活的舒适、获取物质享受的手段、权势和财富相关的那些义务。”(51)西塞罗:《论义务》第2卷,第1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166页。“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被称作便利的原则。便利这个词在使用中已经被歪曲和滥用了,乃至于到了把道德正确与利益分离的地步,认为有德没有利,有利没有德。要是把这种理论引入人类生活,那就没有比它更有害的了。”(52)西塞罗:《论义务》第2卷,第3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170 页。

西塞罗没有把利益当作与道义相对立的东西,而是认为利益与道义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认真探究二者的关系。他把利益与道义的关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道德正当,同时又有利;第二类是道德正当,但无利;第三类是有利,但道德上不正当。

《论义务》的第三卷讨论的主题是义利之争。西塞罗指出,斯多亚学派认为道德上的善是最高的善,因此与至善对立的事物都很难有什么分量与之冲突,也就是说,利益决不会与义务发生冲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义利之争又非常明显,因此要从理论上解决义利之争的问题。

西塞罗指出用各种不道德的手段去获取利益从根本上违反自然法、国家法、神法和人法。他说:“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掠夺邻人的财产,彼此都将他人之物挪为己用,那么维系人类社会的纽带必然会被摧毁。即使每个人更喜欢为自己而不是为邻人获取生活必需品,这样做与自然法则并不冲突;然而自然法则肯定不允许我们通过掠夺他人来增加自己的财产。”(53)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19页。“这一原则不仅是根据自然法则(亦即普遍的公平法则),而且也是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形制定的,具体的国家据此维护公共利益。”(54)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19页。“直接听命于自然中的理性(这种理性是诸神和凡人的法律)能够更加有效地贯彻这一原则。如果有人愿意倾听那个声音(凡是希望按照自然法则生活的人都愿意倾听那个声音),他就决不会觊觎邻人之物,或将邻人之物占为己。”(55)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20页。“一个人的品质越是美好和高尚,他就越喜欢过一种侍奉的生活,而不喜欢过享乐的生活。由此可以推论,如果一个人顺从自然,他就不可能伤害自己的同胞。”(56)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5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20页。

西塞罗指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要提倡自我奉献。他说:“把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融为一体,应当是所有人的主要目标。如果个人把本应用于公共福利的东西用于各种自私的目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伙伴关系就会全部被摧毁。进一步说,如果自然规定一个人应当希望增进同胞的利益,而无论他是谁,仅仅因为他是一位同胞,那么根据同样的自然法则可以推论:所有人共同拥有的利益是存在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全都服从同样的自然法则;如果这也是真的,那么自然法则肯定禁止我们伤害邻人。”(57)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6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21页。“有些人持有一种荒唐的看法,说他们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抢劫父母或兄弟的东西,但他们与其他公民的关系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种人实际上主张他们与其他公民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彼此应尽的义务、社会联系或共同利益。这种态度毁坏了文明社会的整个结构。”(58)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6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21页。

面对明显的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人们该怎么办呢?西塞罗的答案是恪守义务。他说:“权衡了友谊中的表面上的有利与道德上的正确孰轻孰重,让表面上的有利受到轻视,道德上的正确获胜;当友谊中提出的要求在道德上不正确的时候,让良心和对道义的尊敬先于对朋友应尽的义务。以这样的方式,我们就能在相互冲突的义务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59)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10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30页。“因此让我们把下述断言看作一项确定的原则:不符合道义的行动决不可能是有利的——甚至在用它来得到某种你自认为有利的东西时,它也不可能是有利的;因为只要有这样的想法,认为某个行动虽然不义但可能有利,就会使人道德败坏。”(60)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12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33页。

西塞罗指出,人在义利相融的情况下容易选择,而在义利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就会有困难。由于人生来就是为了道德上的正确,所以人应当舍利取义。他说:“当我们遇到某种形式的似乎有利的事情时,我们不能不受它们的影响。但是经过周密的考察,看到这种似乎有利的事情与某种不道德相连,那么人们不一定要牺牲利益,但要认识到凡是不道德的事情都不可能是有利的。如果没有任何事物能像不道德那样违反自然(因为自然要求公正、和谐、一致,厌恶它们的对立面),如果没有任何事物能像有利那样彻底地与自然一致,那么利益和不道德确实不能共存于同一个对象之中。”(61)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8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25页。“正如无论如何掩饰,道德上的错误绝无可能成为道德上的正确一样,凡是不符合道义的事情也绝不可能成为有利的,因为自然拒斥和抗拒这种不符合道义的事情。”(62)西塞罗:《论义务》第3卷,第19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48页。

西塞罗的道义论思想有如上述。通过对正当观念和义务论生成的追溯,通过对西塞罗原著的解读,学界以往对西塞罗道义论的三点定评应当纠正。首先,以往史家认为西塞罗所做的工作是为对斯多亚学派义务论的模仿,没有什么创新意义。比如,文德尔班说:“西塞罗没有什么独立的哲学贡献。”(63)文德尔班:《古代哲学史》,詹文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321页。然而,仔细比对斯多亚学派现存文献和西塞罗的相关著作,可以看出文德尔班的评价过于苛刻。西塞罗自己说过:“在本次考察中,我将主要依循斯多亚学派,但我不是作为一个翻译者,而是按照我自己的习惯,用适合我的目的的尺度和方式,从这些来源中汲取有用的东西,提出我自己的选择和判断。”(64)西塞罗:《论义务》第1卷,第2章。参阅《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92页。因此,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表面上是在阐述斯多亚学派的义务论思想,实际上却添加了他自己对斯多亚学派义务论的理解和改造。这番工作的结果,就是西塞罗道义论的成型。

其次,斯多亚学派是义务论的创立者,西塞罗是道义论的创立者。以往学界把义务和道义完全等同,认为义务论是道义论的同义词。而实际上义务论的理论特征是强调义务的神圣性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道义论的理论特征是肯定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些道德原则,或者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认为判断人们的行为道德与否,无须关注行为的结果,只需关注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强调道德选择时要舍利取义。按照这一标准,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建构了第一个西方道义论的伦理体系。

最后,西塞罗的义务理论带有目的论和道义论的双重特征。道义论和目的论是古希腊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类型。判断某种伦理学说的类型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标准?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指出,善与正当“是道德价值理论的两个基本的概念。一种道德学说的结构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把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和如何规定它们之间的差别”。(6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33页。我们看到,西塞罗在讨论义务起源时,从四种美德推导出道德义务,强调美德(德性)优先于善物(利益)。这样的理论构建使他的道义论呈现出目的论的色彩。然而在论述道德选择时,西塞罗强调义务先于利益,肯定在道德选择时要舍利取义,而这正是道义论的基本特征。善优先于正当是目的论的,正当优先于善是道义论的。善和正当何者优先,决定了相关伦理学属于何种类型。当然,西塞罗本人尚未意识到这一点,他对正当和义务的理论思考使他的思想成果具有了目的论和道义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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