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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下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2021-03-30覃基颖

现代食品 2021年5期
关键词:共治商家餐饮

◎ 徐 特,覃基颖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网络餐饮行业迅猛发展,由于网络餐饮的程序众多,从来源、加工到配送等过程中都需要安全保障。政府作为单一的监管主体已无法更好地监督,政府监管成本增加但仍存在着监管低效或者监管失灵等现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餐饮本该与快节奏的生活相匹配,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跟不上互联网更新换代的速度,使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1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众多学者围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刘鹏等认为目前政府对“互联网+传统餐饮”而形成的网络订餐行业的监管方面存在较多不足,并提出融合智慧监管理论,从激励合作的监管理念、多元广泛的监管主体、信息技术和政策工具的监管手段以及最大化双赢监管效果4个层面构建出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和保障机制体制四位一体的良好监管新机制[1]。徐艳提出创新“互联网+监管”可以带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升级,通过编织一张大网,创新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明确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义务,提供给消费者便利的维权途径,以及推广“吹哨人”制度等,形成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多元合力,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体系[2]。从以上学者们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正逐步得到重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的理念,社会共治需要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且各成员具有相应的责任感[3]。网络餐饮的复杂性使其需要更多的社会群体共同治理,在此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2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治理困境

2.1 政府监管难以到位

网络餐饮的监管一般是交由政府的基层单位执行,由于网络餐饮行业的流动性,许多商家门面隐蔽,或者前期审核不到位,造成监管的困难。在行业井喷式增长中,监管部门对于新兴业态的监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未能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餐饮的众多环节,包括原材料、生产加工以及包装配送等各环节,都缺乏监管保障,如商家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是否合格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是否透明、配送员是否有安全保障等,都很难被监管到,这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

2.2 第三方管理平台松散

网络餐饮中的第三方平台作为企业具有盈利性,更加注重经济利益的发展,因此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登记和资质审查时往往不够规范与严格。为了增强自身平台的市场占有率,准入门槛极低,导致许多入驻网络餐饮的商家不符合标准、无证经营、非法经营或经营地址与实际注册不合以及经营项目类别不一致等,造成平台上的入网商家鱼龙混杂,使得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监管的顽疾。

2.3 消费者参与不积极

网络餐饮的消费者大多是高校学生以及都市白领,在忙碌的学习与工作中很难参与网络餐饮的监管,且大多消费者只关注销量、价格以及口感,很少对其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也不会对商家的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问题进行反应。再者,当消费者遇到食品问题时,大多只选择给到差评,很少向相关部门投诉,且认为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或者不了解投诉渠道。相比于传统餐饮来说,消费者可当场直接进行实时举报,但对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仍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与安全认知。

3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3.1 网络餐饮的监管力量不足

目前,政府的监管主要在基层部门,而基层单位工作覆盖面积大,具体到监管的人员数量更是不足,就会出现审查不严格,实地审查遗漏,监管人员在重大的工作压力之下,就疏于食品安全的细致考虑,使得网络餐饮商家出现浑水摸鱼的情况。同时,监管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食品安全监管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就无法行使好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再者,网络餐饮的程序众多,从原材料到加工及配送,政府无法监管到层层面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监管。监管力量不足,使得监管造成的疏忽都会引起食品安全风险。

3.2 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日新月异,许多刚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无法适应互联网更新换代的速度。《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一些网络餐饮的经营规范和行为,但缺乏对第三方平台的约束和明确的准入规章制度。新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和行为规章制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等条例。虽然政府将一些监管移交给第三方平台,但作为逐利方的第三方平台仍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入户商家的准入资格。法律法规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导致许多入网商家抱着侥幸心理,证件不齐全、安全卫生未达标以及生产地址不明确等进入网络餐饮平台,由此造成后期监管审查缺漏以及更加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

3.3 缺乏参与监管的平台

消费者在选择网络餐饮的时缺乏监督的平台。从商家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查询,到原材料的来源,制作加工的过程和配送时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消费者难以行使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除了事后评价投诉商家以外,消费者没有参与监管的平台和渠道,但若有商家信息公开信用积分以及监管评价等,以自身健康为起点,消费者也将积极参加监管,实现消费者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

4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优化路径

4.1 明确各主体责任,提高其合作能力

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由之路。社会共治关键在于厘清各主体的责任。在社会共治中,政府、第三方平台以及消费者都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共同的承担者。从目前的监管格局来看,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的同时,应将入网审查和资质审核交由第三方平台或者社会组织,在保障第三方平台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约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涉及环节众多,其复杂多样性需要各部门和各主体加强合作能力,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参与监督。落实商家的责任,提高其道德素养,要求其在餐饮加工制作的区域安装摄像头,上传原材料来源、购买时间等信息,打造“阳光厨房”。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参与到食品的加工制作的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参与网络食品监督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这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共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各主体也应培养其共享型合作思维,提高各自共同协调能力,在利益共享下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的共治。

4.2 落实网络餐饮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的责任,完善网络餐饮入驻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的准入标准,建立违法违规惩办机制,一旦入网商家存在无经营执照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营业等违规行为,严格惩办且责令其下线,避免其更换信息等再次经营。对于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其执行力度,严格审查入网商家的资质审核信息,考察其是否有网络餐饮的经营能力以及建立信息追踪系统,掌握各商家的实时动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实地抽查,现场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规范等登记入网,公开核查信息,以及对商家进行官方安全评价,以便于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监督。

4.3 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互联网+监管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提高监管能力。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从食品源头进行追踪监控。政府需建立互联网食品信息监督系统,政府、第三方平台以及消费者可通过该信息系统共享网络餐饮入户商家的相关信息。从农田到送餐食用,每一道环节都需要食品安全监管,各主体都应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然而每个环节的信息标准参差不齐,导致信息不对称,或者出现信息缺失,就需要互联网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共享性。只有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监管,才能引导每个主体共治食品安全问题,实现智慧监管[4]。

4.4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加强财力支持,培养更多的专业性监管人才,一方面是线下监管,加强对监管人员理论知识的培训,才能更加细致的核查出商家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是线上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技术远远跟不上互联网时代的要求,信息工具与监管手段欠缺,使得各主体间的共享信息存在不及时性或不准确性,产生监管分歧或者漏洞,增加了监管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需加大对信息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培养更专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员,并配备信息工具,以熟练地解决复杂多样的网络餐饮信息故障,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5 结语

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许多困境,实现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要基于社会共治模式下,通过充分发挥协调各主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和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提高其合作能力,严格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建立大数据平台共享,加强互联网监管以及创造更加高素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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