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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及相关文本属性考辨

2021-03-25张宜喆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大理寺中书乌台诗

张宜喆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北宋神宗元丰二年间发生的“乌台诗案”是中国历史、文化史上的著名事件, 大文豪苏轼因诗文创作涉嫌谤讪朝政而被捕入狱,经过三个多月的审讯及后续的检法量刑、覆议,最终由神宗下旨贬到黄州安置。由于这一事件不仅对苏轼个人的文学创作、心态、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熙丰时期政治生态的考察亦有重要参照意义,且相关原始文献材料保存完整,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1)包括从作家作品角度考察诗案对苏轼心态及创作的影响、从文献学角度梳理乌台诗案的文本源流、从文学史角度考察诗案对诗歌讽谏传统的影响、从出版传媒角度考察乌台诗案前后言说环境的改变,甚至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诗案涉及的相关司法审判程序等等。见王水照:《评苏轼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诗》,《文学评论》1978年第3期;刘德重:《关于苏轼“乌台诗案”的几种刊本》,《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日]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围绕北宋末至南宋初士大夫间的苏轼文艺作品收集热》《“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收入氏著《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0~271页;[美]蔡涵墨著,卞东波译:《1079年的诗歌与政治:苏轼乌台诗案新论》《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收入《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的新视镜——晚近北美汉学论文选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156~212页。尤其是最近朱刚、戴建国、赵晶三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突破原有讨论框架,运用文书学及法制史的相关背景知识重新考察了明刊本《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并在与“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的对比中得出诸多有益结论。(2)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戴建国:《“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赵晶:《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但三位学者对《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文本属性存在一定争议,朱刚认为《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是北宋审刑院复核此案后的上奏文本,而戴建国、赵晶则根据文书的格式用语认为《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是抄自于中书门下的敕牒。事实上,在“乌台诗案”审、判、议的全部过程中,各个负责机构间及上呈皇帝覆奏取旨的文书运行当是十分频繁的。朋本《乌台诗案》与《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文本来源均比较复杂,其中既有上行文书的格式用语,亦有下行文书的格式用语,很难单就文书格套进行判断,需要将文本放在文书运行的环节中加以考察。故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在还原整个“乌台诗案”文书运行过程的基础上,对“乌台诗案”相关文书的文本属性进行细致考辨,由此考察中书宰执与皇帝在“乌台诗案”中的影响与作用。

相比《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简明整饬,朋本《乌台诗案》的文字编辑显得比较杂乱,但因包含了许多文书格式用语及相应的时间信息,对于还原整个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根据朋本《乌台诗案》及《长编》对“乌台诗案”的相关记载,大致还原了“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根据宋代“鞫谳分司”制度,审讯与断案的工作分属御史台与大理寺,二者互不干涉。在大理寺检法量刑后,又有审刑院、刑部等机构负责审核。原则上,每个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都需要向皇帝覆奏。由此可知,在诗案的立案及审讯阶段,文书运行主要围绕皇帝与中书门下、御史台展开;而在检法量刑、覆议,乃至最终的裁决阶段,由于大理寺、审刑院、刑部等部门参与进来,构成了更为复杂的文书运转的网络。以下笔者将分阶段叙述整个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并对相关文书的文本属性进行细致考辨。

一、 立案阶段:“奉圣旨送中书”与中书劄子

关于立案阶段的文书运行情况,朋本《乌台诗案》有详细的记载:

御史台根勘所,元丰二年七月四日,准中书批送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大正(3)按“何大正”当作“何正臣”,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九,“神宗元丰二年七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66页。劄子:臣伏见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湖州苏轼谢上表……伏望陛下,特赐留神。取进止。元丰二年三月二十七日(4)据孔凡礼《苏轼年谱》:“(元丰二年四月)二十日,到湖州任,上谢表。”苏轼《湖州谢上表》:“臣轼言:蒙恩就移前件差遣,已于今月二十日到任上讫者。”又据 “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所载供状“湖州谢上表”条:“一元丰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赴任湖州,谢上表云……”则苏轼当于元丰二年四月二十日到任湖州并作谢表,二十九日或为谢表到京上呈时间。由此可见,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弹劾苏轼湖州谢上表一事至少发生在四月二十九日以后,这里作三月二十七日,误。有学者猜测可能“三月”是“五月”的误写。见[日]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附表A“元丰二年乌台诗案关连年表”,收入氏著《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65页。垂拱殿进呈。奉圣旨,送中书。

太子中允、集贤殿校理、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劄子:臣伏见知湖州苏轼,近谢上表,有讥切时事之言……印行四册,谨具进呈。取进止。元丰二年七月二日崇政殿进呈。奉圣旨,送中书。

国子博士李宜之状:……显涉讥讽,乞赐根勘。

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李定劄子:臣切见知湖州苏轼……取进止。元丰二年七月二日崇政殿进呈。奉圣旨,后批四状并册子。七月三日进呈。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奏。

检会送到册子,题名是《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5)[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丛书集成》初编,第0785册据清代《涵海》本排印,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1~4页。

据此可知,先是元丰二年五月,何正臣上殿进呈弹劾苏轼的劄子,神宗并未直接批复,而是将弹劾劄子降出到中书门下。这里涉及宋代中央文书运行中重要的一环——宰执“覆奏”(6)宰辅得到降出的章奏之后,通常还要将其再次覆奏给皇帝,并阐述自己对相关事务的意见,以协助皇帝完成决策。臣僚章奏中所言之事能否得到君主采信,能否被付诸实施,宰辅的覆奏常起着关键性作用。不仅如此,宰辅对相关章奏是否覆奏,以及如何覆奏,也常常会影响到皇帝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影响到最终的决策。见王化雨:《宋朝君主的信息渠道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相关研究参见周佳:《北宋上殿札子探研》,《史学月刊》2012年第4期;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02~112页。制度,据《宋会要辑稿》仪制七:

(太宗)醇化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中外所上书疏及面奏事制可者,并须下中书、枢密院、三司,以其事申覆,然后颁行,著为定制。”(7)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仪制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429页。

这是关于臣僚所上章疏须经宰执“覆奏”的明确制度依据。真宗时期对上殿劄子的处理程序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大中祥符)七年三月七日,诏:“应臣〔僚〕上殿劄子,奏事进呈后不得批依奏,并批送中书、枢密院、三司等处别取进止。”(8)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仪制六,第2403页。也就是说,诸司上殿取旨后,即使君主同意其所奏事宜,诸司也不能在劄子上批“奉圣旨依奏”、“依奏施行”等字样,必须送二府、三司审核覆奏后,才能颁布执行。见周佳:《北宋上殿札子探研》,《史学月刊》2012年第4期。

由此可见,臣僚上殿进呈章奏,所奏事宜不能马上施行,必须经中书、枢密院、三司等处审核覆奏后才能颁布施行。这里“奉圣旨送中书”便体现了“覆奏”制度在实际文书运行中的具体运作情况。原则上,中书宰执对于皇帝降下的各种臣僚上奏文书均需覆奏(进呈取旨)。但在实际的政务运作中,也会出现宰执不覆奏的情况。如张方平《奏差竹昺益州钤辖冯文显益州都监》:

臣昨八月十二日崇政殿对,进呈劄子一道,奉圣旨送中书、枢密院。内二事,为益州兵马钤辖乞差竹昺替郭周,兵马都监乞差冯文显替何次公者。至今未闻朝旨,切虑事寝不行,须至再具陈论。(9)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三十七册)卷八OO,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92页。

张方平上殿进呈的劄子按正常的“覆奏”程序被送到中书、枢密院,但却并未得到批复回应,很有可能是宰执未对此劄子进行覆奏。这种情况应当并非个例,对此,神宗元丰五年颁布诏令:

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八,“神宗元丰五年七月辛丑”,第7905页。

神宗颁下的这道诏令正是由于两府在得到禁中降出的劄子后存在未进呈取旨的情况,故而下令强调君主对于信息的控制权。那么何正臣的弹劾劄子最初并未引起神宗的注意,就不能单单认为是神宗个人的意志,这里或许有中书宰执的作用。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详细讨论。那么无论是神宗本人的忽视或中书宰执故意不报(11)关于最初何正臣的弹劾劄子“奉圣旨送中书”却未得到任何回应,目前对此记载只能依赖朋本《乌台诗案》,笔者推测有可能是中书宰执未进呈取旨。,总之,何正臣五月份上呈的这份弹劾劄子并未得到任何批复回应。而在元丰二年七月二日,仅仅不到两个月时间,御史中丞李定、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再次上殿进呈弹劾劄子并《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印行四册,国子博士李宜之的奏状并未标示具体进呈时间,当于此同时或稍前,神宗对此的处理仍然是“批四状并册子”送中书(取旨)。中书宰执于七月三日进呈取旨后,得到神宗的高度重视,决定设诏狱立案调查。随后中书根据神宗的旨意签发下行劄子,将罪证(四状并册子)“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奏。”由此,御史台于七月四日收到中书劄送的四状并册子,也就是开头提到的“准中书批送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劄子”及“御史台检会送到册子”。

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文字中多次出现“奉圣旨”的文书格式用语,但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性质的文书用语。根据上文所论中书宰执“覆奏”制度,可知“奉圣旨送中书”是将上殿劄子送中书进呈取旨的固定格式用语,是有其制度依据的,意思补全应当是“奉圣旨送中书(取旨)”。同样,“奉圣旨后批四状并册子”意思补全则是“奉圣旨批四状并册子(送中书取旨)”,也就是将四道弹劾奏疏并罪证《钱塘集》由禁中降出到中书门下,由宰执商议后再进呈取旨。于是有了“七月三日进呈”的记录,实际补全应当是“七月三日中书宰执上殿进呈(取旨)”。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奏”也是同样性质的文书吗?笔者以为这里的“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奏”并不是禁中降出文书的固定格式用语,而是中书宰执进呈取旨后签发的下行文书——中书劄子。张祎根据所见各种拓本、录文资料,归纳两宋中书、尚书省劄子的一般体式为:

云云。[某月某日]奉圣旨(1):云云。

[右]劄付(2)某某[云云]。

某年某月某日(3) 押(4)

注:

(1) 根据批复或承接命令的不同方式,另有“奉御笔”、“奉御宝批”等变例。

(2) 亦有“劄送”格式。

(3) “某日”上钤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印。

(4) 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宰臣集体签署押字。(12)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

据此将上引文书补全应当是:“中书劄子:奉圣旨,(四状并册子)送御史台根勘闻奏。”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文书运行层面,皇帝表示将弹劾奏章并册子送御史台根勘闻奏,这句话必须通过中书劄子才能有实际效用。正如第一句“准中书批送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劄子”标明的那样,御史台收到四状并册子并不是直接从禁中降出,而是通过中书劄子获得皇帝的旨意及相关文书的。

由此可见,朋本《乌台诗案》在立案阶段的相关记载应当全部抄自御史台保存的相关文书。

二、 审讯过程中的文书运行

从元丰二年八月十八日苏轼被押至御史台到十一月三十日御史台具狱上奏,是整个诗案的审讯阶段。根据朋本《乌台诗案》的记载,将这一阶段的相关文书摘录如下:

今年七月二十八日,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摄轼前来。至八月十八日,赴御史台出头。当日准问目,方知奉圣旨根勘。当月二十日,轼供状时,除《山村》诗外,其余文字并无干涉时事。二十二日,又虚称更无往复诗等文字。二十四日,又虚称……三十日,却供通自来与人有诗赋往还人数姓名……十月十五日,奉御宝批:见勘治苏轼公事,应内外文武官曾与苏轼交往,以文字讥讽政事,该取会验问看若干人闻奏。/至十一月二十一日,准中书批送下本所,伏乞勘会苏轼举主。/奉圣旨,李清臣按后声说,张方平等并收坐。/奉圣旨,王巩说执政商量等言,特与免根治外,其余依次结按闻奏(1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结按闻奏”是指御史台将调查审讯的结果形成文字上奏皇帝,与今天包含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结案”有所不同。。/又中书省劄子:权御史中丞李定等,准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劄子,苏轼公事见结按次。其苏轼欲乞在台收禁,听候敕命断遣。奉圣旨依奏。按后收坐人姓名:王巩、王诜、苏辙、李清臣……已上系收苏轼有讥讽文字不申缴入司。章传、苏舜举……已上承受无讥讽文字。(14)[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第31~32页。按,“/”为笔者所加,以区分不同文书。

这段文字在朋本《乌台诗案》中记录在“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至御史台”小标题下,事实上,除了引文第一句外,其余内容均与小标题无关。关于朋本诗案中小标题与实际文本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前述三位学者的文章均有辨析,兹不赘述。(15)“这些小标题中有的看来不太合适,似非御史台原卷所有,估计是编者加上去的。”见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戴建国认为:“因编者不了解宋代制度,将司法审判过程中属于不同程序的断案内容混杂在一起,出现标题取名不当和编排错误。”见戴建国:《“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赵晶在文章中提到“我们大致可以确立一个信念,即不要为编者所加的标题迷惑,不要受限于目前所见文本的分段整理。”见赵晶:《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那么以十月十五日为界,可将整个审讯阶段分为两个部分:前面主要是御史台根据作为罪证的《钱塘集》审讯苏轼本人,后面则进入广泛搜求、调查取证的阶段。根据朋本供状提供的时间记录,在十月十五日之前,对苏轼本人的审讯就已经基本结束,元丰二年八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三日,苏轼相继供述了与刘攽、李清臣、孙觉、张方平、司马光、范镇、周邠、李常、曾巩、黄庭坚有关的诗文作品。(16)更为细致的供述情况见[日]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附表A“元丰二年乌台诗案关连年表”,收入氏著《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66~267页。特别是元丰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三至二十七日,苏轼供述了与王诜有关的诗文,还涉及与其财务往来。这些都成为后来诗案判决的主要罪证(17)御史台具狱上奏后,朋本《乌台诗案》“续据御史台根勘所状称……”引述了苏轼与王诜的财务往来,对此,笔者倾向于赵晶的看法,这段文本“可能来源于御史台官员李定、舒亶等抗议大理寺所‘谳’与审刑院所‘议’结果的奏状,目的是将苏轼等排除在恩赦适用之列。”见赵晶:《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由此可以推断,引文中十月十五日之前的文字,当有可能是御史台最初上奏苏轼一案根勘情况相关文书的部分节录。

根据上文所引中书劄子的一般体式,“十月十五日,奉御宝批……”当是一份中书签发的下行文书,补全应当是:“中书劄子:奉御宝批,见勘治苏轼公事,应内外文武官曾与苏轼交往,以文字讥讽政事,该取会验问看若干人闻奏。劄送御史台。”这既是对御史台根勘苏轼奏状的批复,又对案件审讯作进一步指示。

按惯例,御史台在收到中书劄子的指示后,应当对收受苏轼讥讽文字之人进行勘验(18)按,单凭苏轼一方面的供述,并不能坐实牵涉人员的罪证,必须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后方可确认。并上奏皇帝。由于文献不足,御史台勘验后的上奏内容不得而知,但根据随后的下行处理文书及引文最后的收坐人姓名可以推知,御史台上奏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对李清臣、张方平、王诜、王巩等人的勘验结果。正是在苏轼及相关牵涉人员罪证确定后,才进一步按惯例调查苏轼举主。(19)“凡断命官、使臣犯赃私罪,并检勘举主。”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一,“真宗天禧二年正月癸卯”,第2096页。十一月二十一日,御史台收到同意“勘会苏轼举主”的中书劄子。随后御史台应续有关于苏轼举主的上奏文书,对此,朋本《乌台诗案》与《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均有记录:“历仕举主:陕西转运副使陆诜,举台阁清要任使;提点两浙刑狱晁端彦,举外擢任使……”(20)[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第5页。《外集》本作:“历任举主:陕西运使陆诜,举台阁清要任使;提点两浙刑狱使晁端彦,举擢任使……”见[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65页。。于是中书签发对相关牵涉人员处理意见的劄子:“奉圣旨,李清臣按后声说,张方平等并收坐。”以及“奉圣旨,王巩说执政商量等言,特与免根治外,其余依次结按闻奏。”这里是说李清臣、张方平等收受苏轼讥讽文字之人,可在苏轼具狱上奏后“依次结按闻奏”。那么引文最后“按后收坐人姓名:王巩、王诜、苏辙、李清臣……已上系收苏轼有讥讽文字……”应当就是御史台对相关牵涉人员“依次结按”上奏皇帝的内容。

结合朋本《乌台诗案》“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的记载:

御史台根勘所,今根勘苏轼、王诜情罪,于十一月三十日,结按具状申奏。差权发运三司度支副使陈睦录问,别无翻异。(21)[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第32页。

可知先是十一月二十八日,权御史中丞李定等(22)值得注意的是,“权御史中丞李定等”的说法,也可见御史台在具狱上奏时是以机构整体、而不是个人名义上奏。奏报苏轼一案的审讯已结束,并奏请“苏轼欲乞在台收禁,听候敕命断遣”,得到中书“奉圣旨依奏”的批复劄子(23)需要说明的是,该中书劄子中“苏轼公事见结按次。其苏轼欲乞在台收禁,听候敕命断遣。”是节录自权御史中丞李定等的上奏文书。。也就是审讯结束后,苏轼本人仍拘禁在御史台,听候最后的判决敕命。十一月三十日御史台上奏苏轼、王诜的“根勘结按状”。在御史台具状上奏后,皇帝亲自选派与御史台并无干涉的官员对苏轼进行录问(24)主持诏狱审讯活动的官员和案件的录问官都是由皇帝亲自选派。见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收入氏著《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结果“别无翻异”。至此,长达三个多月的御史台审讯程序全部结束。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朋本《乌台诗案》在审讯阶段的相关记载除御史台勘得的供状文本外,其他内容均来自御史台的上奏文书及收到中书奉圣旨签发的下行劄子。

三、 断案、覆议与诗案的最终裁决

根据宋代司法审判的“鞫谳分司”制度,御史台只负责审讯案件,断案需由另外的机构——大理寺负责检法断案。在大理寺检法量刑后,为防失误,又设置刑部、审刑院覆议审核制度,以纠其误。(25)戴建国:《宋朝鞫、谳、议审判机制研究——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续资治通鉴长编》载:

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盖重谨之至也。(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太宗淳化二年八月己卯条”,第718页。

对此,司马光的《涑水记闻》有更为详细的记载:

凡天下狱事有涉命官者,皆以具狱上请,先下审刑院,令详议官投钧分之,略观大情,即日下大理寺;详断官复投钧分之,抄其节目,以法处之,皆手自书概定;复上审刑院,详议官再观之,重抄节目贴黄,六人通观署定乃奏。其有不当,则驳下更正之。故大理寺常畏事审刑院如小属吏。凡有事,审刑院用头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用申状。(27)司马光撰,邓广铭、张希清点校:《涑水记闻》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7页。

据上述材料可知,御史台将苏轼一案具狱上奏后,需先将相关文书移送审刑院,由详议官分类、通览大概后移交大理寺,由详断官抄其节目,检法断案;最后再移交审刑院,由详议官重抄节目、贴黄,六名详议官通观案情和断案结果,复核无误后署名上奏皇帝。需要注意的是,部门之间的文书运转与上奏皇帝取旨应当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原则上审、判、议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向皇帝覆奏取旨。根据《长编》所载,大理寺做出的判决结果是:“当徒二年,会赦当原。”(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第7333页。那么在大理寺将相关判决文书移交给审刑院覆议的同时,理应奏报皇帝。由此,不满于大理寺判决结果的御史中丞李定、御史舒亶才会纷纷上奏,希望神宗出于政治考虑对苏轼严惩不贷。虽然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在皇帝手中,但必要的司法程序还需按规定进行,那么审刑院的覆议结果是怎样的呢?朱刚根据《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开头“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御史台根勘到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某为作诗赋并诸般文字谤讪朝政案款状”(29)[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第565页。,认为这个文本应当来自审刑院,其判决意见经由中书门下奏上。(30)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笔者比较认同这一观点,但具体的文书运行情况仍需考辨。根据《宋会要辑稿》“仪制一”关于宋代官员上殿奏对情况的记载:

国朝之制,垂拱殿受朝,先宰臣升殿奏事,次枢密使,次三司,次开封府,次审刑院,次群臣,以次升殿。(31)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仪制一,第2297页。

由此可知,审刑院是可以直接上殿奏事的。上引《长编》“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及司马光《涑水记闻》“复上审刑院,详议官再观之,重抄节目贴黄,六人通观署定乃奏。”的记载也都证明了这一点。根据前面提到的中书宰执“覆奏”制度,这里的“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并不是审刑院将覆议结果申状到中书门下,由中书宰执奏上;而是审刑院上殿奏事后,皇帝将审刑院的奏状文书降出到中书门下,由中书宰执商议后覆奏取旨。朋本《乌台诗案》在“御史台检会送到册子”小标题下有一段相关文书的记录可与此参看:

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尚书刑部状,御史台根勘到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为作诗赋并诸般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绛州团练使、驸马都尉王诜为留苏轼讥讽文字及上书奏事不实按并劄子二道者。(32)[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第4页。

朋本《乌台诗案》小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符情况前面已述。关于这段文本的来源,戴建国认为“这里的中书门下奏,应是在十月十五日中书门下‘奉御宝批:见勘治苏轼公事应内外文武官曾与苏轼交往,以文字讥讽政事,该取会验问看若干人闻奏’后对神宗的回复。”(33)戴建国:《“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根据上引《长编》及司马光《涑水记闻》的相关记载可知,只有御史台具狱上奏后,相关文书才能移交到大理寺,以及后续的刑部、审刑院等相关机构。神宗十月十五日发出的勘验收受苏轼讥讽文字若干人的旨意,当在御史台审讯阶段,其结果当由御史台官员勘验后上奏,而不可能由审刑院、尚书刑部回复。笔者认为这段文字应当是御史台具狱上奏、大理寺初判后,中书门下对审刑院、尚书刑部覆议结果的覆奏,同时进呈取旨的两道劄子或为御史中丞李定及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结果的奏劄。根据上引朋本《乌台诗案》所载御史台弹劾劄子的全文可知,《长编》对臣僚奏劄的节录一般会保留开头部分及核心要点。那么根据《长编》节录的御史中丞李定劄子“轼起于草野垢贱之余,朝廷待以郎官馆职……”(34)⑧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第7333~7334、7334页。,御史舒亶劄子:“驸马都尉王诜,收受轼讥讽朝政文字及遗轼钱物……”⑧可知,材料中“并劄子二道者”很有可能就是李定和舒亶要求严惩苏轼、王诜等相关人员的奏劄。

也就是说,审刑院、尚书刑部覆议大理寺判决结果的奏状与御史台官员反对大理寺判决结果的奏劄在进呈后都被降出到中书门下,由中书门下宰执商议后再进呈皇帝取旨。由此可以判断,《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主体部分应当就是一份中书覆奏状,内容主要来自审刑院覆议后的上奏文本。包括开头的上行文书格式“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御史台根勘到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某为作诗赋并诸般文字谤讪朝政案款状”;接下来分为五个部分:1.苏轼的个人信息(包括历任官职与举主);2.御史台勘得的供状(三十二份);3.审讯过程的记叙(节录);4.臣僚弹劾奏章(节录);5.大理寺检法量刑+审刑院覆议。与朋本《乌台诗案》相比,《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对供状文本的节略,基本遵循“诗歌+讥讽XX”的结构,而把原本苏轼在供状中交代的诗歌创作语境、个人情感的表达删去,应该可以认为是大理寺或审刑院为检法量刑而对供状文本进行的删改。整体来看,较朋本《乌台诗案》简明整饬。审刑院最后的覆议结果是“其某人合该上项赦恩并德音,原免释放。”(35)[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第575页。《外集》本突出强调了赦令的有效性,有力地支持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初判结果。

那么面对中书覆奏关于审刑院“原免释放”的覆议结果与御史台官员要求对苏轼“特行废绝”,对相关臣僚“顾可置而不诛”的请求,神宗是如何处理的呢?《长编》记录了皇帝对此案的最终裁决结果:

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绛州团练使、驸马都尉王诜追两官勒停。著作佐郎、签书应天府判官苏辙监筠州盐酒税务,正字王巩监宾州盐酒务,令开封府差人押出门,趣赴任。太子少师致仕张方平、知制诰李清臣罚铜三十斤。端明殿学士司马光、户部侍郎致仕范镇……各罚铜二十斤。(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第7333页。

由此可知,朋本《乌台诗案》所载“奉圣旨,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37)[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第33页。当来自御史台收到中书劄子的节录。也就是御史台收到的中书劄子中,应当包含对苏轼的最终裁决结果及对苏轼的后续安排,即“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同样,开封府收到的中书劄子,就应当包含对苏辙、王巩的最终裁决结果及后续安排,即“令开封府差人押出门,趣赴任”。而后人在转抄御史台本的时候把这句话略去了。正如诗案立案后,根据《长编》所载:“继而上批,令御史台选牒朝臣一员乘驿追摄,又责不管别致疏虞状,其罢湖州朝旨,令差去官赍往”(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九,“神宗元丰二年七月己巳”,第7266页。,对于御史台收到的这份御批(这份御批有可能也以中书劄子“奉御宝批”的形式转送到御史台)抄写者也略去了。由此可知,朋本《乌台诗案》除“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相关大理寺检法量刑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都来自御史台勘得的供状以及收到中书门下“奉圣旨”劄送的下行文书。(39)关于朋本《乌台诗案》“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相关大理寺检法量刑部分内容的文本来源,由于文献不足,暂不能完全确定。笔者根据现有材料推测有两种可能:其一,是大理寺检法量刑后将相关文书关报御史台;其二,是御史台收到载有诗案审判过程及最终裁决结果的中书劄子。关于第一种可能,相关制度依据仍需进一步考察。

四、 《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文本性质考辨

上文笔者大致还原了“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基本可以确定朋本《乌台诗案》的文本来源,但对于《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文本性质,由于是三位学者争论的焦点,故仍有必要详加考辨。

戴建国、赵晶两位学者根据文本最后“牒奉敕”的文书格式用语认为《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是抄自于中书门下的敕牒。中村裕一根据文献中著录的唐代敕牒资料,将其文书体式复原如下:

中书门下 牒某

牒。奉敕,云云。牒至准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40)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第160页。

在唐代,敕牒是“王言之制”,所谓“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41)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九,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74页。“牒奉敕”即表达奉敕命转牒的含义。敕牒的签发机构是中书门下,元丰改制后为尚书省。牒的对象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此外,“牒奉敕”的前面有时也可以是机构或臣僚的上奏文书,那么“牒奉敕”后面则是皇帝对于该奏疏的裁决。根据这一文书体式,赵晶认为《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前面部分是“审刑院状申”的内容,而“准圣旨,牒奉敕”之后就是皇帝的最终裁决,由此推断《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应是一份相对完整的敕牒。(42)赵晶:《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如果仅从文书的外在形式上看,这样的推断似乎成立。但仔细推究就可以发现,从文书的发出者、承受者到文书的编排结构次序上来看,《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文本都不应是一份中书敕牒。

上文已经提到,中书敕牒的发出者是中书门下,敕牒内容可以包含机构或臣僚的上奏文书,但一般不会以“中书门下奏”开头,“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显然是中书覆奏取旨时的文书用语。中书门下在签发下行文书时会改成“审刑院奏,据……”的形式。戴建国也意识到这一问题,故认为“中书门下奏”当是“中书门下敕牒”之误写。(43)戴建国:《“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对此,笔者不能认同这一观点,因为“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这段文字在朋本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故而应当不是抄写者之误。

再从敕牒的承受者来看,中书敕牒作为中书宰执指挥政务的下行文书,必然有具体所牒的机构或个人。倘若《外集》所载“乌台诗案”全部文本是一份中书敕牒,那它牒的对象是谁呢?根据上文所引《长编》“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的记载,按理说,当审刑院将覆议结果上奏后,其本职工作就已经完成,应当是中书签发下行文书对案件结果进行执行。由此,承载苏轼最终裁决结果的下行文书在审刑院那里没有任何实际执行作用。(44)如《浑王庙牒》的开头“太常礼院奏:准中书劄子批送下丹州奏状”,说明赐封浑王庙的审议工作当由太常礼院检会后上奏,考察与《浑王庙牒》同时签发的中书劄子“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说明《浑王庙牒》是不会同时牒给太常礼院的。《浑王庙牒》及中书劄子见《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2569~2571页。而作为案件结果的实际承受者——苏轼,又怎么会收到一份几乎载有自己全部供状文本的敕牒?

事实上,对于苏轼的最终裁决朝廷有更为正式的文书颁布,据《宋大诏令集》所载《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责授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制》:

敕。具官某。稍以时名,获跻显仕。列职儒馆,历典名城。报礼未闻,阴怀觖望。讪毁国政,出于诬欺。致言职之交攻,属宪司而辩治。诐辞险说,情实俱孚。虽肆宥示恩,朕欲从贷;而奸言乱众,义所不容。黜置方州,以励风俗。往服轻典,毋忘自新。可。(45)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五,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68页。

根据张祎的研究,“北宋前期,下达一项人事任命时通常是‘诰敕并行’,同时颁给受命者官告与敕牒两份文书。”(46)“北宋前期,官告是与敕牒配合下发受命者,敕牒中有宰执的签押,是具有实际效力的命令文书,而官告仅在委任凭证的意义上使用。”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也就是说,当苏轼收到载有这段制词的官告时,应当还收到中书门下签发的敕牒。一般而言,与官告同时下发的敕牒会叙述相关命令产生的原委,那么对于因诗案被贬的苏轼,收到的敕牒应当包含对案件过程的回顾以及最后的裁决结果(但不会如《外集》本那样包含三十二份长短不等的供状)。因此,笔者以为,应当对《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文本分开来看:主体部分“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原免释放”是中书覆奏状,内容主要来自审刑院覆议后的上奏文本;最后一句“准圣旨牒,奉敕……”是与官告同时下发给苏轼的中书敕牒的节录。二者可能都保存于中书门下的相关档案中。

最后从文书的编排结构次序上来看,中书敕牒作为指挥具体政务的下行文书,在转述上奏文书时,通常会对其进行节略概述,且一般会遵照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回顾整个事件。与朋本《乌台诗案》相比,《外集》所载“乌台诗案”显得简明整饬,但与同样记录案件过程及结果的“岳飞案省劄”(47)[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诬证断案》,《全宋笔记》第6编第8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175~180页。、“宋齐愈案省劄”(48)[宋]王明清撰,戴建国、赵龙点校:《玉照新志》卷四,《全宋笔记》第6编第2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182~184页。相比,则显得十分冗长,且编排顺序不符合从立案、审讯、检法量刑、覆议的事件发展时间顺序。为叙述方便,笔者对《外集》所载“乌台诗案”与“岳飞案省劄”的编排结构做一表格进行对比:

文本《外集》本“乌台诗案”岳飞案省劄结构个人信息(历任官职与举主)(详) 弹劾奏章(立案缘由)审讯供状(三十二份)个人信息(职衔)(略)审讯过程记叙审讯供状(略)弹劾奏章大理寺检法量刑+刑部看详覆议大理寺检法量刑+审刑院覆议小帖子裁决结果(略)裁决结果及后续处理安排(详)性质上行文书(除裁决结果外的主体部分)下行文书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岳飞案省劄”基本按时间顺序交代立案缘由、根勘的“犯人”名衔、审讯供状及大理寺检法量刑和刑部的看详覆议。而在《外集》本“乌台诗案”中,交代立案缘由的弹劾奏章被放到后面,而把御史台根勘案款状放在前面,这也可以说明《外集》本“乌台诗案”指向的不是叙述案情,而是根据御史台根勘案款状对大理寺的检法量刑进行审核覆议。此外,根据朋本《乌台诗案》的记载可知,与苏轼同时在御史台根勘的还有王诜,但《外集》本对此没有任何交代;而“岳飞案省劄”对其他涉案人员都有同样的职衔、供状、大理寺检法量刑和刑部看详覆议,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的记录。由此也可以看出,作为指挥具体政务的下行文书,供状文本本身并不是其叙述重点,判案建议及最终的裁决结果与后续刑罚的具体处理方式才是其叙述的重点内容,如“岳飞案省劄”的最后裁决部分:

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余依大理寺所申,并小帖子内事理施行。(49)《岳少保诬证断案》,《全宋笔记》第6编第8册,第179~180页。

这段叙述与上文所引《长编》对诗案处理结果的记录十分类似,也可以说明诗案的最终裁决结果及相关人员的后续安排是以中书劄子的形式指挥执行的。

综上所述,考虑到在实际政务运行中,必定是多种文书相互配合使用。笔者认为“乌台诗案”最后的下行文书应当包含苏轼本人收到的一道官告与一道敕牒,御史台与开封府各自收到的中书劄子。同样,王诜、王巩、苏辙等被贬之人应该也收到相应的官告与敕牒作为到任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敕牒还是下行劄子都有明确的接受者或机构,仅仅是以上文书,似乎很难达到向朝野作交代的目的。那么对于“乌台诗案”而言,如何能够让更多官员了解案件原委及结果呢?事实上,“岳飞案省劄”与“宋齐愈案省劄”都提到以“出榜晓谕”的方式公布案情结果。此外,苏轼在《论行谴蔡确劄子》一文中也提到“臣欲皇帝陛下降敕,令有司置狱,追确根勘,然后太皇太后内出手诏云……今所缴进,未必真是确诗。其一切勿问,仍牓朝堂。”(50)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二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37页。“乌台诗案”十年后,苏轼作为最有发言权的曾经诗案的受害者,当被问到如何处理同样因诗歌写作而被指为讥讽时政的蔡确时,可能还心有余悸吧。而“出榜朝堂”的方式,或许在“乌台诗案”中也曾适用。

另外,根据朱传誉的研究,“官吏的迁黜”“朝臣章奏”“谢表”等是宋代《邸报》的主要内容。(51)朱传誉:《宋代传播媒介研究》,《先秦唐宋明清传播事业论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29~138页。苏轼《与汪济道书》也提到:“某见报移汶上,而敕未下。”(52)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五十九,第1803页。可见,朝廷以外的官员通过《邸报》也可获知关于诗案的情况。

五、 结语与余论

笔者依据朋本《乌台诗案》及《长编》所载“乌台诗案”的相关信息,大致还原了“乌台诗案”中有记录可考的文书运行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对朋本《乌台诗案》与《外集》本“乌台诗案”的文本属性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朋本《乌台诗案》除“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小标题下相关大理寺检法量刑部分内容外,其他内容应当都来自于御史台勘得的供状及收到的中书门下“奉圣旨”劄送的下行文书。而《外集》所载“乌台诗案”的主体部分应是一份中书覆奏状,内容主要来自审刑院覆议后的上奏文本,最后一句“准圣旨牒,奉敕,某人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应当是与官告同时下发给苏轼的中书敕牒的节录。这些文书往来贯穿于“乌台诗案”立案、审讯、检法量刑、覆议,乃至最终圣旨裁决后指挥相关部门执行的全部过程中,相互关联,密切配合,构成复杂的文书运行的网络。由此,笔者认为,不能仅就文书格式判断相关文本属性,必须回到整个诗案文书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讨论其文本属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文书运行过程的还原,可以发现中书宰执在整个文书运行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中书宰执在文书运行的各个环节中绝不仅仅只是承担上行下达的功能,而是通过进呈取旨与签发下行文书切实地参与到整个“乌台诗案”的运行过程中。事实上,根据《长编》的记载,正是在诗案发生前不久的元丰二年五月戊子,“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直学士院、判司农寺蔡确参知政事。”(53)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八,“神宗元丰二年五月戊子”,第7249页。也就是元丰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蔡确由御史中丞升任参知政事,位列宰执。蔡确出任中书宰执的时间,恰好处于“乌台诗案”得以立案的非常微妙的时间点上。在此之前,据上文探讨的文书运行过程可知,何正臣弹劾苏轼湖州谢上表一事当发生在五月期间,这一奏劄被降出到中书后便没有下文,而到了七月二日,舒亶、李定的弹劾劄子却引起皇帝的注意。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作为中书宰执的蔡确在覆奏取旨的时候特别强调了这一事件。此外,《长编》在蔡确任命后的相关记载中也传达出其行事风格与政治立场:

宰相吴充议变法,确争曰:“曹参与萧何有隙,至参相汉,一遵何约束。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协相而成之,一人挟怨而坏之,民何所措手足乎!”充屡屈,法遂不变。②

由此可见,蔡确虽为副相,但行事主张非常强势,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当时的政治走向与政治风气。(54)当然,主导国家政治走向的是皇帝,但是在宰执层面,蔡确是新法不遗余力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据戴建国对熙丰时期诏狱的相关考察可知,熙丰时期兴起的很多重大诏狱都与蔡确有关,包括“相州狱”“陈世儒狱”“太学狱”等,根勘这些案件的御史台官员也主要是何正臣、舒亶、李定等人。(55)戴建国:《熙丰诏狱与北宋政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而蔡确由御史中丞的位置升任宰执,也为其与御史台官员相互联结、共同作用提供了便利。那么在“乌台诗案”最后的裁决阶段,中书宰执对御史台官员劄子的覆奏取旨,或许也包含其对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影响与作用。(56)对于这一话题,笔者将另撰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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