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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慈善法的理解与完善

2021-03-16陈世民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完善途径慈善事业

陈世民

摘 要:防控期,大家的慈善热情被调动起来。《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探究在发生《慈善法》的作用,本文以《慈善法》的完善为研究对象,并简单说明慈善事业在传染病防控期遇到的问题和《慈善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慈善法》的几点建议: 完善《慈善法》相关配套制度,修订《慈 善法》相关配套法律,强化《慈善法》执法监督。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事业;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一、在传染病防控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1.慈善法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毋庸置疑,现行《慈善法》有一些亮点,但对于慈善事业的规范、保护和促进仍然不足。《慈善法》一方面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实操性,另一方面在立法时宽泛地赋予了民政部门监管慈善事业的权力,使其在部门立法与执法方面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民政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往往制定或执行一系列管制型的政策措施,对其行为,《慈善法》缺乏规制。

2.慈善事业失范,慈善组织缺乏规范管理

防控期间慈善组织透明度不高,一是某红十字会公开出售捐赠物资,社会公众捐赠的物品在仓库堆积,前线急需物品却得不到补充。二是缺乏有效的慈善应急机制。既未建立慈善需求的共享信息平台,亦未有慈善领域的相互合作。我国慈善组织数量与人手都有限,在应对这种突如其来的疾病事件,就显得效率低下,而且慈善组织之间各自为营,缺乏交流与合作。

慈善事业承载着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传递着互帮互助的观念。慈善组织天生带有一种“道德”色彩,这就决定了慈善组织需要具有“公信力”,缺乏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失去信任,没人会愿意把钱捐在“不透明的口袋里”。在传染病防控期间,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捐款,参加志愿者活动。慈善事业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防疫工作效率不高、物资发放太慢、信息公示不透明、捐赠爱心蔬菜遭变卖等问题,引发公众强烈不满,对慈善组织的强烈的不相信。可以看出《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并未起到太大的作用,《慈善法》虽规范了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的标准,但在现实中可操作性差,与《慈善法》配套的监督体系和信息公开体系尚未完善。

二、我国慈善法的主要不足

第一、《慈善法》中对于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具体表现为对慈善组织义务的规定很明确,权力却不对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多大的监管力度就要享受多大的权力,如果接受了监管,却无法享受到响应的权利,那么慈善组织的积极性必然受挫,转向监管力度较低的形式开展慈善活动。

第二、与税收优惠政策配套法规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可调动企业和广大群众做慈善的积极性,在慈善事业中税收优惠是最有效的激励手段。我国《慈善法》有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但税收减免待遇这一事关慈善组织切身利益的衔接机制未能跟随《慈善法》出台,而且《慈善法》税收优惠的力度与英美等国仍有差距。

三、我国慈善法的完善路径

1.完善《慈善法》相关配套制度

第一,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政府主导已经影响了其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其中核心问题是要把权力还给慈善组织,不是说政府不提供指导、评估、监督,而是希望能够把更多本来就属于慈善组织应有的权力重新交还给他们,让他们自主和决定,只要慈善组织能够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底线,不做违背法律和基本政策的事情,应该把属于慈善组织自治的事情还给民间。

第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透明运作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传染病防控期间某红十字会等曝出的不良新闻,使大家对于慈善组织失去信任,要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与接收大家监督的呼声也越来越响,当前急须加快慈善事业公开、公正、透明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所有的慈善募捐、慈善活動、项目建设都在这个平台上适时发布,接受政府、社会、捐赠人的监督。

2.完善《慈善法》实施后的配套法规

《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法,需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各地应依照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在相关部门的参与下,尽快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下位法,理顺好《慈善法》与现有涉及公益慈善活动的其他法律如捐赠法、红十字法等的关系,做好法的衔接工作。对之前在慈善领域已有的法规和地方法进行整理,对与现行《慈善法》原则相违背的尽快废除,对与不符合《慈善法》内容的法规进行修改。

3.完善《慈善法》执法监督

《慈善法》须明确规范民政部门慈善监管的权力,执法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权限,对滥用职权者严厉处罚。此外,建议增加县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管理专职人员编制,加大民政及《慈善法》所涉及部门的工作人员慈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其开展慈善监管工作的综合能力。由于慈善监管涉及多部门,建议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界定各部门的权责及程序,改变民政部门监管慈善的职权缺陷与职能不足。建议强化慈善行业组织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倡导、鼓励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治理。政府可鼓励第三方评估功能的社会组织设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响《论我国慈善激励机制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2]黄学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困境与立法探析》

[3]余少祥《我国慈善立法的实践检视与完善途径》

[3]王涛《慈善法的立法理念、制度创新和完善途径》

356350058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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