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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案例探究

2021-03-15戴小同王昌园

装备维修技术 2021年42期

戴小同 王昌园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指对涉案者事故发生时所处的状态进行鉴定,这些行为状态一般包括驾驶、乘坐、骑行、推行车辆或在道路上直立、蹲踞、倒卧等,这对于事故的调查、事实的还原、以及事故原因的分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骑行状态、推行状态、痕迹比对、法医检验

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案例应用

1.1自行车当事人事发时处于骑行状态的判定:

一般参考以下技术指标:第一,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第二,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三,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案例:20XX年月XX日XX时XX分许,潘XX驾驶苏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XX往XX方向行驶,途经XXX路段处,与裴XX及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裴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人力三轮车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鉴定。

某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部分资料摘要:一般情况:冰冻尸体,尸长162cm,营养良好,发育正常。头面部:头顶部头皮擦挫痕,右额、左颧部挫裂创,颅骨可见。

右颧部见擦挫痕,鼻腔外耳道未见血迹。颈项部:未见损伤痕迹,颈椎未见骨折征象。

检验所见:A车 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前保险杠左侧距地高度约40cm~60cm、距车身左侧边沿约40cm~70cm处裂开,表面见刮擦痕迹,局部见红、黑色加层物附着;前牌照左上角在距地高度约52cm的缝隙处见纤维遗留;发动机舱盖左前部凹陷变形,表面未见硬物碰擦痕迹;发动机舱盖左侧边沿与左前翼子板之间的缝隙处见纤维遗留;前挡风玻璃左侧见大面积网状裂纹破损痕迹。详见图1、图2、图3。

B车 未见车架号。

车箱右后部由右后向左前弯折变形;车箱右侧后部竖直支撑杆外侧在距地高度约50cm~60cm处见刮擦痕迹,表面见白色加层物附着;右后轮轮辋弯折变形,胎侧见刮擦痕迹,辐条外表面见刮擦痕跡,局部见蓝色加层物附着;左后轮轮辋弯折变形,表面见刮擦痕迹。详见图4。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互相印证,符合甲车前部左侧与乙车(含其当事人)右侧后部相碰撞形成的特征。通过案情资料及微量物证分析判断,位于A车前牌照左上角,距地高度约52cm的缝隙处见纤维遗留,说明A车前部左侧与当事人发生过直接接触,进而排除当事人左侧推车行走的可能,再结合A车发动机舱盖左侧边沿与左前翼子板之间的缝隙处见纤维遗留,前挡风玻璃左侧见大面积网状裂纹破损痕迹,说明被撞的人体被抛起并撞上A车前挡风玻璃,如果当事人右侧推车行走则碰撞时由于B车的阻挡,当事人很难抛起并撞上A车前挡风玻璃,但由于某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为死亡原因鉴定,尸检报告仅检见当事人头面部损伤,(做出死者XXX因道路交通事故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意见)而未检见双下肢内侧、四肢及躯干的具体损伤情况,且由于死者遗体被火化,而无法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二次勘验,因此缺乏当事人痕迹的相互比对,进而无法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1.2摩托车当事人事发时处于驾驶状态的判定:

一般参考以下技术指标:第一,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者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这里突出的是驾驶位置。第二,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第三,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他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案例:20XX年XX月XX日XX分许,一辆皖XXX号二轮电动车,在王XX家门前,与王XX停放的皖XXXX半挂牵引车牵鲁XXXX挂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皖XX号二轮电动车上驾乘人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受伤,张三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皖XX号二轮电动车当事人张三和李四两人中谁是该车的驾驶人进行鉴定。

资料摘要:根据张三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张三左侧颊部皮肤擦伤、颏部条状皮肤裂创伴周围皮肤擦伤、双侧肋骨和胸骨多发骨折、左侧胸部散在皮肤擦伤、双手背和右膝关节下方皮肤擦伤”。

检验所见:甲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后部防护装置左侧向前弯折变形,在距地高度约92cm~106cm、距车身左侧约30cm的焊接处部分开裂;左尾灯灯罩后侧在距地高度约123cm~125cm处见泥灰减层擦痕,表面未见硬物碰擦痕迹。乙车,车架号为1851216XXXX。防护杠前部向下弯折变形,前面板在距地高度约40cm~70cm处断裂缺失;前头罩饰板在距地高度约90cm~100cm处部分断裂缺失,内部线束部分断裂,仪表台脱落悬挂。详见图5、图6。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互相印证,并结合事故现场照片,符合乙车(含其当事人)前部与甲车后部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再结合张三损伤情况分析,符合张三事发时位于乙车驾驶人位置(鞍座前部)与甲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形成张三双侧肋骨和胸骨多发骨折的严重损伤,而若事发时张三位于乙车鞍座后部时,乙车前部与甲车发生碰撞,则后乘坐人会受到前部驾驶人阻挡,无法形成上述严重损伤,所以综合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张三位于乙车驾驶人位置(鞍座前部)。

2.结语

通过上述两起案例的相互比对,说明在此类鉴定项目中痕迹的检验与方法比对很重要,同时法医学的检验情况同样重要。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属于综合性鉴定项目,在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多种学科知识支撑,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这也对委托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委托此类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需要尽可能的选择具有多种类,多学科的鉴定机构,从而达到科学客观的目的。

鉴定人在受理此类鉴定项目时,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沟通并制作出详细的前期勘验计划再实施鉴定;痕迹鉴定人在痕迹检验的基础上结合法医检验的损伤情况和做出的致伤方式的判断,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才能做出相对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管理者需要能够高屋建瓴进行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并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探讨,研究出切实可靠符合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这样既保护了此类项目的顺利开展,又探索出综合类鉴定项目的正确发展途径。

参考文献

[1] 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2016.

[2] 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2013.

[3] 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2019.

[4] 赵明辉 李丽莉 冯浩《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12.

[5] 李丽莉 《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

39495003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