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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2021-03-12洪炜杰陈江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连片承包地农地

洪炜杰 陈江华

(1.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2.江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5)

一、引言

农业的现代化在于适度规模经营[1],通过促进农地流转达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政策的主要方向。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随后多个中央一号文件都重点关注了农地流转,如何促进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也成为学界研究的一大重点。然而,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且呈现增速逐渐放缓的态势。《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显示,尽管我国农地流转率一直在提升,但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2006~2009年农地流转的年均增长率为38.88%,而2010~2016年则下降为16.64%。

主流文献认为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农地为农民所承担的就业和养老保障功能所形成的抑制作用;二是农地产权不清晰所导致的交易预期不足和交易费用过高问题;三是农地细碎化所引起的规模不经济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前两个方面,多年的政策实践也主要从前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从学术研究层面来看,首先,农地所承担的保障功能会影响农户的农地流转决策。农地不仅仅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就业方面,现有文献从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入手,研究了非农就业和农地流转的关系,发现只有在农户不再以农地为生的情况下,农地才得以闲置而构成农地租赁市场供给的来源[2]。非农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劳动力转移越多,农户越可能将农地进行流转[3][4]。但也有学者指出,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在农户内部劳动力分工格局下,即使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依然有部分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劳动力非农转移并不必然带来农地流转[5]。洪炜杰等则认为只有非农转移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农地流转才可能发生[6]。养老功能方面,学界以保险为例,研究了养老保险的普及能否促进土地流转。张锦华等研究发现新农合的普及有利于农地流转[7]。李琴和李怡利用CHARLS2011和CHARLS2013两期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参加新农保能够降低农户转出农地的意愿价格[8]。

其次,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大量文献讨论了农地产权对农地流转决策的影响。胡新艳和罗必良利用广东和江西两省的数据研究发现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意愿有影响,但并没有转化为实际行为[9]。罗必良更是认为农地确权会提高农户的农地转出要价,从而抑制农地流转[10]。不过也有实证研究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背景,发现农地确权能够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有效地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11][12]。

从政策实践来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已经进行了大量的非农转移。《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国第二、三产业劳动力占比从1978年的29.5%已经上升到2018年的73.9%,可以认为农村劳动力已经实现了大量的非农就业,农地所承担的就业功能大大减弱。而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所承担的养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逐渐弱化。同时,农地产权制度也进行了多轮的改革:从一轮承包的“15年不变”,到二轮承包的“30年不变”,再到新一轮农地确权的“长久不变”。尽管农民没有农地的所有权,但是随着农地使用权期限的不断延长和产权主体的不断清晰,农地产权的安全性在政策层面不断得到强化[13]。因此,产权不清晰所导致的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也逐步得以缓解。

然而,农地细碎化依旧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并随着新一轮农地确权的推进有进一步固化的趋势[14]。杨昭熙和杨钢桥发现,农地细碎化会抑制农户的农地转入意愿,但是对农户的农地转出意愿没有显著影响,由此认为农地细碎化会抑制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15]。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整合确权的方式减少地块数,用行政手段促使中国农业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16]。然而,相对于农地流转市场的自发秩序而言,政策手段干预下的农地整合成本显然是高昂的。

那么,农地细碎化是否会抑制农地流转?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分散化连片经营的概念,认为尽管农地细碎化可能降低农地的经营效率,使农户对农地的需求减弱,从而抑制农地流转,但是农地细碎化同时提高了农户转入相邻农地的概率,提高其连片经营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农地流转。因而农地细碎化和农地流转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发现: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的方式会导致农地细碎化的经营格局,但是细碎化并不必然抑制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相反,当农地细碎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有利于农户转入与其相邻农地而形成分散型的连片经营。因此,是否需要对农地细碎化现象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仍然值得商榷。

二、逻辑框架:细碎化、分散型连片经营和农地流转

自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以来,为保障农村集体每个成员的生存伦理和公平原则,农村土地根据远近以及肥瘦进行搭配,并随着人口的变化不断重新调整,由此引起了农村耕地的细碎化问题。杨昭熙和杨钢桥利用2015年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地细碎化问题依旧严重,湖北地区户均拥有地块数达到8.23块[15]。在农村劳动力大量非农转移和农地产权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农地细碎化被认为是农地流转不畅的重要原因。

已有文献主要从效率的角度讨论农地细碎化的负面影响。相关研究认为农地细碎化不仅会造成农业经营技术效率的损耗,降低农户的经营利润[17],还会增加农户在不同方位耕地之间往返所造成的劳动时间消耗[18],甚至造成化肥等生产要素的过度投入[19]。由此学者们指出农地细碎化程度越高,农户越不愿意耕种农地[16],甚至将部分农地撂荒[20],抑制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但是,根据农业经营的实际情形,有三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其一,将土地撂荒,甚至退出农业经营显然只是农户面对农地细碎化所造成的农业低效率的一个可能决策。农户另一个可能的选择则是通过租进和自家承包地相邻的农地,扩大农地经营的规模而实现连片经营,提高经营效率。其二,简单的农地转入并不能解决农地经营的细碎化问题,所转入农地的位置也十分重要。只有转入和自家承包地相邻土地情况下的面积增加,农地经营的规模性才能够表现出来。如果农户转入的土地和自己的承包地并不相邻,那么农地转入只会增加农户经营农地的实际块数,反而加剧了细碎化程度。其三,农户对农地的分散性存在一定的偏好。相对于单一的种植结构,多样的种植结构更加能够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更加偏好多样化的种植结构。而多样化的种植品种对土地自然环境要求不同,从而需要分散的地块,农民所种植的作物品种越多,则需要的地块数会越多[21]。与此同时,在家庭承包制的农地分配方式下,农户家庭承包地天然地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将所有土地集中在一起,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可能性并不大。

综上,本文认为:(1)对于同一地块,农户希望其经营面积尽可能地大,而只有通过转入相邻农地才能达到这个目的。(2)由于多样化的种植需求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地方式,农户的承包地天然地分散在不同的位置。因此,为了满足上述两个约束条件,更可能的做法是,农户以自家的承包地为基点,转入相邻的其他农户的土地,扩大各地块的经营面积,形成分散型的连片经营。如果转入的农地和自家的农地并不相邻,反而会加剧农地经营的细碎化程度。因此,农户能否转入与自家农地相邻的农地,成为农户能否扩大经营规模的关键。

然而,一个农户对农地的转入必然是建立在另一个农户转出农地的基础上。农户要通过转入农地形成连片经营的前提在于相邻地块的农户愿意转出农地。但是,每块农地相邻的地块是有限的。农户拥有的农地块数越多,与其相邻的地块数量也会越多,农户遇见愿意退出农地的农户的概率也随之提高。从这个角度看,地块的细碎化反而有利于激励农户转入农地。需要补充的是:尽管细碎化程度的加大使得农户更加可能转入和自己农地相连的地块。但是,土地租赁本身(尤其是有特定地理要求的农地租赁)也会带来交易费用,因此在细碎化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农户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可能会降低对地理位置的要求。而当农地细碎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农地经营的细碎化问题变得突出,农户必须租到和自己承包地连片的农地才能实现分散的连片经营,因此农户有更强的动机租赁和自家相邻的农地。此时,细碎化对于农户能否转入与之相邻农地的作用会变得更加突出。

综合而言,农地细碎化通过两个方向影响农地转出:其一是通过降低务农效率或提高务农成本使得农户倾向于转出地块;其二则是由于农地经营规模只能是分散型的经营规模,细碎化的农地提高了农户转入其他人农地而形成连片经营的可能性,从而减少农户转出农地的激励。因此,农地细碎化对农地转出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出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类似地,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入之间则呈现U型关系。

进一步地,每个农户都具有转入与之相邻农地的倾向,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谁会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供给方,谁会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需求方。在农村土地分配过程中,以户为单位对肥瘦不同等级的土地进行均分。承包地面积大的农户,在各个等级所获得的承包地的面积也会更多。承包地面积大的农户务农的总收益更高,更加可能转入农地。因此,细碎化程度的增加有利于农户获得和其他农户土地相邻的机会,而承包地面积多的农户更加可能转入相邻农户的农地。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本文得到如下推断:(1)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出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和农地转入之间呈现U型关系。(2)随着家庭承包地面积的增加,农地细碎化对农地转出的抑制作用和对农地转入的促进作用均会得到强化。

三、实证设计:数据、模型和变量

(一)数据来源

课题组于2016年在江西省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农户进行问卷调查。被调查样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首先,根据地理位置将江西划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域,选取每个区域所有县市的农业人口占县总人口的比例、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耕地总面积、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等四个指标,并求出这四个指标的因子综合得分;其次,对因子综合得分进行排序,根据因子综合得分排序将每个区域的县(市/区)分为好、中、差三类,在每一类中随机选择一个县,再按同样的方法在每个县中选择3个乡镇;最后,请乡镇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行政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排序,接着在每个乡镇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为好、中、差3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随机选择两个自然村,在每个自然村随机调查10个农户。在江西共调查了12个县,2160个农户,其中收回问卷2100份,有效问卷1834份,问卷有效率为84.91%。

(二)模型设置和变量选择

上文认为:随着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农地转出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而农地转入则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为了检验该理论推断,本文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1)

模型(1)中,下标i指第i个农户,j是第j个村庄。rental是本文关注的被解释变量。为了更全面地衡量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从转出方和转入方两个角度进行衡量,包括农户是否转出农地和转出农地面积,是否转入农地和转入农地面积。cbks是本文关注的核心解释变量,即农地细碎化,参考许庆等和纪月清等的研究[18][22],以承包地块数进行衡量。农村土地细碎化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均分原则,农村土地分配往往需要根据不同土地类型按照远近肥瘦进行搭配,这导致一个农户的土地往往被分成多块,并散落在村庄不同地方,这也是细碎化的制度由来。因此,本文在控制承包地面积(cbmj)的基础上,利用承包地块数对细碎化进行衡量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

借鉴已有文献,本文控制如下因素:(1)农户的家庭特征[6],包括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人数、老人小孩占比和妇女占比;(2)地理和经济社会特征,包括地形(是否为平原)和到县城距离;(3)农户的社会网络[23][24],主要控制农户是否有村干部亲友;(4)社会保障情况[7][8],控制农户是否购买了居民保险。此外,农地细碎化是农地分配的结果,和村庄对家庭承包制的执行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应该在模型中控制村庄虚拟变量(v),以降低遗漏变量的影响。考虑到在村庄内部不同农户的农地流转决策相互影响,因此本文各个模型的标准误都在村庄层面进行聚类。各个变量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及描述统计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细碎化与土地流转的U型或倒U型关系检验

表2展示了农地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列(1)和列(2)用于对农地转出方的分析,而列(3)和列(4)则是用于对转入方的分析。列(1)中承包地块数的一次项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农地细碎化对农地转出概率存在负向影响。不过,列(2)中承包地块数的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出面积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随着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农户农地转出的面积呈现先增加随后逐渐减少的趋势。尽管列(3)中承包地块数的一次项和二次项都不显著,但列(4)中一次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而二次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入面积呈现U型关系,即随着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农户转入农地的面积先减少后逐渐增加。

农地细碎化和农地流转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其原因在于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户的承包地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农户租入农地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增加农地经营的面积,而是对所租入农地的位置也有一定的要求[25]。为了保证耕作的方便,农户更加倾向于租入和自家地连片的土地,以实现连片经营。而农地细碎化尽管会增加农户在各个地块之间来回的时间并降低经营效率,从而抑制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但由于各地块都有与之相连的其他农户的地块,农户在各块农地租得其他农户农地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承包地块数的增加反而能够提高农户租入其他农户农地的机会,从而强化农户转入农地的需求。

表2 农地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二)机制分析:细碎化与连片种植

表3分析了农地细碎化程度对农户转入的地块与其承包地能否相连以及实际种植面积的影响。从列(1)中可以发现,承包地块数的一次项系数显著为负,二次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细碎化程度和农户转入地块与其承包地能否相连呈现U型关系。随着农地细碎化的加剧,农户转入的农地和承包地相邻的概率先下降后上升。如上文分析,在农地细碎化程度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农户为了节约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而降低对农地地理位置的要求,当农地细碎化超过一定程度之后,为了实现连片化种植,地块位置的重要性变得突出。估计结果也显示,承包地块数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农户转入相邻农地的概率也随之提高。列(2)中,承包地细碎化和农户的实际经营面积也呈现U型关系。这说明,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反而可能增加农户转入其他农户农地的可能性,并扩大经营规模。表3的估计结果为上文的逻辑提供了经验证据。

表3 农地细碎化对连片经营和实际种植面积的影响

(三)进一步讨论:细碎化格局下谁在流转农地?

农地流转分为转出方和转入方,逻辑上,农户要转入农地的前提是有其他农户转出农地。上文的研究发现,随着细碎化程度的增加,农户倾向于减少农地转出的倾向而增加农地转入的倾向。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农地流转市场中谁在供给农地,谁在转入农地?农户转入农地的目的在于获得务农收入,每个农户根据务农收益对农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产生转入农地的保留价格。保留价格更高的农户转入农地,而保留价格比较低的农户通过转出农地而获得收益。而农户务农的收益和初始农地禀赋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地面积越多,获得的务农收益则可能会越高。因此,承包地相邻的两个农户,承包地面积越多的农户越倾向于转入农地,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需求方;而承包地越少的农户则越倾向于转出农地,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供给方。

为了验证上述推论,在模型中增加承包地块数和承包地面积的交互项,表4显示,在转出模型列(1)和列(2)中,交互项的系数都显著为负。而在转入模型列(4)中交互项的系数则显著为正,而列(3)中,尽管交互项的系数不显著,但是为正,这说明上述推论得到了农户数据的支持。因此,随着承包地面积的增加,农地细碎化对农地转出的促进作用逐渐降低,而对农地转入的促进作用逐渐加强,承包地面积少的农户会将农地流转给承包地面积较多的农户。

表4 承包地面积和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四)内生性讨论:遗漏变量问题

尽管上文已经控制了村一级的虚拟变量,避免了因为各个村庄对农地分配的执行方式和制度不同所造成的估计偏差,但仍然可能存在遗漏重要变量所引起的内生性问题。遗漏的重要变量主要来自四个方面:(1)农户的社会资本,同一个村不同农户具有不同的社会资本,正式政治资本和家族势力都可能会影响农地分配的方式[26];(2)土地禀赋,一个农户之所以具有多块承包地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存在不同等级,因此基于公平原则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农地进行搭配;(3)农地调整,农地细碎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地调整,对于不同村庄,甚至是同一村庄的不同农户,农地调整的经历是不同的,而农地调整会影响农户承包地的块数和农地流转;(4)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和非农就业情况也可能影响土地流转。

基于此,为了避免遗漏重要变量引起的估计偏差问题,本文进一步在表2的基础上,控制农户的社会资本(包括家人中是否有(包括曾经做过)党员、村民代表、村干部、村以外的干部;是否是村里大姓,亲友多寡,亲戚朋友中是否有村外干部)、土地禀赋(包括灌溉条件、肥沃程度)、农地分配(近5年是否经历农地调整)、农户受教育情况(农户家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和非农转移情况(劳动力非农转移占比)。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表5的估计结果和表2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表5 增加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

五、结论与讨论

农地细碎化一方面通过降低务农效率和提高流转成本而抑制农地流转,另一方面则通过提高农户转入相邻农地的可能性而促进农地流转。因此,农地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本文结合江西省2016年1834个农户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1)农地细碎化程度和农地转出面积呈现倒U型关系,随着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增加,农户的农地转出面积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农地细碎化和农地转入面积呈现U型关系,随着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农户的农地转入面积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2)当农地细碎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细碎化程度的加剧,农户能够转入和自家承包地连片农地的概率上升,且农户总体的经营面积也会变大,这有利于实现分散化的连片经营。(3)在细碎化程度一定的情况下,承包地面积越多的农户越倾向于转入农地,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需求方;而承包地越少的农户则越倾向于转出农地,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供给方。

如何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是农业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尽管通过农地整合能够迅速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但是农地整合的费用也是高昂的。已有研究往往忽略的是:农地规模经营并不意味着农户所有农地连成一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农户的农地规模经营更多地只能是分散型的规模经营。基于此,农地细碎化并不必然抑制农地流转,反而增加了农户转入相邻地块的可能性。在农地细碎化的背景下,农户依然能够通过农地流转市场实现效率的改进,因此是否需要政策干预降低农地的细碎化程度是值得商榷的。农地细碎化是农地制度的实施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农户能够根据农地的禀赋特点通过市场进行农地的供给和需求,从而实现要素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可见,自发的农地市场秩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制度实施所带来的效率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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