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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产共有,离婚时能否撤销?

2021-03-11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3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首付款协议书

复林

约定房产共有

2014年10月,朱建在广州市天河区按揭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首付款由朱建父母支付。一年半后,朱建虽然拿到了新房,但没有经济能力装修。恰在此时,朱建与女友范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范娟提出,装修款由她出,但要把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此时,范娟还没有在广州落户,房产证加名的事暂且搁浅。朱建承诺,等范娟有了广州市户籍,就将房屋产权登记改为共有。

2017年5月1日,范娟与朱建结婚。婚后,朱建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还房贷,范娟的工资全部作为家用。

2018年3月,范娟在广州落户后,提出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朱建面露难色,说房子首付款是他父母出的,他们不同意加名。范娟很不高兴。半年后,范娟与朱建因为琐事大吵了一场。范娟提出离婚,要求朱建返还她付出的装修款。为了挽回感情,朱建让范娟起草协议,写明房产共有。

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载明:现居住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朱建,自购买后由范娟出资装修,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朱建自愿将房屋的100%产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需要买卖、转让房产,必须由双方共同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理。如双方一致同意对房产进行分割,首付款80万元归朱建,装修装饰及家电款共计25万元归范娟,剩余产权价值朱建、范娟各占一半。该协议未经公证。

虽然如此,但范娟与朱建的感情并没有改善。2019年3月,两人均同意离婚,但朱建只肯返还装修款,并给予范娟适当补偿。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估值涨了近一倍,范娟要求履行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再起争执。于是,范娟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上,朱建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房产是其婚前财产,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产权处于抵押状态,范娟只能拿回装修款及家电款共计25万元。法院判决准许范娟、朱建离婚,财产争议问题另案处理。

意欲撤销赠与

2019年7月,朱建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产权共有的约定。

两个月后,范娟与朱建再次走上法庭。朱建说,之所以同意将婚前房产的一半赠与范娟,是为了极力挽回婚姻。如今双方已经离婚,其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同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范娟的行为,属无偿赠与性质,且因房屋首付款由自己父母支付,签订协议没有经过父母同意,他们得知情况后强烈反对该赠与行为。目前,房产没有进行加名变更登记,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至于房产增值部分,朱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

范娟提出,夫妻财产约定并未要求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生效要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房产虽然登记在朱建名下,并不等于归朱建个人所有。实际上,该房产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房产购买时间在双方婚前,资金组成却由朱建首付、范娟出资装修及购买家电,婚内也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故不能认定为朱建的个人财产。且双方协议已约定产权共有,朱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朱建的自述,其基于挽回婚姻而签署协议书,内容既包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处理,也包含了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属性。朱建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其中包括朱建在购房时支付的首期款及个人于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还包括朱建、范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部分,因此,争议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朱建的个人财产。其中,对于朱建婚前出资的80万元,协议书明确约定如需分割房产,则“首付款80万元归朱建”,该约定并不构成对范娟的赠与。因此,朱建主张撤销该赠与,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建的诉讼请求。

上诉主张不成立

朱建不服一審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财产。至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朱建仅需在离婚后向范娟支付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即可。

二审经审理认为,朱建请求撤销赠与范娟的一半房屋产权的约定,范娟主张该房产在双方缔结婚姻时已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争议房产虽由朱建婚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朱建个人名下,但双方亦确认购买房屋后,由范娟出资装修,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并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涉案房屋均为朱建、范娟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是否变更登记并不影响产权的属性。法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属性,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主张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较一般赠与要求条件更为严苛,故本案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2020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朱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婚前房产婚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房产约定共同所有,并非儿戏。《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朱建对婚前房产已经约定为夫妻共有,且又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无法撤销。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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