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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专题

2021-02-26胡晓凡汤文华

英语世界 2021年2期
关键词:邮筒镜像生效

胡晓凡 汤文华

二、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1. 定义1

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普通法中确定承诺(acceptance)生效时间的原则。其基本定义为,受要约人以书信、电报对要约进行承诺时,在符合镜像原则的前提下,承诺一经投至邮筒或者交至电报局即发生法律效力(effective upon dispatch)。除了寄送書面承诺,开始履行要约中的义务也是对要约进行承诺的一种形式(acceptance by performance),而根据投邮主义,不论要约人是否意识到受要约人开始履行义务,自履约那一刻起,承诺即生效。

投邮主义仅适用于承诺,而不适用于除承诺外对要约的撤回、修改等。例如,如果原要约人发出撤回原要约(revocation)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受要约人收到时才发生法律效力(effective upon receipt)。又如,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并未进行承诺,而是将反要约投递至邮筒或交至电报局,则只有在原要约人收到反要约,且将书面承诺邮寄或通过电报发出后,才构成对反要约的承诺(acceptance of counter offer)。在反要约的情景中,原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而原来的受要约人变成了新的要约人。

下面以LEC真题2为例,来进一步了解投邮主义的应用:

Ted owned bowling lanes and needed to buy some new bowling balls. On February 1, he read an ad from FMA, a major manufacturer of bowling balls, that they were having a special on balls: 40 balls in various weights and drilled in various sizes for $10 per ball. Ted immediately filled out the order form for the 40 balls and deposited it, properly stamped and addressed, into the mail. The very next day, Ted received in the mail a letter from FMA, sent out as part of their advertising campaign, stating in relevant part that they will sell Ted 40 bowling balls at $10 per ball. On February 3, FMA received Teds order. On February 4, the balls were shipped.

On what day did an enforceable contract arise?

A. February 1, the day Ted deposited his order in the mail.

B. February 2, the day Ted received the letter from FMA.

C. February 3, the day FMA received Teds letter.

D. February 4, the day the balls were shipped.

本案例中涉及的双方,Ted是保龄球场地所有者,FMA公司是保龄球的生产商。Ted在2月1日寄出的订货单(order form)是向FMA公司发出的要约,而Ted在2月2日收到的广告(advertisement)是FMA公司发给Ted的要约。2月3日,FMA公司收到了Ted的要约(订货单),并于次日(2月4日)发货。

可以将上述情形总结如下:

·Feb. 1: Ted sent an offer (order form) to FMA.

·Feb. 2: Ted received an offer (advertisement) from FMA.

·Feb. 3: FMA received Teds offer (order form).

·Feb. 4: FMA shipped the balls.

由上面的总结可以看出,本案例中涉及两个要约(Ted寄给FMA公司的订货单,以及FMA公司寄给Ted的广告)。而真正被接受的要约,是Ted寄给FMA公司的订货单。按照投邮主义的规定,不必等到Ted收到保龄球后才算FMA公司接受了要约。当FMA公司收到订货单,并于2月4日按照订货单的数量将保龄球寄出时,就以实际履行的方式接受了Ted的要约,一份有效的合同也就此达成。因此,Ted与FMA公司在2月4日形成了有效的合同,D为正确答案。

如果在上面的案例中,FMA公司在收到订货单后没有立即发货,而是寄给Ted一份依照最新市场价格和公司广告活动确定的价位表,则构成了反要约,原要约人Ted变成了受要约人,而原受要约人FMA公司变成了新的要约人。此时,根据镜像原则和投邮主义,Ted需要根据这份最新的价位表来表达自己是否接受的意愿。

2. 例外情况

投邮主义有几种例外情况。首先,要约中可以规定不适用投邮主义原则,即可以规定只有当要约人收到书面承诺后,承诺才生效。其次,投邮主义不适用于期权合约3(option contract)。这是因为,期权合同只有在作为受要约人的卖出者或立权者,收到作为要约人的买入者或持有者希望行使权利的要求后,才开始履行义务。因此,此种类型合约必须在受要约人收到承诺后才能开始履行。再次,针对电报(电传)、传真、电话等即时通信工具,即使受要约方已经发出了承诺,该承诺只有在要约人收到通知(notice of the acceptance)后才生效。

最后是关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与拒绝要约的两种复杂情况:若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书面通知后又立即发出接受要约的书面承诺,那么要约人最先收到哪份通知,相应的意思表示即生效;但若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又发出拒绝要约的书面通知,一般认定为接受要约,除非要约人首先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并且要约人因为相信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而遭受了损失。

规定上述例外的典型案例是Morrison v. Thoelke。该案由佛罗里达州地区上诉法院审理,上诉人作为房屋买家以及要约人,执行了合同并将合同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房屋卖家以及受要约人,首先向买家,即要约人发送了接受合同的承诺。但在买家收到承诺前,卖家打电话意图撤销并否定了合同及其执行。法院认为,虽然卖家意图撤销合同,并在对方收到承诺前沟通了撤销的意思,但根据投邮主义原则,承诺在发送的当时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即使事后电话通知撤销承诺,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三、结语

镜像原则与投邮主义是美国合同法学习者需要掌握的两个重要原则。在分析相关问题前,最关键的是要确定合同类型及管辖此类合同的法律——普通法还是《统一商法典》。通常情況下,《统一商法典》适用于货物和证券(goods and securities)的销售合同,而普通法一般适用于服务、房地产、保险、无形资产和就业等合同。

根据美国普通法,镜像原则是指受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该如同镜子一般“反射”要约的内容。镜像原则包含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反要约(新要约),另一种是格式之战。但是,在《统一商法典》中,如果承诺中包含了附加或不同条款,只要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承诺或以书面形式寄送承诺,且未将同意该附加条款作为条件,合约即成立。如果合同双方均为商人,则附加条款直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要约规定承诺必须符合原要约条款,附加条款使要约的实质内容发生变更,或要约人拒绝新的条款。

投邮主义是指,在符合镜像原则的前提下,承诺一经投至邮筒或者交至电报局即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仅可以经投递后生效,还可以通过履行要约中的义务生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并未作出承诺,而是将反要约投递至邮筒或交至电报局,只有在原要约人收到反要约,且将书面承诺邮寄或通过电报发出后,才构成对反要约的承诺。实践中,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投邮主义原则,且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发出的承诺,只有当另一方收到后才生效。

在理解镜像原则与投邮主义两个概念时,结合相应案例分析,能够获得更加深入的理解。在分析案例时,需要了解案例事实,明确案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将镜像原则与投邮主义适用到具体事例中,最终得出准确的结论。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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