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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合法:教育惩戒的三重要义

2021-02-25王素云代建军

中小学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体罚

王素云 代建军

摘要在推动教育惩戒从理论预设走向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亟须以生为本,做到有情可循、有理可据、有法可依。一是将合道德性作为教育惩戒的价值追求,在坚守“教育爱”的前提下,通过“同情共感”引发学生内在的规则意识,使其自觉形成社会秩序感和道德责任感;二是将合理性作为教育惩戒的核心准则,实施中做到关注年龄分界点、注意分寸临界点、捕捉态度转变点;三是将合法性作为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旨,基于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错误行为性质,选择适切的惩罚形式并掌握合理力度。

关键词 教育惩戒;教育爱;体罚;接触性惩戒;经济性惩戒;劳动性惩戒;合道德性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21)01-0045-03

教育的核心目的在于人格塑造。教育惩戒作为促进学生人格培育和德性养成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惩戒调控和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使其在自身行为与行为带来的后果之间建立正向联系,进而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动准则。合理的教育惩戒内含社会正义的道德理念,能够让学生超越身体痛苦,内化道德信念,修正道德行为,最终达成德性重塑的目的。反观现实,教育惩戒的价值往往被低估甚至是错误对待,其意义被严重异化或扭曲。基于此,在推动教育惩戒从理论预设走向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亟须以生为本,立足实际,做到有情可循、有理可据、有法可依,让教育惩戒真正落地。

一、教育惩戒的价值追求:合道德性

基于“教育爱”的“合道德性”惩戒是教育必不可少的元素。“教育爱”是教师对儿童纯真的情感[1],是一种生命成全的责任和使命,是一种灵魂唤醒的情怀和信念,它既是教师行动的指导准则,也是教师行动的内在要义。合道德性的教育惩戒秉承“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理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作为道德教育的必要手段。

一般而言,教育惩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严厉制裁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让其为避免痛苦惩罚而放弃失范行为,从而恢复正常秩序;另一类是通过教育手段对学生内心产生触动,使其主动回归正途。[2]前者是使学生“不敢再次犯错”的外在规训,后者是让学生“不愿再次犯错”的精神约束。基于“教育爱”的教育惩戒追求后者—纪律精神,它作用于学生的精神与心灵世界,使学生从精神上接受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为了使自己向善,从而在唤醒内心善念、生成自我规则的过程中不再犯错。

基于“教育爱”的教育惩戒还强调通过“同情共感”引发学生内在的规则意识,使其自觉形成社会秩序感和道德责任感。一方面,拥有“教育爱”的教育者能够自发在内心树立起道德观念,保证不因个人情绪或好恶而恣意实施惩戒,并用自身的德行激发、培养学生的德性,使学生成为“道德之人”。另一方面,感受到爱的受教育者能够理解教师通过惩戒手段传递的道德理念,在自我反思中重建道德观念,养成良好德性。

二、教育惩戒的核心准则:合理性

合理性是实施教育惩戒的核心准则,它要求教育者在实施惩戒时能够考虑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性,兼顾其自尊心和承受力,同时恪守适时、适度的原则。

1. 关注年龄分界点,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水平

有研究者指出,既有的教育惩戒研究通常忽略青少年年龄心理特征的复杂性,只关注外在诱因,对学生心理等重要因素未作考量。[3]事实上,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内在心理特点存在差异,如与高年级学生相比,低年级学生专注力和自控力相对较差,情绪敏感且易冲动,辨别是非能力不强,道德意识也处于较低水平。基于此,对待不同年龄的犯错学生,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就需要深究其心理因素,而不能僅仅采用统一标准去衡量其行为的对错。正如杜威所言,我们不能混淆不同年龄层次儿童身体和心理的教育,否则一定会错失正确的教育契机。[4]

2. 注意分寸临界点,把握惩戒的合理尺度

当下,教育惩戒实施的合理性面临的困境之一在于“度”,即划清“合道德性”惩戒和“非道德性”体罚之间的界限。有研究者指出,“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质变,从而伤害学生,带来不良影响”。[5]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把握好三个基本前提,即惩罚的时长、力度和次数。

首先,惩罚时长需适度。赫尔巴特曾言,假如持续地使用那种偶然使用便可使儿童重建秩序的“暴力”,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6]惩戒的时间持续过长不仅会造成学生身体的疲惫和心灵的创伤,还会使学生对教育惩戒产生抵触心理,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以“罚劳动”为例,合理时长的劳动惩戒不仅能使学生认识到不良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还能发展他们的劳动能力,但长时间的劳动惩罚则会给学生带来过重的身体负荷,使其对劳动产生厌恶、反感等心理。

其次,惩罚力度需适中。有学者指出,过度的惩罚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在身体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在心理方面可能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7]不合适的惩戒力度会使孩子失去自己原有的性情,丧失本来的道德标准,只要施以严厉的手段,他就什么都会做。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中把握合理的力度,对于培养学生的良好品性至关重要。

最后,惩罚次数需适当。不合理的惩戒次数会使教育者重于“罚”的形式,疏于“戒”的内容,教育惩戒也只能达到惩而不戒、罚而不改的效果。因此惩罚的次数一定要适中。如新加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法规,但为了将其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对于每种惩戒形式的具体实施都做出严格规定。以鞭打为例,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采取鞭打的惩戒方式时次数是6下,但学校在实施中一般不会超过3下。[8]

3. 捕捉态度转变点,促进学生认错意识的生成

卢梭曾说,在儿童尚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前,不要对孩子施以任何形式的惩罚,因为他还不知道自己什么事情做错了。[9]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越轨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让其进行自我反思与批判,使学生由原来的“无意识犯错”转向“有意识认错”,在认清自己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产生要改正错误的意识。因此,要想发挥教育惩戒的教化意义,就需要在实施前关注学生对于错误行为的认知,捕捉学生的态度转变点,抓住实施教育惩戒的最佳契机。此外,教育惩戒作为一种负面的管理方法,即使教育者能恰当把握实施的力度、次数和时长等因素,也难免会给学生心理留下负面影响。因此,应在惩戒达到其教育功能后,抓住时机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修复,以免对学生造成心理阴影。

三、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旨:合法性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还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如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提到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等。[10]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基于不同年龄段学生心理特点,选择适切的惩罚形式

有研究者将惩戒形式分为六大类型:接触性惩戒,即直接体罚;经济性惩戒,包括没收财物、罚款或罚物等;劳动性惩戒,包括打扫卫生、食堂服务等体力劳动;学习性惩戒,如写字、做题,写悔过书、反省书、保证书等;言语性惩戒,即批评教育;隔离性惩戒,如停课和停学等。[11]《规则》中所列举的惩戒形式大体可以归纳到这六大类型中。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若能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水平,采取相应的惩罚形式,就能有效减少因个人偏见和情绪等因素干扰而产生的教育惩戒乱象。例如:学生在从学前阶段到高中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学习专注度与年龄增长呈正比,即由学前最短依次递增,直至高中达到最大值,同时其规则意识也由关注外在条例约束逐渐转向注重自我的内心规则;在教育敏感性方面,由关注教师和同伴评价逐渐发展至侧重自我评价,情绪稳定程度也由易受外界因素干扰转向主要被自我因素所影响。

基于此,针对低年级学生,应尽量选择言语性惩戒、学习性惩戒和接触性惩戒。因为低年级学生教育敏感性高,比较关注教师评价,教师的言语批评比较有效,但考虑到他们的情绪起伏较大,还需注重批评的艺术;学习性惩戒通过写反省书、保证书等形式能够让学生明白道理和行为规则;合法的接触性惩戒能够帮助学生在行动上落实具体规则,但考虑到低年级学生身心未成熟,承受能力有限,应尽量减少惩戒的量。随着年龄增长,学生的教育敏感性降低,他人言语性批评的作用随之削弱;同时学生的自我规则渐成体系,从他律转向自律,因而通过外在行为约束的接触性惩戒、言语性惩戒和学习性惩戒的作用日趋降低,此时惩戒形式应逐渐转向经济性惩戒、隔离性惩戒和劳动性惩戒,并辅以其他方式。因为学生随着年纪的增长自我意识逐渐成熟,自尊心增强,在校内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学业权利,由于经济性和隔离性惩戒会切实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惩戒效果会更加明显。

2. 区分学生错误行为的性质,采取合理的惩戒力度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若能预先判定学生行为的违规性质,再选择合适的惩戒形式,则有助于增强惩戒的质效。如可以从犯错次数、规则意识和违反规则性质三个维度,将学生的错误行为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类。一般而言,犯错次数与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成反比,次数越多,表明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越差。规则意识表明儿童对规则的感知程度,能够认识到规则价值的儿童往往很少犯错,而尚未完全认识的儿童犯错几率则较大。区分违反规则的性质有助于我们把握学生犯错程度,如可以将学生违规性质划分为违反学校规则和日常行为守则、违反道德原则等不同层次。

基于上述三个维度的考量,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根据具体情況施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一是在犯错次数方面,对于初犯者给予较轻的惩罚即可,随着次数增加可加大力度。二是在规则意识方面,凡是学生故意为之的应加重惩戒,在无意识情况下可以减轻惩罚。一般而言,学生是否故意犯错可以通过其行为来评判,如学生在明确规则后仍多次犯错多是有意为之,而在未知规则的情况下初次犯错则多属于无意为之。三是考虑到学生违反规则的程度,对应的惩戒形式和程序也应有所区别,轻可采取言语批评教育,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等。《规则》中关于各类惩戒适用情形及内容的规定,正体现了上述思想。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学生犯错次数、规则意识以及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但随着学生犯错次数增多,其故意为之的可能性增大,同时指向原则性错误的几率也随之上升,因而惩戒手段的严厉程度也应随之加深。

参考文献:

[1] 秦元东.论教育爱[J].学前教育研究,2009(7):32-35.

[2] 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4):142-153.

[3][11] 曹水清.教育惩戒合法性困境论析[J].当代教育科学,2019(9):62-67.

[4] 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34.

[5] 许艳丽.合理惩戒应在教育的范畴之内[J].辽宁教育,2019(8):1.

[6] 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M].李其龙,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27.

[7] 徐秉国.把好尺度方能走出教育惩戒困局[N].中国教育报,2013-11-20.

[8] 缪国富.新加坡学校惩戒教育的现状及启示[J].教育视界,2019(1):77-79.

[9] 卢梭.爱弥儿[M].叶红婷,译.北京:台海出版社,2016:486.

[10]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0-12-29)[2020-12-29].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 t20201228_50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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