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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法律教育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1-02-08吴小帅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50期
关键词:学徒制实践教学

[摘 要] 作为世界近现代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历经变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的传统法律教育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的历史演进,其中学徒制以律师会馆为载体。现代法律教育以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合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二者资源优化配置共同促进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注重职业化,法律教育与职业联系密切又彼此独立,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课程设置具有层次性和多元化特征,其成熟经验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英国法律教育;学徒制;学院制;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 2016年度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项目“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应用研究”(Z2016M017);2021年度山东省教育厅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鲁教高函〔2021〕13号)

[作者简介] 吴小帅(1982—),女(朝鲜族),山东菏泽人,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50-0037-04    [收稿日期] 2021-06-10

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素,法律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国法治发展进步的方向和程度。作为近现代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的法律教育对全世界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其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尝试和探索。英国各地的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了英国法律制度的主体,其法学教育体现了英国法律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因此,本文通过对一般性问题的论述,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教育为研究对象对英国法律教育进行研究,着重考察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演进及改革历史,了解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及实施效果,对于我们深入研究英国法治发展道路,借鉴英国法治和法律教育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传统法律教育:从学徒制到学院制的历史演进

研究英国的法律教育,必须首先探究英国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了解它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如何确立自己独特的模式。英国法律职业起源模糊,法律教育主要有大学(University)、理工学院(Polytechnic)、专业社团(Professional Societies)三种类型。

(一)学徒制的源起:律师会馆的源起及教育管理

英国最早的法律教育并非产生于大学,而是出现在由律师、法官和学徒组成的律师会馆中。在英国,一个人是可以没有大学学位而进入法律职业的,即英国非常强调实践法律培训的重要性。英国法律教育制度与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之间存在许多差别,这源于英国职业内部职能的传统分离,即在英国有大律师和初级律师的区分,前者是独立执业的律师,而后者不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对于计划在英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其面临的第一个决定是在这些职业的双重分支之间做出选择,而这个选择几乎是不可撤销的。由于职业内部和外部的分立越来越严重,导致做出职业选择在如今并不容易[1]。在英国,大律师或者律师可以不具备任何大学学历,因此,在律师界和法院名册中许多顶尖律师都从未攻读过任何学位。在英国中世纪历史条件下,由于法律是典型的、经验性的判例法,因此律师会馆而非大学就成为法律教育的主体,职业培训和实习是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必经阶段。作为英国法律职业人共同体的载体,律师会馆旨在培养新人、壮大律师职业队伍,在近代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学院制的萌芽:牛津、剑桥大学的法律教育

伴随着大学在欧洲的兴起,英国等西欧各国逐渐开始在大学进行法律教育。在英国最著名的两所高校——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中,中世纪的法律系不教授普通法,只教授教会法和民法(即大陆法系所依据的罗马法)。直到1753年英国布莱克斯通教授(Pro.Blackstone)在牛津大学开设普通法的系列讲座之后,普通法才在英国大学开始教授。除了牛津和剑桥之外,地方高校法学学术教学发展相对缓慢。1908年,英国成立公共法学教师协会,当时只有一百多人有资格成为会员。直到1922年,律师才被要求参加正式的法律课程,到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学院学习,或者参加由律师协会开设的经批准的省级法律课程。除了大学教育之外,研究生法律教学规模也在迅速扩大。约一半的英国研究生集中在伦敦学习,还有30%的研究生就读于牛津或剑桥大学,其余20%的法学研究生在省级大学学习。总体来看,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产生较晚,这也是英国法律教育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明显区别。

(三)大学教育的开端:19世纪英国法律教育的转变

面对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进入19世纪之后,英国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应当严肃认真对待法律教学。1828年10月伦敦大学学院(UCL)的创建成了英国法学教育的真正开端,1831年1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成立,同样开设法学课程。之后两所学校达成协议设立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凌驾于两个学院之上。自伦敦大学之后,英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几所著名大学,如1833年的杜伦大学、1837年伦敦城市学院、1841年的利物浦学院等,这些学校都开设了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自此英国的大学已经不再只有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大学正式参与到英国法律教育中。除大学之外,19世纪的律师会馆也开始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但总体来看,四大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并不十分理想。为了改变英国法律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英国法律教育专门委员会(ACLEC)提出應着力发展大学法律教育。19世纪后半期,受到当时国内教育理念的影响,英国的法律教育进入了实质性的改革与扩张时期,大学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涌现,法律教育进入了最具活力的时期。

二、英国现代法律教育: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工合作

20世纪初,英国的法律教育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从中世纪大学和律师会馆职业教育相分离的状态发展为“两驾马车”彼此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建立了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新型法律教育体制。

(一)英国现代大学教育的内容

英国现代法律教育体制是伴随着大学和学院的建立而发展的。英国大学的法学院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内容和授课方式由大学自己决定。一般大学和学院开设的课程内容都偏重于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内容并非一成不变,会不断随着社会的需要进行调整。如牛津和剑桥大学设有“法理学”“法史学”“罗马法”“宪法学”等基础理论法律课程。学生需要掌握13门课程,学位的课程内容约为55至60个学时。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大学教育、专业培训与实习三个阶段由大学法律教育和职业机构的法律训练密切配合、分工进行。英国大学的考试分为中期考试(Intermediate Examination)和末期考试(Final Examination)两类,考试最大范围减少对纯粹记忆性知识的考查,而以应用型和思考型题目为主。为了使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提升人文学科素养,部分高校(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中期考试除了法律相关课程外,还会涉及“哲学”“经济学”“逻辑学”“古代历史”等课程。

(二)现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在大学法律基础教育完成后,学生需要经历法律职业教育阶段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英国现代的法律职业教育由专门的法律职业组织承担,以期通过职业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获取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和资格。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取决于英国律师职业的种类,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种,两种律师的实习方式完全不同,其差别在职业教育阶段就得以显现。出庭律师需要在四大律师会馆注册为会员,经过一年的学习并通过结业考试,才达到出庭律师学徒的要求,目前出庭律师的课程由法律机构和律师学院负责,合称为律师学校(Bar School);事务律师需要学习一年的全日制法律实务课程(Legal Practice Course),如果是兼职事务律师,则需要花两年时间完成课程。出庭律师的实习由出庭律师事务所(Barrister’s Chambers)负责,而事务律师通常由事务律师事务所(Law Firms)或其他经批准的组织如地方政府负责[2]。

(三)新学徒制度的出现

2007年英国根据《法律服务法》成立了律师监管局(SRA),这是律师协会(LS)的独立监管部门,法令通过创建特别监管局以分隔监管和代表,由特别监管局监管律师的工作,而由LS代表律师,制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合格律师标准。SRA对实习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制定和执行职业操守规则,确保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标准适合目的以保护消费者。LS的作用是通过提供有关实践领域的建议和指导支持律师(成员),促进律师的平等利益和多样性发展,并确保法律职业能够全方位服务社会。SRA提出了新的途径——新学徒模式,直接影响了英国法律教育。SRA对提供合格法律学位(QLD)和法律实践课程(LPC)的HEI的学术标准持批评态度,认为整个高等教育部门缺乏透明度和一致性,实习律师即使完成两年的培训也未必具有合格的执业能力。SRA制作了新的学徒模型,不把通过学业考试作为律师资格获取的必要条件,为希望接受培训并符合资格的人创造更多机会。

三、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特点及其借鉴

(一)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注重职业化

英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非常鲜明的职业化特征,从法律教育的起源到发展,基本上是以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为目标。在英国的法律职业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是律师职业,这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从取得律师资格并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遴选,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状况能够反映整个法律职业的状况和水平,因此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提升律师行业的职业水平和业务处理能力,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学生。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学科研人才,而即使培养的法律应用人才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也普遍欠缺法律实践能力,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入职业领域后难以快速胜任工作,学生普遍感受学校所学与工作要求相脱节,理论与实践难接轨。因此,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法律教育职业化的特点,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顺利接轨。

(二)法律教育与职业联系密切又彼此独立

从英国法律教育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可以看出,英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既密切联系又彼此独立。英国的法律教育是由大学中的法学院、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三方完成,英国法律职业的取得方式大多需要法学教育为背景,而同时又有灵活的其他途径,主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学院来完成,保证了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都有机会从事法律工作。由于英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大学中的法律教育非常重視实践性,但并非所有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都会从事法律工作,也可能从事公务员、企业管理、社会工作者等工种,这样就不需要到专门的律师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而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

在我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此之外,法官和检察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实行“二元制”的职业准入模式。然而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的职业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为了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改革我国法官、检察官选拔制度。

(三)法律教学方法灵活多样

英国大学课堂的主要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法、辅导法和讨论法。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①。辅导法是课堂讲授法的延伸,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堂教授内容,而为学生提供辅导题、练习题或其他相关资料,由学生在课前自行阅读思考,课堂上教师引导、讲解和学生提问、发言相互结合,由课堂上学生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英国的法律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分为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和法庭旁听方式。学生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能够实际撰写法律文书、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在实践中逐渐掌握各种必要的职业技能,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掌握,使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与英国的多样化教育方法相比,我国的法律教育仍然主要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近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了法律实践课程的比例,增加了诸如模拟法庭、法庭见习或者法律诊所教育等各类实践课程,但总体而言,实践课程不够规范、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是流于形式,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有待继续提高和完善。

(四)课程设置层次性多元化

从课程设置来看,英国高校的法律课程普遍呈现理论课程和实践应用型课程结合的特点。各高校开设的课程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包含了常见的基础必修课,以及各大学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设置的选修课。在知识类课程学习的基础上,英国大学还教授学生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主要是各类实践课程,如法庭辩论、律师实务、社区实践、询问技术、协商调解技术等。

与英国大学法律专业课程相比,我国的法学本科课程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从课程设置的结构来看,大学的公共课和专业必修课所占比重较大,实践性课程所占比重较小,跨学科课程和方法类课程所占比重更小。因此,我国高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一体化作为课程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与法律部门联合培养学生的经验,开设实用性强的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辩论技巧”“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法律文件写作技巧”等课程。同时,要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一般人文科学、自然科学选修课的设置,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情感心理,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David Sugarman.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A],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C]. edited by William Twining, Basil Blackwell,1986,p.29.

[2]潘俊武,张艳飞.全球化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J].法学教育研究,2016(2):205-21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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