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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侵权行为分析

2021-01-29郝宗基

上海商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维权

郝宗基

一、关于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的侵权行为的介绍

1.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背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其中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产业的“千里马”,用户规模飞速增长达6.17亿,较2020年3月增长5703万,占网民整体的62.4%;网络直播引发了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如今诞生了一大批以音乐翻唱表演为主要内容的“网红”;另外,各类直播由于气氛烘托需要,都会大量使用音乐,这些音乐的使用为直播平台以及各式主播带来了巨大利润,但其毋庸置疑地影响到音乐背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互联网直播中使用的音乐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音乐属于其保护范畴,而其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含了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多项权利。而互联网直播是签约、邀请艺人以表演的形式获取打赏或发布广告等行为来获取利润,在直播中使用音乐具有传播效果,其使用的音乐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

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是指在直播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演唱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表演作品来达到盈利的目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正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其演唱行为侵犯表演权是显而易见的。直播往往是在演唱过程中直接拍摄实时传播给观众,其表演作品的拍摄权同样属于著作权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拍摄其音乐著作同样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摄制权。直播平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传播其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网络直播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摄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仍有争议。

2.直播中通过改编演唱音乐作品造成的侵权

改编词曲后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往往是将他人音乐作品重新填词、重新编曲,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和翻唱直播的形式相比,此类侵权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创造性,因此相对来说比较少;《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同样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且未支付报酬就私自改编著作权人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但其演唱此作品获得收入是否构成侵犯其表演权等权利仍存在争议。

3.直播中以他人音乐作品作为直播背景音乐

音乐往往被使用于各种场所,可用于调动听众情绪,在各种直播中,这种情况更是见怪不怪,无论是游戏直播还是美食直播,就连美妆直播都必不会缺少背景音乐,对于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版权问题更是存在较大争议。其实回到利益关系去思考此类问题就会简单很多,究其根本,平台及主播通过使用他人所著音乐的目的,不外乎盈利或有益于盈利;主播使用音乐营造更好的节目效果就能获得更多的“打赏”,获得更高额的利益回报。因此,可以将其使用的音乐视为其盈利的工具,而若未经该音乐著作权人允许,未支付其相应报酬,必然影响了该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对于背景音乐的使用倘若未按照规定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且支付报酬,同样涉嫌违法。

三、维权

1.侵权责任划分

在网络直播中平台与主播往往是合作关系,因此侵权方的界定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导致证据往往会以证明力较弱的数字形式收集,这些因素在维权中是不利的。网络直播平台会选择与一些传统音乐播放平台签约后推出相关音乐播放功能,并在首年支付其数百万的报酬购买版权,其后通过技术手段抓取音乐文件且不再继续支付费用,而当接到律师函后将该功能下架即可;更有平台在主播侵权使用后,表示此类侵权行为是主播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而究其根本却是平台本身监管不力,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在一次维权案件中往往会牵连出更多的侵权案件,造成侵权主体的扩大,更会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

2.《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仍可使用其作品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免责条款,而此项规定经常会在各大网络直播侵权案件中作为其“合理使用”的借口。事实上,网络直播中使用他人的音乐获取“打赏”是一种盈利行为,并不满足“合理使用”的界定要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说明了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并不侵犯表演权,但网络直播行为因其观众要被动接受网络主播的地点、时间安排,并不能算是交互式传播,其行为理应受到表演权控制。因此在立法和行政法规方面,对于网络直播的规定已经较为健全,下一步就如何简化维权途径等问题值得深思。

3.维权结果

在网络直播音乐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直播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侵权责任划分不明晰,各方侵权所占份额无法计算,且被侵权音乐播放量,其获取利益的非法部分无法精准估量,也因此加大了定损的难度,得到的赔付数额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可能性。而网络直播中“侵权-删除”是无法执行的,可能造成花费巨额成本维权成功后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的局面,因此在下次维权时或者其他人维权时就得“掂量掂量”了。

四、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的侵权行为的解决方法

1.完善技术加强监管

随着互联网直播相关技术完善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的监管、取证技术,平台应当担负起监管职能,杜绝不作为的现象发生。在盈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作为新兴媒体行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平台主播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准入门槛,使直播行业切实脱掉“低俗”的外衣;积极使用相关技术杜绝平台使用者个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沟通相关音乐使用平台,为使用平台的主播带来更加合法合理的功能。只有这样,平台才能积极发展,乃至引领行业。

2.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

维权难、执法难的问题是直播行业乱象的根本问题,究其根本,是新兴行业还不够成熟,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法律对其约束力不够,维权时证据收集困难。随着法治社会的日益推进,其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而究其“病因”对症“下药”,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降低维权成本,网络直播行业才能随之“茁壮”发展。

五、结语

面对越来越多的直播参与者,全民直播时代正在到来,一个行业的兴起会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平台与社会理应以积极的心态去迎接随之出现的问题,完善技术、加强监管、出台法规引领新兴行业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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