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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特点分析研究

2021-01-17韩立平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2期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永久性农村宅基地

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有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农村宅基地取得和使用的无偿性、农村宅基地具有永久的使用性、农村宅基地具有流转的严格限制性以及农村宅基地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性;永久性;限制性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在农村专门用于建设项目或者建筑工程的用地,并且农民能够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农民在农村居住和使用的地上权。这毫无疑问就涉及到其使用权的问题,因此,结合本人在农村工作多年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于其他权限的用益物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处于并列的地位,是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完全不同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其中的第十三章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限制。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出台前后,其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论一直争论不休,对此不同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对此,本人也进行了一些探讨。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进行规定的。农为邦本。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关乎中国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以及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但是法律规定所表现出的匮乏,理论界对该项制度的反思的缺失,都与这么一个重要的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问题解决的途径及方向,并在此基础上建议立法的完善

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经成为集体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而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到中国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特定用益物权制度,它为占全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提供安身立命之所,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大量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矛盾和脱法现象也伴随而生。因此,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合理配置权利,促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良性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含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力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等。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地处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要求,作为权利人,其处分的权力应当是有限度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分析研究

在我们广大的农村,宅基地与其他用地不同,具有十分重要的用处,因此其特点不同于其他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专题不仅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思考,更是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及审批制度的反思。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补偿问题与宅基地换房法律问题针对的是近年来宅基地征收及收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宅基地房屋拆迁及补偿的立法建议。

2.1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特殊的身份而取得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或者说由其他法律法规定的身份人才有资格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非本村集體经济组织的成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因此说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基于其身份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失去了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收回。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通常与成员权是联结在一起的,其申请也通常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单个家庭成员不能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农村宅基地。

2.2 农村宅基地取得和使用的无偿性。在我们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则上是无偿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还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当然,农村村民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标准。

2.3 农村宅基地具有永久的使用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的侵犯。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以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得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定,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进行重新使用。

2.4 农村宅基地具有流转的严格限制性。农村宅基地尽管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因此,现行立法规定,宅基地本身不能转让,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转让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以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予等流转行为。

2.5 农村宅基地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用途,即原则上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且必须农村村民自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其主要用途仅限于个人和家庭的居住。由于房屋可以在农村村民之间进行继承,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也可以进行继承。

参考文献:

[1]茆荣华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2]任常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西安工业大学》,2012年。

[3]周小祥、高光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作业探讨》,《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S1期。

[4]李振斌:《浅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03期。

作者简介:韩立平,男,蒙古族,1969年1月出生,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瞻榆镇综合服务中心,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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