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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机制在县域内的实践与思考

2021-01-17靳丽霞山西省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环球市场 2021年17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劳动者

靳丽霞 山西省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劳动人事争议出现时,采用最多的解决方式就是“一调一裁二审”,但这种方式进行起来速度较慢,整个流程进行下来就会花费较多时间。在大量的仲裁有待处理时,各部门要共同进行专业化调解,开放网络调解渠道,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以合理地依法处理问题,维护劳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基层调解组织

对县域内企业摸底调查后,选出多户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建立当地的调解组织。

(一)每月进行“送法下企”活动

按时按地对用人企业和劳动者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给群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当劳动者对法律资料有疑问时,调解组织成员要及时讲解,确保劳动者对法律有初步了解。与此同时,了解各企业经营情况和用人情况,面对面为群众解决疑惑,督促企业规范用人,强调用人要合法合规。

(二)定期组织“企业培训”活动

推进多元化调解机制要因地制宜[1]。派出调解组织人员走到企业中去,给企业培训如何规范用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情况产生。

(三)定时开展劳动纠纷处理结果警示

依靠各区县公示栏,及时公开仲裁案件的受理情况和仲裁进度,在仲裁案件有结果后,及时公示企业的违法原因,对于欠薪企业,要公示企业名称,制定企业欠薪黑名单。同时要加强调解组织和当地法院部门的信息互通,当企业进入黑名单时要及时发现及时曝光,强力震慑企业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做好调解机制的培训宣传

(一)完善网络体系

乡镇、村、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等各个领域调解委员会,完善乡村网络体系及相关配套设施,构建立体式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网络体系,确保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可以有很好的发挥。

(二)构造“四位一体”调解体系

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建设,把调解融入到案件审查过程中,在私下做到案外调解;开庭前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在场庭前调解;开庭过程中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做到庭中调解;开庭后促使双方进行庭下调解,做到庭后调解。达成先前调解、全员调解、调解裁决相结合的调解流程。在获取当事人谅解下减少时间成本,以最快速度进行调解结案。

(三)多元化调解处理体系

以多元化调解方式作为依据,每年定期举办两次各层单位的联席会议,加强乡镇和法律部门的沟通,创建多元化调解场地,确保调解效率的提高,做好为群众服务的基本素养。当遇到重大疑难的纠纷案件时,如调解工作效果小,要适当的与法律部门、乡镇进行联动处理,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促使当事人服从裁决停止诉讼,力求做到仲裁处理的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二为一。

三、建立健全调解衔接机制

(一)设立仲裁监察衔接机制

出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确保两项机制有效衔接,在机制内容中要明确规定哪些类型案件有优先处理权限,确保快速立案,制定调解办案的流程,与劳动监察部门做好配合,在面临案件争议时,仲裁部门要协调监察部门的介入处理,确保有效率的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妥善处理。

(二)健全调解仲裁衔接机制

遵循“重调解慎仲裁”的原则,实行调解书交换制度,引导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的企业与劳动者优先在调解中心或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采取在案件审理前的约调,预约调解等多种协商方式。协商同时定期和当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交流学习,重点加强对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使重大案件可以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减缓劳动者与企业的冲突,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累积,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

(三)健全仲裁审判衔接机制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进行财产的转移、隐藏和毁灭证据等,从而导致调解和仲裁无法有效展开,要与当地法院联合制定办法,关于劳动争议的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前保全和执行等工作如何做到有效衔接,进一层面丰富仲裁审判的衔接模式,使裁决更有决策力。与此同时,应与法院共享裁审资源信息,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进行共同商议,互相了解开庭程序,商议如何减少裁审之间的差异化,落实提高仲裁的权威。

四、精准完善调解体系

在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下,各种劳动人事纠纷层出不穷,科学建设多元化调解体系,确保矛盾纠纷有多种渠道可以化解。推行“流动调解(仲裁)”模式[2],加强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创造多元化仲裁地点,提高调解效率。

(一)数据化信息建立

多元化调解体系要紧跟时代发展速度,与时俱进,利用网络大数据、人功能能等技术,促进矛盾在网络系统中得到完善解决,避免当事企业和劳动者线下会面,造成过激行为。在纠纷发生时及时上报到网络处理系统中,调解人员在线上进行调解,不仅可以节省群众的时间,也可以把案件记录到官方系统,便于统计不同纠纷案件发生的概率、原因和次数。

(二)建立“流动仲裁法庭”

实现“流动仲裁庭”便民机制,把仲裁庭移到群众工作的环境中,在企业和劳动者最需要的地方设置流动仲裁庭,开展“上门咨询、调解、仲裁”三上门服务。帮助劳动者就近就地进行维权,缩小劳动人事争议维权的距离,走到群众中去,从实地出发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按照案件的难易度,审查确认期限为5到10天,“流动仲裁法庭”大大缩短了仲裁时间,节省了人力财力,打通仲裁法庭到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五、总结

综上所述,多元化调解机制可以快速、高效地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真正做到从群众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调解机制也要跟着时代步伐前进,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更加多元化、高效化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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