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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障与农业劳动投入

2021-01-11刘远风

决策与信息 2021年1期

刘远风

[摘    要] 运用2014-2015年农村调查数据,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具有土地保障倾向的农户农业劳动投入更少。为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户农业劳动投入,需弱化农户土地保障倾向,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释放农地经济功能,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利润最大化动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 农地功能;土地保障;农业劳动投入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1)01-0060-09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国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仍是农业经营的核心主体。劳动力是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农户的农业劳动投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农户农业劳动投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农户对于农地利用的态度是重要因素之一。若农户主要为实现农地的经济功能,追求农地经济效益最大化,则农户对农地投入意愿强,对农业劳动投入力度大;若农户主要为实现农地的社会功能,农地利用仅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为主即土地保障,则农户对农地投入意愿较弱,对农地投入力度相对较小。因而农户对土地价值的基本看法决定了农户的主观意愿从而影响农户农业劳动投入行为。然而,农户的劳动投入与户主的农地利用态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证性问题,一方面在农业家庭经营的模式下,农户既是农业劳动投入主体也是农业资本投入主体,即使追求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也需在资本收益率、劳动收益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权衡,农民的劳动强度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降低;另一方面,即使农户农地利用仅为保障基本生活,农业劳动投入也受到基本生活保障所要求的农业产出的硬性约束,农民可能为了生存需求强迫自己进行劳动投入。因此,农户的土地利用态度与农业劳动投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实证性问题,只有实证分析才能充分呈现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一类文献关切到了土地保障的影响。贺书霞(2013)提出农民对于土地保障的依赖作用会影响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1] 31-35。徐唐奇等(2010)认为过度强调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会加剧农地的细碎化、影响农地的规模经营,而且还会增加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 641-645。此类文献就“土地保障会导致农地利用效率低下”这一点基本形成了共识,但重在理论分析,没有充分讨论事实依据和呈现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另一类文献则主要讨论农地投入影响因素。乃吉木丁·艾孜孜等(2017)对农地投入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农户家庭中人口越多,农地投入意愿越高;非农人口占比越高,对土地依赖越强,越倾向于农地投入;非农人口占比越低,越不轻易增加农地投入[3] 42-45。闫小欢等(2013)对农民非农就业、农村社会保障与土地流转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依赖于土地的人更愿意转入土地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4] 34-44。柴春娇等(2014)认为不同兼业农户对土地投入存在差异,在农业投入中,纯农户投入、以务农为主的兼业农户及以务农为辅的兼业农户依次减少[5] 15-17。徐玉婷等(2011)根据农户生产目的之不同,将农户划分为消费型农户和利润型农户,认为相对于消费型农户而言,利润性农户的总投入水平较高[6] 106-112。此类文献主要基于数据,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讨论影响农地投入的因素,且主要集中在农地流转、农地经营规模、要素投入、农地整理对农地投入的影响等方面,但尚未充分呈现农民的土地利用态度的特定影响。概而言之,当前研究要么侧重理论分析土地保障对农业投入的影响,要么侧重于实证分析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因素,尚未能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结合来综合判断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本项研究在相应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基于全国范围内815份农户的调查数据,通过实证分析考察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并为政策改进提供有效信息。

一、理论评析

农地作为专门用于农业的土地资源,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三种属性。一般生产资料是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而土地却是大自然的产物,具有自然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资源,农地通过与劳动者相结合,生产出农产品,从而产生市场价值,具有经济属性。农地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与交易;农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社会运行密切关联,具有社会属性。农地具有多重属性,亦具有多重功能:农地作为生产要素,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具有经济功能。农地还有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社会功能,其社会功能又主要体现在保障功能上:首先,农地与人类劳动相结合能生产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农产品,维持农户基本生活需求,具有保障农民最低生活的功能;其次,农地与劳动结合具有多樣性,农地利用劳动密度具有巨大弹性,农民依托土地谋生存发展,因此衍生出承载农民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农地还能承载老年人养老,当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愿耕种后,也可交给子女耕种或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获取一定收益,即老年农民可以通过农地经营或农地流转获得一定的生活来源,农地因而又具有养老功能;最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青壮年农民寻求非农就业机会,纷纷外出务工经商,但临时性工作多、流动性大,就业缺乏稳定预期,农地可以作为农民应对风险的最后屏障,在经济波动失去非农业就业岗位时依托农地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减缓失业对农民的冲击。

农地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关系随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农业还是国民财富的主要来源、人们的主要经济目标还在追求温饱时,农民只能通过农业谋求生存和发展,农民获得的农业收入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农地产出的最大化也是农民生存安全的最大化,农地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统一,农民的农业劳动投入主要由自然环境和生存要求决定,农地功能目标的差异对农业经营的影响十分有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不再是国民财富的主要来源,第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的比例也不断提高,农民亦有了务工经商等更多的谋生手段,有了更高的生活要求。当农民有了多种收入来源渠道,农地产出最大化并不与农民收入最大化一致,农地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呈现出紧张关系。一方面,部分农民可以在依托农地确保生存安全的同时依靠务工经商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并不追求农业收益最大化,农地劳动与资本投入少,农地社会功能突出而经济功能却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其他部分农民主要通过经营农业获得收入,小规模农地经营无法满足农民增收的要求,为实现农业收益的最大化需要转入更多的农地,但部分兼业农户把农地作为安全保障而不愿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农地的社会功能影响了经济功能的发挥。

当农地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关系紧张时,农户会根据自身禀赋条件而主动选择农地利用的功能目标。部分农户经营小块农地,既不能也不愿依靠经营农地获得主要收入来源,但并不放弃农地,以农地作为生存依托或风险规避手段,即农地利用具有土地保障倾向。此时,农户有非农收入来源,并不追求农地产出,农地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都十分有限,相反部分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农业,追求农地经济功能,农地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都相对较多。相应地,判断现阶段农地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是否存在紧张关系,需通过实证分析评估农地劳动投入的差异,若具有土地保障倾向的农户农业劳动投入显著少于其他农户,则能揭示当前社会功能影响了经济功能的发挥。

二、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项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社科基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政府职能研究”课题组在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入户调查,截至2015年8月底,课题组共入户访问湖南、山东、安徽、甘肃、四川、重庆、浙江、内蒙古、河北、贵州、陕西、广东、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农户815户。通过对农户户主进行结构式访谈,并结合问卷调查收集农户家庭经济信息。主要信息包括家庭人口特征、农业承包地和实际经营地、农业现代化水平和现状以及乡村治理等相关信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特定样本要代表全国情况十分困难。然而,由于样本涵盖了东、中、西部省份,既包括经济发达省份和经济欠发达省份,也包括平原地区和丘陵地区,因而样本信息能够基本体现各类经济社会条件及不同地形条件下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揭示出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效应,实现本文的研究目标。本文涉及的主要变量数据定义及赋值情况如表1所示。

由于农民劳动时间自由、劳动强度不被约束及劳动者年龄不受限制,因此本项研究的劳动投入不是简单地套用人口学用年龄界定劳动力的判断办法,而是根据家庭实际农业劳动时间来判断,一般把能获得维持自身生存资料和劳动收入者作为劳动力,很多农业生产一般以一个季度为生产周期,根据经验法则,按农民习惯,此处把一年内劳动3个月以上者界定为劳动力。为避免回答的主观性,提高问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获取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这一数据时,并未直接向农民提问是否认为自己具有土地保障倾向,而是在以考察农民对土地价值的基本看法为题,设置5个备选项,分别为没有土地农民就没活干、有了土地就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现在没什么价值,但以后一旦转为非农用地或政府征地就值钱了、其他。本项选题要求被调查者选择自认为最重要的3项,并将土地价值最重要的3项中均没有选择“土地收入是家庭收入重要来源”这一选项的农户视为不重视农地的经济功能,具有土地保障倾向。农户对土地价值的基本看法如表2所示。

在本项调查中,选择“有了土地就有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户占被调查农户总数85.1%,在对农村土地价值基本看法的总选项中占33.2%;58.6%的家庭认为“农地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占总选项的22.9%;53%的农户认为“现在没什么价值,但以后一旦转为非农用地或政府征地就值钱了”,占所有选项的20.7%;48.2%的农户认为“没有土地农民就没活干”,占所有选项的18.8%;在所有被接受调查访问的农户中,共有11.3%的农户选择了其他,认为土地的价值还体现在保护耕地、出租以实现集约化生产及自给自足等方面,也有农户认为土地价值不大甚至没什么价值。占总选项比例为4.4%。在本次调查中,对农村土地价值的基本看法居于前两位的是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和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分别占被调查农户的85.1%和58.6%。

(二)样本描述

本项研究采集有效样本815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特征、经营耕地数量、农业劳动投入情况等,与本项研究相关的具体统计特征如表3所示。

表3描述了样本的基本情况,共有有效样本815份。在调查农户中,户主平均年龄为50.43岁,67%的户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次,家庭成员平均值为3.93,其中劳动人数均值为2.9,每年总劳动时间平均约为33.03月,其中农业劳动时间平均为10.98个月,占总劳动时间的33.24%;家庭总收入均值约为61207.77元,其中土地经营收入平均约为11586.00元,约占家庭总收入的18.93%;家庭总支出均值约为33510.19元,其中农业经营性支出平均为4788.40元,约占家庭总支出的14.29%;家庭在农业机械化使用情况中,机耕率高于机收率,机收率高于机播率;从农户对土地基本价值看法中了解到约35%的农户具有土地保障倾向。

(三)模型构建

本研究主要讨论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将农业劳动时间作为被解释变量加以考察。首先,为了考察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是否存在显著性意义,本文采用了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将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作为检验变量,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作为分组变量,得出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4。据方差方程levene检验中F值和P值可知,土地保障倾向和家庭农业劳动时间的方差具有同质性,当方差相等时,土地保障倾向与家庭农业劳动时间两组平均值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双侧)水平检验,在家庭农业劳动时间的问题上,倾向土地保障的家庭和倾向土地经济价值的家庭具有显著性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有土地保障倾向的農户同其他农户相比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有显著差异,但这仅是一种现象概括,为揭示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需较全面考察农地劳动投入,辨明其中的因果机制,本项研究在模型构建中还纳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以便凸显土地保障倾向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详见模型(1)。

三、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结果

对模型(2)采用OLS估计,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如表5所示,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机耕率和机收率等都对农业劳动投入有显著影响。但估计显示决定系数R2 较低,说明还有重要的影响农地劳动投入的因素没有纳入模型。家庭人口规模与特征、区域发展水平、土地细碎化程度等都会影响农地劳动投入,但本项研究并不是关注农地劳动投入的影响因素,而是考察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在选择控制变量时遵循了简约性原则,尚不符合基本观测条件的变量暂不纳入,对估计的结果稳定性的影响将通过稳健性检验进行评估。

(二)结果分析

在对引入影响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后发现,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影响显著且系数为负,有土地保障倾向的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更少。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就业有了更多的选择,家庭收入更加多元。农民经营土地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而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因而农户家庭农业劳动投入较少。机耕率、机播率对家庭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为正,机耕率、机播率越高,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越长,而机收率对劳动投入的影响为负,这说明机械既有可能对劳动进行替代(减少劳动),也有可能与劳动形成互补(促进劳动投入),不能简单地认为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会降低农业劳动投入的重要性。从实际经营耕地数量对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回归结果来看,实际经营耕地数量在统计水平上不显著且系数趋近于零,这可能是因为两个相反作用互相影响后产生的结果。一般来说,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会随着实际经营耕地数量的增多而增加,但当土地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后,为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一般会采用机械化生产方式,从而节约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此外,土地保障倾向与农户的实际经营农地面积有关,这也会导致估计系数的不准确,本项研究中未能准确反映实际经营耕地数量对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的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调查样本的分布未必满足随机性要求,基于样本的实证分析结论的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考察。本项研究样本覆盖范围广,但样本数量偏少,因此,为排除样本选择性偏误,评估未观测的因素对模型估计的影响,本项研究随机抽取50%的样本对模型(2)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中的估计结果显示,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仍有显著影响且系数仍然为负(系数为-1.99,且在1%水平上显著),与表5中的数值(-2.271)相差比较小;机耕率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系数是5.42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与表5中的数值(3.002)相差较大;机播率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系数是0.565,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与表5中的数值(0.144)相差稍小;机收率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系数是-4.831,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虽然与表5中的系数(-2.171)也有较大差别,但影响方向完全一致;实际经营耕地数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的影响系数是0.004,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与表5中的数值(0.007)相差比较小。虽然在稳健性检验中,机耕率、机收率的系数相差较大,但是由于数据采集地区分布不均,地区间地形、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等差异导致农户对土地保障的倾向和对农业劳动投入情况等有较大差异,在稳健性检验中会存在系数的差别,但通过显著性检验的解释变量未发生变化,且影响方向完全一致。因此,实证结果是稳健的。

四、政策启示

实证分析表明,土地保障倾向对农户农业劳动投入具有显著影响,且影响方向为负,即具有土地保障倾向的农户,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更少,这说明农地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无法统一,存在紧张关系,农地的社会功能影响了经济功能的发挥。除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对农业劳动投入影响显著外,机耕率、机收率对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也有显著影响,机耕率与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呈正相关,即机耕率越高,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越多;而机收率与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投入呈负相关,即机收率越高,家庭总的农业劳动时间越少。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第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民的土地保障倾向。通过建立起同城镇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人口在遇到失业、疾病、年老等生活困难时可获得维持生活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而不是通过土地来获得维持生活水平的生产资料。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提高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为将农业作为致富途径的农民或有志人士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条件,从而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生产价值,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及农业生产效益。农户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权益可以减少农户一旦中断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其将更多精力投入到非农业劳动中,获得更多非农劳动收入,提高农户社会保障缴费能力。因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弱化农户的土地保障倾向,更好地发挥土地经济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户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使农户获取更多的保障,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释放农地的经济功能,增加农地使用的机会成本。首先,加快推进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稳定农户承包权,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通过土地流转带动农地货币化,实现人地分离,推动农业规模化经济,提高农地生产经济效率,从而释放农地经济价值,进而让农地经营机会成本较小的妇女、老人等转出农地获得租金收入,主动放弃农地的低效利用。其次,探索有效的便于农村实施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在评估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时,估值过低会导致抵押贷款额度过低,挫伤农民积极性;估值过高则会导致金融机构有风险。因此,应探索客观合理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明确专门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功能齐全的土地经营权交易中心和仲裁机制,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释放农地经营权的潜在经济价值。最后,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针对在城镇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享有城镇职工保险且想要退出农地的农民,给与其退出农地的权利和经济补偿。建立完整的退出制度和价格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利于减少农村土地闲置率,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化农业发展。

第三,增强农业经营的利润最大化动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户农业劳动投入积极性应突破“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发挥土地经济价值。首先,创新金融扶持。落实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从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转入土地、农机购置等的力度。其次,实行政策激励,积极落实国家新增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农地集中起来,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实现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节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农地生产效率,增加农业经营利润。最后,进一步优化基层政府职能,继续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针对农业兼业化农户,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办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实现订单化生产,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和国家惠农政策享有权的前提下,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增强农业经营的利润最大化动力,提高农民农地经营积极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农民为基础,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化等多样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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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唐奇,杨俊,张安录.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矛盾与化解途径[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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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闫小欢,霍学喜.农民就业、农村社会保障和土地流转——基于河南省479个农户调查的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3,(7).

[5]  柴春娇,吕杰,韩晓燕.不同类型农户土地投入特征差异分析[J].农业经济,2014,(11).

[6]  徐玉婷,杨钢桥.不同类型农户农地投入的影响因素[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3).

[责任编辑:胡   梁 朱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