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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问题的探讨

2021-01-06方丽娟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11期
关键词:存贷款金融业季度

方丽娟

(深圳市罗湖区统计调查队,广东 深圳 51802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由于金融行业复杂多变,具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殊属性,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一直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业务不断推陈出新,金融结构也发生着巨大变化,如何加强金融业核算,切实反映金融业发展的真实状况,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发展

金融业增加值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金融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而新创造的价值。我国的金融业核算是伴随着中国GDP核算的建立和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完善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通过学习和借鉴苏联的MPS体系建立起一套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研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SNA体系,于1985年开展国民生产总值核算后,逐步推动国民收入核算向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过渡;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核心指标地位确立,完全按照SNA模式进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盛朝晖和王敏等,2012)[1]。2004 年、2008 年、2013年等实施多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我国GDP核算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并在原有GDP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修订,适时对部分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SNA(1993)认为金融服务一般包括金融中介活动与辅助金融活动两种类型的业务活动,采用金融中介服务间接测算方法(FISIM)对金融服务产出进行核算。但此计算方式主要是围绕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开展,忽略了同样提供服务、产生收入的其他金融业务形式(何伟刚和刘朝阳等,2016)[2]。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国对FISIM进行了优化,引入了参考利率的概念。同时,还对投资收益、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变价核算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自此我国金融业核算方法已基本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金融业季度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由单一指标整体推算调整为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进一步提高了核算的科学性。考虑到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指标的代表性问题,2012年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充实金融业季度核算推算指标,将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单一指标调整为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双指标核算。2016年5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自此营业税增长速度不再作为金融业季度核算推算指标(许宪春和吕峰,2018)[3]。

二、我国现行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当前,国家统计局在进行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将金融业划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四大类。为确保数据的可得性和延续性,分别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进行核算。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可分为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金融各行业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金融业增加值=金融业的总产出-金融业中间投入消耗;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应得的收入份额得出,即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由于总产出及中间消耗的数据获取难度较高、及时性不强,且金融行业的会计报表体系相对完善,使得收入法各组成部分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和时效性更为理想,相较于生产法的计算有更好的实施基础,因此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采用收入法计算。

从核算频度看,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可分为普查年度核算、一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其中,普查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是全面调查、全口径核算,数据最为准确翔实,客观反映普查年度地区GDP总量、结构等数据,同时会对过去5年的年度金融业增加值进行修正并作为未来地区GDP核算的基准。一般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是指非经普年度,以普查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当年的统计结果采用收入法进行推算,并对当年季度核算结果进行修正,其计算公式是“金融业现价增加值=(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收入法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其不变价采用单缩减方法计算,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分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进行不变价核算。其中,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缩减指数通过存贷款利率指数、同业拆借利率指数和消费投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得出,其他金融业亦参照此方法执行;证券业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保险业则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季度核算对于数据的时效性要求高,但由于核算所需的数据资料不如年度核算完整,所以在季度核算时,更多的依赖相关指标增速进行推算,即在上年增加值基数的基础上,先计算今年季度增长速度,再推算今年总量,计算公式为“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上年同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1+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其中,“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根据当期季度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活动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季度证券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当期季度保险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各自对应的国家换算系数及上年度该行业增加值占金融业增加值权重所确定的。在此得出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的基础上,通过定基缩减可得出不变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三、当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统计范围覆盖不全面

一是近年随着金融与科技、互联网等进一步深度融合,许多新兴金融业态崭露头角,而在核算中,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主的传统金融核算仍占据主导地位,部分“新金融”“泛金融”游离于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统计范围之外(冯黎黎,2018)[4]。如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众多新兴金融企业。据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会长尹江山在2020年国际保理和供应链金融大会上的发言,作为国内商业保理发展的集聚区和战略高地,截至2020年,深圳商业保理业务规模超过6000亿元,约占全国的50%,商业保理企业累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近2万亿元融资。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数据,2015年底到2019年底,全国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数量从2767家增长至10724家,保理业务量从2000亿元增长至13800亿元。2014年至2019年的5年间,商业保理年复合增长率高达74.3%。二是根据相关规定,非保本的理财产品及代理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都不统计在存款中;而像住房公积金中心、部分企业成立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事业部、信用卡清算机构等部门,日常业务中存在利差收入,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但其在货币流通中所创造的价值在金融业核算中未能充分体现。三是部分公司将公司的股票期权等分派给员工,员工通过持有股票期权而获得的收益部分也多未纳入劳动者报酬核算。由上可见,当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时仍有许多未能涵盖的地方,从而造成存款总量存在缺漏。

(二)季度核算与实体经济协同性不足

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通过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进行推算,其核算基础在于这些物量指标与增加值具有相关性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随着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和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些指标对金融业价值创造的反映也存在“打折扣”的情况,且由于选取指标较少,受影响产生波动的情况下也会对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产生“干扰”。以存贷款余额指标为例,存贷款余额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截止到某一时点的存贷规模,是一个存量指标,特殊情况下较易受到市场环境、政策导向等因素的扰动,用于推算金融业增加值指标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例如,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影响,2020年深圳市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速整体呈低开高走,最高增速为23.9%,最低为13.6%,波幅达10.3个百分点。而且,存贷款余额增速也无法全面反映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实际经营情况。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于存贷款的利息净收入,随着近年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深化,利差息差逐步缩窄,且银行中间业务和同业业务等非利息收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中国银行业协会《2020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中国51家上市银行营业收入52652.52亿元,同比增长10.42%,其中,非利息净收入占比为25.44%,较上年提升0.52个百分点。同时,包括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典当等在内的其他金融活动也是通过存贷款余额增速进行推算,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此类机构业务量也在快速增长,存贷款余额增速作为推算参照指标其代表性并不显著,无法反映其他金融活动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统计核算科目与会计核算科目不能完全兼容

统计部门虽然根据核算的组成部分制定了与会计科目相对应的统计核算科目,但是企业在编制年报等会计报表时,会根据会计准则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科目,这就导致了会计核算科目不具有普适性,统计核算科目与会计核算科目仅是大体相对应的关系。金融市场日新月异,许多企业都在根据自身优势开发新业务,企业通常会依据会计准则对新业务的收益或支出等制定合适的会计核算科目,但统计核算科目的内涵更新往往会滞后于实际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这就导致许多新的会计核算科目在进行统计核算科目填报对应时,没有明确的归属项目。针对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填报人员往往根据惯性理解和习惯流程进行操作,如当下许多企业会将公司闲置的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或者理财项目中,而这部分收益是计入投资收益还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会计科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习惯。但是根据统计核算的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可以计入营业盈余,纳入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但是投资收益却是作为减项,并不包括在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口径内。

四、完善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统计范围

在现行国家统一核算的基本框架下,从核算的基本原理和金融业的基本概念出发,以业务属性为准绳,探索适合新兴金融组织核算的新方法,及时将新兴金融组织和有货币金融服务属性的行业纳入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统计范围;在收入法增加值核算中,应参考国际做法和我国实际,将雇员持有的股票期权纳入劳动者报酬核算口径中,以更真实地反映出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及贡献水平。

(二)增加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推算指标

在现有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指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统计核算指标,探索新增核算指标和优化核算体系。首先,顺应当下银行中以非利息收入为代表的中间业务、同业业务等重要性逐步提高的趋势,在考虑指标的可得性、连续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尝试引入中间业务收入等指标作为外推指标,同时可结合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纳入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推算指标体系。随着当下金融业的多元发展,其他金融活动再以存贷款余额增速作为外推指标也存在局限性,应当从行业内部选取更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作为核算参照指标。其次,为了更好匹配金融业增加值指标的流量属性,可以选取日均存贷款余额指标代替当下使用的季末存贷款余额指标,以增强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科学性。

(三)加强统计核算科目与会计核算科目的衔接

核算科目是统计核算的基础,只有规范、标准的统计核算科目才能保证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的质量。要加强统计核算主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主管单位的沟通联系,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和完善,确保金融业统计核算科目与会计核算科目的内容保持一致。同时,明确各统计核算科目的会计内涵与外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统计业务的指导,减少操作人员的主观判断,保证会计科目归并关系的一致性,以确保为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提供翔实准确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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