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内外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

2021-01-06刘瑞强孙浩巍

体育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身格斗裁判员

刘瑞强,孙浩巍,叶 伟

(1.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2.洛阳师范学院公共体育教研部,河南 洛阳 471934;3.首都体育学院搏击教研室,北京 100191)

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对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格斗类体育赛事作为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向纵深发展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引擎[1]。泰拳、自由搏击、桑搏、MMA,以及我国的武术散打等体育赛事广受世人青睐,但是格斗类赛事以人体为直接攻击目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官鹏飞事件”“明佳新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如何保障格斗类赛事安全顺利地进行、保障运动员的人身安全,成为迫在眉睫的议题。

1 我国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现状

格斗类赛事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至迟在宋代城市瓦舍中的武术表演,就已经既有打套路也有徒手对抗的表演形式[2]。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开展对抗性的武术项目[3],历史长河中的格斗对抗并没有得以沿袭下来。近代以来我国的格斗类赛事可谓是从零开始一路摸索,历经四十多年的完善才有了如今的大发展。除了我国本土的格斗项目——散打、中国跤等的逐步完善外,国外格斗项目也逐渐崭露头角,从拳王阿里三次访问中国,到拳击、跆拳道、MMA等各类格斗类赛事在中华大地遍地开花,仅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这些格斗类赛事项目围绕着提升比赛的精彩和激烈程度做了很多调整,然而,对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风险管理却鲜有关注,“上官鹏飞事件”“明佳新事件”以生命的代价呼唤我们重视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

1.1 赛前运动员体检指标不全面

赛前检查是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国内商业性格斗类赛事,特别是民间举办的赛事赛前体检并不严格,无统一标准,非常随意,往往都是形式上的。我国举办商业性格斗赛事的历史还不长,经验也不够丰富,尤其是我国的整体社会大环境对运动员安全的重视程度还不高,因此即使是官方主办的正规格斗比赛,在赛前对运动员的体检沿袭的仍是锦标赛之类的体检指标和程序。其体检指标仅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较为简单的基础指标,这种简单体检指标对于健康监控的作用有限,仅能证明该运动员基本健康。显然,如果仍然沿用锦标赛时的简单体检指标,是不能满足商业性比赛需求的。

1.2 医疗监督体系薄弱且缺乏监管

医疗监督在比赛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安全防护作用,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专业性不强。据了解,有些比赛甚至在比赛现场连救护车都没有准备,赛事的医务监督也是随便找几个医生和护士来滥竽充数,[4]这些医护往往被安排在比赛场地的角落里,能做的仅仅是赛后对运动员皮外伤的简单消毒清理,对运动员赛前、赛中、赛后的健康评估和监控所起到的作用基本可以忽略。虽然在场外也有设置必要的急救体系的要求和标准,例如救护车、医生数量等等,但这些标准缺乏监督的主体,为了追求商业效益的最大化,往往被忽视。甚至有学者义愤填膺地指出,国内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的监管缺失,致使运动员的安全完全是“裸奔”形态。

1.3 运动员跨体重级别参赛

一般来说,运动员都会通过降体重来参加格斗类比赛,因为体重占优的情况下在比赛中力量也会占有优势。但在某些时候,运动员也会选择增加体重去参加高一格体重级别的比赛。上官鹏飞平常的体重级别是75公斤,而发生事故的那次却选择了参加80公斤级别的比赛,而另一方运动员平时一贯参加的比赛是85公斤,通过降低体重参加了80公斤级的比赛,这种情况在格斗类赛事中十分常见。锦标赛性质的比赛一般都要求运动员当天早晨必须称量体重,符合参赛级别才能参赛。但是商业性比赛为了保证运动员有充沛的体力进行比赛以增加比赛的观赏性,一般会提前一天称量体重。尽管在称量体重时双方运动员都符合体重级别,但其允许的体重差一般是5 kg。经过一个晚上的恢复,降体重参赛的运动员体重可以迅速恢复到原先的水平,而增加体重参赛的运动员体重却很难再增加,这样在实际比赛时双方运动员的体重差可以达到10 kg以上,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

1.4 商业性格斗赛事随意更改规则和标准

就格斗比赛而言,各比赛项目为提升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的保障做了很多探索,经过数十年的不断调整、改良才形成了相对安全的规则和标准。然而随着商业性格斗比赛的引入,为了迎合观众追求刺激的需求,锦标赛性质的比赛中保障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的诸多标准被随意修改。首先表现在护具方面。锦标赛中运动员的护具是全护式的,所谓“全护式”就是运动员在比赛中必须从上到下都要佩戴护具,对头部、牙齿、躯干、裆部进行全方位防护,还要带上厚度较好的拳套减少对另一方运动员的打击力度。而在商业性比赛中,为了增强比赛的激烈程度和观赏性,比赛的护具变成了“点护式”,运动员将头部和躯干的护具去掉,拳套的厚度也变得很薄,有一些伤害性较大的技法也被允许使用。这样对运动员自身的抗击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运动员的体格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为了追求商业效益与擂台效果而对规则进行的随意更改,往往以牺牲格斗运动员的安全保障为前提,增加了格斗赛场上的危险因素。

1.5 部分从业教练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在格斗比赛中,教练员既是运动员的指挥官,也是运动员安全的保护伞。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身体状态应该十分了解,因为只有教练员和运动员本人知道其在训练和竞赛中的一贯表现和状态。在比赛中,运动员受伤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比赛,教练员也有发言权。如果不能继续比赛,教练员可以弃权。但从上官鹏飞比赛的视频来看,在运动员第一次被重击后,教练员并没有及时放弃比赛,紧接着该运动员又受到了一套组合拳的猛烈进攻,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明佳新的比赛中,这位只练了五六堂课的搏击初学者被自己的教练叫过去“凑场子”,然而对手却是一位号称“19岁世界上都没几个人打得过”的泰拳金腰带获得者,双方选手实力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到40秒的时候,对手根本没有使出全力的一脚踢在明佳新腰部,致使其直接被击倒后不治身亡。在物质利益的诱惑和荣誉虚荣包裹下,教练——本该最了解自己队员水平、对自己队员保护意识最强、拥有叫停比赛资格的人,却不顾实力悬殊置队员于险地,那些以生命为噱头的坚持不懈已然成为追名逐利下的惨痛代价。[5]

1.6 裁判业务能力不适应职业化的要求

临场裁判在整场比赛中是距离双方运动员最近的人,他的职责不仅仅是指挥比赛、判罚胜负,还有保护运动员的人身安全义务。通过反复观看上官鹏飞的比赛视频,发现尽管台上裁判员没有明显的失误,但是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距离职业化要求还具有一定差距。在上官鹏飞第一次受重击被读秒之后,裁判员就应该高度注意,密切观察其脸上的表情与身体的动作,随时准备叫停。如果是经过长时期锻炼的职业化台上裁判,很可能在该运动员受到组合拳猛烈打击之时就叫停比赛了。尽管该运动员会被判负,但却阻止了运动员的生命进一步受到威胁。应该说,当时临场执裁的台上裁判已经是我国很优秀的裁判员了,但由于我国格斗比赛的裁判员尚未职业化,商业比赛的历史也很短,整体的水平距离职业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1.7 我国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关于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的制度存在法律规范无法适用和纠纷解决程序缺位两方面的缺陷。缺陷具体表现在:第一,《侵权责任法》等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在格斗领域无法适用,格斗领域成为了法律的“豁免区”;第二,对于格斗比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没有一套公正、中立的解决程序,以至于没有畅通的程序和渠道解决此类纠纷。[6]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是当前体育法学者广泛探讨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它的特殊性决定于体育行业相对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以及格斗比赛相对于所有竞技体育项目的特殊性。当前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制度存在缺陷,责任主体、监管主体、仲裁和诉讼的程序等都不明确,如已经尘埃落定的“上官鹏飞事件”最终没有进入任何仲裁或诉讼程序,而仍甚嚣尘上的“明佳新事件”在解决的道路上依然困难重重,侵权制度的缺陷致使运动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从侧面助长了商业性赛事忽视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障的气焰。

2 国外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

国外始终将格斗类赛事运动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全方位多层面地对运动员进行尽可能安全的保护[7]。首先,运动员赛前、赛中的体检项目非常全面,通过这些体检指标确保了运动员的生理状态正常;其次,赛前、赛中完备的医务监督体系和急救体系也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好预案;再次,职业化管理的裁判队伍有效地保证了裁判执裁的业务能力,进而保证了比赛的观赏性和运动员的人身安全;最后,国外格斗类赛事人身伤害侵权制度较为完备和成熟,运动员一旦遇到人身伤害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仲裁和法律诉讼等途径有效维权。

2.1 赛前运动员身体健康检查指标科学、全面

国外的格斗比赛举办方会邀请十分专业的体检机构对运动员进行极为细致的身体检查,如UFC赛前体检包括大大小小十几个项目,一般有心肺功能体检、抽血化验、眼睛检查、脑电图、验尿等,并且这些检查项目的结果都会进入选手的医疗档案中。[8]在比赛前一天,运动员除了称量体重,还要接受精细的体检。在比赛当天上场前,还要再做一次临时体检。为了保证运动员的人身安全,还要考察运动员队伍有没有近期被KO的记录,最后综合所有因素决定运动员是否可以上场。如果运动员没有通过审核,医疗监督部会行使一票否决权,禁止运动员上场比赛。虽然这些项目检查起来相当繁琐,但是它会大大减少在激烈的格斗中造成的致伤致残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保证了选手安全,使得正规的UFC比赛极少出现伤亡事件。

2.2 赛前、赛中医务监督体系完备

国外的格斗运动商业性比赛虽然盈利目的很强,但是仍然将运动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是因为运动员才是盈利的真正资本。正因为有这样的认识,加之商业性赛事的历史较长,经验较为丰富,所以在赛前和赛中有一套完善的医务监督体系。UFC运动员比赛时,场上医务监督和赛事巡查员会时刻观察判断比赛选手可能出现的情况,场下也配有整套的急救体系,不少于两辆救护车和四名医生[9]。赛后,现场医务人员会第一时间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比赛组织者还会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以确保运动员人身的绝对安全。[10]现场的角落区也会安排医护人员,帮助选手戴牙套、涂抹凡士林等,为选手的比赛做好最后的准备工作。在局间休息时出现选手面部出血、肿起等状况时,医护人员可以进入笼内对选手进行治疗。如果运动员因伤情不再适合继续比赛,医生是有权叫停比赛的。此外,三个月内被 KO过的选手将不被允许参加比赛。正是因为UFC完善和专业的医务保障,才使得每场比赛都能够顺利进行。

2.3 裁判员的职业化水平较高

在格斗比赛中,裁判员代表着比赛的权威,而比赛的激烈程度越高,对于裁判的临场执裁能力要求就越高。职业裁判员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即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沉稳自信、注意力集中、反应迅速,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拥有熟练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临场比赛经验,能够做出清晰的口令和规范的手势。这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和运动员安全的最根本保证。另外,因为比赛的时间长短和比赛时间的不确定性,裁判员应该拥有良好的身体条件以便能精神充沛地完成每场比赛的执裁。如果裁判员业务能力差,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格斗竞技赛场中抓住恰当的时机,要么影响比赛的连续性和精彩度,要么无法保障运动员的人身安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有自己的专业运动委员会,运动委员会定期考核裁判员,每次比赛会由运动委员会指定相关裁判去执裁,而不是由赛事主办方来决定哪个裁判执裁,裁判员组织是第三方的中立机构。在比赛中,裁判员可以根据比赛选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若选手被击倒后不适宜继续比赛,裁判员有权中断比赛,防止运动员在意识不清时进行比赛,有效地避免了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正规的MMA比赛中选手较少出现严重的脑损伤、脑震荡、内脏出血等致命性伤害,一般多为擦伤、扭伤、手指、脚趾和面部等轻微伤。[11]

2.4 格斗类赛事人身伤害侵权制度较为完备

体育仲裁与体育诉讼均为解决体育纠纷的程序,体育仲裁体现的理念是体育行业自治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体育诉讼则体现了司法权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权力的监督[12]。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在美国有相对完备的仲裁体系。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程序不仅有体育组织内部仲裁机构,还有兼容处理体育纠纷的外部仲裁机构,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原告可以直接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其解决程序十分明朗。虽然在认定被告过错问题上所面临的难点仍未彻底解决,但随着格斗比赛在美国的发展,人身伤害侵权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有法院认为,格斗比赛的参赛选手的豁免范围仅限于比赛规则所明示的内容,以及格斗比赛本身所固有的习惯,对于二者之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不能依据同意规则而免除责任。[13]

3 我国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管理的对策

3.1 我国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管理与国外对比存在的差距

我国格斗类赛事起步较晚,在政策红利下发展势头强劲,但是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亟需制定相关标准和体系,与国外的先进经验相比,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对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错误地把运动员在激烈的格斗比赛中受伤看做平平常常,责任主体也不明确,以至于部分赛事为了迎合观众追求激烈、刺激的病态心理随意简化护具、修改规则、允许使用伤害较大的技法等。2.赛前检查不系统、不具体,检查指标仅能证明运动员是健康的人,不足以保障参赛运动员的人身安全。3.赛前和赛中的医务监督体系水平低、基础差,专业化程度低,特别是赛中医务监督基本形同虚设。4.我国教练员、裁判员队伍职业化水平较低。5.我国格斗类赛事人身伤害侵权制度缺失,对于格斗比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没有一套公正、中立的解决程序。

3.2 对我国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格斗赛事开展得如火如荼,但运动员人身安全领域的防护不到位,缺乏风险管理配套措施是不争的事实。[14]不过近年来随着对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国格斗类比赛在保障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尝试和探索。针对我国对于格斗类赛事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提出以下建议:(1)增强对运动员人身伤害风险管理的意识,完善赛前运动员体检指标。(2)建构权责分明的医疗监督体系。(3)对商业性格斗赛事做好监管和指导,杜绝随意修改规则、跨体重参赛等行为。(4)对格斗类赛事相关的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逐步提升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能力。(5)推进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格斗比赛人身伤害侵权制度。

猜你喜欢

人身格斗裁判员
短道速滑裁判员的临场执裁能力及其培养路径
雄黄酒
雄黄酒
张伟丽 格斗玫瑰
我国高水平女足裁判员培训现状调查
第八道格斗料理
格斗料理
乡村篮球裁判员现状与发展对策
——以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安镇为例
余数
一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