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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网络适用与反思

2021-01-03吴基祥

青年记者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观个人信息公民

● 吴基祥

合理隐私期待理论起源于美国,主要用于审理侵入物理空间而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展至网络领域。但是直接将该理论从物理空间搬运适用于网络空间,在适用过将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

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的发展

1.Boyd 案: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的“前身”。188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Boyd 案中,Boyd 被指控具有欺诈逃税的嫌疑,检察官扣押了其货物,并向法院申请强制其提交文件的命令。法院认为,提交私人文件的命令明显侵犯了个人生活的私密性,是对文件的不合理扣押。Boyd 案的意义在于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从物理性财产拓展到公民隐私权利,并以物理性侵入来判断搜查对隐私的侵害。在Boyd 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物理性侵入规则出现了分歧。在1928 年审理的Olmsted 案中,法院按照物理性侵入规则,认为政府窃听电话记录并不构成侵犯个人私密生活。当时布兰代斯大法官意识到,科技的进步对私人空间的侵入不再局限于有形物的侵入,政府的窃听行为构成了对私人空间的侵入,但他的意见并没有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在1961 年审理的Silverman案中,法院认为将针形麦克风安装在室内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生活的私密性。但是在1963 年审理的Lopez 案中,法院又坚持了物理性侵入规则。

2.Katz 案: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的确立。被告Katz 因为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被逮捕,审理中控方出示了通过偷听方式获得的电话录音证据,并认为电话亭属于公共场所,未侵犯Katz 的隐私。法院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当政府进行搜查时,人们有权知道自己将遭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而本案中,政府的搜查未获得法院授权,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规定。哈兰大法官在该案中指出,当Katz 进入电话亭关上门后,就如同自己的家一般,人们对通话隐私享有的合理期待受到宪法的保护。并解释了合理隐私期待的含义,即主观上个人必须表现出一种真实的隐私期待;客观上,该期待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具有合理性。[1]

在理论提出后,美国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期待的合理性客观标准,提出了一些排除性规定,如公共暴露理论认为,暴露在公共空间中的事物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风险承担理论认为,当个人向第三人披露隐私信息时,应当承担他人向警方泄露的风险;非法信息无隐私的说法,认为因违法的行为而产生的信息,不受法律保护。由于三种理论共存,给公民的隐私保护带来不确定因素。

3.Charbonneau 案:合理隐私期待理论运用于网络。合理隐私期待理论针对的是现实物理空间中侵犯隐私的行为,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在网络中是否还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美国地区法院在1997 年审理的Charbonneau案中认为,电子邮件发送后被接收和阅读,信件内容不再享有隐私期待保护。但是在这之前,除非警察取得搜查令,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打开信件,因而信件的内容是保密和安全的。至此,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在网络中开始适用。虽然在该案件之后,巡回法院层面对用户在网络中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存在分歧,2018 年最高法院在Carpenter 案中给出了最终答案,即公民在网络中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

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在网络适用中的局限性

1.虚假信息的主观隐私期待与隐私真实性冲突。当用户提供虚假隐私信息时,是否还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真实性和隐匿性是构成隐私的核心要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关键。目前用户在网络中都是基于私人账号或设备进行上网,他人无法也不得随意侵犯,因而具备隐匿性。

就真实性要件来看,若用户提供虚假或真假参半的信息,如不真实的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当这些信息遭泄露时,用户能否对此主张合理隐私期待?根据侵犯隐私的两个构成要件来看,泄露用户提供的虚假信息,并没有具体侵犯用户的真实隐私,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换一个角度思考,在个人信息遭严重泄露的环境中,用户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主要是避免真实个人信息遭泄露。从功利主义视角来看,基于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活动,用户主观上不希望其真实个人信息被泄露,因而在主观上对该隐私表现出期待。而此种主观隐私期待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会面临两种尴尬选择:一是得到社会认可,但会与隐私保护的真实性要件相矛盾;二是社会不认可,意味着此类信息被泄露将面临救济无果的局面。

2.删除网络信息的主观隐私期待与隐私隐匿性相冲突。联邦第一巡回法院在审理Scott 案时,认为将文件放入碎纸机的行为,等同于将文件像垃圾一样丢弃,不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网络空间作为物理空间的延伸,用户在网络中删除邮件、照片等行为,是否等同于物理空间中的丢弃垃圾行为?前面提到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隐匿性,而真实的信息被删除后仍然会在网络中存储一段时间。如果根据Scott 案进行类推,用户的删除行为是对隐私期待的抛弃,是否意味着政府或平台可以随意搜集这类信息而不违法?该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3.公共暴露理论:适用场景变化,公民隐私期待存在不确定性。当一个人的言行经过网络传播而成为公众关注的人物时,尤其是“被出名”的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言行会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而对于主观“知道”的认定,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辨别仍具有难度。即使个人明知其在公共环境中,其言行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是个人征信信息、开房记录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哪怕是公权机关,也需根据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搜查。而根据公共暴露理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言行的暴露,往往由于公众的关注或网络的传播,公民的隐私是否具有合理期待,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4.风险承担理论:ISP 作为第三人,公民在网络中无隐私可言。网络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给用户的隐私信息造成了威胁。平台根据用户的搜索行为实行精准推送,印证了ISP 在后台监控并收集用户网络浏览数据的行为,而用户在注册使用网络软件时与平台签署的用户协议,也默认了ISP 的相关行为。这是否意味着,当网络平台泄露用户信息时,可以辩称:用户已经将信息内容提交给了他们,因而不具有秘密性,对该信息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这般来看,网络中用户的隐私将无所遁形。

5.非法信息无隐私说:学说间相矛盾,公民享隐私范围被无限压缩。在Kyllo 案中,警察用热成像技术侦查出其在室内用加热灯种植大麻,进而提出指控。最高法院认为室内的温度没有暴露在公众中,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搜索行为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但是根据非法信息无隐私的说法,基于种植大麻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温度信息,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由此可知,理论的选择适用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网络中,非法信息无隐私说给予了政府和法院更多的裁量权,给公民隐私造成潜在限制。对网络中非法信息的搜查,往往会涉及他人合法的隐私信息,从而扩大公民隐私受侵犯的范围。另外,非法信息无隐私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可言,即使是犯罪分子,其某些隐私信息仍然享有合理隐私期待,这也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在网络适用中的改进

1.顺应网络时代民众对隐私的需求,拓展理论适用范围。在个人隐私信息遭严重泄露的环境下,公民对个人隐私信息都寄予了较高的期待。结合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现状,有必要拓展理论的适用范围,顺应网络时代公民对隐私的需求。对于虚假的个人信息,由于泄露并没有涉及真实的隐私信息,于当事人并无实质性损害,因此可以对此类信息不给予保护。但若根据相关信息进一步深挖IP 地址,并泄露真实的个人隐私信息,此种行为就超出了社会所容忍的限度。

在网络中删除个人隐私信息,主观上包含了不想为他人所知的期待。且删除是在个人账户或设备中操作,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法再次获取,因而具有较高的合理隐私期待。若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获取他人删除的个人隐私信息,就对合理隐私期待造成损害。另外,限定ISP 获取用户删除信息的权利,赋予这些被删除的隐私信息具有合理隐私期待,更符合网络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的需求和趋势,也是将理论拓展到网络空间的良好契机。

2.限定理论客观要件学说适用范围,避免隐私期待存在差异。为了避免合理隐私期待理论适用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将三种客观要件学说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如恶意泄露暴露在公共空间中的人物隐私,追究泄露者的责任时,限制公共暴露理论的适用。用户存储在ISP中的信息,并不意味着交给了平台,平台可以泄露、贩卖。相反,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平台对用户所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承担着保护、不得泄露的责任,这也是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所表现的主观隐私期待的认可。因此,当ISP 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时,风险承担理论将不可适用。至于非法信息无隐私说,基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应当将其严格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案件中。当某一案件存在多个学说争论时,应根据利益的公私和大小程度,选择更具有保护价值的一方,这样合理隐私期待理论才能够结合网络时代的特征,得到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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