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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英国没有宪法?

2021-01-01胡晓进

书屋 2021年12期
关键词:布莱斯克维尔刚性

胡晓进

1831年4月2日,两位法国青年贵族乘船从法国启程,横渡大西洋,经过一个多月的海上颠簸,于5月11日到达美国。在美国游历访问九个月后,他们回到法国,各自写下名篇。其中一位年仅二十六岁,名叫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留下了旷世名著《论美国的民主》;另一位贵族博蒙(Gustave de Beaumont),完成了《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一部跨种族的爱情悲剧。

1870年夏天,三十二岁的英国牛津大学民法学教授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追寻托克维尔的足迹,来到美国,酝酿写作一部超越《论美国的民主》的传世名作。与布莱斯同行的,还有三十五岁的艾尔伯特·戴雪(A. V. Dicey),他是布莱斯的终身好友,后来也成为牛津大学的英国法学教授。戴雪的宪法学名著《英宪精义》1885年初版后,常销不断,成为阐述英国宪法理论的经典之作。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该书曾有雷宾南(雷沛鸿)的全译本,流传至今。2020年,商务印书馆又推出了新译本。

戴雪是法治理论的首要阐释者,他在《英宪精义》中详细论述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平等地受制于普通法院的司法管辖。在此基础之上,英国形成了独特的宪法原则:负责制定法律的议会拥有至高无上、不可挑战的主权;议会既可以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性法律。

不过,在议会立法之外,英国还存在着大量“不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所以,在传统上,历史学家和法学家一直将英国宪法视为“不成文宪法”。但是,戴雪对这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方式并不满意,因为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既有成文的部分,也有不成文的部分;还有些,原先不成文,后来又通过议会立法成文化了。英国宪法虽然具有一定的“不成文性”,但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并非全部不成文。

更为重要的是,英国议会可以随时制定或者修改本国的宪法性法律,英国宪法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有鉴于此,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大力提倡,并详细阐述了另外一种新颖的宪法分类方式: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所谓的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同样容易地扩展、缩减、修改或者废除。所谓的刚性宪法,是指只能通过某种特别的立法方式,来变更宪法的整体或者部分内容。前者以英国宪法为典型,戴雪认为,英国宪法形成了现今最柔性的政体。后者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美国国会无权修改本国宪法,要修改宪法,只能启动专门的修宪程序。所以,美国宪法具有极强的不可修改性,或者说“刚性”。

在《英宪精义》一书中,戴雪之所以力主用柔性与刚性这种新颖的分类方式来区分英、美两国宪法,除了不满于传统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的缺陷外,更是要驳斥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对英国宪法的“误解”与“无视”,希望为英国宪法正名。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比较了当时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司法体制后,提出自己的论断:“在英国,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修改的,或者毋宁说英国根本没有宪法。”

从1889年的《英宪精义》第三版开始,戴雪还在书后附录了《法国宪法的刚性》一文,专门讨论自1789年以来法国先后制定的几部主要宪法及其缺陷。这篇附录完全是针对托克维尔而发,因为托克维尔在得出英国根本没有宪法的结论时,曾有一段对比论述法国宪法的话:“在法国,宪法是不可能修改的,或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任何权威均不得对宪法做任何修改,这是公认的学说。”

托克维尔这里所说的法国宪法,指的是1830年宪法(宪章)。经过1830年“七月革命”后,法国建立了立宪君主政体,继位的国王接受了宪法,其权力也来自宪法。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的注释中推断,法国国王无法改变作为其权力来源的宪法。1830年宪法中也没有规定修改宪法程序,所以极不容易通过常规程序修改。“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判定英国是什么时候修改的宪法呢?”

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几乎全文引述了托克维尔的这段注释,然后驳斥说,托克维尔颠倒了宪法的形式与实质,不能因为英国宪法外在的不成文性与变动性,就从本质上否认英国宪法。戴雪进而言之,从宪法的持久性与政体的稳定性而言,刚性宪法未必优于柔性宪法。他以后来的1848年为例,证明“法国宪法的刚性引起了革命,英国制度的柔性至少一度使得它们不被暴力颠覆”。

1859年,托克维尔去世,他亲身经历了1848年革命,但并未修改《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的论断。托克维尔晚年退出政界,回归书斋,潜心研究法国历史,留下了另一部传世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出版于1935年。是年,戴雪出生,三年后,他的好友詹姆斯·布莱斯出生。两人都是读着托克维尔的书长大的,两人也都不满意托克维尔在书中颂扬美国民主、无视英国宪法,立志要为英国宪法正名。1870年,两人初次访美,一月即返。之后,1881年和1883年,布莱斯又两度游历美国,广泛结交美国知识精英,收集写作材料。1888年,布莱斯终于完成了自己的巨作《美国平民政治》(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希望媲美甚至超越《论美国的民主》。

布莱斯认为,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充满对民主的想象与期待,先验多于实证;托克维尔更没有注意到,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乡镇自治继承了英国的自治传统,美国的法律文化与英国一脉相承;托克维尔还夸大了美国民主和宪法的独特性,美国的政治体制只不过是英国政体在新大陆的发展。

由于布莱斯的《美国平民政治》出版于1888年,而戴雪的《英宪精义》出版于1885年,所以,有中国学者误以为,是戴雪首先提出了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之分。实际上,柔性-刚性宪法概念是布莱斯最先提出来的。1884年11月,身为牛津大学法学教授的布莱斯,在两场讲座中率先提出了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概念,两场讲座的题目分别为:“宪法——柔性与刚性”和“刚性宪法”,讲座报道刊登于那年11月19日和26日的《牛津杂志》。

对此,布莱斯的终身好友戴雪也从未掠人之美,他在《英宪精义》的最初几本版本中都提到“我的朋友布莱斯(在一份尚未发表的演讲稿中)已经欣然地将英国宪法命名为柔性宪法”。

1901年,早已投身政界的布莱斯,整理扩充自己在牛津大学的讲稿,出版了《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其中第三章即为“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可谓阐述这一概念的集大成者。

行文至此,有必要纠正中国宪法学界存续了近一个世纪的小小误解:自从1927年王世杰先生的《比较宪法》(后经钱端升先生增订)出版以来,中国宪法学者几乎都认为布莱斯在1901年的《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首倡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之分。实际上,布莱斯首创该概念的时间是1884年,最早的文字记录见于《牛津杂志》,而非《历史与法理学研究》。

布莱斯创立和阐发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概念,主要是为了证明英国宪法是一種古老而又具有韧性的宪法,并非如托克维尔所言“英国根本没有宪法”。布莱斯的好友和牛津同事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援引并推广此概念,也是为了批驳托克维尔的上述论断,这是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概念出现的思想背景。

为了感谢戴雪的大力支持,也是为了纪念两人之间的学术友谊,布莱斯将他的《美国平民政治》题献给“我的朋友和同事”戴雪。

1907年2月,布莱斯离开英国,出任英国驻美大使,戴雪在给他的信中又回忆起三十七年前他们俩第一次访美时的情形:“如果没有那次旅行,就不会有你的《美国平民政治》,可能也不会有我的《英宪精义》。”

1922年1月和4月,布莱斯与戴雪相继辞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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