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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手段切实保障师生权益

2020-12-30秦皇岛市教育局张立江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条例学校学生

秦皇岛市教育局 韩 军 张立江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师生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省政府于2010年12月印发《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避免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各级各类学校持续安全和稳定。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学校安全的法治保障,弥补了我省现有的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力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法治水平,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安全。

构建学校安全保障。《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落实,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强化学校安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涉及社会不同主体,关系各类安全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形成完善的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详细列明了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明确学校安全措施。学校作为履行安全工作主体,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细化了学校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规定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针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特点,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幼儿保育监管、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易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将安全覆盖到学校每一个角落,规定了学校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校门口、特种设备、宿舍、教学实验室、道路、车辆等设施、设备、场所、区域的安全管理;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安全也做了具体规定。

针对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发现后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还规定,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建立风险分担和救助机制。《条例》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条例》规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校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

细化校园周边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工作进行的界定,限制中小学校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或经营小摊点的范围,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门前设置交通警示标识、交通标线、信号灯、减速装置等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站点,加强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强化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消除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重大安全隐患。

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完善了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学校采取防范避险措施;明确新闻媒体报道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条例》明确了八种“校闹”行为,为打击“校闹”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遵循。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厘清安全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安全学校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为规范责任认定,让学校安全办学、静心育人,《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规定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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