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0-12-28姜尚岐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

摘要:2012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国际关爱未成年人的精神。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存储系统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从保护公共安全的双向保护理念出发,兼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反思制度的不足,完善制度的不足,以实现刑事案卷存储制度的双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犯罪记录封存;双向保护;利益平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世后就颇受热议,本文认为,目前较多学术资料并未兼顾公共安全与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衡量,把过多的期望寄托到封存犯罪记录本身上,以为犯罪记录一经封存遮百丑解万难,却可能导致该制度背离原本立法初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当性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法定条件适格的未成年犯,由司法机关和其他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不纳入相关个人档案,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的制度。1此次立法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标签”效应,2改变对有罪未成年人的刻板印象,形式上破除歧视,使其积极再融入社会提供帮助,是有现实影响的。

(一)未成年犯罪要有特殊考虑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简单的犯罪动机模式,他们无法区分犯罪与之的差别。对“被告”的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使他们无法重返社会。一旦他们进入黑名单,将对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通过档案的特殊管理,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防止犯罪信息外泄,帮助未成年人过滤外部倾向评价,达到“回归社会化”的目的。

(二)立法对于公共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平衡

在当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仍然是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保护犯罪人权利的同时,以平衡价值取向。一方面,从查封笔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来看,我国只查封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记录,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所有未成年人不适用。另一方面,原则上,原则上封存之后密封保存不能查阅。相关机关符合法律需要,可以依法例外进行查询。不允许限制归档记录的条件、缩小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查询记录的原则,但也有例外。这是对双向保护概念的解读:根据犯罪的程度,对于犯罪较轻的少年犯,不应该创造再犯的可能性,不应该创造主动悔改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反思

(一)封存信息提前泄露无形加重了未成年人“罪犯”标签

封存记录的保存泄密主要有几点:

1、相关经手办案人员披露

《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第五条均对未成年人的名誉保护作出了规定,不得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然而,司法实践中未能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案人员未能遵守保密规则获取犯罪記录后,和事件自愿或无意披露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经常发生。

2、审判阶段经历公开宣判而公布

信息如果保密一般难以进行入公共领域,但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不公开是原则,但并未杜绝宣判不公开。犯罪经过与事实构成这些要素在判决书中是要公开的,此外包括被告人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也需要公开宣判。这无疑会大大增加记录被公众知悉的可能。

3、媒体舆论过分炒作以及失实报道

实践中,报道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的媒体一味追逐流量为王,为了增加点击量抓住公众的眼球吸引更多的关注,枉顾行业的规范并且屡屡挑战法律的底线。而在媒体报道方面,相关法律本就比较模糊,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在具备实用性层面仍然是一片盲区。

(二)社会公共安全过度倾斜与“回归社会”作用缺位

1、重点人口管理规定阻碍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

当需要在封存制度与社会管理制度之间的利益权衡作出选择时,公安机关往往把把心瞄准维护公共安全。公安机关经常采用调查理解、核实、控制、质证、询问等方法。这些方法将使未成年人无法摆脱前科罪犯的阴影,并在不知不觉中向公共领域泄露大量信息。

2、数目庞杂的从业禁止将未成年犯再就业拒之门外

我国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从业禁止过于宽泛,社会群众往往将已有犯罪记录与犯罪分子划等号并将其就视为有罪之人。当前我国从业禁止的类型涉及各行各业,有证券从业人员、会计师、公务员等。这些从业禁止大部分都是“一刀切”模式,这意味着有记录的违法者被禁止参与其中。

三、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建议

综合上文的问题,看一看出与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亟待完善。

(一)完善和细化公权力机关查询记录的权责机制

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经过公安立案、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定罪3个必经阶段。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泄露信息后查询主体应当如何补救,二是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信息的主体应当受到何种惩罚制裁。

(二)设置合理考验期到实审申请人再犯可能性

当前,德、法、英、美、印等国,都已经完善建立或者正在拓展犯罪信息记录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并没有规定考察期,只是机械化封存记录。为此,本文提出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增加一个合理考验制度。时间可以是1年到5年。它可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假释和试用期)。同时,对未成年犯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良好行为、再教育、悔过等。

(三)从“封存”未成年犯罪记录到最终“消灭”犯罪前科

保留是一种有条件的销毁,犯罪记录删除制度是对保留制度的补充和保障。但我们仍要对二者进行界别:封存应该禁止的是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其犯罪记录,可是犯罪记录是客观存在这一事实不容改变;而前科消灭更加看重的是去掉记录的痕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存制度暂时略去了其前科劣迹,为那些不光彩的过去保守秘密。它提供了一个机会接受公众从监狱释放后,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年轻人已经失败,弥补错误的成千上万的讨厌的遗憾再犯的可能性减少,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保护其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超脱法律而享有绝对自由。

参考文献

[1].参见:李章仙《“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2].注释:犯罪标签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贝克等人基于符号互动理论所提出的.在标签论者看来,当一个人因犯罪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后,他人或群体便会对他进行任意否定性评价与歧视.

作者简介

姜尚岐(1992年12月),男,汉族,湖南湘潭人,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利益平衡
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论国家主权维护与投资者保护的适当平衡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从版权纷争到版权合作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基于利益平衡的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街区制”模式下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规制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
司法行政的公正性
上市公司是否应当强制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