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模式研究

2020-12-28张魏

广西民族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 要】依据遗产保护程度和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高低程度的组合,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H-H型、H-L型、L-H型及L-L型,每种类型遗产的特点和分布各有不同。针对四种类型遗产的各自特点,本文提出了四种相应的良性互动模式,分别为政府监管模式、旅游加强模式、保护加强模式及双管齐下模式,并进一步分析了每种模式的特点及相关对策建议。此外,对于某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所属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

【关键词】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良性互动模式

【作 者】张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云南昆明,650031。

【中图分类号】F590.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5-0127-007

一、引 言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每个民族均有自己多彩多姿、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为了继承和弘扬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云南省各级政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专家学者及普通老百姓也都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2018年10月底,国务院共批准了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代表性项目名录1372项、扩展项目名录464项。云南全省共有代表性项目名录90项、扩展项目名录20项,其中云南少数民族占有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81项和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1根据以上数据,云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量为110项,其中云南少数民族项目总量达到95项,占86.36%。截至2018年10月底,云南省人民政府共批准了4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包括代表性项目名录526项、扩展项目名录82项,其中云南少数民族占有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421项、扩展项目名录共计66项。2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云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量为60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总量达到487项,占80.1%。

以上数据仅仅统计了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遗产名录,而市县两级非物质文遗产名录数量更加庞大。面对如此众多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遗产,其保护与旅游开发策略不可能也不可以是相同的,应考虑其不同的类型而采用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本文依据遗产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高低程度,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四种类型,并针对这四种不同类型的遗产,提出了四个相应的良性互动模式,以期实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二、文献述评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飞龙指出,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商业炒作与旅游业参与功不可没,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开发成各式各样的旅游商品来吸引世界各地游客,例如随处可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偿表演、招徕游客的民俗村、假面戏旅游活动等。[1]汪宇明等以大型天然溶洞实景舞台剧《夷水丽川》为例,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实景舞台剧模式,并对该模式的产品化路径进行了研究。[2]贾鸿雁提出了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第一类为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如专题博物馆、传习机构等;第二类为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如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等;第三类为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如庙会、旅游节庆活动等;第四类为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如民族风情园、民俗村等。[3]曹诗图等认为较适合进行旅游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及民俗类等三类,其中表演艺术类可采用舞台表演模式进行旅游开发,工艺美术类可采用博物馆和旅游商品模式进行旅游开发,民俗类可采用庙会和旅游节庆活动模式进行旅游开发。[4]陈炜等介绍了三江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四种模式:博物馆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发模式、节庆模式及旅游商品开发模式。[5]雷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认为民间文学类适合采用旅游商品模式和组合开发模式,表演艺术类适合采用实景舞台剧模式,工艺美术类适合采用博物馆模式、旅游商品开发模式及体验式展销模式,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类适合采用博物馆模式、旅游商品开发模式等,仪式及节日类适合采用综合开发模式,文化空间类适合采用生态博物馆模式、民俗村模式及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6]姜爱等以云南、贵州及海南为例,介绍了这三个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六种模式:博物馆模式、民族文化村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商品模式、节事旅游模式及舞台演艺模式。[7]胡海燕等对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运作模式进行了研究,总结了五种典型的运作模式:传承人自创企业模式、企业主导传承人参与模式、传承人主导与企业合作模式、传承人主导政府参与模式、政府引导企业市场运作模式,并分析了这五种模式分别适用于哪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8]阚如良等以三峡步步升文化村为例,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旅游开发模式,即以主题村落为载体,文化旅游为功能,活态传承为方式,聚集开发为手段,形成一个极富活力的生态文化博物村落。[9]向勇提出了特色文化资源的九种开发模式:文化旅游模式、主题公园模式、节庆会展模式、文化地产模式、创意产品模式、科技创新模式、特色产业带模式、生态博物馆模式及“文创造镇”模式。[10]李江敏等运用RMP理论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进行了研究,提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民间文学等口头传统和表述类适合通过实物载体来再现其场景,表演艺术类和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类适合采用活化展示模式。[11]

对比现有文献,本文有以下特点:一是依据遗产保护程度和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高低程度的组合,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遺产进行分类,将其分为H-H型、H-L型、L-H型及L-L型四种类型;二是本文的良性互动模式是站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视角而提出的旅游开发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遗产的特点,尽可能发挥该项遗产的优点同时改善其不足之处,从而实现各类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最终促进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遗产的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是其开发成败的关键影响因素。[12]遗产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的高与低将会直接影响旅游开发的走势,使得开发结果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因而,要探索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模式,就需要根据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的高低,对遗产先进行分类。笔者在其它相关论文中,[13]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评价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评价体系,这两套评价体系用于评价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及遗产的保护程度。通过运用这两套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以及保护程度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得到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综合得分值及保护程度综合得分值。依据单项遗产旅游开发价值综合得分值E的高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中对旅游资源单体评价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表1所示。其中四级、三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普通级旅游资源”。同样的划分标准也适用于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的划分,根据单项遗产保护程度综合得分值E的高低,可以将其分为四个不同的保护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表2所示。其中四级、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通称为“优良级保护遗产”,为保护程度较高的遗产;二级、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通称为“普通级保护遗产”,为保护程度较低的遗产。

依据以上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划分为保护程度较高和较低两类,以及划分为旅游开发价值较高和较低的两类,这两种划分方式是从不同的维度来进行的,分别反映了遗产的保护程度和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水平。综合这两个维度的划分方式,我们可以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四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具体如图1所示,这四种类型分别为H-H型(高保护程度—高旅游开发价值型)、H-L型(高保护程度—低旅游开发价值型)、L-H型(低保护程度—高旅游开发价值型)、L-L型(低保护程度—低旅游开发价值型)。

(一)H-H型

H-H型遗产为高保护程度且高旅游开发价值型的遗产,落在这个区间的遗产,其保护等级为三级或四级,同时其旅游资源等级也达到了三级或四级的水平。从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角度来看,H-H型遗产是比较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一方面,高保护程度的遗产可以借助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让自身文化价值表达得淋漓尽致,让民众更加了解和认识遗产的内涵与价值,促使更多年轻人积极投身于遗产的传承,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高旅游开发价值的遗产可以借助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让自身经济价值得以完美体现,让更多外地游客慕名而来,这不仅可以为遗产地带来更高的经济收入,还可以更好地展示和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此之外,高保护程度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更好地抵御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否认,随着遗产的旅游开发,各种消极负面的影响将会伴随而至。旅游开发可能会导致遗产商品化、舞台化及庸俗化,导致遗产的独特性及多样性遭到破坏,导致遗产存在的原生环境遭到削弱。然而,高保护程度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面临外界各种不利影响的干扰下,将会有更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传承能力来应对外界的消極影响,不至于被各种消极影响所毁灭。

(二)H-L型

H-L型遗产为高保护程度且低旅游开发价值型的文化遗产,落在这个区间的遗产其保护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但其旅游资源等级只能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水平。从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角度来看,H-L型遗产虽然是保护程度较高的遗产,但却不是很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其低旅游开发价值较难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因而也很难为遗产地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很难通过旅游的形式向民众展示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旅游开发对H-L型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不到太大的促进作用,也较难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H-L型遗产数量是较多的。云南属于山地高原地形,山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84%,高原面积约占10%。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多处在深山中,交通不便,外地游客进入较为困难,且聚居区内相应的旅游配套设施也较为落后,无论是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发展条件方面,还是在旅游发展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力度、民众对遗产开发的态度等方面,都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总体来看,H-L型遗产更多集中在旅游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

(三)L-H型

L-H型遗产为低保护程度且高旅游开发价值型的遗产,落在这个区间的遗产其保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但其旅游资源等级却能达到三级或四级的水平。从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角度来看,其虽然是旅游开发价值较高的遗产,但遗产的保护程度却较低,旅游开发所带来的任何消极影响对于L-H型遗产来说都有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L-H型遗产也不是很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高旅游开发价值的L-H型遗产可以借助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让自身经济价值得以完美体现,让更多外地游客慕名而来,这不仅可以为遗产地带来更高的经济收入,还可以更好地展示和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促使更多的年轻人积极投身于遗产的传承,从而推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但是,随着遗产的旅游开发,各种消极负面的影响也会伴随而至,这对保护程度较低的L-H型遗产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开发不当就可能对L-H型遗产产生灭顶之灾。

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L-H型遗产更多是集中在云南省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如大理、丽江、昆明等旅游热点城市。这些地区无论是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服务条件的方面,还是在旅游发展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力度、民众对遗产开发的态度等利益相关者因素的方面,都处于云南省较为领先的地位。

(四)L-L型

L-L型遗产为低保护程度且低旅游开发价值型的遗产,落在这个区间的遗产其保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且其旅游资源等级也只能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水平。从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角度来看,L-L型遗产是最不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一方面,其低保护程度较难抵御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面临外界不利因素干扰时,没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传承能力来应对,一旦开发不当就可能让其走向消亡。另一方面,其低旅游开发价值也较难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因而也很难为遗产地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很难通过旅游的形式向民众展示和宣传文化遗产。

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L-L型遗产数量也是较多的。除大理、丽江、昆明等旅游发展条件较好地区外,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多交通条件一般,加上云南属于山地高原地形,游客出入不太便利,路上花费时间较多。这些地区无论是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服务条件方面,还是在旅游发展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力度、民众对遗产开发的态度等方面,都很难比得上大理等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总体来看,L-L型遗产会更多集中在旅游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

四、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按照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遺产的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的高低,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四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分别为H-H型、H-L型、L-H型及L-L型。针对这四种不同类型的遗产,我们提出了图2所示的四种相应的良性互动模式,以期促进各类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监管模式

H-H型遗产是比较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然而,旅游开发是一把双刃剑。无论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均表明,旅游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既有积极影响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随着旅游开发的进行,H-H型遗产的商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会逐步显现,遗产商品化、舞台化及庸俗化的倾向会越来越严重,遗产的独特性及多样性会遭到一定的破坏,遗产存在的原生环境会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些消极影响将会使H-H型遗产的原真性越来越差,从而破坏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针对H-H型遗产的特点,我们提出采用政府监管模式来促进该类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政府监管模式是政府不直接参与旅游开发,而是侧重于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不合理的旅游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环境,尽可能降低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实现H-H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要对H-H型遗产旅游市场进行有效的政府监管,需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明确各类不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减弱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创造出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环境。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得旅游经营者知晓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防范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四是加强旅游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营造出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环境。

(二)旅游加强模式

H-L型遗产不是很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原因是其低旅游开发价值较难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因而也很难为遗产所在地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很难通过旅游的形式向民众展示和宣传H-L型遗产,最终较难实现H-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针对H-L型遗产的特点,我们提出采用旅游加强模式来促进该类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旅游加强模式主要是通过借助外力,大力加强H-L型遗产所在地的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发展条件因素以及旅游发展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力度、民众对遗产开发的态度等利益相关者因素的创新和发展,促进H-L型遗产旅游开发价值的提升,努力将H-L型遗产的短板补上,实现H-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要实现H-L型遗产旅游开发价值的提升,需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当地政府应大力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协调对接力度,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着力完善当地旅游景点道路连接线、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志标识系统、信息网络等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让外地游客能够进得来、待得住、玩得好。二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当地政府和各旅游企业应上下联动,共同提升H-L型遗产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旅游优质服务,从而提升H-L型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三是加强旅游政策支持。当地政府应加大财政金融、旅游用地、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旅游政策支持力度,并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四是提升遗产地居民的旅游参与意识。应积极动员遗产地居民参与遗产的旅游开发,发扬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强化他们的旅游形象意识及责任意识,并让他们参与到旅游收益的分配中去,通过安排就业、民宿改造、接送客人等方式,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尤其是增加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使得他们主动融合到H-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中去,这样将有效促进H-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三)保护加强模式

L-H型遗产也不是很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由于L-H型遗产的保护程度较低,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在面临外界不利影响的干扰时,没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传承能力来应对。在L-H型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各种消极负面的影响会伴随而至,这对保护程度较低的L-H型遗产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针对L-H型遗产的特点,我们提出采用保护加强模式来促进该类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保护加强模式主要是通过借助外力,大力加强遗产的文化原真性、文化整体性等文化因素,以及传承人技艺水平、传承人数量、传承经费保障、民众参与度等其它因素的保护和发展,促进L-H型遗产保护程度的提升,努力将短板补上,实现L-H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要实现L-H型遗产保护程度的提升,需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L-H型遗产的文化传承。在L-H型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应严格按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来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确保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L-H型遗产的历史信息及价值,确保完整保护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二是优化传承人体系。各级政府在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资助的同时,也需要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严格的考核,将培养后继人才、开展传承活动频率、参与公益性宣传频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到考核体系中,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 L-H型遗产的传承。同时,L-H型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还应逐步改变过去单纯的家族传承或师徒传承的形式,让遗产走进校园,从而优化L-H型遗产的传承体系。三是提升L-H型遗产的社会保护意识。L-H型遗产传承人及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尽可能多地举办遗产展示、讲座及论坛等形式的活动,让民众更加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及价值,从而增强全社会的遗产保护意识。

(四)双管齐下模式

L-L型遗产是最不理想的旅游开发对象,也是四类遗产中最濒危的遗产。一方面其低保护程度较难抵御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其低旅游开发价值也较难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因此,要实现L-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其难度是所有类型遗产中最大的。针对L-L型遗产的特点,我们提出采用双管齐下模式来促进该类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双管齐下模式主要是通过借助外力,同时提升L-L型遗产的保护程度和旅游开发价值,从而将其短板补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L-L型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L-L型遗产旅游开发价值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加强L-L型遗产的遗产等级、遗产知名度和影响力、游客参与程度等旅游资源条件因素,以及遗产地交通条件、遗产地住宿条件、旅游发展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力度、民众对遗产开发的态度等其它因素的发展和创新。

要实现L-L型遗产保护程度的提升,和(三)中保护加强模式下的良性互动对策类似,要实现其旅游开发价值的提升,和(二)中旅游加强模式下的良性互动对策类似,本文不再赘述。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依据遗产保护程度和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高低程度的组合,将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H-H型(高保护程度—高旅游开发价值型)、H-L型(高保护程度—低旅游开发价值型)、L-H型(低保护程度—高旅游开发价值型)、L-L型(低保护程度—低旅游开发价值型)。并针对这四种不同类型的遗产,提出了四种相应的良性互动模式,以期实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此外,对于某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所属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因此,我们需本着實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任何一种类型的遗产,都应定期对其进行动态的评估与分析,以确定其实时的状态与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适应的良性互动模式及良性互动对策。

参考文献:

[1] 飞龙.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文艺理论与批评,2005(6).

[2] 汪宇明,马木兰.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J].旅游科学,2007(4).

[3] 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改革与战略,2007(11).

[4] 曹诗图,鲁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9(4).

[5] 陈炜,唐景薇.旅游开发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研究[J].前沿,2010 (15).

[6] 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分类研究[J].商业研究,2012(7).

[7] 姜爱,李永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2(4).

[8] 胡海燕,巴桑吉巴.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运作模式研究[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9] 阚如良,王桂琴,周军,Hsiang-te Kung.主题村落再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4(6).

[10] 向勇.特色文化资源的价值评估与开发模式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

[11] 李江敏,谭丽娟.基于RMP分析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6(6).

[12] 张魏,李瑞光.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保护体系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3(2).

[13] 张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系统的动态仿真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4.

A STUDY ON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MOD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REGARDING

MINORITI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 YUNNAN

Zhang Wei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omb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he value of heritage's tourism development, the minoriti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Yunnan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4 types: the H-H type, the H-L type, the L-H type and the L-L type, and each type has its characteristic and distribution.Highlighting 4-type heritages'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proposes 4 corresponding positive interaction modes: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ode, the tourism strengthening mode, the protection strengthening mode, and the mix-measuremode, andfurth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of each mode.Moreover, this paper notices that, for specific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type it belongs to is not static but dynamic.

Keywords:Minorities in Yunn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development; positive interaction mode

〔责任编辑:黄润柏〕

猜你喜欢

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金华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析
不同类型旅游景区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
庆阳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路径分析
武当山道教文化资源旅游开发研究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研究
湘西苗族刺绣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探析
旅游开发对纳孔村布依族传统文化的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