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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宪政的思想探微

2020-12-22郭骏娣

福建茶叶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权宪政中华民国

郭骏娣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 476000)

孙中山不仅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而且是中国现代化国家的总设计师和总建设者。他的宪政思想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现代化国家在政治层面的诉求。伴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入侵,和大批有志之士奔走呼号,救亡图存的大背景下催生了孙中山宪政思想。而他的出生又面对西方异质文明和中国传统文化普世主义的双重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现代民族主义开始萌芽并进而以不可遏制的势头成为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诉求于政治,就是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孙中山说:“宪法者,国之根本,国本;亦即人权保障书。”[1]换言之,孙中山认为宪法即两个部分:一是“国之根本,国本”;二是“人权保障书”。“五权分立”其根本实质就是国家机构的构建方式和权力的如何分配;把国家大权区分为政权和治权两大部分着重解决的是:宪法如何保障,人民应该拥有哪些大权,如何才能有效去管理政府。本文试图以“宪政思想”为题,论述孙中山留给我们的这份宝贵的精神遗产,以便为我们今天的民主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有益的借鉴。

1 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形成过程

孙中山宪政思想,从提出到形成,有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894年兴中会成立。当时在檀香山兴中会成立的入会誓词中,孙中山便明确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目标。这说明孙中山这时已决心:在推翻清朝的反动统治之后,仿照美国的模式,在中国建立一个国民广泛参加的资产阶级合众政府。1903年,孙中山在日本东京青山练兵场附近创办革命军事学校时,在其入学誓词中又把创立“合众政府”改成了“创立民国”。这不但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开始形成的标志,而且也是孙中山决心抛弃欧美各国的成法,准备在中国建立一个人民共享共治共管国家大权的肇始。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刊发词上指出:“我们应该研究的是中国民国未来的走向,要研究出来一部体现中华民国意志中华民国宪法。”“翻阅古今兄弟国家的宪法,成文宪法以美国最优,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国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2]论者常说的“五权宪法”,最初便形成于此。

有感于中国国民犹如一盘散沙和常有帝制自为者的情况发生,孙中山于1917年写成了《民权初步》一文,其目的在于用民权来结束人民之散沙的状况,从而达到抑制帝制复辟之目的。1921年3月6日,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特设办事处召开的成立大会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的思想”。他说美“法英虽主张民权主义,仍不是直接民权。兄弟的民权主义,系采瑞士的民权主义,即直接的民权主义……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择权,一复决权,一创制权,一罢官权。此为具体的民权,乃真正的民权主义。”[3]

1924年年初,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指出:中华民国的未来分三个阶段:军政阶段、训政阶段和宪政阶段。凡一省所属悉县,完全自治者,就是宪政开始的阶段。当开启宪政后,中央政府可以设立五院,以五院推行治权。宪法颁布之后,就是宪政寿终正寝之时。这样就可以全民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解除。当所有的职权授权于民选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4]

从1924年1月开始到8月24日,孙中山用了整整半年多的时间,开始系统的讲解三民主义。其中有关“民权主义”的具体内容,就前后讲了六讲。这是孙中山对民权主义最新最完整的论述。在这一系列的演讲中,孙中山首次将国家的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两个部分。至此,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正式形成。

2 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宪政思想,从发端到形成整整经历了30年,融古今中外政权思想于一炉,并选采各家之长,最后创立了自己独特的五权立宪思想理论体系,内容博大精深而又独树一帜。如果择其要而述之,大体上有以下三个要点:

2.1 反对封建专制,创建中华民国

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是孙中山一生的奋斗目标。欲改革“中国之恶政治”和“救国救民”,“非锄去此恶劣(满)政府不可”,[5]代之以共和政体。早在1894年成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时,孙中山便将“创立合众政府”作为革命的目标,1903年以后,又改“创立合众政府”为“创立民国”。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对“创立民国”的思想作了如下概述:“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6]并且把创立民国的步骤依次定为三期:从同盟会政府宣言的“军治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的三治,到《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规定的“军政”“训政”“宪政”三序,乃至后来在《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文献中所说建国三个时期的主张,都绘制了如何实现宪政国家的理想蓝图。

2.2 鼓吹“民为邦本”,主张“主权在民”

同盟会成立不久,孙中山便著文阐述了“民为邦本”的思想。他说,“中国自尧舜以来,已知国以民为本。三代之出,莫不勖王者以敬天,而以为天意在于安民。王者当体天意,求有以安其民者。不然,则降之大罚。故三代之际对王者之制裁力,遥视后为强,此中国道德法律之精神也。”孙中山不但继承中国古代的“民为邦本”的思想,还结合西方民权情况,对“民为邦本”的主张作了一次十分形象、十分生动的论述。他说“中西人筑屋有一异点,可于其典礼见之。国人筑屋先上梁,西人筑屋先立础。上梁者注目于最高之处,立础者注目于最低之地。注目处不同,其效用自异。吾人作事,当向最上处立志,但必以最低处为基础。最低之处,即所谓根本也。国之本何在乎?古语曰‘民为邦本’。故建设必自人民始。”[7]由于“国家之本,在于人民”,故必须唤起民众实现五个统一。

孙中山除了主张“民为邦本”外,还主张“主权在民”。他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之军政府宣言》中明确指出:凡是为国民,都有平等的有序的参与国家政权。大总统由全民公举,议会应该有人民选举的议员产生,然后共同制定中国民国宪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如有破坏中华民国宪法者,人人可株之。并且在试行的过程中还不断地修正,以达到国民的完全理解。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把“主权在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明确了“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3 国家五权分治,人民拥有四权

孙中山初创三民主义之后不久,便对如何将中国改造为一个至完美的国家作了一番深入的研究。孙中山认为,虽然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带有许多流弊,不改不行。他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总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在西方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合称‘五权分立’。”载之宪法后,又称“五权宪法”。

国家五权分治,人民拥有四权。孙中山指出,“今日之中华民国国家,固一民权国也。即为民权国,也就是说是中华民国全体公民治理下的国家。在法律允许下,赋予人民的政治权利有:一、选举权;凡是我中华民国的公民,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人民选举出官吏,担任国家或地方之立法行政权关各事务,此官即为公仆。二、罢官权:人民对于官吏可以选举也可以罢免,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三、创制权:只要符合民意,人民可以创制出法律。这有别于封建礼制下只有皇帝可以议礼。四、复决权: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人民以公意废除,或修改。这不仅是直接民权,也可以称作是民治。”[9]

在《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把立宪国家的政治权力区分为两大部分,即政权和治权。政权为人民所有,分别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权力。治权由政府行使,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权力。有了这九个权,并将它们有机的统一起来,才算是宪政民主真正的实现了。为了进一步说明政权和治权的关系,孙中山还绘制了一个图示来进行论述:[10]

这个图示的精要在于:a.政权在上,治权在下,这说明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可以凭借着政权下属的四种权力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b.治权在下,政权在上。这说明治理国家还得依靠一些专家来组成政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发挥政府的无限威力。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从大处来控制政府。政府听从人民的指挥,从小处来处理国家事务。人民可以控制政府,但不能牵制政府发挥其自身的力量和职能;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才能发挥政府这架“大机器”的威力和作用,人民是政府的原动力和调节。政府是替人民做工的大机器和职能部门。孙中山最后指出:中国一旦拥有了这四权和五权,就能“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11]

3 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价值探析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其民权主义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但在当时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而且即使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从历史上看,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所具有的理论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孙中山是中国,乃至于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民国”,实行直接民权的先驱者。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时,最初只是想仿照美国的模式,在中国建立一个“合众政府”。后来经过孙中山的多番考察和研究,发现西方欧美各国的共和政体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创立民国”。为什么要在中国“创立中华民国”,而不建立“中华共和国”呢?对此,孙中山指出:中华民国的意义不在于中华共和国。至于为何要加民字的含义他指出。西方的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耳。如如想直接民权。必须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这样的前提下,才是真正的民权。才会是一种新型的民权制度,才会超越世界共和国。”[12]

3.2 孙中山是中国,乃至于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学说的创制者。1905年孙中山先后写成了《民报》发刊词、《军政府宣言》与《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第三篇文章,正式提出了三民主义的概念并作了初步的阐述。1921年孙中山对三民主义的理论价值作了界定:“我们(是)抱三民主义的革命党,又与各国的革命党不同。各国革命党只抱一个主义,或者两个主义,尚未没有抱三个主义的。有,就算我们国民党是第一了。”[13]1916年孙中山在讲解《宪法之基础》时,又说“孟德斯鸠提倡三权分立以来,各国以之为宪法基础。予则主张五权分立是也……现我正欲制定宪法,即为乘机采用五权之制。”“且此谓五权者如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固可弗论,其它二种各国所无者,我国昔已有之。其一为御史弹劾,即皇帝亦莫干涉之者。其二为考试,即尽人所尝拜者也,此弹劾权和考试权,实为我国之优点,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本国优点,亦殊不可轻弃……今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故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乃可以与竞争,不致追随人后,庶几民国驾于外国之上也。”[14]孙中山称:这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

3.3 孙中山是中国,乃至于是世界上第一个想用政与治分离,九权立宪来彻底解决民权问题的理论家和探索者。孙中山认为欧美人民争民权,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了,但是得到了多少民权呢?不过是一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流弊。“我们用三民主义来改造中国的民权思想,不是照搬照抄欧美的民权思想。欧美的民权思想只是我们用来创制我们民权主义思想的材料。我们不是邯郸学步,是创新。我们不会步入他们的后尘,我们要用属于自己的民权思想把中国打造成为‘全民政治’的民国,是驾乎欧美之上。”[15]至于如何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民权问题。孙中山认为:一是要把政与治分开,二是要把权与能分开。如果政权和治权可以分开的话,中国必定成为一个新的世界。

从现实来讲,孙中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家,其宪政思想虽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中也有许多有益东西,值得我们好好借鉴,比如:关于人民主权的思想,政府不但要有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而且还要有监察权、考试权,同时每个权力之间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制约的思想;把一个国家的大权,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等思想,对我们今天健全民主选举,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察制度以及权力相互制约等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总之,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在反帝反封建的时代背景下合乎民心,顺势而为。得到了中国人民和知识分子对民权的诉求。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封建帝制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人民及各党各派后来开展民主宪政运动,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提供了重要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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