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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12-21

今日印刷 2020年12期
关键词:化妆品办法定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明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的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内容进行相应修改。③将涉及到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与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修改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相统一。技術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办法》中,具体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④将禁止误导性包装原则规定的条款删除。对误导性包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也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原有条款仅是原则、倡导性的要求,缺少操作性。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相关办法)。作为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其中一套配套管理规定,相关办法更新了对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签设计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比对目前尚在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的相关办法主要在产品命名、成分标注、责任主体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施的规定仅指出产品名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避免明示或暗示医疗效果,且不得使用抽象名称。而在相关办法中,相关规定被细化到“以原料名称或暗示含有某种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种原料的,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原料,原料名称仅作商标名使用”。

成分标注的规定同样被细化,相关办法要求化妆品需要进行全成分标注,其中存在含量超过0.1%(w/w)的成分都需要按照含量高低进行降序排列地标注。而不超过0.1%的成分亦被要求标注,且需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也要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而在目前施行的规定中,对成分标注的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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