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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走向实在: 黑格尔重构权利概念的历史主义内核

2020-12-20包大为

关键词:黑格尔伦理理性

包大为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 310028)

黑格尔政治哲学所展望的现代社会,不仅比同时代建构主义、浪漫主义更为“现代”,而且他的正义图景和实现途径几乎只差一步就跨入了唯物主义、实证主义的领域。劳动、所有权和法律制度在黑格尔的政治伦理中战胜了关于自由、民主、道德的空谈。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政治如何提升至伦理的思考占据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中心议题。如果说马克思抓住了哲学“解释世界”的单一维度在现实矛盾面前的无效性,从而在其意识形态批判中揭示了过去一切哲学在革命实践面前的“无能”,那么黑格尔则是通过对世界历史的辩证再现,揭示了启蒙时代以来法的形式的抽象性。在资本主义时代,卢梭以降的启蒙哲人的法权理想虽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这种进步性更多地表现在私人化的智识层面,既无法直面资本所有权所催生的社会关系的矛盾和不平等,也无法在抽象的政治伦理层面诚实地认识到现实与观念的距离。正如黑格尔在早期手稿《人民宗教与基督教》中所总结,启蒙智者们虽然能够给予义务以清晰的知识,但是却无法赋予人们道德,甚至“在价值上无限地低于内心的善良和纯洁”。(1)[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6: 18.

一、 识别启蒙权利的抽象性

法或权利是启蒙学者用以奠定现代政治理论的核心概念。作为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制度中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得到实现的概念,法权又是用以区别前现代政治并定义正义观念的现实依据。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领域完成了对人的主观能力之可能性的探讨,就开始转入了对权利、道德和伦理的政治哲学的论述。可以明确的是,这一理论转换过程的衔接点是黑格尔对法和权利的再澄清。正是因为黑格尔试图在一个历史主义的框架中批判启蒙以来的抽象法权和形式自由,并通过对理性和意志的辩证阐述来重新定义自由的可能性,这使得黑格尔成为了在保守或激进、专制或自由的双重镜像内的矛盾形象。

《法哲学原理》是后世哲学家和法学家判断黑格尔权利观的核心文本。黑格尔在该文本中的一些观点,诸如“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1.,以及他对压倒特殊性的国家权力优先性的支持,使得黑格尔不仅遭到了来自青年黑格尔派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更遭到了启蒙主义拥护者的攻讦。马克思主义者通常针对其晚年国家哲学的保守性,认为黑格尔从青年时期的自由主义蜕变为晚年反动的立场。伯特兰·罗素和卡尔·波普尔则更多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片段式解读(3)罗素认为黑格尔几乎所有的学说都是错的;叔本华则认为无数年轻的心智被“黑格尔主义的胡说八道损坏了”,黑格尔的哲学充满了“胡乱拼凑无意义的、令人发狂的语词”;波普尔认为黑格尔哲学与“夸夸其谈、令人迷惑的黑话”差不多。参见Russel, B.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M]. London: Allen and Unwin, 2010: 701; Popper, K.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M]. vol.2. London: Rutledge, 1966: 28.,认为黑格尔政治哲学在其身后一百七十多年时间里“并没有什么哲学上的朋友”(4)[英]斯蒂芬·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 自由、真理与历史[M].丁三东,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 2.。在这其中,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的合理性在于,历史唯物主义原本就和黑格尔哲学有着本质冲突,这种冲突催生出扬弃黑格尔哲学的新的哲学方法和领域。通过对黑格尔主义的扬弃,马克思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唯物主义重构开辟了一种“消灭哲学”的新的哲学前提。黑格尔对精神的历史性的推崇在青年时期表现得更为直接。青年黑格尔在1808年10月写给尼塔默尔的信中指出,在改造世界方面,理论远比实践重要,理论倾向于在世界中实现自身。但是到了晚年,这种哲学气质则显得更为隐晦,经历长期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黑格尔已经调和了之前的理论中心主义的方法,转而认为“哲学总是、而且只能是在世界历史的事件之后才登台露面”(5)[美]汤姆·罗克摩尔.黑格尔: 之前和之后[M].柯小刚,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2.。而包含了劳动分工、所有权等“真实性要素”的《法哲学原理》,仍然是黑格尔对客观精神在法律、道德、伦理三个层面具体化的描述,实践层面仍然不过是理论和理念用以实现自身的外在条件。即使是被黑格尔指认为“实践态度”的意志,其实践性也仅停留于与思维的“理论态度”的微妙区分。作为“实践态度”的意志在根本意义上也仍然是“特殊的思维方式”——“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政治历史的发展就是观念的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2.。黑格尔研究法哲学的基本方法因而仍然是从抽象到具体,即从意志开始,经过在形式权利层面的实现,经过道德和伦理生活,达到最具体的形式,从而把形式权利和道德集合在一起。家庭是最自然的和权利最初发展了的形式,经过其外化和具体化,进一步达到市民社会层面,最后达到国家层面。

当然,这种终于理性王国的伦理发展线索,由于和现实中的威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叙事有极大的相似性,遭受了国内外学者年复一年的批判乃至嘲讽。汤姆·布鲁克斯(Thom Brooks)就指出,波普尔等批评者认为黑格尔只重视国家的自由——错误地将个人通过与国家的从属关系所获得的自由视为真正的个人自由,因此最终将黑格尔直接视为极权主义国家的支持者。但是这种指控并没有真正击中黑格尔的文本和意图,包括弗雷德里克·诺伊瑟尔(Frederick Neuhouser)和内森·罗斯(Nathan Ross)等学者已经开始试图澄清这一点。黑格尔之所以并没有对个人主义的自由作出任何理论承诺,是因为这种自由并没有认识到个体行使权利的条件是私有财产和个体间的相互承认。但是有产者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尊重并非是必然,而是需要一定的伦理条件。黑格尔并没有将这种条件直接诉诸霍布斯的利维坦,而是诉诸一种陶冶出公共伦理的社会机制。个体通过在这种机制中的生活,最终被培养出尊重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诉求。(7)Brooks, T.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M]. Hoboken: Wiley-Blackwell, 2012: 147-148.另外,贺麟等20世纪国内学者对黑格尔的批判或许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向后看不向前看的态度”“理论寂静主义”(8)汪行福.个人权利与公共自由的和解: 现代性视域中的黑格尔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1(1): 54-63.并非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关键“症结”,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黑格尔法哲学现实性的体现。正如丁三东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体和国家政治的关系,正是对作为“诸个体相互之间的普遍承认结构”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忠实描述: 独立人格获得承认的个体,已经不再是传统国家或家庭的附庸,而是在需要体系中获得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所处的阶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得到了体现。(9)丁三东.“承认”: 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复兴[J].世界哲学,2007(2): 81-91.

当然,抛开马克思主义者由于理论基质和哲学方法的差异而得出的批判观点,以及那些单纯出于启蒙智识的意识形态立场——哲学语词层面的“自由”“民主”和“权利”而导致的对黑格尔的不满,在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逻辑体系中,其理念所驾驭的历史发展范式中却是近似于唯物主义乃至科学的现实性内容。为了创立一种符合现代科学、经济和未来伦理状况的哲学,黑格尔对现实政治及推动现实政治的启蒙哲学审慎地保持了距离。从海德堡时期到柏林时期,黑格尔始终对现代政治经济的动态——尤其对发生于英国的事件有着特别的兴趣。这不仅体现在黑格尔去世前发表的最后一篇长文的主题是英国选举改革,更体现在他对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詹姆士·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的研究与评注。这使得黑格尔拥有了比他之前的德国启蒙哲学家更为特异的理论气质,在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意识和理论分析的同时,又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对劳动、所有权、权力和法律等要素进行真实的、实践的——而非抽象的、理论的判断。黑格尔既没有脱离启蒙以来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历史性冲动,并且对自由保持了极高的哲学热情,也没有失去哲学应有的审慎,对现实政治和意见始终保持批判的力度。(10)黑格尔认为,从真实性出发,英国议会民主的制度改革的有用性是值得怀疑的。他认为如果没有一场更为深刻的改革来控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恶”,扩大选举权则仍然只是一种象征,因为没有相应的真实的政治权力。参见[美]汤姆·罗克摩尔.黑格尔: 之前和之后[M].柯小刚,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1.黑格尔法哲学不论是最初的理论意图,还是其对于研究方法的限定,都使得黑格尔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有别于现代性政治实践的谦逊。相比自由主义者提取黑格尔历史逻辑中“失去前因后果”的单独环节来开展批判,黑格尔对自由主义、浪漫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批判更显得符合启蒙最初含义的理性。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权利和法有着严格的关于合理性和现实性的界定。黑格尔从来没有表明“所有真实的东西或者实际存在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1)[美]汤姆·罗克摩尔.黑格尔: 之前和之后[M].柯小刚,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5.。典型的启蒙政治哲学之所以在政治实践中极易被转换为鼓动性言辞的权利概念,实际上是由于启蒙智识实现了对宗教意识的颠转。在启蒙的语境下,当自我意识在教化世界中遭遇异己的力量,所诉诸的不再是由神和上帝所维系的绝对无限的彼岸世界,而是在《人权宣言》中得到宣扬的、无条件的形式自由和权利所建构的“纯粹意识或思维这一非现实的世界”(1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9: 80.。在表面上最善于运用“抽象”的哲学概念来说明历史和政治的黑格尔,实际上在法哲学中最严厉地批判了用抽象的权利和自由来建构政治伦理的哲学。权利和法的合理性在于精神不断实现自我的历史运动,是人类的自由意志在自然、社会等客观关系的制约中不断解放自身合理性并创造现实性的历史过程。因此,深受卢梭、康德等启蒙哲人影响的建构主义者们用以指责黑格尔论证普鲁士专制制度“合理性”的论据,却已经在黑格尔法哲学和世界历史的经验层面得到了否定。在近代政治实践中被资产阶级政党写入“宪法”“宣言”的权利与现实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正是启蒙主义的形式主义权利观与客观历史之间矛盾的缩影。抽象的自由和权利观念,一旦击中了彼岸世界的纯粹意识所触动人类生存困境的现实经验,就会成为挣脱合理性之科学性制约的抽象力量,转变为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中的狂热。启蒙意识所建构的抽象权利最为典型地体现于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抽象权利在脱离合理性的历史条件下只能转化为与每个自由意志相对立的制度和暴力,“以战栗、震惊、势不两立,来对抗每个特殊物”,而最初带有小资产者理想的制度建构也在每一种实际制度中“跟平等这一抽象的自我意识背道而驰”(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5.。正如希克斯(Steven Hicks)所认为,黑格尔对现代伦理生活的各种标准和传统的态度,并不像很多启蒙主义的自由主义那样,主张非历史性,主张在文化上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东西。黑格尔的普遍主义的基础是一种综合的文化传统,是一种具有历史情境的自我理解。(14)邱立波.黑格尔与普世秩序[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47.

基于此,正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首先开始于1844至1845年对近现代意识形态和哲学的总清算,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也首先开始于对启蒙意识及其政治哲学的总批判。从18世纪至今,在由资产阶级的革命事件所支撑的现代政治意识形态的神话始终在黑格尔之前和之后不停地滋养着黑格尔所批判的“在国家问题上最自负的新时代哲学”。在黑格尔看来,政治伦理必须具有辩证共存的合理性与现实性。这一方面将肯定现代政治制度实现自由的程度及其历史合理性,另一方面则将要求为自由的进一步实现创造新的现实条件。然而,黑格尔所指出的这种辩证关系却往往被一些启蒙主义“哲学家们”片面地概括为维护现存反动专制的哲学,并且如同讥讽封建贵族那般,将对待历史和政治的科学态度和客观立场转述为大众意见。依赖于抽象权利概念和大众意见的启蒙哲学就如同宗教改革之后的新教,最大程度地迎合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对无限的特殊利益的畅想。孕育了资本主义精神的新的基督教伦理使得每一个有产者在资本、财富和欲望的特殊性中看到了个体与神圣相通的渠道,而孕育了资本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政治哲学和伦理观念则“使高兴发表意见的每一个人,都有权确信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自己制造出这种哲学”。

黑格尔的权利概念在本质上与启蒙精神所坚持的自由理想并不冲突,他只是力图将“自诩自封的哲学”所声称的现实性与合理性脱节的权利概念进行辨识和批判。因为一旦认为哲学和理论脱离了现实性,从而将抽象的权利概念转化为新的教化——启蒙不可置疑的神话,精神和意识就会满足于意志的任性,人们就会认同“真的东西本身是不可能被认识的”,而从个体的“心情、情绪和灵感出发”的“关于伦理的对象、国家、政府和国家制度”的想法则不可避免地被误认为是真理。(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5.这种在纯粹意识层面实现权利概念的合理性,而在现实中却停留于其抽象性的哲学在黑格尔的历史逻辑中如同普鲁士专制制度,虽然并不具有合理性,但是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异化的生存状态之下具有其现实性。黑格尔对这类启蒙政治哲学和抽象政治实践的批判,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也仍然不失其现实性。我们仍然会时常遭遇启蒙之初直至今天的抽象的人道主义的政治伦理学,在“谈论最枯燥乏味、鄙俗不堪的时候,就常用生命和赋予生命等词”。同时,启蒙教化的当代意识形态中也仍然时常以“抽象的公意”来抵制政治理性和历史科学,这些理论在“表示空虚傲慢这种极端自私的时候,最常提起人民这个词”。当然,那些试图将代议制民主和自由市场描述为历史终结的人们,很难避免将权利视为动物性欲望的无限满足,这将导致“保留肆意妄为的那种情感,把法的东西归结为主观信念的那种良心”,并让人们“感觉到作为一种义务和规律形式的法是一种死的、冷冰冰的文字,是一种枷锁”(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7.。

二、 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

黑格尔写作法哲学的理论出发点是通过批判来澄清涉及政治伦理的基本哲学概念,为现代国家、权利和自由寻找哲学的基础,同时为现实国家和权利辨析出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在进入所有权、道德、伦理乃至等级、贫困等具体问题之前,黑格尔对启蒙以来作为形式主义之前提设定的自然法进行了再辨析。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在历史逻辑中对现代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之运用中自然法概念的内涵和局限进行界定,同时在区分中明确黑格尔所要展开论述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权的定义。自然法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历史考察的对象,是由历史和习俗所印证的不可否认的理性观念,但黑格尔同时意识到了自然法在现代的危机,即由于其古老和“脆弱”(现实性的缺乏)而在现代历史中愈发显得模糊和被滥用、误用。因此,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最初出版时有两个书名页就已经暗示了要通过哲学对自然法、国家、权利进行哲学的——准确地说,科学的考察。(17)最初的书名似乎是为了追溯一种古典政治哲学。从“自然法权与国家科学(Staatswissenschaft)纲要”到“法权哲学纲要”在暗示着“自然法权”和国家科学之间的分裂、对立,以及哲学对二者的统一。参见邱立波.黑格尔与普世秩序[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227.

在理论层面,法和权利在西方政治传统中通常被理解为由人之社会本性决定的理性法则,亦即“自然法”(Das Naturrecht)。(18)阎孟伟.黑格尔自由意志思想的政治哲学内涵[J].学习与探索,2011(5): 35-39.自然法是合法性的源头,也是在民主制度中法律之所以能够获得公众“普遍同意”的内在根据。例如在洛克看来,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等权利之所以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就是因为这些权利直接由自然权利所规定。人的“自然自由”则意味着“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其准绳”,而人的“社会自由”则意味着“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19)[英]洛克.政府论[M]下卷.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16.。洛克所说的以自然法为规定性的“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在哲学层面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并没有太多出入,黑格尔也认为权利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其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自由构成权利的实体和规定性。黑格尔所论述的权利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2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0.。这种“第二天性的”自由王国与洛克所论述的“社会自由”之间存在着诸多重叠的共识。但是二种权利观的核心差异在于,洛克在天赋和权利结构的静态模式中论证自然法的合理性,而黑格尔则在历史性中试图描述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获得其定在、形式和最终实现自身的规律。当然,在未经反思的公众意见及其“哲学”中,自然法则更多地被包装为抽象权利和绝对自由用以掩盖其现实性匮乏的语词。这些在一开始就被黑格尔排除出哲学领域的意见,将自然法的理性层面抑制于“自在地自由的意志”之下,这意味着自然法之为理性对象的本质的不在场,剩下的只有“被自然所规定,是冲动、情欲、倾向”(2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23.。更有甚者,以民主制度和抽象权利承诺欲望的无限性,倡导的是如同《国家篇》中埃斯库罗斯所描述的奴隶教育之下的“猪的城邦”(22)[古希腊]柏拉图.国家篇[M].王晓朝,译.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3: 369.。

黑格尔所面对的自然法概念在近代历史中的外化和理论演变已然使得概念本身陷入了一种模糊,甚至危机。正如马勒茨(Donald Maletz)所分析的“自然法权的现代性危机”。一方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层面坚持权利来自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原则,法权的来源和目标应当是历史而非自然。(23)邱立波.黑格尔与普世秩序[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228.另一方面,在19世纪以来的现代教化世界的精神中,却存在着一种显而易见的二元悖论,即受客观法则支配的自然与看似自由的人类的共存。这种二元论使得人们通常认为个人的自由能够独立于各种理性和普遍性标准,自由和权利被允许摆脱理性的标准而对理念和实践进行革新。(24)Taylor, C. Hegel and Modern Society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154-155.自然法权的这一危机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几乎伴随着中世纪以来的世界历史中的人类精神的演变。在神性和宗教法律解释所赋予的确定性被启蒙智识所剥夺,传统自然法就陷入了始终无法摆脱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教化之下形成的新的约定性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在环境压力下“自由发明的东西”(25)邱立波.黑格尔与普世秩序[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233.,却时常处于矛盾和对立关系之中。因此,要为现代伦理找到更为清晰的权利概念的历史基础,基于自然法概念和启蒙的形式权利的“理性自由假设”和人类的“自然存在”就必须被扬弃,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又是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人的“自然”(26)邱立波.黑格尔与普世秩序[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241.。

黑格尔的权利观建立于理性所主导的自由意志。动物性的、奴隶性的权利和正义概念,或是超脱于历史性的抽象正义,都因为现实性的匮乏而被排除在更高的伦理环节之外。一方面,将权利的基础倒退回自然属性的“自然权利”,不仅有悖于现代自然权利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理性教化的功用,更忽略了如同动物性的自然属性及其“权利”是与自然无关的。以欲望为表象的“自然权利”只不过是在鼓动人们“按照本能行事”(2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3.。而在法——不论是自然法还是现代权利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2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5.。主观意识在伦理生活中的客观性和正义性必须建立于扬弃自然属性所驾驭的欲望而上升至社会关系中的理性需求。从权利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世界的发展环节体现的是科学性和客观性,意识只有在否定了纯粹抽象精神(宗教和启蒙)之后才能把握。因此,黑格尔认为存在自然规律和法律这“两种规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作为一种规律是理性和权利概念在现实中的定在形式,但是却不应在政治哲学中将任何一种特定的法律与法本身等同起来。黑格尔在多处指出自然法、“哲学上的法”和实定法之间的辩证关系。首先,“人为性质”使得特定的法律并不具有法的概念所应有的合理性,法律甚至可能是不合法的。(29)黑格尔认为“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自生活于特殊历史环节的人类。在特定的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因为教化世界中的“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法律本身所期许的概念与特殊性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得“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尤其需要辨析的是被各种历史原因左右的实定法。“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例如罗马私法中关于父权、婚姻的内容。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5.其次,实定法和哲学的法、自然法之间又存在着逻辑上的对应关系。诚然,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理念,但是法的概念又存在着其现实化的对象,即在世界历史中不断展开其合理性的、运动的法律。法律是法之概念的实存,与法之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同“肉体与灵魂,有区别而又合一”(30)黑格尔在指出哲学的法的概念与法律之间的“灵肉”比喻的辩证关系之外,还强调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的关系所呈现的内在联系,绝对不能将二者的区别误解为“互相对立、彼此矛盾”,因为“二者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5.。这种辩证关系与科耶夫所主张的在具体历史性的法律和政治事件中分析法权概念的方法是统一的。亦即可以从某种特定的实定法中,将所有宗教的、道德的、政治的等方面的要素排除,将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要素分离出来,甚至可以将其具体内容抽象掉,不考虑作为法权基础的正义理念在适用时所指向的社会相互作用,只考虑理念本身。(31)[法]科耶夫.法权现象学纲要[M].邱立波,译.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51-252.当然,除了对自然法概念的辨析,黑格尔还摒弃了启蒙时期用以论证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假说,尤其对卢梭用以论证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异化)的伪历史线索进行了批判。黑格尔认为近代自然法学说所伸张的那种个人主义,使得人们必然寻求一种卢梭式的“自然状态”的虚构。这种使得自然人先于人的概念性工具,不仅是对法权和国家的单纯否定(因而是非辩证的),更会造成自然性无法在更高的伦理环节被扬弃。

因此,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不仅针对其术语,更针对其理性概念的不足。他展现出了一种法哲学与历史哲学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虽然在康德和费希特哲学中已有展露,但是唯有黑格尔才最终将世界历史的发展视为广义上法的抽象原则的现实化领域,并由此将法的核心要素从自然转向了历史。(32)[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111.

直观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然法”的名称应当放弃,取而代之的是“哲学的法权学说”或“客观精神的学说”(33)郭大为.黑格尔的“第三条道路”——法哲学原理的合理性与现实性[J].世界哲学,2012(5): 68-78.。黑格尔对自然法的不满最终演变成对康德实践理性的扬弃。正如约阿希姆·里德(Joachim Ritter)认为,黑格尔在肯定地扬弃实践理性的同时又吸收了康德关于自由之联系的道德观点。这种吸收带来了对康德道德观的重塑(recasting)。(34)Ritter, J.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M]. translated by Richard Dien Winfield. London: MIT Press,1984: 14.黑格尔不满足于决定自身的、启蒙主义的道德能力,最终发展出了一种主体间性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体只有通过影像其他主体的行为,才能够实现自身的道德,从而证实与自身相关的福利与善。

三、 终结于自由的历史: 权利的实在性根据

长期以来,黑格尔始终被一些批判者指认为“反法律主义者”。因为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法律知识是一种“有限法律的法”——抽象的、形式的或只有权利却没有主体的法。同时,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论述又的确将罗马世界的法律状态(Rechtszustand)描述为冷酷画卷。似乎现实法律所印证的那种法不仅与真正的自由相去甚远,更是人类未来必须予以超越的对象。尤其当黑格尔在法律之外的领域(哲学)设定了《法哲学原理》这一著作的主旨,就更是引起了法学家的质疑。似乎黑格尔既没有完整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尊重现代法律通过革命艰难创立的政治伦理(例如康德哲学中法律对政治的优先性)——而是将形式法隶属于唯一真正持有“具体现实的精神的法”的国家。(35)[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50-51.但事实上黑格尔只是无法接受形式法完全自足的启蒙主义的说辞。

然而,在形式法和自然法构成近现代基本法权制度的情况下,黑格尔的这种理论倾向极易被认为是对古典法律观念的恢复。麦克·福斯特(Michael Foster)就认为,撇开黑格尔最终将伦理自由诉诸城邦的事实,黑格尔和柏拉图都认为决定城邦正义的法律是决定论的——黑格尔所说的逻辑生成的辩证的法律,本质上也是柏拉图主义的。(36)Foster, M. The Political Philosophies of Plato and Hegel [M]. New York: Russell and Russell, 1965: 121.福斯特的这一论断意指某种反柏拉图主义、反黑格尔主义和反威权政治的统一性。柏拉图所说的统治城邦的法(Nomos),在黑格尔法哲学中被精神(Gesetz)或法律概念所替代。(37)Foster, M. The Political Philosophies of Plato and Hegel [M]. New York: Russell and Russell, 1965: 113.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黑格尔唤起的是另一种更具有现代性的古典政治哲学资源。例如阿尔弗雷多·费拉林(Alfredo Ferrain)认为,尽管黑格尔的辩证话语更接近巴门尼德篇、智者篇和斐丽布篇,但是黑格尔对于法律的看法却与亚里士多德几乎是一致的。这不仅表现为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关于柏拉图的评价的肯定,更表现为黑格尔延续了德国哲学的一个传统——最初由菲利普·梅兰希通(Melanchthon Philipp)发展,最终被康德完整表述的看法,即柏拉图追求的是快乐(enthusiast),而亚里士多德从事的是“严肃的工作”(38)Ferrarin, A. Hegel and Aristotle [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2.。这种超越时空的黑格尔与古典的“重叠共识”或许并不能说明黑格尔真正的理论意图。黑格尔所表述的法,也许由于超越个体的理性基础表现出近似神义(dikaiosune)的先验性。但事实上,这种法是与经验密不可分的。黑格尔主义的法,只有通过“理念”下达为一种经验性的“概念”来“实存”时,法才呈现为各种“权利”(39)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4: 334.。

黑格尔识别了启蒙以来关于自由的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特征,试图通过将抽象的自由和权利推入客观化的环节,从而成为实在的自由。在抽象法和主观道德层面,这种客观化是无法被完成的,因为自由被认为是已经得到建构因而是整全的东西,但事实上却并不能在抽象法或道德之外找到确证和绝对的实现形式。因此,只有在伦理的环节才能够真正使得自由的意义从形而上学的建构走向实在的生存境遇。与抽象法和道德环节不同,个体的自由不再是纯然主观的——因而是抽象与绝对的要求,而是“撞见”已然在个体之外实现的自由——因而个体必须将这种客观的自由和世界情势建构为自己的世界。(40)[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61.在抽象法和道德环节个体投射至客观的抽象自由,在伦理环节又回到了个体获得实在和客观自由的努力中,这种努力也许可以被人们误判为黑格尔合理化普鲁士政治现实的诡辩,但事实上却是“为承认而斗争”的另一种表述,即在他者中进行自我建构的运动。通过这个自由的发展线索,形式法或启蒙的权利观念并没有被黑格尔排斥出去,而是连同道德和伦理被纳入到一个逻辑体系的整体之中,都是自由的客观化原则展现自身的一个环节。(41)梁燕晓.马克思误解黑格尔王权理论了吗?——由《法哲学》版本问题所引发的新争论[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7(02): 115-121.

黑格尔用法来指代客观精神,这种指代从表面上看超出了一般法学意义上的内涵,但实际上却与其客观精神学说的制度主义(institutionnalisme)相关。这就意味着《法哲学原理》所还原的抽象法(私法)的秩序也是一种建构性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参与者虽然不能主宰客观的法,但是却能够获得法所赋予的意义(肯定或否定)。(42)[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47.因此,遵循这一主客观否定之否定的自由发展的逻辑,近代自然法学的诸种二元对立被黑格尔所克服。首先是法意味着自由权利和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作为主权者的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自然权利的让渡。这种自然和社会权利的分割,又导向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矛盾。黑格尔认为这种分割完全是哲学上的错误(43)这种“一般所接受的康德定义”,或“卢梭以来特别流行的见解”,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理性对人性的自由的限制,理性无法作为内在的,而是只能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出现。黑格尔认为这种二元结构既缺乏思辨(因而被哲学概念所唾弃),又会在人们头脑和现实中产生一些可怕的幻想。,强行将理性意志从个体意志中派生出来,从而使得普遍的理性只能抽象地作为法的裁决者。同时,黑格尔拒绝了近代以来启蒙哲人用以论证自然法的理论工具,即卢梭尤为倚重的“自然状态”(44)或是被思考或臆想为国家所建构的法权状态的反面,成为对法权状态的否定,或是被认定为一种事实,对伦理生活构成一种暴力侵犯。无论如何都不能获得一种规范性的意义。事实上只是体现了社会政治的现实性的不同特征,只具有描述的意义。参见[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108-109.。其次是康德哲学力图加以区分的任性(willkür)和意志。在黑格尔哲学中,任性成为了意志的一个必然环节。因此,正是通过历史发展线索的伦理概念,自由和理性在主观和客观两端被联系了起来,而不是始终处于对立的张力之中。原先在形而上学结构中被理性所压制的任性,在黑格尔看来完全能够根据客观而实现自我扬弃。因此,黑格尔的法并没有否定自由意志或意志本身,而是通过客观化使得意志的全部内容(包括任性)获得实在的内容。

但是,这并不足以回应萨维尼和波普尔等批判者的“反法律主义”的指控(尽管波普尔的指控更多是一种偏见)。黑格尔以辩证的方式对市民社会和抽象权利的论述,并不总是以其完整的面貌(或环节)被批判者把握。被黑格尔视为自由之历史发展的必然环节的市民社会,至少在三个方面时常被人们误解,并成为黑格尔反法律、反自由和反现代的重要指征。

1. 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成为了黑格尔反现代社会的标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黑格尔却在多处论述了市民社会的缺陷,例如特殊利益对普遍性的损害、财富过于集中和贫困造成的贱民(Pöbels)问题等等。尤其结合黑格尔对现代自然法的批判,市民社会由于被视为“自然状态的残存物”(45)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抽象法,即“精神特殊性的客观法”一方面产生于自然的不平等,更力图将这种不平等提高到社会性层面,例如财富占有、道德教养和技能。但是这种特殊性的法自以为是“普遍物”,却在自身中保持着自然的、任性的特殊性,换句话说,“保持着自然状态的残余”。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211.,更是无法成为自由实现的最终条件。这在自然法学家和国民经济学家看来,既是常识的匮乏(主要来自经验主义者的指控),又是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反动。但在黑格尔的自由发展的历史线索中,作为一个中间环节的市民社会,并不完全只有缺陷的一面。姑且不论黑格尔对亚当·斯密的国民经济学的引用,以及对作为需求体系的市民社会的自由意义的肯定,单就法和自由的实现过程而言,市民社会是不可替代的环节,其缺陷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所实现的法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黑格尔完全认识到了在他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已经成为了人们构想自由和权利的“模板”。在资本主义法权秩序之下,劳动和需求以前所未有的流动性改变着人们的习俗和生存状态。这让人们不得不相信,抽象法的自由尽管遥不可及,但的确成为了市民社会组织原则和价值取向的根本原则。目睹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的黑格尔,自然也认识到作为伦理环节的市民社会实现了家庭所无法企及的历史条件,即通过私人所有权提供了抽象法及其自由得以理解的必要空间。那种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辩证论述片面“截出”一个“反动”的形象,不仅是对文本的不真诚,也是对读者的不真诚。

2. 对国家伦理的抬升成为了黑格尔拥护专制主义和威权政治的标签。很显然,黑格尔并不满足于启蒙以来在纸上得到的自由,更不满足于在哲人思维中得到建构的自由。普鲁士在政治和经济层面的落后的确能够阻碍人们获得最先进市民社会的切身经验(46)青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德国和英法历史发展阶段的对比:“在法国和英国行将完结的事物,在德国现在才刚刚开始……在法国和英国,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或社会对财富的统治;在德国,问题却是国民经济学,或私有财产对国民的统治……那里,正涉及解决问题,这里,才涉及冲突。”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8.,但是却并不妨碍黑格尔较为客观地分析市民社会的抽象自由与真正自由之间的矛盾。毕竟他不仅对马基雅维利以来的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了如指掌,更洞悉了近代资产阶级在形式自由表象下的真实政治经济意图。以自然法权观之,主导市民社会的抽象权利的特殊利益,不仅不会成为自由之敌,甚至会被视为自由的最终条件,以至自由主义者完全满足于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及其社会秩序的现代政治国家,并宣称历史终结于(代议制)民主的元叙事,因为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在二元对立的结构中最少地干预自由的外在条件——私人利益得到最大的发挥。但是黑格尔却成为了继卢梭之后,又一位识别出布尔乔亚或特殊利益的危险性的政治哲人。黑格尔认为抽象法及其自由之所以需要在更高的伦理环节得到升华,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时刻都在危及着普遍物(法)的实现。这种特殊利益之所以不值得自然法来对其进行批判,因为特殊利益、趋利避害和自然法权观念都来自一个源头,即非伦理的自然本性。因此,当卢梭紧紧依靠着“自然状态”假设对布尔乔亚进行道德批判,并力求通过社会的途径来重构一个公共的人格(公民),黑格尔却将希望寄托于伦理的升华。作为更高的伦理环节,理性国家将成为自由最终实现的途径。与卢梭不同,黑格尔的伦理并不是从结构上对市民社会及其抽象法的否定,而是对其历史的辩证发展。他认为作为实体性的法,伦理是人的第二本性,是人及其自由的真正实现,而作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个体私人利益的战场”的市民社会(47)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由于被特殊利益和自然法观念等第一本性束缚了,因而无法产生赋予自由以实在内容的历史条件。当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不能被还原为一种市场的自发秩序,(48)[法]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M].张大卫,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8: 80.能够对市民社会及其抽象法进行升华的国家也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理性国家。这个国家是负责普遍物的政治机构,不会对作为生产、交换和社会互动的社会空间的市民社会越俎代庖。

3. 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成为了黑格尔对资本主义历史现实无知的标签。诚然黑格尔所接触的法学文本是有限的,法哲学所涉及的抽象法也只是私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对现代法律是无知和拒斥的。事实上,早在1795年,黑格尔就已经认识到市民社会及其抽象法对于个人自由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早期手稿中,黑格尔认为抽象法之所以能够带来前所未有的自由,是因为它产生了旨在承认他人权利的义务,这使得市民社会的公正取决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49)[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6: 219-220.同时,他认为关涉每一个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民法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市民社会的法与“宗教上的意见是完全没有关系的”。故而不论公民的信仰是什么,国家都有义务保护他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且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一个公民只有当他侵犯别人的权利时,他才会丧失他作为公民的权利。(50)[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6: 233.在这一早期手稿中,可以大致窥见黑格尔晚期著作所说的理性国家的首要特征是公民国家,即国家的立法者和管理者也不应以宗教信仰的身份出现。(51)[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6: 238.其法律的普遍性之所以是抽象的,是因为其普遍性的条件在于有行为的人或他们的行为是特殊的东西,“就这些行为与普遍、与法律相关联看来,亦即,就它们符合法律或违反法律看来是特殊的”(52)[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6: 354.。

最终,我们不难看到,以经验观之,资本主义现代国家距离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仍有一定的距离,抽象法及其自由的特殊性仍然需要被扬弃,但是以理念观之,理性国家已经在启蒙时代和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历史中得到了呈现。里德的观点也许将黑格尔法哲学与现代政治史勾连了起来,即通过黑格尔的视角,法国大革命率先将政治自由理解为一种正义,从而上升至社会和城邦的目的。通过法国大革命及其历史精神,人类第一次能够试图成为政治秩序中不受限制的主体。(53)Ritter J.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M]. translated by Richard Dien Winfield. London: MIT Press,1984: 52.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及其内在矛盾已经自明地印证了法从抽象走向实在的必然性。也许黑格尔并不会承认某个弥赛亚的时间点将终结非自由和形式自由的历史,但是他却力求通过对历史的哲学再现,让人们看到推动历史前进的永恒理性已经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崭露头脚。毕竟在启蒙意识中,人们很难察觉当前的精神形式中已经包含了那些被异化为“自然状态”或非理性(任性)的历史阶段。过去残缺和抽象的自由,随着理性在现代政治中的逐步呈现,将为过去一切关于法和自由的构想赋予实在的内容,这一历史的完成在现实中是一种潜在的必然性,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则得到了完整的叙述。也正是如此,当代建构性批判理论才成为一种可能。(54)周爱民.从形式人类学到社会有机体——霍耐特批判的社会哲学之解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7(05): 29-38.正如阿尔都塞所说,“在黑格尔的时代,历史已经终结了,因此他的智慧才是可能的。”(55)[法]路易·阿尔都塞.政治与历史: 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 1955—1972年高等师范学校讲义[M].吴子枫,译.西安: 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 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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