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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推广策略的思考

2020-12-18瞿飞

消防界 2020年22期

瞿飞

摘要: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使企业和个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规避或转嫁风险,发生火灾事故后具有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虽然立法层面相继出台推行政策,但其推广实施现状却存在差异化。本文从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及个体层面深刻分析火责险的推行现状和问题,就如何运用统筹经济调控、浮动费率厘定、市场行为博弈、概率模型精算,互约机制创新,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实现供需双方的同步稳增,为建立火责险整体有效实施的格局作综合分析和前瞻探索。

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险;风险转嫁;精算概率统计模型;经济博弈;浮动费率

随着社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经济飞速增长,在全面實施城镇化建设的同时,各种类型的建筑、新兴产业等数目激增,给火灾防控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以现行的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模式以及人员编制数目已完全无法满足现代化消防事业的需求。同时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火灾责任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但其在重大火灾事故面前所起到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却不容小觑。近年,虽然在立法层面上相继出台相关推行政策,以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体投保火责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和阻碍。笔者通过对大量重点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调研,深刻分析了火责险的推行实施现状和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就推行策略作归纳建议。

一  火责险的政策背景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就如何建立完善责任制作出系统、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七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是倡导鼓励和引导。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就顶层设计至落地生根作系统阐述。两办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式跨入全面推行的过渡阶段,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其后期蝴蝶效应不言而喻。在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  火责险推行现状及难点

火责险的推广实施有法可遵循,国家法律层面倡导鼓励和引导。但经查询,北京、深圳等地从立法层面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投保。从综合情况来看,火责险的投保模式主要划分为两种,即自由投保和强制投保,因此各地对火责险的推广范围和效果存在差异化。

(一)政府部门统筹市场经济调控手段不足。虽然两办法相继出台,部分地区从立法层面上实行强制投保模式,但是却在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和降低火灾损失上没有起到预期效果,这与我国单位或个人消防安全和风险转嫁意识淡薄的大环境相匹配,但与新时期城市现代化管理体系和综合治理理念却大相径庭。由于法规和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在推行过程中经济补偿和各方面利益都不能得到保障,政府部门缺乏宏观和微观调控手段,深度限制保险行业对火灾风险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缺乏可行性概率精算统计模型。从技术角度来看,因与消防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保险公司缺少数据技术支撑,导致尽管在立法层面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或个体积极参与投保,保险公司量身定制产品,但是保险公司内部精算师因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加之火灾事故原因和损失统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无法利用现成的概率统计模型进行精准风险评估和损失预测;再者大众对火责险的认知度不够,即使某些地区实行强制投保模式,但是对于保险行业来讲,仍然缺少足够经济利益的激励来推动完成火灾风险评估概率精算模型的出台。综合以上原因,保险机构认为因火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抗力,推行火责险的承保风险巨大,弊端大于利好;而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保险公司往往无力赔付,甚至面临破产的重大风险,从而制约火责险的全面推行实施。保险机构不会主动介入宣传引导,而是所谓的“来者不拒”。

(三)社会单位风险转嫁意识薄弱。企业管理人和个体经营户普遍风险意识较差,仍然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火灾是小概率事件,即使部分意识到火灾事故的严重危害后果,但是也缺乏风险转嫁意识,不会利用现行的火灾保险产品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更有甚者认为消防预算投入是无底洞,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只注重经济利益得失,忽略安全投入,这些都导致火责险的推广实施存在严重的需求不足,自由化市场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反过来对保险行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利益激励,供需双方的积极性都没有得到充分调动。

三  火责险推广策略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层面提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和综合治理能力,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世界格局正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将成为领导世界的第一大经济体,全面踏上飚速发展的道路。然而据统计每年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和隐形损失是巨大的,这迫使我们不得不纵深推进火责险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其风险转嫁和经济调节杠杆的作用,以确保整体经济的稳定。

(一)丰富经济调控手段,调动参保积极性。政府部门应综合采取多种形成的经济调控手段,如资金补贴、税收减免、风险抵押转保及相关惠民政策扶持等方式,强制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责险投保。成都在推广实施火责险的过程中,政府对小型企业每年补贴1500元保金。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程度费用补贴的激励扶持,并通过保监会优化顶层设计,强制量化保险机构每季度火责险参保率,通过宏观政策和微观经济调控的良性互动,助推火责险的全面推行。

(二)同步数据共享渠道,建立精算统计模型。消防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互通和技术支撑互补,将火灾统计数据、社会单位、监督执法、隐患整改、大数据平台信息实现同步共享,加之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激励,势必会带动精算师建立关于火灾风险评估的先进概率精算统计模型,随着历史数据的不断积累和沉淀,利用云计算对火灾损失进行科学的精准预测,量身定制火灾保险产品,制定符合市场的费率厘定,使保险公司所承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从而消除经济损失不可控的顾虑,激发其内在经济利益的原始动力。

(三)依托消防宣传阵地,强化认知引领。保险公司在险种宣传引领上具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但其覆盖面局限,加之火责险属于新生险种,在公众方面权威性和认知度遭受质疑,仅靠保险机构单打独斗,确实是孤掌难鸣。消防部门经过多年的经验沉积,具有独特且覆盖面广泛的宣传引领机制,权威性和认可度毋庸置疑。保险公司可依托现有的消防宣传阵地,建立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派驻工作人员随同消防部门开展宣传“七进”工作,以警示案例、现身说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加大火责险的宣传普及率力度,逐步提升社会单位的认知度和风险转嫁意识,使火责险成本-收益的利好性植根于心。

(四)创新监管互约机制,激发潜在源动力

1.厘定浮动基准费率。火责险最明显的特点是重事前风險防范化解,与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相协同,保险公司依托自身科学风险评估,为降低承保风险,势必会组建内部专业技术队伍,对社会单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复查验收,确定投保费率,继而发放保险证,形成整体闭合。并且任何市场经济行为都存在主体双方的相互博弈,采用厘定浮动费率模式,即:对于发生火灾事故或发现隐患而未整改或信用偏低的社会单位,上调下一年度火灾保险基准费率,以通过市场经济行为博弈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2.立法转嫁处罚。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社会单位未依规履行职责、隐患拖而不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员工宣传培训演练不到位的问题,可通过立法层面将一定比率的处罚转嫁至保险公司,形成捆绑效应,倒逼其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应有的保险监管责任,减轻消防部门的监管压力。

3.建立互动互约机制。消防部门应与保险机构建立互动互约机制,使单位信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息灵活互通,实施全面动态监控,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多方面传导压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格局。在火灾调查中消防部门应邀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火灾损失的统计工作,消除社会单位的骗保和“兜底”意识,真正使火责险的内在督促作用发挥实效。

四  结语

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使企业和个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规避和转嫁风险,发生火灾事故后具有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其推广可以替代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对社会具有政策性人文关怀和公益性保障。本文通过政府、保险公司、企业和个人层面深刻分析火责险的推行现状和问题,以及就如何运用统筹经济调控、浮动费率厘定、市场行为博弈、概率模型精算,互约机制创新,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实现供需双方的同步稳增,为建立火责险整体有效实施的格局作综合分析和前瞻探索。

参考文献:

[1]罗天德.全面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C].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2014.

[2]刘建勇.基于博弈论的火灾保险良性运行机制研究[C].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