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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2020-12-15周梦寒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已经进入到社会大众的视野中,并引起了高度重视。网络虚拟财产兼有财产法属性和身份法属性,其继承问题是我国公民财产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现阶段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学者也对其进行了研究。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继承;法律

一、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背景

随着数字信息和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组成,进而产生了数字遗产这一新兴概念。由于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继承等法律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立法缺失,造成在司法實践中对于何种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以及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等问题做出了不尽相同的司法裁定,标准不一。

二、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及继承的立法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虽然《民法总则》的法律条文中规定民法所保护的客体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在内,但对它的概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阐释,各个学者对其定义也有着不同理解。但毋庸置疑的是,界定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满足其“虚拟性”,即“数字化”和“财产性” 这两个基本属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继承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至今尚未作出修改,其第3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相当于对该条款的扩大解释,因此《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这一兜底条款成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客体的唯一依据,显然不利于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8年,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其第 127 条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式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上议程,但由于其只是一个指引性的条款,过于抽象、笼统,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不足

(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1.继承主体不明。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失。在遗产继承顺位上,《民法总则》没有对继承顺位做出具体规定,在《继承法》中,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殊性质,与普通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否可以用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衡量虚拟财产继承顺序的依据,进行分类化继承有待研究。

2.继承客体的范围缺乏界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对合法私有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对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通过列举式规定了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但由于列举的方式具有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内;《物权法》在第2条中对物的概念进行了限定,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继承法》第3条同样通过采取列举式规定了遗产的继承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对此作出了限制,这一规定使得遗产概念无法适当扩充。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

首先,我国《继承法》在继承的方式上明文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的类型,在理论上讲,这五种遗嘱继承的类型均可以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但在实践中人们还没有形成用设立遗嘱方式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对一般遗产分割的方式有明确规定,当出现多个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时,若协商或约定不成,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补偿等制度又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最后,在继承人对自己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行使权利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进行管理的程序上,也存在程序规则不统一等诸多矛盾。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价值评估存在困难。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在于如何具体的评估出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所体现的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由于网络用户的个体差异性而有所不同,很难形成一个配套的价值评估体系,使得评估工作难以展开,且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多种属性属性的数据信息资源,类型多样化且发展迅速,不同种类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的评估标准也不尽相同。

四、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继承的相关立法。首先,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或者颁布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继承客体范围。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制定《民法典-继承编》正是一个契机,借此机会,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的客体范围,对其所有权产生争议可直接适用《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等条文,适当丰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条文。在原有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的客体范围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同时,可以出台与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和继承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具体细则以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实施。

其次,要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网络实名制,以明确继承主体。基于大多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高,加强国家对网络电信服务运营行业的的监管,应当在立法中明文规定“所有网络账户一律实行网络实名制,统一进行身份实名认证”的条文。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规定。首先,在网络用户死亡之后,具备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先向网络服务运营商提出书面申请,向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提出要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清单。其次,网络服务运营商应当启动对继承人所开具证明的审核程序,对其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可以将死者的账号密码提供给继承人。最后,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需要网络服务运营商及时对账号注册信息进行身份变更登记,防止由于未变更身份信息而产生错误外观对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首先,我国有必要创设专门的第三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与类型多样性,该机构专门负责网络虚拟财产的估值,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机构专业人员按照统一的评估办法进行估值,以保证估值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其次,需要构建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办法。只有专业人员而没有统一的评估办法,同样无法完成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必须由专业的部门牵头制定统一价值评估依据。

五、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方面还很不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上文对当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改善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简介:周梦寒(1998.07),男,山东省滨州市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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