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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探析

2020-12-15张鹏魏晓丽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22期

张鹏 魏晓丽

摘要    本文总结了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两类主要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以及潜在的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介绍了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农产品种植结构,提高本机构的检测能力,全面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以期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产品质检机构;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22-0194-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two main hazard factors of chemical pollution and biological pollution that affe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s well as potential risk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roduced that prefectural-level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agencies should combine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planting structure of the region, improve their detection ability, and fully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tecting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s tongue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industry,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ensur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Key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agency; hazard factor; detection ability

随着我国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发展,农产品已得到了充足供应,供给结构基本平衡,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逐渐取代了农产品产量和种类的供给[1]。我国农兽药使用量位于世界前列,長期食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会引起中毒、慢性病及“三致”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多宝鱼、瘦肉精、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致使消费者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充满了担忧,甚至产生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观念。因此,政府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投入目前问题最突出、最受关注的农兽药残留监管方面。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2017—2019年总体合格率分别为97.8%、97.5%、97.4%,国家市场监管局2017—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均为97.6%,显示出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安全平稳,但仍然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持续关注。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点是化学性污染,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的130项监测项目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违禁药物,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农产品监测项目除了上述类别以外还有重金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定义范围将不断扩大,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作为保证公众舌尖安全的基础性检测机构,应与时俱进提前谋划布局规划,以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针对主要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两类危害因素[2-3]:化学性污染(生产、储运过程中使用农兽药、防腐剂、违禁药物,产地环境的污染等)和生物性污染(致病菌、真菌毒素等),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农产品生产结构、用药习惯和本地区环境状况,有序快速地推进本机构检测能力发展,同时提高对土壤中的残膜、环境中抗生素等潜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检测能力。

1    化学性污染

1.1    日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化学性污染是目前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等相关食品安全限量及配套检测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标准相接轨。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现行系列标准中规定了483种农药7 107项最大残留限量,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有44种;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104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154种豁免制定限量的兽药、9种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兽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了20种食用动物禁止使用的化合物;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系列标准中规定了16种蔬菜和水果防腐剂的最大使用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系列标准中涵盖了铅、镉、汞、砷等12种污染物,其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定包括铅、镉、汞等7种无机污染物,和苯并(a)芘、多氯联苯2种有机污染物。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风险评估体系完善以及评估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发展也将进入新阶段。

1.2    提高检测能力为质量兴农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基本都完成了“双认证”工作,能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配合执法部门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检测能力的不断提升和完善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和保障机构的主要任务。根据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发展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依据上述各类限量标准扩展“双认证”检测项目全覆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食药监督抽查监测项目,更好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服务;二是结合当地种养殖结构及产地环境、储运过程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扩展新项目,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促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和质量发展,提高本地区农产品竞争力。

2    生物性污染

受到財力和资源的限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物性污染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大部分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对微生物和真菌毒素的检测能力较低或不具备。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生物性污染检测能力将成为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的能力。微生物是食源性疾病最大致病因素之一,发展微生物检测能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5种致病菌在11个食品类别中的限量,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配置相关设备,把致病菌等微生物纳入检测能力范围,不具备条件的应通过购买微生物快速检测片等速测方式弥补微生物检测缺陷。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系列标准中规定了6种对公众健康有较大危害的真菌毒素限量及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等6种真菌毒素检验方法中均包含多种测定方法,通用方法为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依靠现有条件尽可能扩展真菌毒素检测能力。

3    潜在风险因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97%以上的高合格率是建立在有限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范围的,应注意对潜在风险因素的安全性评估和监测。农业用地中残膜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具有潜在威胁,地膜中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能够从土壤、水体及农作物中迁移,并能够在农产品中富集进入食物链[4]。规模化养殖的畜禽粪便、丢弃的药物等进入环境的抗生素会对土壤、水体环境产生污染,同时四环素、氟喹诺酮类药物能够在农作物中迁移富集并进一步危害公众健康[5]。其他如包装接触材料的污染、各类化工“三废”的有毒有害物质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面对这些未知检测项目和潜在风险因素,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需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扩展检测范围、类别和对象;借助当前具有的仪器设备或配置高分辨质谱等先进仪器,提高未知物筛选检测能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应急响应能力和未知物安全性评价能力。

4    结语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完成,各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测业务不断扩展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不断提升[6]。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促使生产者向社会和消费者产生了法律性承诺,倒逼生产者加强质量管理和规范,方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运行建设,同时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任务重点也将从固定监测项目的例行监测任务转变为保障人民舌尖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检测。

5    参考文献

[1] 金发忠.基于我国农产品客观特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3):3-11.

[2] 张星联,杨桂玲,陈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6(5):3-7.

[3] 平华,马智宏,王纪华,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5(3):674-680.

[4] 李彬,吴山,梁金明,等.珠江三角洲典型区域农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PAEs)污染分布特征[J].环境科学,2016,37(1):317-324.

[5] 孔维栋,朱永官.抗生素类兽药对植物和土壤微生物的生态毒理学效应研究进展[J].生态毒理学报,2007,2(1):1-9.

[6] 李奔.农产品质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探讨[J].新农民,2019(10):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