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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正当性研究

2020-12-09葛明洋

西部论丛 2020年1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性

葛明洋

摘 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司法实务中,不论是对法院的公正量刑、均衡量刑,还是对司法效率,都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对检察院机关量刑建议的质疑不绝于耳。本文从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两个方面论述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从有关量刑建议的争议性问题入手,分析量刑建议的合理适用问题,虽然实务中仍有相应的问题的存在,但解决量刑建议的正当性问题首当其冲,量刑建议愈加规范,其适用才能愈加完善。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性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与量刑建议的正当性

我国对于量刑建议的探索,始于20世纪末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与试点。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诸多司法解释,标志和量刑规范化改革進入全面施行阶段。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为量刑建议的推广适用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量刑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明确了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可以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可以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更对量刑建议的法律文书量刑建议书的适用情形和载明内容作了说明。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量刑指导原则、量刑的方法及常见的量刑情节的适用,对量刑建议的形成,提供了一份参考。《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确立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了法庭调查量刑事实的顺序。

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吸收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部分成果。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特殊情形除外。也体现出量刑建议的正当合法性。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将量刑建议加入进来。包括量刑建议的审批机制,量刑建议的模式选择,明确定罪和量刑相对分离的庭审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控辩双方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或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是一种对应性的权力或者权利。

综上所述,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对量刑建议的探索,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是量刑的规范,是审判程序更加公正公开的规范,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规范,量刑建议正当性可见一斑。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量刑建议的正当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提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会跟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对比。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符合中国特色,符合刑罚宽严相济政策的,跟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完全相同。比如在2018年修改的刑诉法中,就不曾体现量刑协商的规定了。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的理解上,从先前的法定从宽,到如今的“可以从宽”,也使得认罪认罚的适用更具弹性,更加科学。而认罚的对象是量刑建议,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审查起诉所得出的初步的量刑结果,以供法院参考,重点在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审理阶段。而美国的辩护交易制度,检察官起着主导作用,法官不能参与协商,主要负责司法审查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自愿、是否理智。但无论是法官主导,还是检察官主导,都是对量刑建议正当性的一种肯定。

(二)量刑建议与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效率

从量刑建议与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效率的关系,也可以看出其中鲜明的正当性。量刑建议有助于促进量刑公正,量刑建议促进了控审分离的深化和促进,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指控,从定罪问题延伸至量刑问题,虽然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请求,但也构成对法官定罪量刑的一种有效制约。

另外,量刑建议有助于促进量刑均衡,量刑均衡是刑罚所追求的目标。量刑的关键在于梳理决定定罪量刑的情节,而检察院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必然对量刑情节予以梳理,无疑有助于法官正确的定罪量刑,确保量刑的总体均衡。

其次,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量刑效率。如何量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既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兼顾公正与效率。通过量刑建议,改变以往由法官量刑的局面,由检察官先行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量刑的准确率和司法效率。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初,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均认为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仅供法官量刑时参考,此时量刑建议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官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应当采用,在例外情形中可以不采用,由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超过90%[],表明量刑建议既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也是一种实体性权力。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实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关于量刑建议的选择模式

根据前文的论述,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建议既可以是确定型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是概括型的量刑建议。概括型的量刑建议,只要最后法院的判决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内,即可视为采用,这样一来,也就大大提高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提出确定型的量刑建议,可以为法官提供更为准确的参考,况且,“公诉人和法官一样都是基于事实,寻找法律,适用法律,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同为司法机关都应当具备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能力,对提出确定型的量刑建议更具有可能性,至少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更为准确的辩护思路,保证控辩平等。但结合中国的中庸之道,提供确定型的量刑建议,不宜一味的强调,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性提出确定型的量刑建议和概括型的量刑建议。

(三)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量刑建议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之上,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尤其是经过辩护方的辩护之后,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似乎不可避免。但问题在于当辩护方提出意见,或者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是直接作出公正的判决,还是经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之后,再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有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力,但法律也没有规定,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必经程序。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做法,也可以直接依法做出判决。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鉴于量刑建议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合意,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需要调整时,应尽量闭麦你在量刑建议之外直接作出判决。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量刑建议的正当性毋庸置疑,量刑建议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拓,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有效尝试,二十余年的探索,势必可以探索出类似美国辩护交易制度的完整模式出来。根据最高检最近三年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到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不仅有助于公诉机关全面把握案情,提高公诉质量,也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快速化解,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公正。但对量刑建议本身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提出量刑建议不当现象也很突出,仍需要着力解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程度,减少量刑不均衡现象,加强量刑建议的协商性,提高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的思考[J].人民司法,2020(01):9-14+30.

[2] 潘申明,刘浪,周耀风.量刑建议前沿理论与实战技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9.73.

基金项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校内科研重点项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N2019ZDB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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