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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安全护送义务”

2020-12-08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1期
关键词:酒友权利义务住址

●据报道,广东东莞李某在酒席后开车送醉酒的朋友黄某回家,没成想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今年8月,东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维持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的原判决,赔偿原告7万余元。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引发网友热议。

法律责任划分可以更合理——李某一非酒局组织者,二未饮酒,三没有劝酒,开车送黄某回家仅仅出于好意。由于黄某醉酒后没能说清住址,李某遂将其放在自己所知的原住址附近。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这样做已经“仁至义尽”。“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共識,应得到捍卫。即便护送者该担责,在有关法律责任划分上,也可以更合理些。

“酒友”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法理上通常认为,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况”中,“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正是其一。因此,判决或许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确实是于法有据。

对“酒友”们是份提醒——说到底,“喝酒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聚餐这个活动,并不仅局限在一张餐桌上。这样的案例对“酒友”们也是提醒:多一份谨慎,也就多一份安全,最好别放任醉酒者处在失助状态。(综合《新京报》《南方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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