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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融合

2020-12-07庞琳

时代人物 2020年27期
关键词:加害人受害人纠纷

庞琳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原因形成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聚集地除了适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仲裁、复议、信访、人民调解等法律明文规定或行政文件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外,还存在包括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情况符合近年来被反复提起的“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观点,或者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来就是已经形成的社会现象。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其实是建立在各民族文化、宗教的长期浸染下形成的社会习惯或者说文化符号,其中的部分解决机制与国家的法律相偏离的,这其实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我国文化的多样性,现行法律的建立是在大文化背景下的公序良俗或者说最低的道德底线,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序良俗或者道德水平与大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各民族在时间的长河中自然会形成不同的文化习惯,从而导致超越、偏离甚至抵触国家法预期的群体性诉求①,这种群体性诉求因为基于共同的文化基础,在少数民族地方反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关系。

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有宗教信仰,这些宗教教义都是以和平、行善等为宗旨,受同种宗教教义的影响,如双方当事人发生刑事案件,是非常容易达成和解协议的。即使没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因为生活在同一地区,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会形成盘错交织的血缘关系,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相互熟悉。当这些人群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可能并不是寻求法律救济,而是寻找大家长调解,因为一旦司法程序介入,将影响双方继续在同一社会环境下生活,影响社群的团结和紧密。并且加害人一方因所处社会环境的相对固定性,如果不能受到受害人的谅解将受到巨大的族群压力,即使其通过司法程序被依法宣判,服刑期滿后也不再有机会融入原本的社会环境,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加大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受害人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原谅加害人,一方面通过协议对自己的精神和物质获得了补偿,另一方面加害人因为受到被害人的谅解,族群的重新接纳程度将更高,加害人更容易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这样的解决方式,降低了双方当时人的负面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可以修复社会关系,增加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少数民族地区,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并不是追求绝对的正义价值,而是将突发的社会秩序快速恢复到正常有序的状态,因此如何快速的解决纠纷、快速的恢复和平的社会关系,是解决纠纷的重点。刑事案件的解决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其程序需要履行的时间通常较长,而且必然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但少数民族的解决机制通常非常高效,如果存在大家长式的人物或者双方共同相熟的中间人,通常短时间内就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人力、国家的财力支持,在司法环节除了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外,资源调配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就导致一些特别轻微或者相对轻微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使用了同样的司法资源,这其实是浪费了我国相对紧缺的司法资源。加害人与受害人能达城和解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对犯罪事实认知能够达成一致,这一过程首先就让受害人从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抚慰,加害人对受害人不论是精神还是物质上的赔偿力度,也必然达到了受害人的心理预期,计算了加害人的赔偿能够抚慰其不论心理还是身体的伤害程度,达到了其内心的正义标准。这一过程将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司法裁判的上诉、申诉等情况的发生。节省了受害人的时间、精力、财力的消耗,对于身体受到创伤的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补偿也有利于其得到更好的救治。

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往往会受到刑事和解制度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限制在两种特别轻微的范围内,但其实这个范围相较于少数民族地区在习惯法当中的和解范围是被缩小的,例如故意杀人案件或者其他刑事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或者重伤中在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和解。但是这并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对于受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而言,如愿意接受和解,很大原因在于加害人愿意向其支付赔偿金,并且金额能够满足受害人或者家属的心理期待,有利受害人的康复及其家属的抚养、赡养问题。但在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不代表加害人不会遭受法律的制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量刑,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悖。

①蒋鸣湄,民族法学研究对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启示,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总第2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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