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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0-12-07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
关键词:规制法律校园

蒋 凌

(江南大学 江苏省无锡市 214122)

过去一年里,校园欺凌无疑是社会热点。从电影《少年的你》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11月5日设为首个反对校园暴力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国际日,校园欺凌为各界关注着,心理学界、教育学界、社会学界以及法学界等纷纷开展研究,以期能够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遏制其发生。而法律制度由于具有权威性,在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国目前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现有的校园欺凌法律定义比较概括,不够明确,具体启动程序和处置程序也未做明确规定,当遇到学生欺凌事件时,容易出现性质认知分歧,学生家长认为属于校园欺凌,而学校认为仅是孩子间打闹的正常行为,最终口头教育下解决问题。这将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影响学生学习,同时也难以纠正欺凌者的行为偏差。

校园欺凌行为概述

校园欺凌的概念。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至关重要。有些学者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做了细致区分,认为校园暴力属于校园欺凌的上位概念,有些学者则将二者混同,导致在研究上出现重复研究,成果分散的现象。何为校园欺凌,弄清楚这个问题是防治校园欺凌基础。校园欺凌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挪威学者丹·奥维斯首先开始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其指出校园欺凌是一名学生反复持续地暴露在另一名或多名学生的负面行为之中,在肉体或精神上备感痛苦或不适的行为。2020年10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体现出国家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决心。该修订案指出学生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施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相比之前国务院等出台的指导性文件,该修订案的通过意味着校园欺凌获得了更高法律层次的约束,但该定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虽然界定了何为校园欺凌,但认定标准依旧模糊,如“蓄意”“恶意”如何认定?“造成另一方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这些后果的标准又是如何?何种伤害才能够达到校园欺凌程度?一些列问题都需要在相关法律中继续明确。

校园欺凌的特征。校园欺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多数场合其表现为群体性行为,参与者恃强凌弱,被欺凌者忍气吞声,旁观者的存在,使得社会责任被分散,长此以往,旁观者渐渐转变为“看戏”心态,无形中推动着欺凌行为的发展,增加欺凌者“耀武扬威”的底气。深入分析校园欺凌行为的本质特征,其多发于中小学,在实施范围上具特定性;被欺凌对象常常集中于特定人,在频率上具反复性;欺凌场所一般为师生难发现的地方,在地点上具隐蔽性;加之被欺凌者处于青春期,心智不够成熟,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告知老师家长,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缺乏及时的外力干预,像慢性病一样,蚕食着被欺凌者的心灵,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与此同时,欺凌者由于未得到及时的行为矫治,在成长过程中更容易实施违法行为,出现社会退缩。因此,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需要考虑到其特征,除了需要关注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外,还需要关注旁观者。一方面,旁观者可能会因为目睹校园欺凌而变得消极畏惧,担心自己成为被欺凌对象。另一方面,旁观者也有可能因此模仿,或加入欺凌者行列,或变成另一个独立的欺凌者群体,成为潜在的校园欺凌者。

校园欺凌的类型。学术界对校园欺凌类型的划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些从行为表现方式,有些从实施类型,有些则从行为复杂情况和恶性程度来进行划分。认定校园欺凌类型对后续法律规制具有基础性意义。我认为,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校园欺凌更利于针对性规制。校园欺凌从宏观角度看,可以分为传统校园欺凌和新型网络欺凌,传统欺凌又可进一步分为言语欺凌、肢体欺凌和关系欺凌等。从欺凌程度看,可分为轻微攻击行为、单纯性欺凌和非行性欺凌。轻微型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语言欺凌,如辱骂、嘲笑他人,给予被欺凌者人格侮辱,一般发生在同学间闹矛盾时。单纯性欺凌不像轻微攻击行为事出有因,可能仅因为当事人嫉妒等就会将他人作为发泄对象。非行性欺凌则是一种较严重的欺凌行为,上升为肢体欺凌、损害他人私有财产、在社交网络或公共场合诽谤侮辱他人。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社交低龄化,网络成了欺凌高发场所,其带来的精神危害不容小觑,应予以重视。

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尚无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够系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又不够细致,相关规定多以预防措施为主,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很多校园欺凌事件最终以学校协调下的双方和解告终。对于性质轻微的校园欺凌事件,或许还能起到警示作用,但对于性质较恶劣的欺凌事件,仅靠学校的教育,尚不能施以惩戒。一方面,这无法使欺凌者、潜在欺凌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改过自新;另一方面,若刨去“校园欺凌”外衣,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很多此类案件由于无充分的法律依据,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加之法官秉承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而出现免于刑事处罚的现象。可见,校园欺凌立法缺失使有效、有序、有据规制校园欺凌并不容易。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处置方式规定的比较抽象,其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本身权益保护,而遇到校园欺凌事件时,现有法律规定难以支撑实践。纵观美国新泽西州或纽约市有关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其从启动程序、处置程序、应对措施等各方面均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校长、教师的义务,详细规定了处置程序,并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监督和民主的保障。对于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事件,欺凌者会依据年龄和行为严重程度受到对应的教育处分,被欺凌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帮助。而这些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类似的身影。据调查,约40% 的人将校园欺凌现象频发归因于法律缺位,认为很多校园欺凌事件由于发生在中小学,虽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成年人身份使得最终寻求教育规戒来解决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在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时心理上肆无忌惮,行为上屡教不改。如此一来,立法缺失为校园欺凌行为提供了法律可容纳的空间。

处置标准不一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是我国司法体制秉承着的原则,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亦深入执法者心。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网络普及化以及电子产品使用者低龄化,使得相较过去,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大量外部信息,心智成熟的更快。法律往往滞留于实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一些性质恶劣但施害者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拦在刑法框架外——不满十四周岁无需负刑事责任,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较恶劣欺凌行为,许多司法机关往往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我国故意伤害罪需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这间接导致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在实施恶性欺凌行为后,无法受到相应惩处。换句话说,脱离法律规制后,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标准掺杂主观性,虽最终通过内部调解解决了问题,但这种处理方式未形成统一标准,仅短暂地解决了个案,并不能对潜在欺凌者形成恒久约束。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关校园欺凌的专题报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显示,以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校园欺凌案件占比逐年下降。然而,需注意是,有超80%的涉抢劫罪校园欺凌案件主体为未成年人。这表明,当校园欺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部分行为性质已很严重,对被欺凌者而言,身心危害极大,对校园及社会来说,影响恶劣。此外,还需注意能步入司法程序的占少数,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校园欺凌事件需引起关注。虽然作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占比下降,但那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被教育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等大而化之的欺凌事件,需辩证看待。一方面,以教育感化,积极帮助欺凌行为实施者改过自新,具良好作用,但对于部分行为人来说,这种“宽容”反成了“纵容”,未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威慑力。也正因此,统一的处置标准不可或缺。进入司法程序与否,达到责任年龄与否,校园欺凌行为能得到可预测、可评价、具有普适性但又不乏灵活性的法律规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已犯者不敢再犯,欲犯者不能犯,未犯者不想犯才是最重要的。

缺乏配套措施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其中就学生欺凌问题作出了规定。其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对教师该如何处理、有何种义务等标准皆未细化,实施程序也未作具体规定。这将会导致该条规定出现“理论”与“实践”脱钩情况。此外,我国在校园欺凌事件上的定责、补偿等方面亦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这就造成部分校园欺凌事件在处理上难以保障公平公正。换句话说,校园欺凌现象的频发不仅仅在于防控不力,同样也归因于欺凌行为发生后定责、补偿、事后处理机制等配套措施的缺位。

而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先进国家,由于对校园欺凌研究起步早,积累了大量的理论经验和方法启示,在专项立法中,对配套相关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读日本《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其不仅规定了校园欺凌防治基本方针,基本的实施对策,还对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专章规定了重大事态的应对。将校园欺凌全过程纳入法律规制中,保证每个环节都有相应地应对措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体系。

完善校园欺凌法律规制

校园欺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其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未能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另一方面,它伤害了青少年人格尊严,影响学生身心发展。将校园欺凌行为视作学生间的不懂事属实不妥,应严肃看待。

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完善相关立法

由于我国反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存有漏洞,需要补充完善相关立法,以其在实践中,能够精准定性校园欺凌事件。国际上目前有两种主要立法模式,一种是专项立法,一种是修改已有法律,增加相关内容。前者如日本在2013年6月制定的《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后者如我国台湾省在“教育法”中加入反校园欺凌规定。从实践来看,两种模式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对校园欺凌皆发挥了抑制作用。考虑到制定专项立法是一个庞杂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孵化出反校园欺凌立法,且由于现有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部门法、行政规定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结合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校园欺凌内容的立法举措,以及当下校园欺凌频发的实际,防治校园欺凌刻不容缓,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规定反校园欺凌内容更加合适,待时机成熟再慢慢制定专项立法。

明确立法模式后,如何界定欺凌范围是规制校园欺凌行为的难点之一,规定过窄或过宽均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前述有提及校园欺凌行为可分为轻微攻击行为、单纯性欺凌以及非行性欺凌三种类型。第三种欺凌由于性质非常严重,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司法往往会介入,而轻微攻击行为和单纯欺凌行为由于易与普通矛盾行为混淆,常难以准确区分,若“一刀切”势必矫枉过正。根据矛盾特殊性原理,在完善相关立法时,立法者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世界的人际关系规则,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欺凌者权益,找到平衡点。根据青少年发展特性,类型化列举校园欺凌,以身体年龄和心理年龄作为标准,规定何年龄段实施何种行为可界定为校园欺凌行为。这样既可保留类型化列举的开放性,又可避免司法过度介入而剥夺青少年成长机会。既可以有效识别校园欺凌行为,又可以避免不应有力量的介入,导致轻者重责、重者轻责。

线上线下联动,统一处置标准

防治校园欺凌是一个系统化过程,涉及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程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效力层次不同,因此在完善校园欺凌相关立法过程中,需全面考虑,衔接好上位法和下位法,基本法与特殊法,形成明确统一的处置标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校顺应大环境,让法治步入校园,不仅可以有效规制欺凌行为,还可以在青少年心中撒下法治种子。例如,学习西方国家设立校园欺凌网站,普及校园欺凌知识和违法性,依据我国社情,开发学生自主反馈平台。由于孩子年龄较小,对行为性质认识不够,有时遭遇校园欺凌又不敢告诉父母。因此,鼓励学生自己在校园欺凌识别平台中,描述自己的遭遇,系统帮忙识别是否是校园欺凌,若是,及时安抚学生情绪,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立即跟进核实情况,若情况属实,告知学校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被欺凌者用法律利剑维护自身权益,既可避免隐忍而助长欺凌者嚣张气焰,又可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那些潜在欺凌者由于敬畏法律,害怕受到惩处,一定程度上也会约束自我。可以说,统一的处置标准能够使学生心中有数。而制定其需从校园欺凌成因入手。虽然校园欺凌发生在学生之间,学校难辞其咎,但运用社会学分析校园欺凌现象,会发现孩子的家庭教育、成长环境以及自身性格也是校园欺凌的诱因。因此若想有效解决这类事件,在制定处置标准时,需要明确个人、家庭以及学校责任,明晰家庭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权利与义务,将更多主体纳入这一过程,形成多方合力,使校园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律手段对接。

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校园欺凌非一蹴而就,在强化法律直接规制措施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明确校园欺凌防控措施,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构建事后处置机制。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并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其未考虑到部分学校不具备建立防控制度的条件,如偏远山区学校、农村乡镇学校。一方面,学校职员配置可能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学校缺乏这方面专业人员的指导。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校园欺凌防控措施,规定中小学制定何种潜在威胁、危机准备和干预程序,有效识别校园欺凌的初期预警标志,根据学校情况选择建立校园警察制度或是校园欺凌处理站。

此外,建立协同治理机制也是必要的。在规制校园欺凌的过程中,定责、补偿评定需要得到公平保障,必须联合相关部门,从不同层面进行协同合作。通过立法手段形成以学校为核心,家庭、社会、政府为保障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当发生校园欺凌行为时,对于后果较严重的事件,学校做到不隐瞒,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同时建立校园心理干预机制,对被欺凌者进行心理疏导;将定责交予公正的第三方,再根据被欺凌者身体和精神伤害评定出补偿范围。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出手,定期进入校园作反校园欺凌宣讲活动。

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事后处置也至关重要。建立事后处置机制,对未定性为犯罪的欺凌者进行一个月的行为观察,若期限内再犯,增加一倍观察期,在增加的观察期内再犯,轻则负责一个月校园片区值日,重则据程度处以相应时间停课。与此同时,对欺凌者亦进行心理咨询,不将其放弃,帮助其恢复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避免日后重犯。

校园欺凌是社会之痛、教育之殇,是世界性难题,普遍存在于大多数国家,隐含着人性、社会问题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促进少年儿童事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打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6月1日的文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意义何在?佟丽华这样解读》]。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与暴力的指导意见》,但由于它们是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和可操作性,校园欺凌现象仅得到了短期遏制。因而,从更高的法律层次来规制校园欺凌不失为一条好的路径。在界定上,细致化标准,避免家校观点分歧;在处置标准上形成统一,避免学生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丧失信心;在配套措施上,预防、处置、事后控制一体化,使校园欺凌的每个环节都纳入监控之中,还校园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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