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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伦理本位特征研究

2020-12-07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
关键词:伦理传统文化

孟 杰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天津 300387)

中国传统社会与中国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跨度,一般指从春秋战国时期至鸦片战争发生前的这一历史时期。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发展未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鉴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文化趋向成熟的奠基阶段,文化体系、社会结构尚未成形,本文把中国传统社会的时间跨度限定在秦朝至鸦片战争前。

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定位是学界较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历史教材通常把秦朝至清朝这段历史时期定性为封建社会;有的学者认为中西方文化发展遵循相同的路径,中国传统社会属于未经产业革命的农业社会;中国近代著名思想家严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介于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

梁漱溟认为造成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界定困境的是学者们陷入了“阶梯观”(独系演进论)的陷阱,独系演进论认为“文化演进各处都遵循着一条路线,其表现之不同等,便是代表此一条路线的各阶段”[1]。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不同文化发展路径的特殊性,不同文化并非完全按照一个模式发展,虽然不同文化在产生与发展的早期阶段呈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后来的发展路径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梁漱溟在其著作《中国文化要义》中将中国传统社会定性为“伦理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1]。

中国文化的发展路径具有显著的独特性。中国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与文化传承,中国文化具有强大的同化力,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建立在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人权利观念不受重视的社会结构上;同时,中国文化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几乎陷于停滞,早期的科学技术没有转化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变革社会结构的工业技术。中西方文化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发展径路经,主要在于宗教信仰的差异。早期中国社会的宗教仪式主要表现为祭天祭祖,后来经过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改造,宗教依附于政治,中国传统社会转向伦理本位,关注现实生活和人伦,强调和而不同,缺乏集体生活;而在西方中古社会,精神世界长期被宗教垄断,尤其是基督教有着严密的教会组织纪律、强烈的排外意识,导致了西方人较早适应了集团生活,喜好团体之间的斗争。“西洋自有基督教以后,总是过着集团而斗争的生活……中国自受周孔教化以后,大体过着散漫而和平的生活”[1]。

以伦理组织社会

经过儒家学派改造的传统社会,由家庭本位的宗法社会进化为伦理本位的伦理社会。如何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一直是困扰西方社会的难题,西方社会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采用的简单的二元论,要么把个人置于社会之上,发展出个人本位的文化,这一派以近代英美国家为代表;要么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发展出社会本位的文化,这一派以一战后的苏联为代表。而中国传统社会另辟蹊径,注重调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个人与社会相互尊重的和谐互动。“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1]伦理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扩大化,以家庭关系为模型,以个人为中心,把处理家庭成员内部关系的原则推广到处理与自己发生诸多社会关系的相关社会成员身上:在社会层面,家庭内部的父慈子孝、兄仁弟悌推广到邻里、朋友、师徒、东伙相互扶持、以礼相待,使社会关系具有浓厚的亲情色彩;在国家层面,君臣、君民、官民关系的“忠”是家庭关系的“孝”的延伸,“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被视为君父与子民的关系,民众必须像孝敬、服从家长一样对待君父”,伦理关系塑造了忠孝一体的社会结构。[2]

与西方团体生活注重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中国社会只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的义务关系,处理这种义务关系的核心原则是“尊重对方”“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1],幼者、地位低者要像尊重父亲一样尊重长者、地位高者,长者、地位高者要像父亲一样爱护幼者、地位低者。由此,中国社会习惯把“老师”称为“师父”,把地方官员成为“父母官”。这种双向义务关系的维系主要是靠双方的道德自律实现的。

中国伦理社会中的成员从“己”出发,依据他人与自己关系的亲疏厚薄程度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伦理社会是利己的个人主义社会,因为这种社会是公私不分的,“己”与“群”的界限是模糊的,“群”在理想状态中被扩大到与自己发生种种关系的所有社会成员。

中国伦理社会具有“甚大伸缩力”[1]。伦理社会实行“共财”“通财”制度,互相帮持,关注处境较差的社会成员,宗族内部通过“义学”“义庄”等共有财产救济需要经济援助的成员;有时候,这种共有财产还会用于救济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暂时或者长期迁移到本地的外来人员。中国伦理社会的成员身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地缘上的亲疏关系也成为区分社会成员身份的一个标准。但是,这种地缘关系带来的便利是不稳定的。费孝通认为外来者很难融入当地,因为融入伦理社会需要土地权,而外来者一般无法获得土地,土地的买卖需要得到“氏族的同意”[3]。此外,即使是同一家族内的亲属在承担相互救济的义务时也并不总是慷慨的,社会关系的稳定需要双方积极承担义务而不是只从对方对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中占便宜,伦理社会成员的团结“依赖于各分子见都互相拖欠着未了的人情……如果是一面倒,社会关系也就要吃不消”[3]。梁漱溟只是看到了伦理社会对弱势成员的救济功能,没有看到这种功能的存续的不稳定性,而费孝通具体分析了这种功能失灵的原因,对梁漱溟的思想做出了有益补充。

道德与礼俗

中国伦理社会缺乏阶级统治,皇权对地方尤其是县以下的行政单位的影响十分微弱,传统中国不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中国文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同化性,中国伦理社会的统一不同于西方集体生活基础上的政治统一,而是文化的统一,文化统一是通过周孔教化实现的。

周孔教化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周公以及周公之前的风俗习惯,中国祭天祭祖的传统是从这一部分传承下来的;另一部分是孔子以及后来的的儒家道德学说。后一部分对中国文化的影响远远超过前一部分,中国伦理社会的道德学说的重点是孔子创立的儒家道德学说。

在中国传统社会,祭天祭祖的风俗是实用性的,对神的尊重出于心理上的安慰的需要,中国没有正统的宗教组织。自孔子以后,中国之所以走上道德代替宗教之路,是由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劝善抑恶,使人向往成为圣贤。中国人常说“读书明理”“理”更多指向理性而非理智。理性含有价值判断的意涵,是指“无所私的感情”“求正确之心”“平静通达的心理”“清明安和之心”。理智是指追求知识的本能。中国人对理性的追求导致了传统社会盛产伦理教化学说而没有产生科学意义的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这也成为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在学生与文化上落后于西方的依据。但是,这些学者没有看到中国文化在对人伦的研究上很早领先于西方,西方自近代以来“学术发达,而人祸弥以严重之今日,西方人已渐悟其一向皆务为物的研究,而太忽略于人”[1]。

儒家教化强调个人自律与反省,主张批判地继承往圣先哲的思想,这一思想显示出我国传统社会宝贵的思辨精神;不过,这种精神没有得到充分发扬,很大程度上被几乎陷于停滞的文化体制和社会结构所束缚。

完全依靠道德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理性的开启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理性尚未得到完全启发的个体即便知道某种行为违背自身坚持的道德准则也不能自觉约束自身的言行;因此,儒家学派将“礼俗”引入教化体系,对如何处理社会关系进行了更明确的规范与监督。礼俗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维持礼俗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的经验,世代相传,中国人的守旧就是从这里产生的[3]。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十分稳定,人口流动性很小,王朝更替没有导致社会变迁。“传统”之所以有效并累世累代传承下来,正是因为不同世代的人面临相同问题,一个人在出生后遇到的问题在他出生前就有了他的祖先早就为他准备好的固定的处理方案。

梁漱溟认为礼俗使中国伦理社会“富于平等气息和亲切意味”,礼俗随着人的理性的开启而变化,“其能行之如此久远者,盖自有其根据与人心,非任何一种势力所能维持”[1],人服礼是主动的。中国伦理社会最能体现上述特征的体制是用人机制。历代皇帝为了找到贤良为自己分担处理政务,先后采用了多种选人用人机制,从“举孝廉”到后来的“征辟”、九品中正制度,再到科举考试制度,注重人的品行和学识,但这些制度在实施中由于利益固化而偏离原来的目的。最典型的是九品中正制度导致的种族门第观念,世家大族“在社会上俨然一高贵阶级,而不免于权势结托不分”,九品中正制度“意在破除阶级者,而卒演出阶级来”[1]。中国伦理社会缺乏团体生活导致历代皇帝与官员没有阶级意识,但是旨在选拔贤良的体制在实施中走上制定者初衷的轨道。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是靠礼俗而非法律维持的,这也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不重法治的特征。中国传统社会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法律主要是刑律,而缺乏规范个人之间经济社会关系的民法。传统社会的法律是遵循礼俗制定的,法律是礼俗的外化,体现了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相融合的特征,“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特别是法律从实质上是对道德的贯彻和体现,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障”[4],法律只是实施道德教化的工具,道德教化是“体”,法律制约是“用”。中国人法律观念淡薄是同其缺乏团体生活紧密联系的,缺乏团体生活进导致中国人缺乏“公德”。儒家学派一向主张统治者要多实行“礼治”和“德治”,告诫统治者少用“法治”,统治者频繁地运用法治这种手段就会被处于没有权力的“民”视为“暴君”,进而形成了传统社会反对暴政、向往明君贤臣治天下的民本思想。

传统社会的政治生活具有消极无为的特征,掌握权力的“官府”恪守“无为”的原则,很少干预百姓之间的恩怨纠纷,“老百姓与官府之间的交涉,亦只有纳粮、诉讼两端……不论民刑事件,通常多半是民间自了”[1],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遇到私了不成的求助“调解”。调解在传统社会被称为“评理”,一般是乡绅先对发生争端的双方进行一顿严厉的批评,在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乡绅促使双方和解。任何一方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服可以到官府起诉,官员通常不问缘由,先用“打大板”的方式教训双方,再问是非曲直,最终还是使双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时候还要根据事情的发生原因和严重程度惩罚双方或一方的父亲或者老师,这种“连坐”制是由于发生纠纷的一方或者双方“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事情的发生从侧面显示出当事人的父亲或老师对他的“教化不够”[3]。

地方自治

中国伦理社会是一个国家政权涣散的农业社会,皇权对社会的控制有限,皇权只在建立新王朝、修建水利工程等重大事件中有效动员社会力量,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要是通过地方自治实现的。所谓的地方自治包括以下方面:职业分途、乡自治与软弱的官治。

职业分途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国缺乏阶级,没有产业革命,生产活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家庭或者家族内部,遗产均分的传统强化了对家族成员职业选择的束缚。传统社会的核心——基层社会是一种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土地是乡土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作为遗产继承物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将家族成员束缚在世代耕耘的土地和祖先长久居住的村落里;历代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限制了社会成员对不同职业的自主选择。行会是职业分途的重要载体,行会多称为“帮”“行”“会馆”,集团生活的缺乏使中国人缺乏西方中古社会行会所培养的公民的组织能力、纪律观念、法治意识以及为了本集团的公共利益与其他集团斗争的行业垄断精神。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会是依靠和谐的师徒东伙关系维持的,师徒东伙之间十分熟悉,朝夕相处,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师友或朋友,师徒东伙“为伦理之相依……从待人厚薄、工作勤惰上,彼此深相结纳”[1],区别于西方行会中严格的统治与服从关系。

“乡自治即族自治,依人而不依地”,是一种由血缘关系维系的氏族治理模式。梁漱溟认为乡自治培养了中国人的政治能力和民主意识,但是这种民主意识不同于西方集团生活所塑造的“开会商议,取决多数……尊重个人自由”的民主精神[1]。费孝通将这种族自治称为“长老统治”,长老统治是一种寓政治于教化的治理方式,运用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帮助新社会成员传承既有文化、完成政治社会化的“教化权力”,是一种“既非民主又异于不民主的专制”[3]。一方面,乡自治存在于社会成员的生活和教育中,新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接受长者传授给自己的经验和文化;另一方面,乡自治还是处理氏族成员内部纠纷的常规方式。氏族成员遇到两人无法解决的纠纷,可以到长老会议上说理,长老会议会邀请保长、有功名的读书人和乡绅参加,参加长老会议的当事人就两人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长老认为发言者所说内容不当时可以呵斥发言者;长老会议还设有常设机构,长老会议及其常设机构具有枪弹保管权、减租权等权力,这种体制导致乡自治与地方官治的权力产生了重叠,也使地方官员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虚设的职位,地方官员除了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收取粮税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量很弱,地方官员的权力在地方政治生活中大体上是一种“消极无为”的权力[1]。

士人的调适作用

士人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的特殊的群体。士人不是一个行动一致、具有严密组织的集团,他们是散漫的读书人,他们没有由于政见或利益关系一致形成关系紧密的阶级。士人在传统社会中起到了沟通上下、监督政治权力、对社会成员进行政治道德教化的作用。

士人多数出身卑微,他们或是因其品行和学识举荐而被官员举荐而成为地方官员,或是通过科举考试成为地方与中央官员,或是科举落第后生活在基层社会的读书人。士人的“宗族亲戚邻里乡党朋友相交,仍不外士、农、工、商之四民。从生活上之相依共处……在心里观念上实际利害上相近”[1],士人的出身与使他们了解百姓疾苦,这就使士人成为民意的最适当的传递者。有幸为官的士人将民意传达给皇帝或者各级官员,在施政过程中向基层传达政令,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掌握政治权力的皇帝、官元与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之间的隔阂;此外,没有考取功名的士人在基层社会承担起教书育人的责任,成为伦理社会道德教化的中流砥柱。

纵观整个传统社会,士人是最有资格成为“理性”的代表的社会力量。这不仅与他们学识渊博有关,与他们沟通上下、代表和传达民意有关,还与他们最具有冷静分析社会问题并对社会建设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关。当然,圉于封闭而稳定的社会结构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束缚,士人很难突破明君辅佐贤臣的治理模式。但是,士人确实对各级官员乃至皇权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历史上的刺史、州牧、典签、监察御史、通判等官员对地方官员都发挥了监督作用,“讲官”“谏官”对政治体系中权力几乎不受限制的皇权起到了“警戒”与“谏阻”作用,这类官职强化了皇帝自身的“警觉与反省”“节制收敛”[1]。

结论与反思

长期以来,很多中外学者总是以愚昧落后的眼光看待中国传统社会,认为中国大一统王朝是缺乏民主与自由、科学与学术落后的“封建社会”,这种观点犯了简单化认识中西方文化发展路径的错误。中国之所以在传统社会走上了不同于西方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中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中西方社会发展路径各有优劣,中国以伦理组织社会,文化统一,理性早启,社会关系和谐,政治的消极无为带来了国家的消积相安;西方集团生活促使民主意识较早诞生,近代文艺复兴推动了个人意识的觉醒,偏向理智的思维方式导致近代自然科学的产生。但是,西方社会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陷入片面的二元论,西方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时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两种方案之间摇摆不定。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我们必须辩证看待,批判继承,不能掉入崇洋媚外的“洋教条”陷阱,也不能固步自封。不同文化的发展方向大体一致,但是不同文化的具体发展路径存在差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时间错位。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没有民主就是毫无借鉴意义的落后文化,这是典型的文化自卑。“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5]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要坚定文化自信,善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资源,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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