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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海运提单抬头的写法思考

2020-12-06陈苾

对外经贸 2020年10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案例

陈苾

[摘 要]海运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在海运方式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单据之一,其最基本的一个性质就是物权凭证,即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国际贸易中,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既关系到卖方能否安全收到货款,又关系到买方能否按时收到货物,也与开证行能否收回已付货款密切相关,这也是国际贸易相关各方极为关注的方面。而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主要依据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的写法。通过对一则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例引入提单的不同抬头写法,来分析在不同的提单抬头方式下,货物所有权的控制问题,并对如何防范实际业务中的风险给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案例;海运提单;抬头;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 F740.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10-0022-04

Analysis of the Consignee of Bill of Lading by Studying a Case

Chen Bi

(Dali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Dalian Liaoning 116035)

Abstract: Sea transportation is the main way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transport document by sea that we called Bill of Lading issued by carrier or his agent is very important, which is the title deed to the goods. That is to say the person who holds the Bill of lading legally, he or she will control the goo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goods control is related with the payment of goods for the seller and the receiving the goods on time for the buyer, as well as the recovery of advance payment for the issuing bank, which is the key point that the related trade parties care about. While, title deed to the goods mainly depends on the title of consignee.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ze the goods control and give specific suggestions of preventing the risks in practice with different title of consignee by a case of 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Key Words: Case; Bill of Lading; Title; Risk; Control

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哥伦比亚共和国某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所载明的货物装在一个40尺集装箱内,整柜出口至哥伦比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预付30%定金,其余70%货款见提单扫描件付款。该批货物通过承运人C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C向A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A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提单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B公司,但是一直未等到B公司支付其余货款,也未收到B公司任何答复。货到目的港15天后,在尾款未收齐且正本提单还在A公司手中的情况下,承运人C的官网上显示"Full import container out gated", 意思是货柜已经被提走。A公司遂致电B公司与其联系,但是对方拒不答复。最终导致A公司无法收回其余货款,损失惨重。

实际上,海运提单最重要的一个性质就是物权凭证,即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上述案例中,在发货人(卖方A公司)还持有正本提单的状态下,货物被买方(B公司)提走了,其原因正是出在海运提单抬头的写法上。提單的抬头[1]是指收货人,即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写法有如下三种: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或 Bearer B/L 或 Open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

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其缮制过程中,最为关键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抬头的写法,因为这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和转让,关系到卖方能否安全收汇,关系到买方能否按时收到货物,也关系到开证行能否收回已付货款。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提单抬头的几种写法以及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应用并进行风险防范。

一、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上了具体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因其指定了具体收货人,而不能进行背书转让①,无法流通,不便于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这种记名提单使用的不多。在实际业务中,记名提单常用于样品试订单或小订单,因为这样的订单一般金额不大,而且买方在装船前通常已经电汇全额货款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已安全收到货款,卖方也就不需要再控制货物所有权,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出具记名提单。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在装船前买方未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卖方切不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记名提单,因为在国际上,部分港口存在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无正本提单放货[2]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凭借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也就意味着,在记名提单下,部分出口到中南美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卖方可能无法通过持有正本海运提单来控制货物所有权,除非能够确保安全收汇,否则,切不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记名提单。

卖方空有正本提单,却无法控制货物所有权,导致钱货两空。正是因为记名提单一经签发,货物的所有权即归属于收货人(买方),卖方即使持有正本提单,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由于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卖方想要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客户,或者退运都是很困难的。因此,对卖方来说记名提单风险极大。我们在出口贸易中要切记,在未收到全额货款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记名提单。那么提单的抬头究竟该怎样填写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另外两种海运提单抬头的写法。

二、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不写明具体收货人,只写明“ to bearer”意思是货交提单持有人或者不填写任何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背书即可转让或提货,它最大的特点是流通性强,方便转让,特别是货到目的港后,如果发生买方拒收货物的情况,那么卖方不用在提单上背书即可将货物转售。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卖方而言,如果已收到全额货款,同时买方要求出具不记名提单,为了方便买方在运输途中转售该批货物,可以将提单的抬头做成不记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记名提单因为没有具体的收货人,这就意味着,任何持有不记名提单的人来提货,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都必须放货,这就给第三方恶意占有货物提供了机会;又或者发生提单遗失或被盗,以致再转让到善意的第三者手中,则极易引起贸易纠纷,对买卖双方来说风险都极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不记名提单。

三、指示性提单

指示性提单(又称可转让提单),它是指在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这种提单由于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且方便贸易中相关各方控制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具体分析如下:

(一)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的是“to order”,意思是:“凭指示”。收货人一栏中如果写上“to order”,这就意味着:收货人还未确定,需要凭指示后才能确定。但是并没有说明凭谁的指示,这种情况下唯一有权做出指示的人即是发货人。因此,提单做成凭指示“to order”,即需要发货人背书。这种指示性抬头写法的提单为卖方提供了一个货物所有权控制的基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在未收到货款或者未收到全额货款的情况下,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所出具的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上“to order”,这样卖方就能通过提单控制和转让货物所有权。在实际业务中这种“to order”提单的应用又与支付方式密切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1.电汇支付方式下,通常买方下订单的同时会预先电汇20% 到30%左右的预付款或定金,余款见提单副本或复印件后电汇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装船之后,应当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将提单收货人一栏写上to order,这样一来,卖方即可有效地控制货物所有权。如果买方见提单副本或复印件后电汇余款,卖方即可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一旦买方不付款,卖方的货物至少还在掌控之中。在本文最开始的案例中,如果卖方A公司让承运人C将提单抬头做成凭指示,这样一来,即使买方B公司不付余款,卖方A公司也可将货物转售或者退运,从而避免发生钱货两空的情况。

2. 托收支付方式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付款交单(D/P)支付方式和承兑交单(D/A)支付方式。

在付款交单(D/P)支付方式下,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时,只有买方先付款,银行才会把单据交给买方。但是参与托收业务的银行对货款能否收回和单据遗失均没有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实际上取决于买方是否愿意付款赎单,安全收汇的风险极大。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卖方切不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记名提单,因为在付款交单方式下,一旦买方拒不付款赎单,记名提单下的货物再想转卖或退运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付款交单支付方式下,提单通常会做成凭指示,即在收货人一栏写上“to order”。 凭指示(to order)提单在交给托收行之前需要发货人进行背书。此时,发货人一般会将提单空白背书②,经过空白背书的凭指示(to order)提單类似与不记名提单,可以不受限制进行自由转让。如果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顺利,买方付款后,代收行可将提单直接交给买方即可,方便买方及时提货。其存在的风险是单据寄送过程中如发生遗失,那么有可能出现恶意占有货物的第三方持提单提货。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业务中发货人通常不会将凭指示(to order)提单进行记名背书③,因为托收行和代收行没有义务帮助卖方控制货物所有权,即发货人不需要先把提单背书转让给托收行或者代收行,再由银行背书转让给买方。

在承兑交单(D/A)支付方式下,只要买方承诺付款,代收行即可交单,这种情况下通过指示性抬头(to order)控制货物所有权已失去意义,因为承兑交单(D/A)这种支付方式本意即是卖方给买方的资金融通,即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可先提货后付款。因此在承兑交单(D/A)的方式下,为了方便买方提货,卖方可以出具记名提单。

3.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在其开出的信用证上通常也会要求提单抬头写成“to order”,并要求卖方在向银行交单议付之前将提单进行空白背书。指示性提单经卖方空白背书后即表示卖方同意转让,但并未指定转让给谁,这意味着任何持有该提单的人都可以凭单提货,流通性强,这样就方便银行控制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是,这与付款交单(D/P)支付方式下经过空白背书的凭指示提单一样,遗失后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的是to order of XX,表示的是:收货人未定,需要凭XX指示后才能确定。这种提单通常又分为如下三种:

1.凭托运人指示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 “to the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意思是:收货人需要等托运人(通常是卖方)指示之后才能确定,此时若托运人不背书,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若托运人在提单背面背书,则提单就可以转让了。这种提单类似于前文(一)中所提到的“凭指示(to order)”提单,笔者认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更加明确地表示出提单需要经托运人(通常是卖方)指示才能够进行转让,方便卖方控制货物所有权。在实际业务中,凭指示提单(to order)和凭托运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shipper)区别不大,二者都能够方便卖方控制和转让货物所有权。

2.凭银行指示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to order of XX bank”,这通常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抬头的写法,“XX bank”通常是指开证行,意思是说:收货人未定,需要凭开证行指示后才能确定。开证行要求提单抬头这样出具的原因何在?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以自身的名义对受益人(通常是卖方)承担付款责任,然而对于开证行来说,它向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开证申请人(通常是买方)如果最终不去银行付款赎单,且开证申请人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也未交足百分之百的开证押金,这就会导致开证行无法足额收回已向受益人支付的货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会要求卖方将所提交的提单做成凭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这样一来,如果买方按时付款赎单,开证行即可通过背书将提单转让给买方;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开证行可将提单进行背书转让,把所掌握的货物通过拍卖或转售以冲抵货款。

3.凭收货人指示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写 “to order of XX Co. Ltd”或“to order of the consignee”,这样的提单即为凭收货人指示提单。意思是:货物的所有权需要等收货人指示才能确定。这种提单抬头的做法类似于记名提单,等同于将货物的所有权指示给买方,有利于买方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但是凭收货人指示提单不同于记名提单之处在于:它可以方便买方通过将提单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还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但是,如果在货物装船前,卖方未收到货款或者未收到全额货款,同时目的港又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卖方不应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凭收货人指示提单,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很可能会导致钱货两空。

四、结语

提单抬头的写法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及转让,关系到卖方是否收汇安全,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收到或转卖货物,关系到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能否收回已付货款。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各方,需要正确认识提单抬头的填写方法,准确理解各种提单抬头方式下如何控制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合理选择提单抬头的填写方式,有效规避风险,使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注释]

①背书是单据(或票据)的所有人转让单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手续,具体的说,就是单据的所有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名或盖章,表示该提单的所有权(也就是提货权),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②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③记名背书是指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同时又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参考文献]

[1]余心之. 进出口贸易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9:80-81.

[2]宋娟娟,刘康. 海运出口货物无单放货风险分析及防范——以重庆ABC实业有限公司一则被无单放货业务为例[J]. 对外经贸实务,2019(3): 54-57.

[3]董鲁燕. 有关海运提单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研究[J]. 知识经济, 2018(17):49-50.

[4]胡勇. 海运提单中收货人抬头与国际结算方式的关系探究[J]. 对外经贸实务,2010(7):66-68.

[5] 许爱瑜. 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收货人抬头条款的解读与缮制规范[J].对外经贸,2014(9):42-43+50.

[6]陈广.慎对提单收货人抬頭[J]. 中国外汇, 2013(7):66-67.

[7]张庆萍. 由一则案例探讨外贸运单中收货人一栏的写法[J]. 对外经贸实务,2011(7):75-77.

(责任编辑:顾晓滨 马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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