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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学修学旅行中教师应尽的法定义务

2020-12-05罗朝猛广东珠海中山大学附属中学

教书育人 2020年23期
关键词:除雪修学带队

罗朝猛 (广东珠海中山大学附属中学)

在日本中小学,成长过程中的儿童、青少年过着多样化的集体生活,学校与家长期待着一定的安全保障。但与一般的社会领域相比较,学校拥有更多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因为儿童、青少年学生处于对危险认识不充分的时期。因此,他们的学习活动伴随着不可避免的危险,譬如说修学旅行活动。

一、教师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日本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是根据行为人(教职工)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来判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带来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判断学校或教师有无过失,一般是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举办者和管理人对学校各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义务。

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修学旅行活动本来是应该尊重学生自主性的活动,假若能预料到事故发生的危险性的话,当然另当别论;若不是这样,带队教师必须时常要站在学生面前,以保护学生处于安全状态。在日本,一般来说,修学旅行活动具有浓厚的正规学校教育活动的性质,很多中小学都认为借助修学旅行活动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为此,修学旅行成了日本中小学的“必修课”,所以要求学生全员参与。事实上,带队教师是毫无异议的直接指导者,在中小学阶段,没有教师直接指导的课外活动效果不可能理想。从修学旅行活动的性质来看,与其说是学生的自主活动,倒不如将此项活动视为正规教育的一部分。

从日本近些年学校事故赔偿的判例来看,对学校教师的安全管理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了。因此有日本学者指出,从判例和学理上说,修学旅行活动被认为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实施修学旅行活动的学校,校长和带队教师应该像对待普通正常课一样,保障参加修学旅行活动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修学旅行中教师要履行三个方面的义务

按照日本相关教育法律,教师负有对儿童和学生进行教育指导上的安全照顾义务,这种义务是和教师的教育指导专门性一体存在的,是对学生每个人按能力发展指导中必须进行的,因此对于因相关的安全照顾义务的懈怠而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个人也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另外,为了保证教师在职务上的安全照顾义务的忠实履行,也有必要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在日本,修学旅行是作为特别教育活动而进行的,包含在正规教育之中。因此,带队教师在职务上有保护监督学生的义务,即使在学生暂时休息解散时、自由参观时、在宿泊场所的自由时间,该义务也是存在的。为此,带队教师要履行以下安全注意义务。

一是事先检查的义务。中小学组织修学旅行时,带队教师有义务事先对参观场所、登山道路、宿泊场所、娱乐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其安全性,并且根据检查状况制定相应计划。在日本法院判例中,有的因为进行了提前检查,并且针对变化而制定了应对计划,因而判定其没有过失。与之相对,有的判例,虽然进行了提前检查,但并没有发现危险场所,因此判定其有过失。

二是注意、监视义务。带队教师需承担以下安全义务:对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安全性;详细了解学生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和对学生可能构成危险的场所,提醒并监视学生不要接近这些地方。为此,带队教师对学生有必要在修学旅行准备阶段,做一般的、广泛意义上的提醒;在解散地点对成因和危险性进行说明,在个别、具体的方面提醒学生,例如:不要靠近、不要攀登、不要接触、不要扔石头等;为学生清晰指引参观场所;携带随身扩音设备,并且监视全体学生的行动;单独提醒个别学生注意。判例中,有的正是因为教师履行了这些安全义务,所以否定了其过失。另一方面,也有的因为懈怠现场检查及对学生未进行及时的提醒,因而判定其存在过失。

三是行动监督义务。在修学旅行中,学生异常活跃,而且与平常相比很容易浮躁,遇事容易盲动,由此可以预测到学生很容易做出危险的行为和玩危险的游戏,因此,教师有义务监督眼皮下学生的行动,防止因以上行为而发生危险。作为这种义务,虽然在判例中只要求做适当的巡视即可,但是,当巡视时,预判到某些行为可能导致发生危险时,就必须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这些行为。

带队教师在履行事先检查、监视、行动监督等义务过程中,其程度是和学生的能力相关并由其决定的。日本判例中也有因为高中生已经具有接近成人的判断力,已经可以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形和前提下,带队教师只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提醒和监督即可减轻责任或部分免责。

三、修学旅行中违反事先检查义务的判例

以初一年级学生为对象作为校外教育活动而进行登山旅行,该校带队教师本应在事前对登山道路、宿泊场所等进行充分的检查,确认其安全性。在带领学生时,应不断注意学生所在地的周围环境,发现有危险场所时,要提醒学生不要靠近,或者提醒学生靠近时要十分注意小心,使学生避开危险,确保学生的安全,这是教师需要承担的提醒注意义务。尤其在进行夜间活动时,教师更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争议。一般来说,日本法令上明确规定公立中小学的教师有义务保护、监督学生,这个监督义务不仅限于在学校内的教育活动,在进行校外教育活动中教师也同样需要承担这样的义务。

“北部中学所进行的白根、岩菅登山旅行是作为正规的教育活动而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实施的教师承担有以下注意提醒义务:慎重地进行预先调查,了解危险场所,在给学生带队时更应该留意危险场所,对学生进行事前的警告、提醒,监视学生的行动,确保学生生命的安全。以上这些义务都是教师的分内之事。”

“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表明,北部中学此次白根、岩菅登山旅行是在经过制定慎重的计划和认真准备后才实施的,而且校长曾率领三名教练和学生在事前做过调查,但是在活动中,校长和其他九名教练却完全没有注意到除雪沟的存在,因此也就没有对学生做任何提醒,更没有考虑防止跌倒事故发生后的具体应急措施,以上情况都很明显。没有发现除雪沟是因为本案的除雪沟的构造看起来很像与它相连的浅排水沟的延长部分,虽然深度达4 米,但不靠近看是难以判明的。而旅馆负责人方面也没有对此除雪沟做出说明与提醒,也没有为了显示这是一个危险场所而围上防护栏或摆上障碍物。另外大家都认为广场及周围的危险场所在南侧和西侧的防护栏附近,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可以说,位于从旅馆门口沿建筑物仅七米的除雪沟是一个盲点。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本案中未能发现除雪沟这一点也存在着合乎情理的因素。但是,既然夜间在该广场要聚集二三十名初中一年级学生举行焰火大会,那么至少就应该对该广场及其周围有没有危险场所进行仔细检查。在广场一角的场地上,即使学生们不私自脱离集体活动,做出违反纪律的行为,他们也很可能靠近本案的除雪沟附近,而事先率领教练和学生做过调查的校长以及其他教练对于这危险处都完全没做过检查。本案的除雪沟南侧是沿着浅排水沟一直下去到了花坛就没有了,有两处被罩上了铁网盖子,而西侧的除雪沟则有混凝土的台阶向地下延伸,对于其危险性本应在事先进行检查。如果能够调查到这附近,那么也就能听到本案除雪沟下面的流水声音,进而也就能够发现这个除雪沟。而且如果从这个三层建筑物的一楼走廊的窗子稍加留意,也应该很容易发现这个除雪沟。因此,本案的除雪沟并不是不可能发现的。本次焰火大会是在预先进行检查之后才决定举行的,因此,当天带队的校长、教练并没有对作为该活动的举行地点的广场及其周围进行慎重的检查,如果能尽量留意危险场所的话,也不是不可能发现的。他们懈怠了这一义务,结果漏掉了本案中距离旅馆门口很近的除雪沟,也没有提醒学生们适当注意,更没有对学生的行为做适当监视。作为有责任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校长和教师,只能判定其存在过失,而且很明显这一过失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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