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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六十二号)改变摄影“二等公民”地位 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在京召开

2020-12-04方妍朴新成唐瑜

大众摄影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中国文联版权保护摄影家

方妍 朴新成 唐瑜

国家主席习近平儿月11日签署第六十二号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发布20多个小时后,11月12日,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联合在京组织召开“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与会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通过,将改变摄影“二等公民”的地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把建成文化强国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彰显了党中央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著作权保护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著作权纠纷增长速度快、新问题多,而摄影著作权纠纷是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与摄影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摄影家的厚爱,开创了摄影著作权保护的新纪元。这次“火速”召开的座谈会,既是学习会、交流会、庆祝会,更是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动员会。

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前光指出,《著作权法》的修改通过,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文艺界和摄影界更是一件喜事,具有非凡的意义、深远的影响。为了这一天,我们奋斗了16年,期待了10年,此时更是难掩欢欣鼓舞,以座谈学习的形式表达对《著作权法》修改的热烈欢迎和坚决拥护。“双11”是全民网购的“狂欢节”,从现在起,曾经跟摄影、艺术毫无关联的日子——2020年11月11日,必将载入中国文化艺术发展史,特别是中国攝影史。

李前光说,16年前,中国摄协成立了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开展为摄影家维权的工作。12年前,随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摄影界有了直接面对国家立法部门、版权保护部门反映、沟通、报告的平台:“得力于中国文联党组对版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权保部门的精心指导,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年的努力和广大摄影家的支持,摄影版权事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针对中国文联、中国摄协等有关部门开展《著作权法》普法宣传,李前光要求:“第一,要充分认识《著作权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文艺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展现出向文化强国迈进的坚实步伐。第二,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做好宣传推广。这一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丰富,对文学、艺术、科技等著作权人和创作者来讲,加大了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其中摄影人有三项特有的收获:一是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二是‘摄影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一并写入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划时代的进步,为摄影艺术品的流通和收藏提供了法律支撑;三是新闻图片不再被视为‘时事新闻,将受到法律保护,解除了新闻摄影记者对作品版权保护的担忧。第三,要不负时代使命,建设文化强国。法律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对任何人而言,法律规定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11月11日上午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时指出,要更好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为创新、创造、创作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李前光强调,文艺界和摄影界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希望,以法律武器来保护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创作,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为推动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兴盛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中国摄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郑更生在主持会议时说:“中国文联党组对文艺家的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前光同志既是中国文联的领导,也是著名摄影家,他对中国摄影事业保有深厚的情怀,在保护摄影版权、为摄影家争取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无私奉献和辛勤努力。早在他任中国摄协分党组书记时,就毅然下决心拍板决定发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承担起维护摄影版权的光荣使命。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首创的‘摄影作品限量鉴证,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立‘摄影原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郑更生说,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给予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维权工作很多专业指导和帮助。中国摄协维权处也将继续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合作,积极反映摄影家的呼声和建议,以此次修法为契机,继续努力做好摄影版权保护工作,让中国的摄影版权保护事业创造新的辉煌,推动中国摄影艺术事业持续繁荣和发展。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副主任王国骞结合文艺维权工作谈了三点体会:第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著作权法》修改意义。这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第二,增强工作信心,广聚文艺维权的立法之源。此次修改对于广大摄影工作者更是重大的利好,呈现了大幅度提高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对著作权作品保护力度加大等很多亮点。第三,坚持法制思维,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是备受文艺界关注的一件大事,更是新时代文艺维权工作的重要遵循。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将以此为契机,坚持法制思维,开拓进取,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让更多的文艺工作者感受到文艺维权的温暖,获得文艺维权的红利。

中国摄协副主席、法制日报摄影部主任居杨,中国文联权保部维权服务处副处长李玉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裴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人民视觉网主编徐星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原主任孙洁,解放军报原高级记者乔天富,贵州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孙蓓红,摄影家刘宽新,摄影家、自媒体人严志刚,新京报首席摄影记者赵亢,新华社中国特稿社原图片主编曾璜,全视影像画廊创始人罗勇,影像制作及收藏专家杜国营,北京锐意公司董事长杨玉辉,开明出版社编辑部主任田洪江等来自文艺界、摄影界、新闻出版界、司法界、工商界不同层面的专家、学者、收藏家、摄影家济济一堂,他们或调整工作、行程,或专程从外地赶来,立足自身专业和实践各抒己见,积极回应《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新形势、新需求,探讨《著作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在会上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法的有关概况。

与会者认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法问题意识更加浓厚,中国立场更加鲜明,修改内容更加全面,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也体现了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年来维护广大文艺家合法权益做出的辛勤努力和积极贡献。

林涛:摄影人关心的话题

本刊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请他就本次修改《著作权法》中和摄影相关的话题,进行了概括和讲解。

林涛提到,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大部分条款都有调整和修改,是立法30年来修改最大的一次。

修改后的几大变化

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摄影家期盼多年的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终于变成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过三部著作权法,都对摄影作品给予了低水平的10年保护期,摄影人在文学艺术界“二等公民”的地位由来已久。对作者而言,版权保护期是合金量最高的硬核,经过我们12年的不懈努力,这次修法终于让摄影与文学、音乐和美术等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中国对作品版权保护的最高水准。

交易后,著作权人仍拥有版权

修改后的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表述了摄影作品原件的转移不改变权利的归属,在摄影作品交易后著作权人仍然拥有版权,化解了摄影人在出售作品原件后对版权的担心。

新闻图片:享受版权保护

在“本法不适用于”的内容中,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从而使新闻图片从单纯事实消息中剥离出来,享受版权保护,摄影记者再也不用为自己的作品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担忧。

赔偿数额:500元起

最高惩罚数额由50万提高到500万,同时明确了侵权赔偿数额的底线,500元虽然不算多,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以前法律中所没有的。

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

职务作品问题,在这次修法中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懂法条。在第十八条开始的表述中,似乎职务作品的版权是归作者享有的,可是在这句话之前还有一句“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这个第二款就明确说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版权归法人所有),换句话说这些作品的版权是要归“单位”的,给作者留下的仅仅是署名权。有关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会比较复杂,这里只是做简要介绍。

媒体如何正确使用摄影作品

有关媒体今后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要守法,如何才能做到守法?首先要學懂法律吃透精神,还要勇于实践,因为《著作权法》确实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学界称它为“鬼法”,就是玄机太多难以捉摸。

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必须付酬

修改后的法律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更加细化了,表述也比修改前丰富了许多。

对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来说,在这次修法即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的20天,我们又做了一次“冲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时,我们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也被采纳了。当11月11日晚我们在网上一一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法条变化时,竟然发现我们所提出的“向著作权人”(付酬)5个字用红颜色标注(红颜色字是新增加的内容)。正在办公室加班的几位同志竟然跳了起来,相互击掌欢呼。

在法律中加上这5个字,将给予不遵守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的出版单位以沉重打击,对他们以往经常使用的偷梁换柱做法,以及想尽办法不向作者付酬的行为给予遏制,也将对我们做好为摄影家依法维权增加新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以前发生的相关案件,还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执行吗

这个问题很难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应该还会有司法解释。按“法不溯及以往”的惯例,新颁布的法律一般不会对颁布之前的事情具有效力,只对颁布后的事情具有效力,不追究已经过去的事情。修改文本规定了2021年6月1日是生效日期,这应该是一个节点。

《著作权法》与百年摄影版权保护史

1910年,中国首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后又有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公布的两部《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对摄影版权的保护水平都非常低下,均为lO年保护期限,摄影人在文学艺术界“二等公民”的地位由来已久。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一改过去的情况,把摄影作品版权保护期延长到50年,与历史纵向对比,延长了5倍时间,但与其他艺术门类的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的保护期横向相比,相差不止50年的时间。如何提高摄影版权保护水平,提高摄影家的法律地位,是摄影人为之努力的奋斗目标。

2008年11月,在中国摄协主导下,由百余名摄影家参与发起成立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让修改法律看到了希望。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广大摄影人坚持不懈努力,用抓铁留痕、不达目的誓不言弃的精神,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自修法工作启动以来,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高度重视,多次参加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修法会议,代表中国摄影家发声,将维护摄影家合法权益的诉求送达国家立法机关。

今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进行公布。与此前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不同,第三次修改已不再是“被动修法”,而是为了应对当今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与挑战所进行的“主动出击”。经过10余年的努力,中国文艺界、摄影界终于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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