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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2020-12-04徐忠友

领导文萃 2020年22期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初稿刘少奇

徐忠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就想制定一部国家宪法,用来治理国家。但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未完全结束,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工作刚刚展开,千头万绪、非常繁杂。加上在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就耽搁了好几年时间。

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讲话表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周恩来就这个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最后,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制定通过并颁布国家宪法。经会议协商,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进行宪法起草制定工作。

亲赴杭州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期间由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少奇代理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毛泽东则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会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李维汉、胡乔木和田家英等(其中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都是毛泽东身边的“笔杆子”),由毛泽东亲自挂帅,并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宪法起草办公室,收集相关材料。

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的当天晚上,毛泽东即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上了南下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

1954年1月7日,在杭州市北山路一座庭院小楼内召开的宪法起草工作会上,毛泽东在会上首先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党的主席到普通老百姓都要遵守,这个规矩要立好。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在具体条文上又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简单、明了。”1月10日,毛泽东又主持宪法起草小组“关于制定宪法工作计划”的会议。1月15日,毛泽东将《关于制定宪法的工作计划》电告在京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并给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五类宪法名录:一是1936年的《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三是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当时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四是旧中国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的《曹锟宪法》,1946年的蒋介石宪法。五是1946年的《法国宪法》。毛泽东在信中要求他们抽时间阅看,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以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从1954年1月9日起,宪法起草小组就投入到紧张的起草工作之中,毛泽东更是夜以继日地工作,除了指导宪法起草工作,晚上还要听刘少奇有关当天情况的电话请示和汇报,有些重要的事情,则由周恩来、邓小平“飞”到杭州当面请示汇报。中央机要部门每天有大量的重要文件送来,要他亲自批阅,所以几乎天天一干就是一个通宵,早上才赶回刘庄睡觉,下午3时再来办公,可以说为起草宪法呕心沥血。

1954年2月17日,毛泽东和宪法起草成员就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稿)。毛泽东当晚10时亲笔给刘少奇和中央书记处同志写了一封信,并派张一平于次日将宪法初稿和信急送北京。毛泽东在信中说,“刘少奇同志,并书记处各同志: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2月20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

2月20日,刘少奇便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了讨论。而后,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拿出了“二读稿”“三读稿”。毛泽东又派人于2月24日、26日送给在北京的刘少奇,由中央委员阅看。2月28日至3月1日,刘少奇又两次主持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读稿”。就这样,讨论、修改工作在南北两地分头进行:杭州方面,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这在修宪史上是一道独特的景观。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决定由董必武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聘请周鲠生、钱瑞升为法律顾问,聘请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三读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3月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四读稿”。3月中旬,起草小组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第一部宪法在杭州初具雏形。毛主席亲自率领的宪法起草小组从1953年12月27日进驻杭州,至1954年3月15日离杭返京,历时两个月又18天。

认真倾听社会各界对宪法的意见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作了《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大会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会上,中央委员们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结果被毛泽东删掉了。毛泽东在大会上解释道: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宪法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让老百姓都能看得懂。

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在宪法草案两个多月的讨论中,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占当时6亿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各个方面前前后后提出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修改。毛泽东指出:“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取这个方法。”

1954年9月8日,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的日期只有7天时间。毛泽东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修改。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最后审议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宪法草案。会议一致通过几处修改意见后,毛泽东风趣地说:“这部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这样说过,但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會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亲自主持大会。在这天的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在全体大会上,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表决,结果得赞成票1197票,一致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这部宪法规定当选为第一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这样评价该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摘自《文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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