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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武力变化使用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警械抗法武力

林 杜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为使警察在执法中顺利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和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赋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权力。近期有关警察武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武力层级的研究上,武力层级的划分可将较为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使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更具操作性。但武力使用所追求的执法效果除了受武力层级制约外,还受击打部位和击打力度的影响。深入研究警察武力就要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素,并探讨各因素的变化对整体效果变化的作用,这样将更有利于警察在执法实践中依法合理使用武力,也较容易解释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现象和问题。

一、警察武力概述

(一)警察武力的概念

警察武力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术语,而是学术研究上所用的术语,主要用于警察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警察执法实践经验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与武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警察武力”或“武力”的表述,地方性法规中目前只见于安徽芜湖市颁布的《民警处置常规警情分级使用武力规定》。国内有学者将警察武力定义为警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场执法活动的需要而采取的处置措施,是警察为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嫌疑人实施肢体控制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方法。[1]

(二)警察武力手段

《民警处置常规警情分级使用武力规定》依据危险性和表现形式,将常规警情分为五个级别:消极抗拒、积极抗拒、徒手攻击、持械攻击和致命攻击。与之相对应的警察武力也分为五个级别:口头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将警情五个级别对应于警察武力五个级别便形成了五个武力层级,即从第一层级“消极抗拒-口头控制”直至第五层级“致命攻击-使用武器”。学术研究中有关武力层级的分类方法与此大致相同,事实上,根据《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替代措施的规定,警察武力手段不限于上述五个武力层级所提及的五种,但要求所用替代措施与被替代措施威力相当且为必要。

二、警察武力变化使用

(一)警察武力层级变化

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消极抗拒、积极抗拒、徒手攻击、持械攻击和致命攻击”五种情形中作出升降级表现时,警察武力使用也应在“口头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五种武力手段中作出升降级变化。武力层级的意义在于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抗法程度和警察武力的打击或控制程度进行阶段性划分,以使警察武力与抗法暴力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面对已产生层级变化的警情,警察需要按武力层级指引实施相应的武力手段,以使警察武力既可以克服抗法暴力又不超过必要限度。在执法实践中,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抗法情形不一定是由低暴力向高暴力渐进,因此,警察武力使用不一定是由低层级武力逐层过渡到高层级武力,也可能是跳跃式变化。例如,由徒手控制遇突发致命攻击时,则快速拔枪制止,其中不必经过警械这一武力层级。警察武力使用在层级上的变化是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而定,即暴力升级则武力升级,暴力降级则武力降级,暴力停止则攻击性武力停止。

(二)警察武力击打部位变化

人体头颈躯干四肢各部位因其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不同,其在承受外力击打时所受到的伤害各异。上述警察武力手段中,除语言控制外,在徒手控制、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制止抗法行为时,如果其作用于人体的部位不同则产生的效果也不同。警察使用徒手控制这一武力手段时,弹踢目标裆部会致其睾丸挫伤及可因剧烈疼痛而引起休克;直拳、横肘或高鞭腿击打目标头部会致其头部挫伤,轻者造成脑震荡,重者可有颅骨骨折或合并脑挫伤而危及生命;蹬腿、中鞭腿或勾拳击打目标腰腹部会致其腰腹部肌肉挫伤或合并肾挫伤和肝、脾破裂而引起内出血和休克。[2]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等武力手段与徒手控制这一武力手段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差异很大、但其作用于人体的不同部位则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点是相同的。人体不同部位的这种差异要求警察在处置不同警情时应有所区别,被违法犯罪行为人推搡时,只需防守并语言控制或擒拿关节控制;被违法犯罪行为人击打胸腹等躯干部位时,可徒手击打其躯干部位还击,或使用催泪警械;被违法犯罪行为人击打头颈等部位,或刀棍等械具攻击时,可徒手击打其头颈或裆部等要害部位制止,或武力升级制止。

(三)警察武力击打力度变化

人体各部位受到外力击打的力度不同,其伤害程度也不同。警察武力使用虽然不以伤害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一定力度的击打使其相应部位生理功能产生暂时性障碍,可减弱或消除其暴力抗法的能力。当警察使用徒手控制这一武力手段,用踹腿踹击暴力抗法者胸肋部时,小力度踹击可致其胸肋部挫伤,大力度踹击可合并肋骨骨折或肝、肺损伤,形成气胸或血胸。当警察使用警棍这一武力手段,击打暴力抗法者小腿部位时,小力度击打可致其小腿肌肉挫伤,大力度击打可合并小腿骨折。使用警棍以100公斤力度打击人体的后脑可致人死亡,但小于100公斤的打击力度,则可能只是令其昏迷或脑震荡。[3]武器使用也因武器威力不同而对人体的伤害有异。警察在执法中面对暴力抗法使用武力时,不是每一次都尽力而为,而是需要根据执法目的,决定武力手段的打击力度。

三、影响警察武力变化使用的因素

(一)如何判断警情的升降变化

警察在遇抗执法中如何判断抗法暴力已升级或已降级是警察武力变化使用的难点,也是影响武力变化使用的重要因素。武力变化使用的起点是现场警情判断,如果警情已升级或降级而警察并未觉察或判断失误,即后续的武力行为就会存在偏差。无论是处理一般治安案件,还是盘查、搜查等常规警务活动,又或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这些警务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人暴力抗法的心理活动过程是复杂的、变化的。例如,在警察的缉捕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错误认知所导致的侥幸心理、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的畏罪心理和抵触绝望心理等。[4]基于这些心理现象,在相关警力、周围环境、现场条件以及警察处置方式方法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嫌疑人可能做出各种各样的抗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会随其心理变化而变化。这种抗法暴力行为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存在的突变性无疑增加警察警情预判与使用武力应对的难度。关于人的攻击行为是源自与生俱来的本能,还是借由后天学习获得?是因为受到了挫折,还是因为道德水平不高?心理学家提出了四种相关理论,即本能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挫折-攻击理论和道德归因理论。[5]目前虽然没有一种权威的、大家一致认可的理论完美解释人的攻击行为,但现实中攻击行为确实存在,从执法实践及经验角度看,嫌疑人在抗拒程度将要发生变化时,其在情绪、语言、行为方面会有些不同的表现,但临场判断并不容易。例如,在徒手抓捕嫌疑人过程中,嫌疑人先徒手反抗、后突然拔出弹簧刀刺向警察。在这个例子中,嫌疑人暴力手段从徒手到持刀,暴力反抗已升级这点不难辩别,但持弹簧刀进攻是致伤性攻击还是致命性攻击则较难判断。如属致伤性进攻通常适用上述武力层级的第四级,如属致命性进攻则用武力层级第五级处置。一般人的直觉会认为持刀进攻偏于致伤性进攻,但实际情况是我国警察遇袭伤亡的多数为刀伤所致,远高于枪伤。[6]

(二)技战术的熟练程度

警察武力的变化使用,与警察是否熟练掌握各种警务技能有直接关系。如果说警情的升降级判断是武力变化使用的起点,那么警务技战术动作的操作则是武力变化使用的主要内容。技战术动作的熟练既包括徒手控制、警械使用和武器使用等各种武力层级内技能的熟练程度,也包括各武力层级间的转换技能,如从徒手控制至武器使用;从徒手至警械;从警械至武器等。各武力层级技能和武力层级间的转换技能需要日常进行大量的练习,使动作技能达到高度的自动化,不然会“力不从心”。目前所知的人体产生最快的动作仅有40毫秒左右,如拳击中的出拳动作。就非专业的普通人而言,用500毫秒完成一个拳法的进攻动作是完全可能的。面对用时500毫秒的拳法进攻,为避免被击打警察必须在500毫秒内做出有效的防守。警察做出防守动作的时间包括动作反应用时和动作操作用时两部分。动作反应用时与刺激-反应选择的数量相关,当刺激-反应选择数量从一个增加到两个时,反应时明显增加,从大约190毫秒增加到300毫秒以上。[7]考虑到警察受过一定的专项训练,动作反应用时按300毫秒计、动作操作用时按300毫秒计,即警察要做出有效防守动作的用时约为600毫秒,超过嫌疑人进攻动作用时500毫秒。从理论上讲,在伸手可及的距离内,警察面对嫌疑人的拳法进攻是难以做出有效防守的。如果将“打拳”换成“持刀刺”则后果更严重。因此,警察现场处置时一方面要注意与嫌疑人间的距离和站位,另一方面更应加强日常训练,提高警务技能水平,压缩反应用时和动作用时,只有这样才能随机应变及时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三)执法对象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限制

违法犯罪行为人无论是出于逃离现场免于被抓捕,还是故意伤害警察,又或是因一时的冲动,其对暴力行为的后果顾虑得较少,尤其是那些重案在身的亡命之徒,只要能达到目的其会不择手段。相比较而言,警察在使用武力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则较多,可谓是顾虑重重。警察使用武力现场制止抗法暴力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应对嫌疑人,还需考虑在场周围人员的安全以及可能造成财物的损失等问题。通俗点说“罪犯的枪可以乱开、而警察的枪不能乱开”。法律法规对警察武力使用从徒手到警械再到武器的相关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对枪支使用的限制则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因此,即使嫌疑人的暴力犯罪行为符合使用武器制止的法定情形,但当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逃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武器的场所,又或者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警察就得重新评估警情,看是否存在武器使用规定例外的例外。《规程》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器:(二)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器。该规定说明即使嫌疑人的暴力行为符合使用催泪器制止的法定情形,但在使用催泪器时也应考虑风向、距离和空间等客观环境条件,以免伤及周围人员或其公安民警。关于徒手控制法律法规也有相关限制性条款规定。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着警察武力变化使用,使原本可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武力手段难以实施或不能实施。

四、结语

警察在使用武力时应根据执法目的综合武力层级、击打部位和击打力度三方面去考虑。武力的变化使用要求警察要根据现场警情合理合法使用武力,当警情发生变化时,警察武力使用也应适时变化。不同武力层级其产生的打击威力不同,同一武力层级因其击打部位不同而效果不同,同一击打部位因其击打力度不同而效果不同。在处理一般治安案件中,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辱骂、推搡,最低武力可为口头制止、徒手防守或擒拿控制;而在劫持人质这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在谈判失败后,当犯罪行为人伤害人质时,最高武力可为狙击犯罪行为人的头部,将其瞬间击毙。警察使用武力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为目的,但武力使用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伤害。因此,相对其他执法手段而言,警察使用武力应更加慎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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