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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案例对刑法理论及教学的意义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
关键词:危害性刑法教学活动

谭 明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0

一、案例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案例对于理论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真实、生动的案例使刑法理论感性化。理论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使人理解起来颇费思量,如果仅就理论来谈理论,往往使教学陷入循环定义和推演的怪圈。比如对犯罪概念的认识,仅仅强调它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够的,至于“行为”我们还容易理解,但何谓“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许初学刑法者要琢磨半天。所以我们不妨把“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术语转移到案例中去,在具体的案例中,把握它,吃透它。现在我们来看一案例:商人甲某因投资急需一笔钱,为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编造了虚假合同,但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超过贷款金额的真实担保,最后案发。对于甲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有人认为虽然甲采取了欺骗手段,但由于提供了真实担保,银行不存在实际损害。可从该罪保护法益来看,由于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关于贷款的金融秩序,也存在对银行经营资金的潜在风险,这种行为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理所当然。如此分析,我们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再停留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严重侵犯的抽象认识阶段,而是有了更清晰、更直观的透视,透视中我们的思想有了醍醐灌顶之感,使我们在此问题前不再徘徊。所以,案例分析也就是将抽象理论感性化的过程,将模糊的认识具体化的过程。在这认识的过程中,案例既是分析的对象,也是将理论连缀起来的主要材料,它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案例在刑法理论中的穿插,刑法理论就会成为一潭死水。

(二)案例研究对刑法理论运用的完善作用。鉴于法律规范的孤立性、静态性、稳定性、抽象性,而社会生活却显现具体性、动态性、变动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与社会事件总是处于相对的紧张关系之中,这种紧张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法律语言自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的动态演进,法律语言的“词不达意”,注定了法律文本的漏洞不可避免。以至于有法学家言之:“法律自从其指定之日起就已经落后于现实。”因而当社会生活出现了法律不能覆盖的盲区时,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加以弥补。比如“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根据相关的立法规定,是指组织他人向异性卖淫的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组织男性向男性出卖肉体的行为,是否也叫“组织卖淫”呢?如果依据传统理论,此案不属于组织卖淫,而仅仅是一般的色情活动,可我们从犯罪的本质考虑,组织男性向男性与组织女性向男性出卖肉体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对此行为以犯罪论处也不为过。可是,将此行为如罪又缺少依据,所以我们是不是首先在理论上对“卖淫”的内涵予以重新诠释,进而可从立法或司法上着手操作,便成为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可见,案例研究会不时给法律规范注入新鲜血液,使其更具有包容性,涵盖力更强。

(三)案例研究对发展刑法理论的作用。案例研究是开辟刑法理论前进道路的先锋,社会之发展需要理论的发展,复杂、一刻也不停息的社会运动是理论的生命之源,脱离了现实,理论研究也会遭遇穷途末路。就刑法学而言,更是如此。由于社会生活日日俱新,新问题套用老办法,结果问题解决不了,反而弄巧成拙。所以,新问题需要新办法,而新办法又需要新理论支撑。徳、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不就源于一著名的判例—“癖马绕缰案”吗?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阻却解释原理,已成为徳、日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纳,影响日益深远,这不能不说“癖马案”的判决给其发展带来的契机。在此意义上,案例的作用功不可没,其对刑法理论的创新无疑具有催化剂的效用。

二、案例对刑法学教学的意义及其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对刑法学教学的意义

从案例与刑法理论的关系上,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不运用案例或运用不当,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那么,从理论上归纳,案例对刑法学教学的意义何在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案例的运用使刑法学教学具备了真正的“实践性”。对老师来讲,教学活动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活动,但我们这里所言的“实践性”是指学生的学以致用。也就是说,不能再把教学活动简单地等同于理论说教,而要把它变成不进入专门部门就可进行的准实习活动,学生通过与老师互动地对刑法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不仅使学生形象地领会理论的要旨,而且可很快养成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是其关键所在。可以说,没有案例在教学中的指引,学生跨越理论的枯燥性设置的“障碍”将困难重重,结果往往造成学生在刑法学知识方面的“高分低能”或对学习刑法学失去兴趣。

2.案例的运用使刑法学教学突破了部门法的束缚,从而具有了法学整体体系意义。由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因而将教学的内容局限在纯粹的刑法理论内,势必造成学生视野的狭隘,对刑法精神理解的肤浅,那么怎样做,既不脱离刑法的主轴,又能使学生触类旁通地对其他学科与刑法的关系有全局性的了解,我们认为,只有通过案例的不时引入,在对其层层讨论中溢出刑法之外,在细微处感知刑法,在深邃处感悟刑法。比如我们讲故意杀人罪,如果以案例展开对其罪刑规范的分析,学生们除了通过案例可以对杀人罪的构成特征予以确切把握之外,生动的案例还可不由自主引发他们对犯罪原因以及如何防范的思考,在这里,案例就好比老师投入学问之湖的一颗石子,石子虽小,却可激起学生思想上的阵阵涟漪。

3.案例运用赋予教学以生活气息,活跃了课堂气氛,实现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价值。首先,案例缩小了学生与现实生活的距离,但这是一种知识的而非纯粹娱乐的亲近。学生置身于形形色色、纷繁各异的案例中,对每种行为的病理剖析,都有其渐趋理性的人性发现与生活体验,立足于此,日积月累,他们总会或多或少超越案例之上,获得一种有所正确指向的人生哲学。其次,案例使教学活动不再单调乏味、枯燥冗长,它使授课成为一次愉快的刑法探索之旅。案例的抛出,无疑会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与激起他们的好奇心,打破一方讲,另一方沉默不语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刑法学教学具有理工科的“实验”的性质。再次,也是最主要的,案例教学使学生获得了教育主体的实体性存在,也使学生真正进入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学活动的成功取决于双方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我们通过案例质疑学生、启发学生、与学生交流,案例就好比师生在学术上对话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学生获得了尊重,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性得以发挥,教学的内容与目的也就不难实现。

(二)案例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对刑法学的教学是十分必要的,但并不等于说在教学活动中只要使用了案例,就能实现以上所谈之意义,如果案例的选取及在课堂上的运用方法不当,则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我们就以往教学之经验,略谈一些不成熟的心得。

1.学生对课程内容的预习是运用案例的一个前提。没有预习学生对教学内容就缺乏事前基础的认识,没有理论的预备,那么在于老师就案例的讨论与研习中会时常断线,导致“冷场”的尴尬局面。只有学生事先充分“热身”,才能保持与老师交流的顺畅,掀起对话的高潮。

2.案例的选取一定要精当。案例本身的质量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使用案例不可随意。我们认为,采集案例要突出“新、奇、趣”三味。所谓“新”是指,案例应与现实生活相互辉映,从其身上可发现犯罪行为的新变化、新问题;所谓“奇”,是指案例应有理论所不好解释的疑难点,这样才可留下师生讨论的广阔空间;所谓“趣”,是指案例尽量带有生活的情趣,甚至还可有文学意味,因为学生只要拥有了快乐的心境,兴趣便自然高涨,这样也就促进了互动性的增强。

3.案例运用要做到“恰到好处”,否则功亏一篑。案例的运用也是需要技巧的问题,我们觉得单纯依靠老师的讲解是“兵家之大忌”,首先我们必须把这个“球”抛向学生,步步设疑,开动他们的脑筋,在其回答之中与其展开讨论,也允许学生之间的辩论。其次,老师要注意对学生的正确指引,主持得当,以防跑题。再次,老师不能完全把问题丢给学生,应对讨论的意见进行总结,在差异中寻求共鸣,但不能权威式下结论,还要给不同意见者留下一席思考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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