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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下新闻自由的实践路径探析

2020-11-29婷,马

科技传播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出版新闻媒体

张 婷,马 珺

新闻自由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新闻自由,同样,没有新闻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进入新的时代以来,凭借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突破了过去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呈现出了最大的自由化特征,新闻自由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差距正在消失。但是,我们更应明白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应被无限拓展,新闻自由的相对性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是其本应具有的特征。揭示新闻自由的相对性,理清新闻自由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提出实践路径奠定理论基础。

1 新闻自由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

1.1 新闻自由具有相对性

马克思在《莱茵报》任职期间直接参与现实政治问题的讨论,首先提出的就是争取新闻出版自由,在他看来“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都会成为泡影。”[1]中国有句古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政权要想长期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深得民意,而新闻自由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自由报刊作为当权者和人民之间传达意见,反映民意的纽带,其天生具有的公正性,如果利用得好,能够成为监督执政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利器;但如果被有心人利用造谣,那么自由报刊形成的普遍的、隐蔽的以及强制的舆论力量,也会使社会不安定。因此,马克思坚持新闻自由是属于特定阶级的自由,是为了维护阶级利益而存在的。同时,为了防止破坏国家和社会安定的因素存在,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应该有所限制。

1.2 新闻自由既需要法律保障也需要法律限制

马克思坚持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在反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斗争中,明确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2],而禁锢人思想的书报检查令理应废除。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阶级自由,那么任何危害阶级利益,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就应当禁止,制定法律就是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因此,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对有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隐私等做出限定就成为必要。关于新闻出版法,恩格斯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在《<新莱茵报>审判案》一文中指出“正是现在,当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做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3]指明了新闻出版法理应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做出新的解释,而不是歪曲事实迎合旧有的过时的法律或放弃新闻出版自由。现代传播技术促进新闻自由走向每一个公民,新闻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行为也日渐增加,比如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虽然都是为了社会公正,但是现在人们利用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的行为时常发生;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一些不良媒体为了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流中抓住观众眼球,对一些明星的私生活过分关注,稍微有一点风吹草动就随意捏造事实。我国有着庞大的媒体队伍,但是信息量却不大,经常出现“多种媒体,一种声音”的情况,难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再加上我国的新闻媒体隶属于政府管辖,在实际的生活中,难免出现“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状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就证明在今天,新闻自由仍然难以落到实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2 现实境遇:新闻自由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2.1 新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新闻自由的实现

进入新的时代以来,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新闻自由“形式”上的限制,走进了每一个人的生活中,但是新闻法规的不完善却制约了新闻自由的实现,形成了日益完善的新闻自由和不完善的新闻法规之间的矛盾。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关于新闻自由常常散见于一些《出版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文件中,为了防止新闻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仅仅是在《国家安全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文件中做出规定。同时,法律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关于网络空间新闻自由的法规条例也不完善。总之,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新闻自由的相关法律虽然一直在努力完善中,但仍然赶不上变化的脚步,同时新闻法的缺失是新闻自由缺少保障的根本,也应是我国下一步立法的方向。

2.2 传统新闻管理体制制约实现新闻自由的进程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于新闻媒体的性质大多坚持马克思的“喉舌论”原则,对其管理也主要通过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这就难免会受“人”的因素影响,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对于一些涉及政府的形象等问题的报道,往往会受到压制和阻碍。这一点虽然对于社会治理有好处,但是如果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立场不坚定,新闻媒体就容易受制于人,其中立立场受到威胁。此外,由于一些人对于新闻媒体存在偏见,认为一涉及到媒体就没好事,难免会在新闻的采集中横加干预,致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现如今网络的发展,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容易使得一些恶意舆论滋生。新闻自由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这种差距根本上还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的,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新闻自由,路径的必然选择就是中和“人治”与“法治”,实现新闻法治与舆论自治的有机结合。

3 路径选择:实现新闻法治与舆论自治的有机结合

3.1 用完善的新闻法规实现新闻自由的基本保障

解决新闻自由的实现难题首先就是要完善新闻法规。但是新闻立法在实践中难免有一些难点,比如我国的新闻法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对新闻传播主体进行授权性规范则相对不足;对于新闻媒体的行政管理规范虽然数量不少,但是规格普遍偏低,在实际操作中,受习惯影响较大;新闻与公民的关系在法律中已有体现,但没有明确。用完善的新闻法规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就要解决好这些难题,因此,首先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上,制定统一的新闻法,降低决策成本。党的领导和新闻法治是并行不悖的,在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脱于法制之外的权利;其次,在基本法中增加对授权性规范的拟定,让新闻媒体明白自己的权限范围,职责所在;最后,应该将媒体、政府和个人三方关系法治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法治化,政府不得随意干涉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媒体也不应利用自己的特殊性干扰政府决策。

3.2 用成熟的舆论自治实现新闻自由的道德维护

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永远都是治理社会的两把有力武器。实现新闻自由不仅需要法治保障,还需要成熟的舆论自治来维护。现在是“一部手机就是一个麦克风”的时代,电脑、手机等私人通信设备的普及,为新闻信息的采集和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每个人都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表达意见。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却常常存在“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况,这就是公民闲置自身表达权的表现,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在社会中常常形成观点意见一边倒的情况,无法形成多方意见的有效制衡,那么新闻自由也难以实现。实现成熟的舆论自治,就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摒弃错误观念,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允许别人的反驳和质疑,同时,在别人表达的想法和自己有出入时,不恶意抵制,尊重别人的新思想。

正如彼德森提出“言论自由是以个人对他的思想,对他的良心的义务为基础的。它是一项道德的权利”[4]。所以,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多方观点能够自由表达,新闻自由的道德维护才能实现。这种氛围的形成还有赖于法律的维护,可以说道德维护和法律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形成二者之间的有机制衡是新闻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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