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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2020-11-28李力衡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代表性

李力衡

摘 要:《著作权法》自公布和施行后,引入和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随之诞生。以音著协、音集协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后纷纷建立并稳步成长。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得变化,原有的集体管理制度也显现出了许多弊端,于是,学者和立法者将目光投向了建立于北欧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代表性;非会员权利人

一、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简述

1、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国家,其创设之初是为了应对大规模的版权交易,解决数字化时代产业发展中的非会员授权问题,并且在其运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了扩展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组织,而随着该制度的运行逐见效果,俄罗斯、欧盟和英国也逐见引入了该制度并对其作出了本土化改动。

2、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是指以特定领域内所有會员作者同意授权为前提,以选择退出机制为原则的一种集体管理模式。现有的集体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即强制性集体管理、自愿性集体管理和延伸性集体管理[1],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是独立于强制性集体管理和自愿性集体管理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集体管理模式,也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兼具强制性集体管理和自愿性集体管理的特征,是二者的结合。

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会员权利人的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延伸代表非会员权利人。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特征有三:1、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集体管理模式,虽说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无需授权即可对非会员权利的作品进行代表,但是各国的相关法律都赋予了非会员权利人的“退出权”,给予了非会员权利人选择是否被代表的权利;2、该制度是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利器,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无论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还是使用人的许可,都可以被集中起来统一进行,这一举措能够大大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传播;3、其管理对象是在法定条件下的非会员著作权,由于在法定条件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的权利,在此条件下,一国之内特定领域的所有著作权作品都将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之下[2]。

二、域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经验

1、北欧五国

北欧五国都通过法律确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超出法律的部分不产生延伸效果。但是丹麦在法律当中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一般条款,也是北欧五国中唯一一个规定了一般条款的国家,该条款规定,在使用者无法获得作品的授权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确定作品适用的领域。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的三个经验可供参考:

第一,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需有广泛的代表性。广泛的代表性这一标准是北欧五国都不约而同的确定的标准,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的权利人数量上必须拥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延伸性集体管理许可合同由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自由协商签订而成。一方面,虽然非会员权利人没有参与整个协商的过程,但是该合同也是在领域内数量足够多的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商讨的结果,因而足以代表非会员权利人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北欧五国法律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许可合同的适用范围,由不会使自由协商的结果超出法律的规定。

第三规定了非会员权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退出权。该条的规定旨在解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直以来为人们所诟病的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极大程度地避免了非会员权利人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却被迫被代表的问题。立法者认为,赋予了非会员权利人知情权和选择退出权,就可以同时保障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让非会员权利人能够及时知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按照自己的意愿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也可以满足使用者扩大作品来源的需求[3]。

2、英国

英国对于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著作类型和利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基本按照下述的程序:首先由市场主体自由磋商,磋商完成之后交由政府进行把关,由国务大臣对申请中的使用范围进行线索或者设定附加条件,由此来保证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灵活运用。

英国对于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有以下规定,可供参考:

第一,在政府对申请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审批时,要求申请者向政府提交载有可行的选择退出程序的文件;第二,在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时,允许非会员权利人在任何阶段选择退出,并且允许非会员权利人在退出时选择将部分作品撤出延伸性集体管理;第三,在非会员权利人选择退出后,由集体管理组织通知作品的使用者,并与其解除签订的许可合同。

3、俄罗斯

俄罗斯于2008年通过立法确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俄罗斯的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资格。在俄罗斯想要获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政府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批时,需要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资质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营运能力、经营管理状况、信用状况和代表性四个方面的内容,评估完成获得批准可以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按时向政府提交报告,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督。

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俄罗斯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立法过程中采用了逐一列举的立法手段,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一一列举在法律条文中,并且不设置兜底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俄罗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仅限于立法的明确规定[4]。

关于非会员权利人的退出权。根据俄罗斯立法的规定,非会员权利人拥有退出权,但该权利的形式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而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发放的使用许可就将在非会员权利人声明退出的三个月后失效。若该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被包含在“一站式许可协议”中,集体管理组织则需要将该权利人的作品从该协议中去除,并且发布公告,然后向权利人返还代收的版权费。

三、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

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于上世纪末,首次出现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之中,后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弊端: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由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过于分散,使用者请求授权和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太大而建立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不是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制度,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的权利人并没有选择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签订的“一揽子许可”则会包含许多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此时对于使用人来说,其拥有“一揽子许可”的授权,但是权利人却并没有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也并未授权给使用者进行使用,这便会造成权利的冲突。

第二,由于意思自治,非会员权利人是拥有自行管理作品与维权的权利的,但是这又与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果进行改变,也无法达到“降低授权、维权成本”的立法目的。

2、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所述,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上述弊端,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弥补上述的弊端:

第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弥补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非会员作品管理上的不足,是互联网时代对于保护著作权、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必要。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对于非会员作品的许可就拥有了立法的支撑;对于非会员权利人来说,如果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使用,只需向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声明退出即可,不必再通过诉讼等更复杂的方式维权;对于使用者来说,也不会面临明明获得了授权却还被著作权人认为是侵权的局面。

第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降低各方成本、促进作品流通的必要。在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之下,对于非会员作品的许可使用有着非常大的限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发放“一揽子许可”存在着不小的法律风险,而作品使用者也要承担同等的风险,一些使用者为了避免卷入纷争,会单独向使用者申请作品使用许可,但是由于非会员权利人,尤其是一些小众作品的权利人极其分散,导致获取作品授权的难度和成本急剧上升,而许多使用者为了降低成本便直接选择不使用这些作品,这又导致了这些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传播受阻。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便会极大的改善这种情况。

四、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1、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风险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更多的是站在宏观的角度考虑,但是实质上是通过对于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縮减而构建起来的制度,所以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常可能会造成非会员权利人的不满。而实际上,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公布时,音乐界就已经爆发了非常多的担心和不满,非会员权利人本身就对于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着诸多的不信任,一旦立法再给了他们“延伸性管理”的权利,这些非会员权利人将面临着“被代表”的困境,这将使得他们当初选择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决定成为虚无。

除此之外,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也将成为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风险[5]。以音著协为例,虽然会员人数、数据库的作品数目、许可收入的总数较大,但是从比例上来讲,和其他国家还是有不少的差距,音著协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说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了。由于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也是获得延伸性集体管理权利的必备条件之一,因而即使通过立法构建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达不到标准,制度也无法很好地施行。

2、立法构建之思考

针对以上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有以下思路:

针对非会员权利人“被代表”的担心,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仍应当采用当前建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关于非会员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的规定,以及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进行严格的规定,以充分保障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让他们不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决定不至于形同虚设;

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英国和俄罗斯的做法,采用政府审批的方法,通过政府审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能获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这样便能避免著作权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而导致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正确施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杜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考量,知识产权,2013(1):62—74

[2] 温云云 刘乔,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探析,出版发行研究,2016(1):68—71

[3] 胡开忠,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6—12

[4] 刘平,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知识产权,2016(1):104—111

[5] 杜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审视,知识产权》2018(12):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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