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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碰瓷”行为的犯罪学分析

2020-11-28张君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学行为

张君

摘 要: “碰瓷”危害受害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风气的导向。本文从碰瓷行为的犯罪学角度先进行分析,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进而对犯罪者的心理进行剖析,对碰瓷将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分析,进而从不同种类的碰瓷类型所应进行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判断碰瓷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最后从不同角度应对这种社会不良行为的对策进行剖析,尽可能规避该不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 碰瓷;行为;犯罪学

引 言

碰瓷行为是一种古老的骗术,在生活方式发展中又出现新的表现形式,道路交通活动中碰瓷不仅令人民群众防不胜防,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与欺骗性,影响着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容易影响社会交通秩序正常运行,乃至对于社会风气也有很大的冲击。

碰瓷起源于清代,本是古玩界一种诈骗手段,本意是清代没落的贵族子弟抱着一些看似十分名贵的瓷器在马路上闲逛,趁机与马车相撞导致手中瓷器滑落,谎称瓷器价格高昂借机诈取钱财。这种广为流传的诈骗手段,逐渐就称作“碰瓷”,碰瓷对往来行人的财产都是一种极大威胁。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碰瓷行为的手段也推陈出新,在如今时代碰瓷已成为各式欺诈骗行为的代名词,泛指预先设下圈套然后对受害人实施讹骗行为,并且在时代发展中碰瓷的技巧性与误导性也越来越强,巧设陷阱、煽动无关群众的能力也在提升,往往还呈现出团伙化的作案方式,甚至分工明确、组织稳定,在蒙骗受害人不成的情况下还会出现转化为抢劫、殴打等情形,[1]尤其在如今社会节奏加快、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的情形下,碰瓷行为往往因受害人碍于效率或其他情况考虑不会选择报警处理,呈现出愈发猖獗的态势,因此有必要针对该项犯罪进行分析,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规制并加以限制措施。

一、碰瓷行为的犯罪学分析

犯罪学分析一般是从犯罪现象角度切入,通过对犯罪原因、犯罪心理进行剖析,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交叉进行分析,系统化对犯罪活动特点进行分解,研究犯罪行为规律的同时对犯罪的成因与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分析,掌握犯罪的手段方式与策略,对进一步犯罪的方向进行预测,起到控制犯罪并教育犯罪最终减少、预防犯罪的功能。

1.碰瓷犯罪特点

(1)操作隐蔽

碰瓷者在选择作案地点往往会精心策划,从而选取一些相对难以管理、人流密集、流量大的地点,例如碰瓷行为常常发生在十字路口,或者车流量大的马路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方,这些地方的特点和事故高频率发生等因素会使得驾驶员往往将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是否違章等方面,对于碰瓷者的出现往往没有足够的预料和防范,此时碰瓷者根据目前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以《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让人等规定为武器,根据事先策划好的方案,制造交通事故,而面对精心准备的碰瓷者,驾驶员往往缺乏足够的准备,在面对举证责任分配时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从而使得碰瓷者如愿以偿。

(2)行为多样

在人们的印象中,碰瓷行为往往是发生在人和人之间,但是随着近年来碰瓷案件数量大规模上升,碰瓷行为变得多样化。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剧增,碰瓷行为开始发生于人和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甚至出现了大量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情况。与机动车有关的碰瓷行为往往十分狡猾,大多数碰瓷者会精心选择目标,选取一些本身有违章行为的机动车作为碰瓷目标,违章驾驶者往往处于恐惧或者怕麻烦的心理而老老实实满足碰瓷者的要求。

(3)危害性强

碰瓷行为虽然是在碰瓷者精心策划下发生的,但是在计划实施中总是存在各种变数,比如有很多碰瓷行为是有组织的团伙行为,在发生赔偿数额纠纷时很容易演变成暴力犯罪,从而导致碰瓷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还有一些与机动车相关的案件,被碰瓷者有时会出于慌乱等因素导致汽车失控,从而伤害了碰瓷者乃至伤害了无辜的路人,尤其是一些发生在高速公路路段的碰瓷行为,更是使得碰瓷的风险大大增加,也增加了发生连环车祸的概率。而长期发生碰瓷的地区和路段,也会风评大大降低,影响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2.碰瓷行为的诱因

碰瓷行为的产生,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其诱因。在主观上,碰瓷者的三观扭曲,扭曲了人生观、价值观,没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来约束自己,他们鄙视劳动,好逸恶劳,好吃懒做,以至于违法乱纪,枉顾法律法规,被眼前小利冲昏头脑,自私自利,从而一错再错。而客观上,目前法律法规对于碰瓷行为的相关规定较少,碰瓷行为在调查取证上因为被碰瓷者的事先准备不足导致的证据不足也很难使司法机关打击碰瓷行为。且受害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或对于问题发生惊慌失措,没能及时采取法律的手段解决,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向碰瓷者妥协,选择私了。再者,新闻媒体对碰瓷行为的大规模报道起到了不良的舆论导向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为模板,采取类似的行为,刺激了碰瓷行为的增加。[2]

3.碰瓷犯罪者的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学分析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角度。通过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总结,探究犯罪时的心理活动,有助于对同类犯罪行为做出总结,从而更好总结犯罪规律,预测犯罪、并对可能出现犯罪的情况进行预防。

通过研究发现,碰瓷者的犯罪心理活动属于犯罪动力定型,其往往经历了第一次的忐忑,到第二次的心安理得,到最后的产生自豪感和快感三个过程。首先,大多数碰瓷者在策划第一次碰瓷行为时往往心理存在不安,一方面是尚存的廉耻之心对于碰瓷行为的鄙视,另一方面是第一次碰瓷行为的不熟练带来的不安感。但是由于碰瓷行为可重复操作性强,在经过多次的重复操作后,碰瓷行为犯罪动力定型,碰瓷者的心理完成了蜕变,从最开始的不安到善于通过各种手段来掩盖自己的意图,而其熟练的操作和屡屡得手的成果也使得碰瓷者开始心安理得,并开始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在心理给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化,加之目前我国基层警力不足,对于一些小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使得犯罪成本过低,从另一个侧面助长了碰瓷者的嚣张气焰,使其心理不断膨胀,以至于产生了快感和犯罪依赖。

4.碰瓷行为的社会影响

碰瓷行为的行为人往往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制意识淡薄。以2017年哈尔滨市发生的一起碰瓷案为例。2017年哈尔滨市某区有一位58岁的张姓男子长期以碰瓷为生,从2004年开始就以碰瓷的行为来骗取过往车辆的钱财。[3]据事后调查发现,张姓男子长期没有工作,好吃懒做,街坊邻居都对其避而远之,其本人更是在十三年间碰瓷三百多起,涉案金额高达9万余元。而根据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姓男子身体健康,行动便利,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其厌恶劳动,经常带着自己的破旧自行车蹲点,将破旧自行车趁机动车不注意扔到车前,然后自己倒下假装被撞到。张姓男子手段老练,且心思缜密,看中受害人的心理弱点,每次只索要二百元、三百元,然后以此为主要收入。最终张姓男子被捕,其家人被人指指点点,连孩子都因此蒙羞,感到难过。这只是近些年碰瓷事件频发中十分普通的一例,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碰瓷不但使受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而碰瓷者除了自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之外,其亲人也因此蒙羞,社会评价降低,有些碰瓷行为甚至会让人付出生命代价。而上升到社会层面,一旦同一地区出现了大量的碰瓷事件,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点小事就会被无限放大,加上事件频发,使得整个地区的形象被破坏。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碰瓷行为报道的增多,使得人们对于社会治安的信心下降,对于社会道德产生怀疑,长此以往,对于我国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作用。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二、碰瓷的法律规制

尽管目前我国对于碰瓷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管制,但是目前仍有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证明了碰瓷者不会永远逍遥法外,根据碰瓷者的行为和主观恶意以及客观情况和司法机关的经验,目前主要可以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诈骗罪三个方面来进行打击

1.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碰瓷行为中,常常会出现碰瓷者咄咄逼人,威胁受害人,扬言如果不给钱就要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或者声称知道受害人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威胁要使其丢掉工作或者以家庭成员的安全为筹码,这种行为危害性极大,已经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敲诈勒索罪对于犯罪人的形式责任年龄有限制,所以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2.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碰瓷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团伙作案的情况,这些团伙往往准备丰富,人数众多,工具齐全,一旦不能实现想要的目标,就会一拥而上,强行使用暴力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往往符合抢劫罪要求的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这种行为在碰瓷行为中属于最恶劣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而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高,因此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也比较低,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人都可以以抢劫罪论处。[4]

3.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在碰瓷行为中比较常见。一般都是碰瓷者会虚构自己受伤的事实,伪装成伤者,向受害人索取钱财。在这种模式下,碰瓷者一般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自己受伤的事实骗取钱财,且受害人往往是出于自身意愿交付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以诈骗罪对碰瓷行为进行定罪最为容易,也最为常见,诈骗罪也因为其性质较轻,对于行为人的年龄要求十六周岁以上才可以以诈骗罪论处。[5]

三、碰瓷的应对之策

1.人民群众应对碰瓷的措施

面对日益嚣张的碰瓷行为,要从两个主体共同努力来解决。一方面要靠人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消灭碰瓷者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要依靠法律,法制社会法律才是最好的武器。

首先是受害人要做出努力。第一,受害人要树立法制意识。受害人遭受额外的损失往往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选择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既不能降低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助长了犯罪人的嚣张气焰。除此之外,走法律途径解决可以降低上当受骗的可能性,有很多碰瓷者在警察局都有“案底”,面对法律途径都会心生敬畏,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受害人要沉着冷静的处理问题。很多时候被害人遭受损失是因为自己一时慌乱,缺乏冷静的思考,有些碰瓷手段拙劣,很容易被拆穿,但是往往因为受害人陷入了慌乱的地步而没能识破骗局,所以遇到有碰瓷嫌疑的行为,先冷静思考一下,是否存在骗局的可能性,从而预防碰瓷行为。第三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规。很多情况下,碰瓷者都会以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者为目标下手,有许多受害者都是因为自身行为不规范,导致被碰瓷者利用了不敢报警的心理被敲诈,因此文明驾驶,遵守法规能有效地降低被碰瓷的可能性。

第二个主体是与碰瓷行为无关的群众。有些时候会出现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情况,受害人往往受制于视角等因素不能观察到事情的全貌,这时侯就需要正义的路人群众来帮助受害人拔云见日,有很多时候碰瓷者都是利用了围观群众的冷漠来实施自己的行为。尽管现在舆论中出现了许多老人不能扶,不能乱帮等言论,但是想要制止碰瓷行为的泛滥,一定要重塑道德的力量,发动人民群众来打赢这场反碰瓷战争。

2.司法机关遏制碰瓷的措施

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虽然是最有力的打击,但是刑法也同样具有谦抑性,不到万不得已不能使用。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上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能力。首先在立法层面,虽然目前一些刑法罪名已经对碰瓷行为进行了打击,但是仍然有一些行为介于犯罪和行政处罚之间,这种行为应当由立法進行规制,或纳入刑法的层面进行打击,或继续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另一方面,在有立法可循的情况,也要坚持执法必严。由于碰瓷行为复杂,难以取证,许多执法机关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过小,导致犯罪成本太低,远远达不到犯罪收益,这样非但不会起到打击碰瓷行为的作用,反而会助长碰瓷者的嚣张气焰,更不足以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 6]

结 语

碰瓷行为历史悠久,随着时代的发展,碰瓷行为也逐渐变得多种多样起来,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面对日益嚣张的碰瓷者,需要人民群众团结起来,需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本工程,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需要执法机关的铁面无私,只有各方力量团结起来,才能彻底根除碰瓷者的生存土壤,才能让文明之花开遍中华大地。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J].宋晨辉.法制与经济.2017(10)

[2] 浅议碰瓷现象的原因与对策[J].郭奕.法制与社会.2019(19)

[3] “汽车碰瓷”案的司法认定[J].刘中发,张春宇.中国检察官.2010(04)

[4] “碰瓷”行为刑法适用研究[D].袁林林.广东财经大学2016

[5] “碰瓷”行为的罪名适用分析[J].闫盛棫.法制博览.2017(23)

[6] “碰瓷”现象的伦理审视[J].梁修德.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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