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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困境克服研究

2020-11-28郑书前

创新科技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权专利

郑书前

(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高等院校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其在向全社会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同时,还肩负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角度看,高校通过自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活动,将研发成果进行申请并取得专利,通过专利转让、实施许可或通过合作方企业实施等方式向社会转化,从而将高校的研发优势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我国的高校专利转化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障碍,造成了高校专利转化方面的诸多困难,如高校专利实用性不强、维持年份偏短、转化率不高、转化价值实现不充分等问题,如何克服高校专利转化困境,推动我国高校专利转化工作顺利进行,值得深入分析和研究。2020年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针对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就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具体意见。《若干意见》主要是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的政策性和管理性意见,而本文拟对高校专利转化的体制性和制度性问题予以分析并试图提出解决思路。

1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困境分析

1.1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面临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高校专利转化面临着几方面的困境。正是由于这些困境的存在,导致我国高校专利转化效率低下,无法实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支撑作用。

1.1.1 高校专利实用性不强。高校作为向全社会提供高等教育的资源平台,虽然本身有着专业人才汇聚和从事研发的优良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其从事的技术研发工作大多是从理论研究到实验室,缺乏对社会实际技术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具体把握,这样就导致所开发的技术成果偏重于基础性和理论性,进而使得所申请的专利成果实用性不强。再加上高校不同于企业,高校科研活动的经费支持更多来自于政府投资,其从事科研活动的直接目的不在于营利,因而高校科研活动产出的技术成果和市场实际需求脱节的趋势比企业更突出。这样的专利成果在向社会转化时,本身就存在着脱离社会实际需要、应用性不强的先天缺陷,难以找到有意实施的合适主体。

1.1.2 高校专利权有效维持年份偏短。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即专利权的生命周期。专利权的有效存续需要以缴纳专利年费为前提,如果不按时按标准缴付专利年费,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年费的缴纳有预先缴纳和逐年累增两个特点。对于那些缺乏市场价值的专利,在需要缴纳的年费难以通过专利转化收益弥补的情形下,专利权人往往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提前终止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维持有效的期限越长,越能充分地实施专利和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我国高校专利的维持年份普遍偏短,一般为四年左右,这就导致专利权提前进入公共领域,未能发挥其技术垄断的市场价值,难以体现专利成果中凝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商业价值。

1.1.3 高校专利转化率不高。根据《2019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数据,2019年度,全国高校共申请310 276项专利,共授予184 934项专利,专利出售合同共6 115项,合同总金额3 390 858 000元,当年专利出售实际收入共1 895 897 000元。从这些数据分析可知,高校专利转化率普遍偏低,绝大多数专利没有进行转化。

从我国高校实际持有的专利来说,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投资入股、通过合作方企业实施等方式加以转化的专利数量不多,转化率不高。或者说,多数专利都没有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技术。虽然从专利功能的发挥来看,不一定都通过专利转化的方式才能实现专利的价值,比如通过专利文献向全社会提供技术资料的服务功能,通过持有专利给专利权人带来的阻止、威慑竞争对手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等功能,但是专利转化率普遍偏低导致研发成果无法实现市场价值,确实影响了高校从事研发的积极性。

1.1.4 高校专利转化价值偏低。从上述高校专利转化的数据看,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价值普遍偏低。高校专利转让费和专利许可费普遍偏低,甚至不足以弥补专利前期的研发费用。尤其是专利许可费偏低,导致作为专利权人的高校和作为发明人的高校教师缺乏足够的经济动力去进行专利转化。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高校专利转化价值偏低,导致高校专利转化经费缺乏和动力不足,高校大多数专利因缺乏转化的经济刺激而提前终止,整体的高校研发创造活动处于低效率运转状态,难以实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目标。

1.2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制度障碍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遇到的困境,除了由于高校自身特点所造成的专利技术与市场需求脱节的趋势、高校教师时间和精力大多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忽视市场实际需要等因素外,还有就是高校专利转化的现有制度存在的障碍。

1.2.1 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薄弱。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对于实现单位和发明人利益双赢至关重要。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薄弱,在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由来已久,这种局面对于高校专利转化的顺利进行是一种先天的不利因素。因为高校专利成果大多是政府项目投资支持的结果,这就形成了高校专利大多数是以高校教师为发明人、以高校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主体形式而存在。如何划分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如何保障高校职务发明创造中作为教师的发明人权益,关系到该发明成果能否顺利完成、完成的发明成果能否顺利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取得的专利能否顺利转化并取得丰厚的利益回报。按照我国目前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设计,一般来说更倾向于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个人获得奖励和报酬,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标准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发明人缺乏申请专利、转化专利的经济动力。

1.2.2 高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僵化。高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相对于自由市场交易秩序来说较为僵化,导致包括专利在内的无形国有资产在进行市场转化时,尤其是进行专利转让时,一定数额以上的专利转让需要经过复杂的批准程序,这就给专利转化进而充分实现转化价值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1.2.3 高校科研管理体制的漏洞。我国高校科研管理体制目前仍然存在着较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偏重于形式和数量,而对科研成果本身的实际价值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缺乏应有的重视。相应的结果是,高校科研项目成果更多体现为论文、著作、奖项等指标,而专利只是作为一般指标对待,专利能否顺利转化以及转化的价值等指标不在科研评价体系内。这就导致了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到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都重视论文、著作和奖项等因素,而忽视专利申请、专利转化等工作。

1.2.4 高校专利转化机制的欠缺。我国高校专利转化机制相对处于欠缺状态,常见的专利转化形式可能是产学研结合的合同形式和专利转让或许可等形式,但是在这些专利转化形式中,高校专利转化机制缺乏有效的管理主体、评价体系、转化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因素设计。在缺乏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专利转化专业人才和专业转化机制的情况下,高校专利转化障碍重重、效率低下就不足为奇了。

2 他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经验借鉴

2.1 美国

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成功经验,总体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高校专利转化制度本身,另一方面是高校专利转化机制。

2.1.1 有利于高校专利转化的法律制度。美国促进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高校专利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980年实施的《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开启了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新时代[1]。《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是美国最早的专利转移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联邦政府和美国科学基金会与高校联合建立隶属于美国高校的产业技术服务中心,为美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咨询和培训服务;在联邦政府实验室、高校研究界和企业三者之间进行专利人员的交流和学习;在商务部建立联邦专利实验室,将专利向企业推广;设立国家技术奖,奖励为专利研发和推广做出贡献的实体和个人;设立联邦专利实验室的各级政府有责任将联邦专利实验室所研发的专利进行推广和转化。《拜杜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提升高校和中小型企业的技术转化率,平衡提供资助的联邦政府和受资助高校和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高校和企业的自主权,从而刺激美国经济发展[2]。《拜杜法案》的实质内容在于明确了高校专利的产权归属,即依靠联邦政府资金资助的研发成果,其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的研究机构,以此促进专利在美国的推广应用。联邦政府仅仅保留介入权,即高校如果不进行专利转化时,联邦政府有权决定将高校专利进行专利转化。这两部法案对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带来了三方面的变化:专利数量明显增多;高校和产业界的结合日益密切;专利转化和市场结合得到迅速发展[3]。在《拜杜法案》之后,又有一系列法律出台。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明确了关于合作的相关事宜,成立了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转移联盟。198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建立各种机构组织和高校之间的技术转移联合体,允许私人部门根据合作协议获得对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优先权,合作双方可就专利收入的分享比例进行协商。1987年的“12591号执行令”,明确规定政府和国家实验室要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技术信息交流。1992年的《小企业研究加强法》和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法》也对大学的专利技术转移进行了相关规定[4]。

2.1.2 符合市场规律的高校专利转化机制。除了整体的法律制度外,美国高校的专利转化机制非常契合市场发展规律,这也极大促进了高校专利转化的顺利开展。美国的很多高校在《拜杜法案》通过后,纷纷成立技术转化办公室,尤其是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是世界各高校学习和借鉴的榜样。OTL作为斯坦福大学的隶属机构,采用企业化的管理运作方式,独立运行。其作为专利研发机构和院所与企业对接的中介平台,对专利的转化过程进行全程管理。首先要求发明人及时对其发明专利进行备案登记,然后派一名专业的授权专员与发明人沟通,了解其市场潜力,由市场专员全程负责专利转化并在网上公开其转化进程,发明人可以在官网上了解自己专利转化的状态和详细信息。企业可在网站注册免费账号,了解发布的专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当发现有自己需要的专利时,即可与OTL进行联系和谈判。其谈判内容包括:转化周期、许可种类、利益分配、后续监督和产业化进程[5]。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自成立以来,已经成为大学科研成果向工业领域转移的最活跃、最具影响力的组织。技术许可办公室为大学和大学的发明人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收益,也有力地促进了高校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转移。

2.2 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大学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和学术研究。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经济出现萧条,形势日趋严峻时,人们期待着大学能够发挥第三个作用:开发出新产业的核心技术并付诸实施。于是,产业界和学校开始合作,以促进技术转移[6]。日本关于高校专利转化的法律包括提供专利基本法律制度的《特许法》、模仿美国《拜杜法案》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赋予大学独立地位的《国立大学法人法》等。日本相关的专利制度中,对于高校专利转化来说合理的制度设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2.2.1 职务发明创造的合理规定。根据日本《特许法》的规定,公有性质的雇员,由于国立研究机构的国有属性,国立研究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在国立大学取得专利权后,原则上归属于高校科研人员所有,但如果政府介入的话,则专利权归国家所有。在高校与企业合作获得专利权时,专利权属于高校科研人员,合作企业享有优先权。

2.2.2 国立大学知识产权有关机构的法人化。根据《独立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成立的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作为行政法人机构存在,负责推动“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具体实施。日本高校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较多是通过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实现的。共同研究机构是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在大学设立的以推进高校之间产学研共同研究为目的的重要机构。大学知识财产本部作为大学对外产学合作窗口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转化和利用进行管理。技术转移组织(TLO)是产学合作的中介机构,旨在快速使高校发明专利成果向产业界转化,是连接高校和企业的纽带[7]。

2.2.3 高校独立完成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设定。根据日本《特许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职务发明的权利。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单位取得该专利的普通实施权。作为发明人的高校科研人员有权要求高校发明专利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高校也在获得发明专利转化的收益基础上向发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收益的支付比例按照其在销售利润中的贡献率来确定。2004年4月1日,日本的国立大学全部法人化,成立国立大学法人,以此为契机进行了职务发明的制度改革,关于职务发明的获得专利之权利,全部由发明人(教员等)预约承继给大学,权利最终归属于大学。但学生、研究生等不属于“雇员等”,不能够直接适用职务发明规则,因此每当产生了由学生、研究生完成的发明时,均需要个别合同来处理[8]。

3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困境克服的思路

3.1 加大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力度

由于大多数高校发明专利都是高校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般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或者主要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所以从性质上判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来说,只有合理划定发明人个人和高校的权利义务界限,对专利权归属和奖励报酬制度做出合理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职务发明创造的产生、利用和保护。我国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和奖励报酬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全合理,这就直接导致了包括高校专利在内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创造、利用和保护方面效率不高。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调动雇主投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充分激励雇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大体可以分为“雇主优先”原则(例如德国)和“雇员优先”原则(例如美国和日本)。但是无论“雇主优先”原则,还是“雇员优先”原则,在涉及权利归属规则时,雇主和雇员之间都形成分权制衡机制[9]。

从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归属和奖励报酬制度的角度看,应该采取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的平衡机制。如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双方约定发明专利权归单位的,则单位应该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奖励和报酬。做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将有利于高校专利的创造、利用和保护。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除非高校和所属教师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属于教师的约定,否则高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校,申请被批准后高校为专利权人。高校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除非高校与教师对奖励和报酬有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 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 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高校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教师。上述奖励和报酬标准的具体金额和比例都是最低标准,高校在和教师约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标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在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高校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励金额和报酬比例,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鼓励教师从事发明创造和提升专利质量、提高专利转化率的激励效果。

3.2 直接赋予高校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成果专利权

针对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科技成果产权不清、归属不明的困境,明确高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权归属,从法律上使得科技成果权利化已成为当务之急[10]。借鉴日本经验,进一步明确高校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成果享有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在取得专利后,高校对该专利的转化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赋予高校对政府投资研发完成的科研成果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就能充分调动高校在组织和管理科研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制定有利于调动教师从事高质量发明创造活动和重视专利实施转化的管理制度。

3.3 改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专利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根据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体制,专利转化需要履行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且转让比许可更为困难。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这样的制度安排,忽视了高校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在实施过程中缺乏针对性与可操行性,程序繁杂,严重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11]。分析专利类无形资产的法律属性和功能,其和高校的商标、著作权等有所不同,不存在高校以商标隐含的信誉或作品所包含的精神价值,专利纯粹以其财产权属性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高校不同于生产经营性的企业,对专利类资产只有在转让、许可、合作方企业实施等转化中才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高校专利转化应作为专利类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存在。

对此问题,应该改革我国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将专利等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和其他的有形资产处置加以区别对待,简化程序,赋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允许高校独立转让专利,不必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仅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接受监督即可。这样的制度改革,能够促进高校积极转化专利等技术成果,将专利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也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要求。

3.4 完善高校专利转化机制

虽然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总体而言,大多数高校的专利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高校专利转化机制。

第一,在高校中设立专利转化的专门机构,发挥专利转化专门人才的作用。高校专利转化应该实施专门机构、专业人才、专业化服务和管理,同时应当充分整合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资源,使其发挥服务地区乃至全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的作用,填补多数高校缺乏专业从事专利转化人员和机构的空白[12]。高校专门设立的专利转化机构负责制定本校专利申请、奖励和报酬、转让和许可、合作方实施等政策,并具体从事本校专利转化工作。

第二,建立合理的专利转化评价和奖励机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无法充分发挥激励专利转化的作用,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重科研数量轻转化效益等是普遍现象。在高校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的完善中,必须进一步重视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转化效益的指标,将其纳入高校教师职称晋升、绩效考核中作为重要的权重因素,将高校的专利转化指标列入对高校考核的主要标准中去。

第三,建立专利转化经费保障机制。可以在高校中设立专利转化经费,包括设立专利转化专项基金、专利转化奖金。这些由学校单独列支的经费和设立的奖金,用于专利的实施[13]。有了专利转化经费的保障,就能够促进那些缺乏转化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成果顺利实现市场化转化。同时,可以在专利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专利转化工作的经费,用于其他的专利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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