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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役黄册所見州縣軍户探研
——以上海圖書館藏古籍紙背文獻爲中心*

2020-11-26

中华文史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明代

張 恒

提要: 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中,有四葉詳載明代州縣軍户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黄册,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明代在軍户充軍和清勾管理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黄二册”中民册部分,當指此處黄册對軍户充軍及勾補等具體内容的注文。黄册中所載明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内容,則爲我們了解衛所勾補軍户時“先營丁,後户丁”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此類一手史料的發現和解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體現了明代衛所册籍與賦役黄册間登載内容的一致性。此類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爲學界從州縣及賦役黄册層面解讀明代軍户制度,及利用各類原始資料進行史學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

關鍵詞: 明代 賦役黄册 州縣軍户 勾補

明代户籍管理一定程度上沿襲元代,主要分軍、民及匠三大類,其中軍户的比重,一般認爲占到總人數的五分之一。學界關於明代軍户的研究,從一開始利用傳世史料,再到後來利用族譜、徽州文書、武職選簿及遼東殘檔等資料,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也展現出通過不斷利用新材料推進此研究的軌迹。(1)代表性成果包括: 李龍潛《明代軍户制淺論》,《北京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1期;顧誠《談明代的衛籍》,《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第8期;同氏《明帝國的疆土管理體制》,《歷史研究》1989年第3期;王毓銓《明代的軍户》,《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于志嘉《明代軍户世襲制度》,臺北,學生書局,1987年;同氏《衛所、軍户與軍役: 以明清江西地區爲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張金奎《明代衛所軍户研究》,北京,綫裝書局,2007年;周遠康、謝肇華《明代遼東軍户制度初探》,《社會學集刊》1980年第2期;彭超《從兩份檔案材料看明代徽州的軍户》,《明史研究論叢》1991年第2期;趙世瑜《衛所軍户制度與明代中國社會——社會史的視角》,《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彭勇《論明代州縣軍户制度——以嘉靖〈商城縣志〉爲例》,《中州學刊》2003年第1期;韋慶遠《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欒成顯《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近來明代軍户相關研究成果的梳理可參見: 彭勇《學術分野與方法整合: 近三十年中國大陸明代衛所制度研究述評》(《中國史學》第24卷,京都,朋友書店,2014年)及吴才茂《20世紀以來明代衛所制度研究述評》(常建華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十九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195—213)。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亦屬於新發現第一手資料,其中有四葉詳細登載明代州縣軍户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黄册,爲我們研究明代黄册、軍户和衛所三者之間的關係,及州縣軍户勾補等細節問題提供了珍貴資料。今筆者擬利用此資料就相關問題展開探究,如有不當之處,煩請各位方家斧正。

一 文 書 解 析

上海圖書館藏宋人郭茂倩所輯《樂府詩集》爲明末毛氏汲古閣刻公文紙印本,共一百卷,十六册,總計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其中公文紙爲一千三百一十八葉,長25.7釐米、寬16.5釐米,紙張極薄,無襯紙,紙背文獻内容爲賦役黄册,其中有四葉登載軍户的黄册。爲方便下文論述,特迻録如下:

第一葉:

圖1 上圖藏《樂府詩集》目録上葉十八紙背黄册圖

(前缺)

1. 合,共該貳斗柒升貳合玖勺。

2. 正麥,貳斗伍升伍合;

3. 耗麥,壹升柒合玖勺。

4. 秋糧,黄豆每畝科正豆伍升,每斗帶耗豆柒

5. 合,共該肆斗伍升肆合捌勺。

6. 正豆,肆斗貳升伍合;

7. 耗豆,貳升玖合捌勺。

(中缺3行)

9. 有祖(2)原文如此,但根據下文,此處可能缺一“徐”字。福貳,洪武叁年爲同名

10. 軍役事,發洪塘胡屯田千户所

11. 充軍;洪武貳拾肆年勾户

12. 丁徐丑馿補役,故;將營丁徐狗

13. 兒、徐王補役,俱故;宣德伍年

14. 將營丁徐安補役,見在本所

15. 百户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

16. 榮下,當軍不缺。

(中缺1行)

(後缺)

第二葉:

圖2 上圖藏《樂府詩集》目録上葉十九紙背黄册圖

(前缺)

1. 正豆,貳斗;

2. 耗豆,壹升肆合。

(中缺3行)

4. 周均仁、男周伴叔,洪武貳拾柒

5. 年爲窩户事,發?儍州左屯衛

6. 充軍,故;宣德元年清理遠

8. 附近泰州守禦千户所收操;

9. 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

10. 衛充軍,故;正統肆年節勾户

11. 丁周興兒、周狗兒補役,俱故;天

12. 順元年勾户丁周呆子補役,見

13. 在本衛左所百户聀忠、總旗缺

14. 下,當軍不缺。

(後缺)

第三葉:

圖3 上圖藏《樂府詩集》卷一葉八紙背黄册圖

(前缺)

1. 耗米柒合,共該貳斗伍

2. 升陸合捌勺。

3. 正米,貳斗肆升;

4. 耗米,壹升陸合捌勺。

6. 夏税,小麥每畝科正麥叁升,每斗帶

7. 耗麥柒合,共該壹升伍合

8. 玖勺。

9. 正麥,玖升玖合;

10. 耗麥,陸合玖勺。

11. 秋糧,黄豆每畝科正豆伍升,每斗帶

12. 耗豆柒合,共該壹斗柒

13. 升陸合陸勺。

14. 正豆,壹斗陸升伍合;

15. 耗豆,壹升壹合陸勺。

(中缺3行)

17. 年甲首。有祖張安叁、有叔

18. 祖張玄子,即張旺,洪武叁

(後缺)

第四葉:

圖4 上圖藏《樂府詩集》卷一三葉二紙背黄册圖

(前缺)

(中缺1行)

(中缺1行)

5. 該肆升捌合貳勺。

6. 正米,肆升伍合;

7. 耗米,叁合貳勺。

(中缺3行)

9. 弟邵興貳,洪武貳拾捌年

10. 爲同名軍役事,?冣2徐州衛

11. 勾取充軍,故;永樂元年節

12. 將營丁邵馬兒、邵滿兒補役,

13. 俱故;景泰叁年勾户丁邵(3)圖版後還有空間,卻突然無字,似有闕文。

(後缺)

以上筆者迻録的四葉賦役黄册,分屬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目録上第十八葉,編號ST·YFSJ;(4)筆者此處所使用之編號,是我們在整理上圖所藏紙背文獻過程中確立的。其中“ST”表示上海圖書館,“YFSJ”表示《樂府詩集》,“MS”表示目録(上),“Y18”表示第十八葉背。本文所有引用之文書編號,皆遵照此原則,後不贅述。目録上第十九葉,編號ST·YFSJ;卷一第八葉,編號ST·YFSJ[J1: Y8];卷一三第二葉,編號ST·YFSJ[J13: Y2],皆與正面古籍文字成平行狀。該四葉黄册所登載皆爲軍户,基本按照明代賦役黄册“四柱式”(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展開登載。值得注意的是,在登載完户籍爲軍户後,該類黄册又以注文的形式,詳細開列了該户祖軍的充軍事由,及此後多次衛所勾補人員與時間等内容。此部分黄册注文内容爲一般黄册所無,史料價值較高。

該四葉登載軍户的黄册,具體從圖版來看,皆具有字體較小、墨色較淡及紙張泛白等共同特徵,其中“拾”、“年”和“都”等字的書寫筆迹極爲相似,可見其可能屬同一批册籍;該黄册上半部分爲田土税糧和人口生死情況,其登載户類雖皆爲軍户,但亦須輪充里甲正役,其中有三户軍户輪充甲首,一户軍户輪充里長,此點與民户輪役無異。(5)關於此點,王毓銓先生曾在《明代的軍户》(《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頁31)一文提到“軍户的軍差既繁重如此,軍户户下還有未免除的糧和‘里甲’、‘均徭’等差”。其中“里甲”差就是指輪充里長和甲首,然後履行里長甲首的職責。王毓銓先生在文中並没有實例來論證此觀點,但該四葉黄册中的軍户輪充里長和甲首,證實了王毓銓先生的結論,同時也可看出明代軍户除了承擔到衛所充軍之役,還要承擔里甲正役,其“差役繁重”可見一斑。結合上下文和前後葉内容以及這批黄册的共性,我們基本可以認定其爲明代賦役黄册。明廷規定黄册中登載軍户必須詳細開列充軍衛所的詳細内容,即“(弘治)十三年(1500),令攢造黄册係軍户者,務備開某户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6)陳仁錫《皇明世法録》,臺北,學生書局影印,1965年,頁1113上—1113下。由此更證實了這四葉文書確屬黄册性質。因軍户須到衛所充軍和服軍役,此處軍户内容的詳細開列當爲應對清勾軍時“以備查考”。

從册籍分佈看,該四葉黄册分屬《樂府詩集》紙背第一册、第三册和第五册,總體分佈比較分散。加之《樂府詩集》公文紙本總計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刊印時存在裁切,原本所需紙張必不止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就筆者目前所掌握的有明確時間和地點的黄册即有五批。另有一些没明確地點的黄册,該一千三百三十八多葉的《樂府詩集》公文紙,很可能使用了不同地方、不同時間的多批黄册來印刷。其中,屬於“泰州寧海鄉貳拾伍都”的黄册數量最多,超過二百五十九葉,占總數的比例約爲百分之四十二;從册籍歸屬地域來看,該四葉黄册中三葉登載爲“貳拾伍都第壹里”,另一葉爲“貳拾伍都第壹圖”。在開列“都圖”之前,第一葉黄册前還登載有“……寧海鄉”内容,第二葉黄册爲“……鄉”,第三葉黄册爲“……海鄉”,第四葉黄册爲“……泰州寧海鄉”,且第二葉黄册中還有“附近泰州……”内容。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綜合判定,該批黄册的所屬地點爲“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7)泰州在明朝屬南直隸揚州府,“古名海陵,編户二百八十七里。……海陵縣倚郭,本朝并入州。領縣一(如皋縣)。……守禦千户所。西溪、海安、寧鄉鎮。如皋縣,州東一百四十五里。……編户四十二里。……掘港、西場、石莊”。參見顧炎武《肇域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49—50。“寧海”爲如皋古縣名之沿襲。古代既曾領轄如皋,又曾爲如皋的一部分,如城的寧海路即源於此。參見胡植《(嘉靖) 惟揚志》卷二《沿革》,《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12),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63年,頁6B—7A。今如皋縣屬江蘇省南通市,在長江三角洲北翼。所以該四葉黄册所屬地“(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應在江蘇南通市如皋縣如城鎮。

前已明確,該四葉乃登載州縣軍户的賦役黄册,進而我們可以利用明代賦役黄册大造規律判定該批黄册的攢造年代。從時間來看,黄册中土地買賣和人口生死的登載集中於“弘治拾陸年”至“正德伍年”(1503—1510)這一時段;另,第一葉有“充正德拾柒年甲首”内容,第二葉爲“充正德拾壹年里長”,第三葉爲“充正德拾肆年甲首”,第四葉黄册缺少類似時間記載。“正德”爲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朱厚照在位年號,一共使用十六年,即1505—1521年。此處出現“正德十七年”,應是由於明大造黄册在上一個大造之年即正德七年(1512)已編排出下一個十年排役順序,所以“正德十七年”這樣看似不存在的年份,在黄册中卻很有可能出現。因爲黄册在大造之年預先排定未來十年的輪充人員和次序,所以此處應是“排年甲首”年份。由此可知,上文所迻録四葉黄册的攢造時間應爲正德七年。

綜上,這四葉黄册的文本性質、攢造時間和所屬地點都已明確,即: 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

此外,該類黄册中軍户所涉及的充軍事由主要有“爲同名軍役事”與“爲窩户事”兩類。軍户的充軍方式用語也有“發……充軍”和“?冣2(蒙)……勾取充軍”兩種,但無論是發配充軍,還是“勾取充軍”,其充軍方式稱呼雖有不同,實際皆屬被徵發充軍。據明代史籍記載:“國初軍役,多取於歸附投充之衆,其後又多以罪謫發。……有同名同姓而冒勾者……”(8)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下册,頁15—16。可見“爲同名軍役事”應指因同名而冒勾之軍户。“窩户”,指藏匿罪犯、贓物或違禁品的人或人家,與“窩主”或“窩家”含義相近。對於明代軍户的充軍方式,于志嘉先生在《明代軍户世襲制度》一書中將其分爲兩部分: 從征、歸附和謫發爲一類,主要從《明史·兵志》得出;垛集和抽籍爲一類,從《明實録》和一些地方志中得出。(9)于志嘉《明代軍户世襲制度》,頁1。依此分類方式,“爲同名軍役事”應屬於“垛集爲軍”,因爲在明朝建立後的主要徵兵方式即爲“垛集”。王毓銓先生曾指出:“垛集是抑配民户爲軍的一種辦法。……其法要點是集民户三户爲一垛集單位,其中一户爲正户,應當軍役。其他二户爲貼户,幫貼正户。”(10)王毓銓《明代的軍户》,《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頁23—24。根據“軍役”,一般民户轉爲軍户應屬“垛集爲軍”;“爲窩户事”指因藏匿罪犯而犯罪被發配充軍,應屬“謫發爲軍”。《明代遼東檔案彙編》中有關軍户謫發充軍的事由有幾十種之多,包括“爲剁指事”、“爲不應事”、“爲違法事”等。(11)遼寧省檔案館、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編《明代遼東檔案彙編》第一部分《遼東都指揮使司·壹·軍政》,沈陽,遼沈書社影印,1985年,頁1—45。明律規定“合編充軍”緣由則爲二十二條:

販賣私鹽,詭寄田糧,私充牙行,私自下海,閑吏,土豪,應合抄劄家屬,積年民害官吏,誣告人充軍,無籍户,攬納户,舊日山寨頭目,更名易姓家屬,不務生理,遊食,斷指誹謗,小書生,主文,野牢子,幫虎,伴當,直司。(12)《諸司職掌·刑部·編發囚軍》,《續修四庫全書》(748),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2年,頁739上—下。

與明律規定的二十二條充軍事由相比,遼東檔案中所見各類充軍事由起了極大的補充作用。但筆者前引黄册中“窩户事”在“遼東檔”和明律中也未予記録,可進一步補充明代“謫發”充軍事由。由此可見,明代初期律令對軍户充軍事由登載應僅是列其主要,實際施行中體現的充軍事由則更爲豐富,此處“爲窩户事”即爲例證。

二 黄册中“軍户”登載原因探析

明代對軍户的登載,早在建國之初即有規定。洪武元年(1368),“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户計,各以原報抄籍爲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13)《皇明制書》卷一《大明令·户令》,《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46),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影印,1998年,頁9上。後在洪武十三年,“兵部,尚書、侍郎各一人,總掌天下武官勳禄品命之政令,山川險易之圖,廐牧甲仗之數。其屬有四部焉: 曰總部,掌武官勳禄品命誥敕,及軍户版籍符驗盤詰廵防公隸之屬,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都吏一人,令史二人,典吏四人”。(14)《明太祖實録》卷一三〇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頁2070。可見建國之初,户籍已按照原來户籍確定,原屬於軍户的仍登録爲軍户。後在兵部下屬總部職掌設置中包含“掌軍户版籍”,可見此時軍户已經有户籍登載。但此時明朝還未推行賦役黄册制度,所以此處“軍户版籍”很可能指軍户“原報抄籍”。

衆所周知,明朝於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推行賦役黄册制度。其基本内容可概括爲“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點差”。(15)趙官《後湖志》卷四《事例一》,南京出版社,2011年,頁53。由此可見,最初黄册登載内容包含軍籍,其具體登載内容與一般民户並無二般。在洪武二十一年,“戊戌,上以内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户類造爲册,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16)《明太祖實録》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戊戌,頁2907。此處提到攢造軍籍户口册是爲了勾補軍户,但其主要涉及明初軍户的登載,還未明確規定軍户内詳細充軍内容的登載。

隨後在宣德八年(1433),明廷對軍户的登載内容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 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爲事調發邊衛,其鄉貫姓名詐冐更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册,經歷年久,簿籍鮮存,致多埋没,有詐名冐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虚實。乞敕兵部議定册弌,頒諸天下軍衛有司,凡軍户審問明白,開寫父祖某於某年月日充某衛軍户,有人丁於實在下分豁,在營若干,原籍若干,造册繳付上司,且自存備照,永爲定規,以革宿弊。上命行在兵部議行之。(17)《明宣宗實録》卷一〇四宣德八年八月壬午,頁2322—2323。

此處明確提到“天下軍衛有司”,其中包含衛所和州縣兩方。“在營若干”和“原籍若干”,也證明衛所和州縣兩個層面軍户的記載,主要登載内容爲:“開寫父祖某於某年月日充某衛軍户,有人丁於實在下分豁,在營若干,原籍若干”,其目的乃是“考驗虚實”,核查軍户信息。此後在景泰和成化年間,黄册中軍户登載和管理出現了較多弊病,主要包括軍户下的田産爭奪和脱軍爲民等方面。如,“(成化十五年,1479)照得天下府、州、縣軍民人户雖有版籍,十年一造,然而,軍籍之家卒多奸佞,欲脱爲民,往往買求造册書手,妄開户籍,謂之‘小户’。有丁少分作二户者,有丁多分作三四户者。其原户止存一二老弱人丁,各當差役……則泯其軍籍,捏作户絶”。(18)趙官《後湖志》卷四《事例一》,頁59。爲了杜絶此類事件繼續發生,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南京吏科給事中邵諴在爲黄册事奏議中建議,“一件,備開鄉貫。……照得弘治五年(1492)例該大造黄册,合無通行天下司、府、州、縣,今後造册,各户項下,備寫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圖軍民等籍。其軍籍,就於户下開寫,先前祖父於某年間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如有一衛二衛,各照衛分明白填寫。庶得軍民户籍明白,不致埋没隱瞞”。(19)趙官《後湖志》卷五《事例二》,頁68。將此處對黄册中軍户充軍内容的登載要求與此前筆者迻録的四葉黄册登載軍户内容比較可知,從書寫位置看,“就户下開寫”進一步可理解爲“先前祖父於某年間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再如前文迻録第二葉登載中涉及兩個衛所即爲“各照衛分明白填寫”,這兩點符合《後湖志》中對軍户細節内容的登載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從迻録内容看,軍户開列的内容實際包含某年勾補的户丁,最後部分皆有“現在本所……當軍不缺”的結尾是爲顯示該軍户此時仍在衛所有人當差,起到“庶得軍民户籍明白,不致埋没隱瞞”的效果。

明代正式規定在黄册中詳細開列軍户詳細内容的時間爲弘治十三年(1500)。關於此次要求詳細登載軍户信息在《後湖志》、《明實録》和《皇明世法録》等史籍中皆有記載,可見此年的要求應是明政府對黄册中軍户信息登載的較正式規定。

據《皇明世法録》記載:

(弘治)十三年,令攢造黄册係軍户者,務備開某户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20)陳仁錫《皇明世法録》,頁1113上—1113下。

《後湖志》弘治十三年“令軍户備造軍由”載:

凡攢造黄册,係軍户者,務備開某户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21)趙官《後湖志》卷六《事例三》,頁78。

又,《明孝宗實録》“弘治十三年七月甲戌”則記曰:

有司黄册,凡遇軍户,宜備開充軍來歷、衛所年分,而軍册宜開重造歲月,庶便查究,及照南京兵部武庫司所貯洪武、永樂以來軍籍,年久浥爛,乞命修庋如法。(22)《明孝宗實録》卷一六四弘治十三年七月甲戌,頁2990—2991。

如上所述,三則史料記載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充軍來歷”、“衛所年分”和“事故”等内容,目的是“以便查考”。明代幾種重要史籍的一致記載足以證明,弘治十三年軍户開列詳細信息的規定乃是官方的正式規定。此後明廷仍一直在强調詳開軍户信息,如嘉靖三十九年(1560),“……籍係軍户者,即開寫某户某人於某年月日爲某事充發某衛所軍,其有改調事故等項,俱詳列於下,不宜泛畧,致妨稽考”。(23)《明世宗實録》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頁8138。從此處還可知,前文之“事故”當指軍户改調衛所之事。

綜上可知,上文迻録的四葉賦役黄册的造册年代爲正德七年,時間正處於弘治十三年明廷頒布正式規定之後。此時明政府明確規定在黄册中須詳細登載軍户的充軍信息,具體包括“充軍來歷”、“衛所年分”和“改調事故”等内容,此爲史籍和前面迻録黄册内容所共有。此外,該處黄册中還有“現在本所……當軍不缺”内容,可補史籍記載所缺,更體現了明代對黄册中軍户登載内容的嚴格規定和要求。

三 價 值 分 析

以上通過對該四葉軍户黄册“四柱式”登載内容及軍户清勾衛所注文的細緻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其應是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州縣軍户所開列的充軍衛所等具體注文,也是明廷弘治十三年以後的正式規定。此類明代賦役黄册制度登載下的州縣軍户資料,可進一步彌補以往賦役黄册登載下州縣軍户研究資料的不足,具有重要史料價值和學術意義。具體而言,其價值表現爲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

一般而言,明代登載軍户的册籍主要爲軍黄册、清勾册、武職選簿、軍户册等,目前我們僅能見到清勾册和武職選簿。當前有關賦役黄册中軍户登記的資料還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一方面是因爲黄册原本數量較少且難以見到;另一方面由於一般黄册中對軍户的記載比較簡略。本文所選取的這四葉帶有特殊注文記載的軍户黄册更是少見,可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之間的關係提供一些線索和信息。

明代賦役黄册一般與本文選取四葉黄册第一部分的格式基本一致,即按貫、(民)籍和輪充甲首(或者里長)順序登載。第二部分内容卻明顯不同,一般黄册其後爲開列“舊管、開除、新收和實在”的四柱式登載,該四葉黄册則羅列軍户充軍與勾補過程。爲便於直觀感受本文所引軍户黄册的特殊,特將上圖藏《樂府詩集》紙背中普通軍户黄册迻録如下:

(前缺)

1. 房屋,草房貳間。

2. 頭匹,牛貳隻。

4. 舊管

5. 人丁計家男婦壹拾陸口。

8. 事産

9. 民地陸拾伍畆。

(中缺2行)

(中缺2行)

12. 房屋,草房貳間。

13. 頭匹,牛肆隻。

14. 新收

15. 人口,正收男子不成丁肆口。

(中缺1行)

16. 開除

17. 人口,正除男子成丁肆口。(24)該葉黄册爲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第六册卷二五第七葉背,編號 ST·YFSJ[J25: Y7]。

(後缺)

對比前文迻録的四葉黄册可知,二者雖皆登載“軍户”,但實際登載内容則差異較大。其一,該户軍户與普通民户相同,按“四柱式”登載,另登載有“成化拾……”的内容,按明代黄册十年一攢造的規律,可知該黄册所屬年份應該是天順六年(1462),在前引弘治十三年令之前,没有詳細開列軍户信息,情有可原;其二,上文迻録四葉屬於民黄册中軍户登載,軍户册籍中還有“軍黄册”,此並非軍黄册本身。目前我們未發現明代存世“軍黄册”文本,故研究主要還是基於傳世文獻。韋慶遠先生在《明代黄册制度》中“軍黄册和民黄册的關係”部分,欒成顯先生在《明代黄册研究》中“專職户籍册”部分,都曾作過簡單介紹。(25)參見韋慶遠《明代黄册制度》,頁54—72;欒成顯《明代黄册研究》,頁40—44。關於明代軍黄册,據《大明會典·軍政二·册單》記載:

國初令衛所有司,各造軍册,遇有逃故等項,按籍勾解。其後編造有式,齎送有限。有户口册,有收軍册,有清勾册。近年編造四册: 曰軍黄,曰兜底,曰類衛,曰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26)《大明會典》卷一五五《軍政二·册單》,《續修四庫全書》(791),頁618下。

凡造送總會軍册,務要將各軍户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子孫枝派,盡行查明。各州縣開造軍數大總,各坊都圖開造軍數小總。各軍户下分别,收除實在數目。册後俱要開寫承委官吏職名。每里下開寫里書姓名。另造委官職名小册。通行如法裝釘印記。差委的當人員依限解部。各司府州縣仍各存一本備照。(27)《大明會典》卷一五五《軍政二·册單》,《續修四庫全書》(791),頁622上。

由上可知,明初軍册分爲三類: 户口册、收軍册和清勾册,此後又發展爲軍黄册、兜底册、類衛册和類姓册四類。軍户册最核心的内容是必須寫明“軍户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和子孫枝派”。與上文四葉黄册中軍户登載内容對照可知,“有祖……”即祖軍姓名;“爲……事,發……充軍”即充調來歷;“勾户丁……補役”即接補;“現在本所……,當軍不缺”即子孫枝派,黄册注文内容與史籍記載基本可以逐一對應,足見該民黄册中軍户充軍内容與軍黄册應存在某種聯繫。對此,韋慶遠先生在《明代黄册制度》一書“軍黄册和民黄册的關係”中已提到:“編製軍黄册的基層機構有兩類: 一類是全國各個内外衛、所,它根據本衛、所在衛現役軍丁的情況,本衛、所轄屬軍户分佈在各地的情況以及本衛、所逃亡軍丁的情況來編册。另一類是地方的司、府、州、縣行政衙門及所在的清軍御史、清軍官,他們根據住在本地區軍户的情況,在本地區徵調入伍軍丁及本籍逃軍的情況來編册。這兩類册籍都叫做軍黄册。”(28)韋慶遠《明代黄册制度》,頁57。欒成顯先生在《明代黄册研究》一書中亦曾指出,軍黄册分州縣和衛所兩類:“軍黄等册的内容大致是,將民黄册所載各軍户摘出,並登載有關軍户的各項内容,分類彙編爲各種册籍。”(29)欒成顯《明代黄册研究》,頁42。由此觀之,明代軍黄册應分爲州縣軍黄册和衛所軍黄册兩類,其各有側重。州縣軍黄册側重對州縣軍户管理,衛所軍黄册則側重對衛所軍户管理,但核心内容應是《明會典》中所記載的“軍户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和子孫枝派”。筆者前文所論證的四葉黄册中軍户登載内容,亦符合這一内容及特點,因爲軍黄册的最終編撰需要從民黄册中摘取軍户的相關内容,然後彙編成册。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各種册籍中軍户核心内容的一致是明朝統治者對軍户嚴格管控的體現,其最終目的還是保證國家對軍隊數量的絶對控制,以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安全。

概言之,明代軍户黄册中詳細登載的充軍事由和充軍衛所等内容,是明代軍户管控中的重要一環。明代在其軍户管理和清勾軍户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黄二册”中的民黄册部分應指此處黄册中對軍户細節内容的登載。另外,鑑於目前很少見到此類民黄册中登載詳細軍户信息的原始文本資料,筆者此處分析該四葉登載軍户内容的特殊民黄册無疑填補了這一空白,同時也爲學界從州縣層面解讀明代軍户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其二,反映了明代衛所册籍與賦役黄册間登載内容的一致性。

前文迻録四葉黄册中有三葉詳細登載各自服軍役的衛所。具體包括: 第一葉的“洪塘胡(湖)屯田千户所”;第二葉的“?儍(興)州左屯衛”、“泰州守禦千户所”和“金吾後衛左所”;第三葉的“徐州衛”。關於明代的衛所,據《明史·兵志二》記載:

革諸將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户諸官號,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爲指揮,千人爲千户,百人爲百户,五十人爲總旗,十人爲小旗。天下既定,度要害地,係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爲衛,千一百二十人爲千户所,百十有二人爲百户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30)《明史》卷九〇《兵志二》,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193。

明代衛所的基本編制爲: 一衛下轄五千户所,一千户所下轄十百户所,一百户所下轄二總旗,一總旗下轄五小旗,每小旗下管十名士兵。聯繫到本文黄册所涉衛所,南京金吾後衛左所,屬上十二衛,掌守衛巡警,或爲洪武時設置,屬親軍,其直接聽命皇帝,一般不受五軍都督府的管轄;(31)《明史》卷九〇《兵志二》,頁2204—2205。徐州衛,吴元年(1367)置,後屬中軍都督府下南直隸地區統管;(32)參見郭紅、荆潤成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529—530。興州左屯衛,明洪武年間所置,其治所最早在今河北承德市西南灤河鎮西南,隨後在永樂元年(1403)遷徙到玉田縣(今河北玉田縣),改屬直隸後軍都督府;(33)同上書,頁313。泰州守禦千户所,《(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記載:“泰州守禦千户所,在州治。洪武元年置。”(34)胡植撰《(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頁14A。另據《明太祖實録》記載,洪武三年(1370)二月,“丁亥,長淮、泰州衛軍士運糧……”,洪武四年閏三月“置泰州守禦千户所”。(35)參見《明太祖實録》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丁亥,頁972;卷六三洪武四年閏三月,頁1208。故洪武元年設置的應爲泰州衛,至洪武四年改設爲泰州守禦千户所,屬中軍都督府。前揭《(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言:“國朝扬州兵制有揚州衛指揮使司……、鹽城三守禦千户所在外分守各軍者也。”(36)胡植撰《(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頁4B。則該所隸揚州衛。衛所治泰州,即今江蘇泰州市;(37)郭紅、荆潤成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頁545。洪塘湖屯田千户所,“洪武四年設……所治在安徽鳳陽東北,所初設之時,相繼隸臨濠大都督府、中立大都督府、鳳陽行都督府,洪武十三年正月隸中軍都督府,十四年九月改隸中都留守司”。(38)同上書,頁551。

概言之,從泰州出發充軍的這三個軍户中,在就近江蘇省内徐州“徐州衛”充軍的有,到安徽鳳陽“洪塘湖屯田千户所”充軍的亦有,還有到河北承德“興州左屯衛”、泰州“泰州守禦千户所”、南京“金吾後衛左所”等地輾轉充軍的。其充軍地域基本圍繞本户籍地泰州,明顯是經過宣德年間軍士充軍南北政策的改變,主要是軍士於就近衛所充軍,即南人充南軍。這一點在這三户軍户的充軍衛所登載中也有明顯體現。

關於“洪塘湖屯田千户所”,此前録文中存有“百户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榮下,當軍不缺”之内容。按,明朝千户所,設置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從五品,鎮撫二人,從六品,還有吏目一人,共計六人。其中正千户和副千户一人掌印,一人僉書,稱爲“管軍”,鎮撫掌管軍中刑獄,也可監管軍士,代充百户。(39)《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頁1873—1874。《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中亦有洪塘湖屯田千户所。其中記載的主要官員有二十六人,正千户二人,副千户七人(有一人署副千户事,實授百户),鎮撫一人(署鎮撫事,試百户),百户十六人,其中有世襲百户十人,實授百户五人,試百户一人。(4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遼寧省檔案館編《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影印,2001年,頁438—467。按制度規定官員應是十六人,此處爲二十六人,可以看出衛所中冗員現象極爲嚴重。其中只有一位定名爲“朱勳”的朱姓百户,且“四輩朱瑛,舊選簿查有,宣德六年(1431)七月,朱瑛年十六歲,係洪塘湖屯田所故世襲百户朱冕嫡長男”。(41)同上書,頁458。黄册中“朱瑛”與武職選簿中“朱瑛”是否爲同一人呢?

該葉賦役黄册中登載“宣德伍年(1430),將營丁徐安補役,見在本所百户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榮下,當軍不缺”,可見該軍户在宣德五年又一次進行補役,聯繫該批黄册的大造時間是正德七年,當是“見在本所百户朱瑛”的時間。武職選簿中提到朱瑛在宣德六年七月世襲百户,此後該軍户“五輩朱鳳”及“六輩朱玉”承襲的時間分别是天順七年(1463)及弘治十二年(1499)。(42)《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58。照此記載,黄册中登載的百户應是“朱玉”,但此仍記作“朱瑛”,原因何在呢?我們發現,該朱姓世襲百户,自“朱瑛”後的承襲人已從其原籍州縣層面進行補充。另,黄册攢造本身亦存在錯漏,更何況與衛所畢竟相隔較遠,信息不流通。因此,此黄册登載仍以“朱瑛”爲名。而且該軍户是從祖上洪武十五年(1382)調任洪塘湖屯田千户所,到萬曆十五年(1587)前後歷經十世共二百年以上的“世襲百户”軍户,堪稱人丁興旺。該户祖籍爲“湖廣黄州府黄陂縣”,“始始祖朱輿甲辰年(1364)歸附,選充小旗”,於此可以看出該軍户是“歸附從軍”。“(洪武)拾伍年除授洪塘湖屯田千户所流官百户”中“流官”當指“百户”職位不能世襲,洪武二十五年已變爲可以世襲,表明已由流官百户成爲實授百户。此記録來源於“外黄查有”,“外黄”當指衛所清勾軍户中所參照的“軍黄二册”。(43)《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58。此外,該檔案總匯中還記有“景泰元年(1450)八月,李成係洪塘湖屯田千户所故世襲百户李清親姪”,(44)《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61。此處“百户李成”和黄册中的“總旗李成”不知是否爲同一人?因爲從景泰元年到正德七年(1450—1512)相距六十多年,此李成是以侄子的身分世襲,該檔案爲武職選官簿,所以很可能李成在世襲他叔叔李清的百户職位之前是在該所擔任總旗的職位。

此處有關“百户”兩種資料的互相印證,一方面可證實該軍户黄册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明代各種册籍的互通性和互證性,二者的真實性會更爲確定。以管控人口及攤派賦役爲主旨的賦役黄册和以統計武官信息爲核心的“武職選簿”如此緊密的關聯可以看出,明代各個職能機構都是在一個嚴密的體系之下運作,相互之間信息也保持一致。通常來講,研究明史,利用正史和大量的筆記小説資料是主要的研究路徑,筆者此處大膽嘗試將新發現的紙背文獻黄册與“武職選簿”資料結合互證。如此史料之間的互證和利用,無疑對黄册和“武職選簿”這樣原始資料的利用和研究都提供了一種新思路和方法,同時也爲明史研究提供了一批有價值的新史料。

其三,反映了明代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内容。

前文迻録第二葉黄册中值得關注的内容還有,“宣德元年(1426)清理遠年不勾,將户丁周毛年照例觧(解)附近泰州守禦千户所收操;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衛充軍,故”。關於明代宣德年間整頓衛所的概況,據《明史·兵志四》記載:

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於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宣德)三年敕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爲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餘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爲罰工一年,示優恤焉。(45)《明史》卷九二《兵志四》,頁2256。

明廷在宣德元年確有清理軍衛之事。在黄册中則書寫爲“清理遠年,不勾”,“遠年”應是明朝建國到今將近六十年,此處並非不清勾,而是暫時停止,把該勾户丁在附近衛所帶管收操,這也是明制規定。明宣宗在宣德初年曾發布清理軍伍的條例。對此,明人楊士奇曾在《論勾補南北邊軍疏》曾提到:

爲兵備事。切見今差監察御史清軍,有以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之人,起解南方極邊補伍者,有以兩廣、四川、貴州、雲南、江西、福建、湖廣、浙江、南直隸之人,起解北方極邊補役者。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於寒凍,北方之人死於瘴癘。且其衛所去本鄉或萬里,或七八千里,路遠艱難,盤纏不得接濟,在途逃死者多,到衛者少。……宣德二年三月初一日,宣宗皇帝准兵部奏,令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湖廣該勾軍丁,除逃軍正身及已解軍丁外,其餘留所在附近衛所,帶管食糧操備……宣德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又准兵部奏,今江西、貴州等布政司軍丁該解遼東、甘肅等處,并山西等布政司軍丁該解雲南、兩廣等處,動經萬里,及七八千里者,皆照例留附近衛所,帶管收操當軍。又奉聖旨,腹裏地方,該勾的軍,離原衛二千里以裏的還發去,二千里以外的都留在附近衛所收操。(46)陳子龍《明經世文編》卷一五《楊文貞公文集一》之《論勾補南北邊軍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2年,第1册,頁109上—下。

據此可知,在宣德初年,明統治者致力解決南人充北軍和北人充南軍所帶來的弊病,通過南北各就近充軍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一點我們從黄册記載“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衛充軍”之内容亦可看出。具體措施是重新釐定條例,減少南人北兵、北人南兵的長距離充軍所造成的軍士逃亡。文中第二葉所載軍户,原計劃從泰州到興州左屯衛充軍,這無疑就是南人充北兵。經宣德初年改革,其先被本地泰州守禦千户所收操,然後選調到南京金吾後衛充軍,改爲了南人充南兵。這無疑是明代選取軍士充軍的一次重大軍制改革,也一定程度緩解了軍士逃亡的現象,使得明代衛所軍制得以繼續存在。該葉黄册輾轉充軍的内容,一方面反映出明朝在宣德年間確實有一次較大範圍的清理軍衛活動,另一方面也證實了明代在宣德時期軍隊已經出現逃軍等弊病,需要整頓。

此外,該黄册中“選調”的記載令人費解,其一般指“候補官員等待遷調或者選拔抽調”。但此處似乎另有含義,爲方便對比,我們節録一葉軍户黄册充軍後的普通調動來作對比。具體如下:

(前略)

(中缺1行)

(後缺)

該軍户從青州充護衛軍到靈山衛用詞爲“調”,這應是一般的衛所之間的調動,並未用“選調”,或許也不能用“選調”。第二葉軍户涉及的是普通衛所與京城衛所的調動,一般調往京城(南京)的都是選拔優秀的兵士,所以此處軍户的調使用“選調”或許應如此理解。

筆者以爲,此處或許還存在另一種可能,即該軍户所在衛所涉及“京操”,即被“選調”到南京操練。一般認爲,“京操”即“自永樂末年始抽調在外衛所的旗軍週期性地到京師從事操練和戍守的軍事調動”,(48)參見彭勇《明代京操班軍來源衛所考——以川越泰博的研究爲基礎》,《明清論叢》第6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頁175。一般衛所進京操練即稱爲“選調”。聯繫本黄册所涉及的“泰州守禦千户所”,目前史學界一般也認爲“泰州所”(即泰州守禦千户所)參與京操的時間是正統十四年(1449),且是在北京。(49)彭勇先生持此觀點,並認爲“據嘉靖《通州志》和《惟揚志》,通州所、泰州所、鹽城所和揚州衛均在正統末年就已經參與京操了”。參見彭勇《明代班軍制度研究: 以京操班軍爲中心》,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159。參與南京京操的則有: 建陽衛、安慶衛、宣州衛、鎮江衛、滁州衛、六安衛、寧國衛和應天衛八個衛所。(50)同上書,頁109。此處涉及參與南京京操的泰州守禦千户所,如此説成立,泰州所參與京操(南京)的時間即宣德四年,且增加具體參與南京京操的衛所。且此時還處在推行“京操”制度的初期,學界一般研究也主要以北京方面的“京操”爲主。此處材料似乎可以證明,“京操”制度實行的開始很有可能南北二京幾乎同時進行,最初參加北京操的是北京附近的衛所軍,參加南京操的是南京附近的衛所軍。這對史學界研究南京操衛所,尤其是個别衛所的參與時間和軍士參與選調的過程至關重要,同時也提供了一批很有價值的新材料。以上乃筆者根據文書内容及相關史料,對第二葉軍户黄册所涉及的宣德初年衛所調動的兩種基本解讀。

其四,爲我們進一步了解明代衛所勾補州縣軍户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

上文筆者所迻録的四葉軍户黄册所登載衛所清勾内容中,頻繁出現“營丁”和“户丁”。按,“户丁”指家中的成年男子;“營丁”乃“在營餘丁”的簡稱,應指衛所中的成年男子。明代軍户制度要求每一個軍户由長子充當衛所軍的士卒,稱爲“正軍”,其餘家庭成員如次子、三子……等,稱爲“貼軍”或“餘丁”。一人充軍,至少有一餘丁跟隨,幫助正軍日常生活和供給軍裝。當然餘丁最重要的任務是正軍亡故時,頂上該軍役。黄册中對營丁登載爲“將營丁……補役”,對户丁登載爲“勾户丁……補役”,第三葉黄册中存在先勾取兩營丁,故亡後再勾取户丁這一過程。類似記載在《明會典》中也存在,“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於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役”。(51)《大明會典》卷一五四《軍政一·勾捕》,頁595下。所以,勾取的順序是先營丁後户丁,如果没有營丁就直接勾取户丁。我們也看到第一葉黄册中連續兩次勾取的都是營丁,共計三人。在第二葉黄册中也出現了連續三次勾取的都是户丁,共計四人。在此處連續勾取兩人次以上的用“節”字,表依次之意。可以看出營丁不一定是一人,最多可能三人,其變動範圍較大。以垛集爲例,明代充軍的一個基本流程應是: 垛集爲軍,亡故後先看是否有營丁,如果有就采取就近的原則將其勾取充軍,如果没有營丁,就對發回原州縣的户丁進行勾取充軍。其中有一個勾軍原則爲“先營丁,後户丁”,最終要達到的目的即爲保證國家控制一定數量的軍隊,軍士人數不能少。另,勾軍勾到何地步爲止呢?恰好第一和第二葉黄册爲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答案。勾到最後有“見在本所……下,當軍不缺”,此處“見”就是此時,應指造册統計之年,即前文已確定的黄册年份正德七年,該軍户在衛的所有人在服軍役、當軍差;“當軍不缺”同樣體現出明代對軍户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保證軍隊數量。

近來宋坤先生在《新見明代勾軍文册初探》一文中復原了嘉靖三十年(1551)浙江杭州府仁和縣勾軍回答册的基本書式。爲便於下文分析,特轉引如下:

嘉靖厶年分

挨無名籍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一名厶,係(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縣厶都(隅、鄉、坊)人,[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户丁狀況],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見缺,合行勾補。

前件行據本縣羲和等坊隅壹等都圖里老陳江、黄袍等,勘得本軍自發單到縣,吊查洪武以來軍黄二册,逐一挨查,並無本軍姓名來歷,已經結勘伍次回答外,嘉靖叄拾年柒月内類册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陳 會審册開: 通挨。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會審册開: 詳勘通挨。另報(或會審册開本軍曾有勾補,豈應挨無,合研勘實報)

欽差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霍 會審册開: 仰照例通挨造報(或挨無名籍)。隨於本年拾貳月内蒙

本縣縣丞黄尚賓覆勘挨無,具結造册登答外,節蒙本縣清軍縣丞黄尚賓、劉淮、顧于道、錢隆清審挨無,理合回答。

一名厶,……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

丁盡户絶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一名厶,係(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縣厶都(隅、鄉、坊)人,[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户丁狀況],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見缺,合行勾補。

前件行據厶圖里老厶,勘得[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户丁狀況],原籍並無以次人丁,亦無贅繼兒男,田糧在里户籍,厶年除豁,已經結申[次數]回答在官外,厶年厶衛單勾,節蒙府縣清審户絶,嘉靖叄拾年柒月内類册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陳 會審册開: 户絶。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會審册開: 户絶,無丁。審同。

欽差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霍 會審册開: 丁盡户絶。於本年拾貳月内蒙本縣黄縣丞覆審本里已將本軍户絶緣由,具結造册登答外,未及次數存單未繳,節蒙本縣清軍縣丞黄尚賓、劉淮、顧于道、錢隆清審户絶,理合回報。

一名厶,……

……(52)宋坤《新見明代勾軍文册初探》,《軍事歷史研究》2016年第1期,頁17—18。

此爲州縣層面爲應對衛所清勾軍户所製作的“丁盡户絶”與“挨無名籍”兩類回答文册,展現了明代州縣層面在清勾軍户過程中實際的運作流程。另據《後湖志》載,明代賦役黄册制度“駁查補造”的基本流程亦有二: 其一即明後湖管册官員督同應查監生等員役與上次黄册磨對核查,如有飛詭、埋没等弊,摘駁發回,此爲黄册的“駁查”環節;其二爲後湖查册官及監生在收到原造册衙門,對駁查出有誤黄册改正的“回稱”後,即在原來出錯的黄册上,以“眉批補注”的形式二次書寫以更正,此過程即黄册“補造”環節。(53)趙官《後湖志》卷六《事例三》,頁76—77。其中亦有州縣官員登達回報的環節,聯繫此處勾軍回答册來看,二者實際流程極爲相似。但在這一流程中缺失了最重要的一環,即實際勾補原則。本文所引四葉軍户黄册則爲我們彌補了這一缺環,即面對軍户勾補,衛所和州縣官員依照“先營丁,后户丁”的原則開展。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明代勾補軍户的流程簡單復原如下: 衛所清查官員在發現充軍兵士因逃跑或死亡各種原因缺失後,即展開勾補,具體勾補原則爲“先營丁,後户丁”。這其中又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該軍士在衛所有營丁,直接補充即可,即衛所勾補;另一种是在衛所無營丁,此時須要發文往該户所屬州縣,進行勾補,即州縣勾補。衛所勾補過程較爲簡單,州縣勾補過程則比較繁瑣。州縣官員在接到衛所官員發來的勾軍文書後,要實際核查該户是否有人丁可以補充,如有則如實“登答回報”衛所,此過程産生的就是和上引宋坤先生文中所復原的文書格式相同的册籍,衛所官員據此進行再補充。此項勾補過程完成後要在相應册籍上進行登載。一方面是州縣官員,待下个十年大造黄册之時進行賦役黄册的登載,本文所迻録這四葉黄册所體現的形式即此内容。另在衛所方面,也需在軍黄册中進行登載,且這種在册籍中的登載也必不可少。筆者文中所引的州縣軍户黄册,衛所武官檔案及勾軍回答文册皆可作爲例證,其再次顯示了明代官府所掌握的册籍系統實則具有高度一致性。

四 結 論

衆所周知,明代登載軍户的册籍主要以軍黄册、清勾册、武職選簿和軍户册爲主,目前我們僅能見到清勾册和武職選簿。有關明代賦役黄册中軍户的登載,一方面受限於賦役黄册原本數量較少且難以見到,另一方面亦由於常見賦役黄册中對軍户的記載比較簡略,因此當前還未能引起學界的足夠關注。本文所選取的四葉帶有軍户充軍衛所等特殊注文的黄册則更爲少見。我們通過對黄册文本内容的解析可知,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户黄册。該册籍的發現,可爲我們理解軍户制度與賦役黄册制度間的關係提供一些線索和史料,其登載詳細的充軍事由和充軍衛所等内容則是明代軍户管控中重要一環。换言之,明代在其軍户管理和清勾軍户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黄二册”中黄册部分就應指此處黄册對軍户細節内容的登載。從某種程度上講,各種册籍中軍户核心内容的一致是明朝統治者對軍户嚴格管控的體現,其最終目的還是保證國家對軍隊數量的絶對控制,以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安全。鑑於目前較少見到此類民黄册原始文本,該類民黄册無疑填補了這一空白,同時也爲學界從州縣層面解讀明代軍户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此類紙背文書資料,可看作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對明代軍户清勾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州縣軍户一方,無疑具有更大的史料價值和學術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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