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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修复

2020-11-25陈思瑞

时代人物 2020年20期
关键词:渤海生态修复生态系统

摘要: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陆地各项资源的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上世纪开始人们就已经将目光放在海洋资源上,“唯经济利益为需”的思想不断深入,以至于如今海洋生境不断恶化,海洋资源不断减少,海洋生态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海洋生态修复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我国渤海为例,改革开放至今,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社会水平不断发展,但各项海岸工程的建设、陆地污染源的排放、港口航运业的发展和一系列海洋溢油事件的发生,导致渤海的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威胁,亟待我们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善现状。本文就从海洋生态修复入手,结合我国渤海海域的地理特征、生态破坏现状等一系列问题入手对海洋生态问题进行简要剖析,并最终对我国渤海的生态治理提出一定的可行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海洋; 生态系统; 渤海; 生态修复

陈思瑞(1996-)女,汉族,山西长治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海洋环境法。

一、海洋生态修复的界定

海洋生态修复所要针对的对象是已经退化、损坏甚至彻底破坏了的海洋生态系统,这类海洋生态系统很难在自身的自我修复下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需要人工干预,帮助原本遭到破坏了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恢复到其原来的结构状态,并同样发挥原来所具有的生态功效。但作为生态系统中一环的人类,在整个生态系统修复过程中也只能起到修补、恢复至较为健康且对于人类的生存使用有利的基本状态,而并不要求恢复生态系统至干扰前或历史的理想状态,当然以我们的绵薄之力也难以完全修复其原有状态。

海洋生态修复是帮助海洋生态系统实现自我恢复的一种过程,海洋生态系统能够实现恢复后,便可以不再需要人工措施的干预即可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在海洋生态修复的过程中,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都在不断的转变,物种群落不断丰富,海洋生态系统结构更为复杂化,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在由简单逐步向复杂的功能多样化实现转变。海洋生态修复对海洋生态系统维持平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海洋生态修复也对环境保护、物种保护都有积极的影响,对全球气候、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类型

沿岸、浅海生态系统。该区域包括从潮间带至大陆架边缘内侧的水体和海底。潮间带是海洋与陆地之间的过渡带,交替地暴露于空气和淹没于水中,因而这个区域是温度变化不论是日变化还是季节变化都是最为剧烈的区域,海水的盐度也由于蒸发、降水和大陆排水而呈现很大的变化幅度。其波浪、潮汐的冲刷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且地质较为复杂。同时由于潮间带濒临大陆,污染物质也容易在这里集聚。

沙滩和河口。沙滩是指潮间带沙滩出现在水动力较强的海岸范围,通常由不规则的石英颗粒、贝壳类(如牡蛎)的碎壳组成,其粒度主要取决于波浪作用的程度。沙粒里还含有来源于陆地或海洋的各种碎屑,由此形成了沙滩。

河口是海水和淡水交汇和混合的部分封闭的沿岸海湾,它受潮汐作用的强烈影响,和潮间带一样也是陆地与海洋环境的交替区,河口是地球上两类水域生态系——入海河流与海水环境之间的交替区,虽然这一区域的边界难以确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河流和海洋的盐度变化来作为界定指标。如果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话,那么河口带来的陆地污染则是海洋生态恶化最重要的原因。

红树林沼泽。红树林具有极为丰富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首先红树林在海岸边形成了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对于固岸护堤、自然灾害的防止、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和海岸带生态平衡、净化美化环境和发展旅游科学研究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价值。但近些年来,为了获得更多优质木材和燃料、扩大耕地以及海水养殖的面积,人类已经把罪恶的手伸向了红树林,红树林的生境退化极其严重,其所产生的生态价值也越来越少,甚至对人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珊瑚礁。珊瑚礁形成于暖水沿岸区的广大海域,主要分布在南北两半球20℃等温线范围内。它是海洋环境中独特的一种生物群落,整个珊瑚礁是由生物作用产生碳酸钙沉積而成的。

珊瑚礁生物群落是“所有生物群落当中最富有生物生产力的、分类上种类繁多的、美学上驰名于世的群落之一”。我国的珊瑚礁海岸大致从台湾海峡南部开始,一直分布到南海。但是真正完全由珊瑚及其他造礁生物所形成的珊瑚岛直到北纬16°附近的西沙群岛出现。但近些年来,由于渔业活动的大力发展、海洋污染问题逐渐严重、紫外线增强以及人为的开采等原因导致珊瑚礁生态系统明显退化。

滨海湿地。滨海湿地是湿地三大类型之一,处于海陆交错带,是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间较为复杂的自然综合体,我国的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的11个省(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分布广泛。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滨海湿地生态系统被破坏的状况也十分严重,再加上其较为脆弱的本质特点,我国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正处于危机状态。

三、我国渤海现存的主要环境问题

海洋污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第二产业居于主导地位,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居高不下,大量污染物质排入渤海,已经远远超出了渤海的纳污能力,对渤海的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目前,进入渤海的污染物占全国入海污染物的40%。2017年近岸海域直排海污染状况显示,渤海的49个排污口共排放废水23595万吨,化学需氧量6981万吨。环渤海地区的三省一市的水质入海河流水质类别都处于“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水平,其中天津市的劣五类比例达到100%。对17个重点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开展了监测,94%的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无法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 。

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于渤海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海洋水质遭到污染明显严重。2007年渤海的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达到6000平方公里,而较清洁海域由2002年的30000平方公里缩减至8000平方公里 。2017年北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渤海近岸局部海域海水污染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其中严重污染面积达到了4744平方公里,占渤海总面积的6.2%,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近岸海域。同时在渤海近岸海域的主要海洋功能区中,前述三个海湾分别有 17%、25%、36% 的海域未达到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其中主要超标物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铬、铅等重金属 。

渤海生态状况仍面临较大威胁。海洋资源锐减和生物多样性退化是最严重的生态问题。半个世纪以来,渤海地区鱼类产量持续下降,优质经济鱼类产量减少了90%。以对虾为例,20世纪70年代可保持在2万吨~4万吨的年产量,随后80年代降至1万吨,到90年代则只有数千吨。其次,根据2010年以来的北海区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渤海地区的六个生态系统监测点长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其中,双台子河口、滦河湾-北戴河、渤海湾、黄河口、莱州湾从2010年开始就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锦州湾生态监控区则连续七年处于不健康状态。

环境灾害频发,环境风险压力大。自从20世纪50年代渤海海域首次有赤潮记录以来,其发生的频率和范围一直呈现越来越频繁以及面积越来越大的趋势。70年代发生赤潮现象4次,80年代3次,90年代暴涨至24次。21世纪以来通过不断治理有所好转,但2017年仍发生发生赤潮现象12次,发生海域总面积达到了342平方公里,发生次数较2016年有所增长。其中面积最大的发生在天津中心渔港附近海域,面积为160平方公里 。赤潮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沿岸的水产渔业的发展,而且对人类健康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四、渤海海洋生态治理失效原因分析

(一)环渤海地区粗放的生产结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不协调

2018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83415亿元。其中,海洋第二产业增加值3085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8916亿元,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第二产业的占比与去年相比均有明显增长。而作为我国海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渤海地区,为这些数据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值。我们在喜于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不得不为产业发展造成海洋资源的污染与浪费而堪忧。

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中,环渤海地区的三省一市的水质状况都处于“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水平,其中天津市的劣五类比例达到100%。同时作为我国较早发展第二产业的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其发展模式也较为落后。我们不可否认,这些企业为我国的工业生产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改革开放40年来,辽宁省的产业发展规模逐渐落后,生产方式越显粗放,同时这些企业的改造难度较大,造成现如今的产业发展呈现出发展瓶颈的态势。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与三省一市不合理的条块分割治理模式

目前,我国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其海洋污染治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少,但是大部分海洋立法都是单项法。包括有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1993年的《海商法》等。但是在对环渤海地区污染防治过程中,其配套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它们对于各个海域的保护和事后治理的作用依然不够,对于环渤海地区的综合治理仍存在极大的法律空白。虽然我国在近二十年里先后制定了《渤海沿海资源管理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整治计划》、《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環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计划以进一步治理渤海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但是这一系列法规对于现在污染严重的渤海地区的约束性和强制力远远不足,其中很多计划甚至并未按计划启动。同时渤海地区不断出现新污染、新问题,上述法规并不完全能够把各类问题都囊括其中。因此在环渤海生态治理过程中能够必须有一套更加具体特定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制。

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渤海横跨“三省一市”四个行政区划区域,由于海洋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导致各行政区域在治理时必须以渤海为中心进行跨区域的协作工作,而不是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三省一市”各地政府使用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部门过多,权力分散,导致常常存在大量的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白现象,各部门相互推诿,职能协调不佳,没有充分达到法律实施的最佳效果,从而削弱了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增加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最终导致渤海的污染治理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渤海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五、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濑户内海为例)回顾及对渤海环境立法的启示

建立濑户内海保护专门法。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对“濒临死亡”的濑户内海进行了一系列治理工作。整个治理方案第一步就是制定濑户内海专门法——在已有的《公有水面填埋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等一般法律基础上,1973年出台《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在这些法律与地方法规的指导下,濑户内海环境问题取得重大进展。随后便于1978年将该法发展成永久性效力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这种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为濑户内海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为了落实《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的要求,日本政府先后与1980年、1987年、1991年、1996年以及2001年对濑户内海实施了五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削减计划,不断控制污染物向濑户内海排放的总量。事实证明这种强制性的控制计划效果是极其明显的。

高效行政管理的保障。日本环保事业的有序实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一同作用的结果。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对濑户内海的治理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护濑户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主体,不会因为分工不明而造成相互扯皮、各自为政的现象。

《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为濑户内海专门设置了环境保护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就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并向环境厅长官或有关大臣陈述意见。这一专门审议会在整个濑户内海的治理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同时对各府县的规划制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承上启下,使中央和地方对濑户内海的治理合理衔接,有序进行。

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十分重视公众在濑户内海保护的过程中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了公民对整个治理过程的知情与参与。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公民有更高的参与热情,对于濑户内海的治理有更强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为了提升公民的海洋保护意识,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在媒体宣传、公民近海体验、培训学习以及学校的基础教育中,将环保意识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六、渤海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建议

完善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从整体考虑,在生态修复技术手段实施开展的同时,制定专门环保法案,成立跨区域整治委员会,制度管控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开展生态修复,目前渤海尚未建立部门协调、区域联动的修复机制,建议尽快出台生态修复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辅助修复技术手段。同时在法律内容中强调执法力度,将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与完善渤海生态修复制度。回顾我国治理渤海环境问题的过程并通过与国外的成功治理经验进行对比发现,在渤海治理过程中必须有一套完整且具有针对性的生态修复制度,从治理计划的制定开始,一直到治理工作有序实施,进行整体优化、区域协调,把渤海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整体来进行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渤海特别法、设立渤海专门管理机关、对渤海环境问题进行统筹布局、设立渤海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等等都是其生态修复制度的一部分,这些措施都是建立在渤海这一整体的独立系统之上的,不仅提高了渤海环境治理的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其管理成本,最终实现渤海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制定充分严密的调查监测手段。目前渤海配合生态修复开展的跟踪监测、野外实验验证、修复成效评估等监测调查手段较为缺乏,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最重要的方向和标尺,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海洋生态监测制度和技术,提高监测能力,利用现代化监测技术为渤海环境质量提供精确数据基础并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将技术層面与法律规制的过程顺利衔接。尽快出台相应技术标准,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开展,为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控工作提供坚实依据。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明确的海洋生态补偿评估办法,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补充市场调节的不足。政府可以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进行先期投入并设立专门负责机构,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资金和组织基础,同时要接受海洋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避免各自为政,措施无法实施到位。

海洋作为我们人类的资源宝库,我们在利用它的过程中必须要抱有敬畏之心,要有节制地使用。作为生态系统中最重要且循环流转过程十分庞杂的海洋环境,我们不能仅仅靠事后恢复来达到我们的目标,更多的是如何在使用过程中就减少损害。放眼于我国,环渤海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已经持续了30年之久,但至今来看成效并不显著,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们必须通过现象抓本质,从源头治理渤海问题。国外的治理经验我们要选择性地为我所用,更要结合我国环渤海地区的现实情况走一条“渤海式”的新路,其中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是必不可少的,它为渤海治理设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到民众的参与都落实到位。同样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问题,各地政府一定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地位,全心全意为环渤海地区的生态治理贡献力量。次之,公民的环保意识与足够量的资金投入也为环渤海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推动力。总之,环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还需为这项工作贡献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才能真正实现“渤海碧海”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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