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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的正激励和负激励

2020-11-23古若鹏

劳动保护 2020年4期
关键词:建局部委成都

文/古若鹏

本期话题

企业复工发生疫情能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吗?

2 月7 日,四川省成都市住建局发布一则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22 号),明确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其中造成1 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其后,邯郸建设局、无锡住建局也发布了类似文件。

此项通知一出,引发网友热烈讨论,有人认为特殊时期就应当如此严格规范;也有人认为疫情防控引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妥,比照生产安全事故,会让企业瞒报的风险增加。

随后,成都住建局撤销了该项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22 号)。您认为,此项规定是否严苛过度,其利弊如何?如果企业内发生疫情,能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吗?如何控制好企业复工期间不发生疫情传染?

在特殊时期,四川省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严苛规定,用行政手段约束、评价、引导生产企业的行为,其出发点是让企业落实防疫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健康。但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工作场所外的行为是企业不可控的,因不可控的原因导致企业受罚,结果当然是一片哗然,不可接受。

与此情况相似却做法不同的是,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于1 月23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按道理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同样属于在特殊时期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为的是维护医护等相关人员的利益,结果却获得了广大群众的赞同。

成都住建局的规定和三部委的做法都属于特殊时期的特事特办,但三部委的做法属于正激励,成都住建局的是负激励,不同的激励方式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正激励是主动性的激励,负激励是被动性的激励,正激励和负激励在安全管理中作为两种相辅相成的激励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对组织或人的行为起强化作用。

在疫情等特殊期间,应充分平衡地运用正、负两种激励。负激励要严苛并让企业可执行,正激励要让企业以高度的积极性并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才可获得。例如,如果成都住建局在规定中相对提高复工防疫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过程中加大执法检查,疫情结束后,对未发生疫情确诊或隔离的企业进行信用加分,如此,企业会以目标为导向,做足做好防疫工作,最大程度地去尽社会责任。其结果是,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了,而安全是综合管理的结果,这就会树立出安全的正面典型,能够使整个行业群体的安全行为导向更积极,于企业与政府而言是一种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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