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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之困

2020-11-20

支点 2020年11期
关键词:动工闲置开发商

“慢开发”成因复杂、处置棘手,一直是业内共识。

其成因有哪些?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构建完善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围绕这些问题,支点财经记者采访了来自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浙江大学传承学院地产运营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分院的专家及相关业内人士。

找原因:主客观因素皆有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首席研究员李战军向支点财经记者表示,“慢开发”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客观因素两种。

从企业层面来看,有开发商实力不足、经营不善、股东纠纷、战略调整以及以捂地捂盘套取长线收益等原因。“在诸多原因之中,主观捂地捂盘其实并不普遍,属于极少数开发商在特殊时期才会采取的手段。”李战军说。

原因在于,开发商“不是想慢就能慢”。

首先,长期捂盘捂地,企业必须资金充裕。一位地产界人士告知记者,多数房企都是高周转模式,早开发、早回款,立刻换下一个项目,“短期捂地捂盘的确有可能,长期不大合理”。“更多情况是企业拿地面积较大,需要进行分期开发。这一过程中,企业基于自身发展考量,部分地块可能开发得特别慢。”李战军说。

其次,长期捂盘捂地,企业须准确判断后市情况。“在过去房价飞涨、捂地捂盘收益确定性较高的年代,确实有些开发商铤而走险,捂个三五年,等土地增值后再从中获利。”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分院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对支点财经记者说。不过,基于未来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性,不排除有“越捂价越低”的可能。

综合以上因素,如今再去捂盘捂地,收益、代价不确定是否成正比。一方面,楼市调控趋严,限购、限价、限售等措施使大部分城市很难重现房价激增的景象;另一方面,监管处罚趋严,企业肆意妄为的成本更高。

造成“慢开发”自然也有客观因素。本文采访对象普遍表示,大部分项目延迟开发,都是因城市规划调整、环保力度加大、征地拆迁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中国国土资源报》2018年8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提及,从当时国家专项督察、例行督察掌握的情况看,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含住宅用地)约占75%,部分地级市达90%以上。

以武汉为例,2012年11月28日获批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规定,中心城区39个湖泊蓝线、绿线之内不得任意开发,灰线内的建设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并限制环湖无序开发。

李国政表示,武汉湖泊众多,该政策落地后,可能有些已拿到地块的项目因触动生态红线,需要作出调整,被动推迟进度。

拆迁难,也是企业反馈的重要原因。“在上海还有这种情况——拆迁户提出了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开发商即便愿意给,但地方政府很为难。如果给了,其他人就会效仿,周边其他项目的拆迁就会更加困难。”蔡为民对支点财经记者说。

处置难点:认定难、界定难、执行难

“慢开发”成因复杂,要想杜绝,除通过房管部门加大力度打击前端的捂盘惜售之外,更关键的是解决后端闲置用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推出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闲置土地(含住宅用地)的认定、处理给出了具体规定。

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但还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会不同。

若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闲置土地,处理方式相对温和。具体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政府临时使用、政府有偿收回及土地置换,各数处理方式都有相应的时限。此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弹性颇大。

如果閑置原因出在企业,处理方式则相对严厉。若项目未动工开发满1年,则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以10亿元拿下了一块住宅用地,因自身原因一年后未开工,须缴纳2亿元的土地闲置费。若项目闲置满两年,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合《办法》及相关政策文本,全国各地近年都推出了对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在监管手段上逐步优化升级。譬如,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格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出让土地时,提前与开发商约定动工时间、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等。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初,武汉曾处置19宗闲置地块,有4宗被无偿收回。其中,无偿收回的精武路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为1993年5月26日签约。

地方政府虽有各种实质举措,但这类问题沉疴已久,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其一,闲置土地认定难。

譬如,有的项目符合《办法》中“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达到1/3”规定,但剩余2/3土地长期闲置;或大部分已开发或已竣工,但长期搁置不生产经营——是否应该认定为闲置土地,很难判定。

再以投资额度为例,针对“应投资额”和“已投资额”,如果没有专业的投资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查验,投资额比重也难以确定。此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的项目,也有可能存在土地闲置情况,也存在因资金等问题长期不能完工的可能。

其二,构成原因界定难。

多数“慢开发”项目主客观因素交织,尤其在拆迁体量巨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存在不少隐蔽的捂地模式。“有些开发商为了捂地,会暗地里鼓励拆迁户不要搬走。因此,钉子户是‘自然钉子户,还是与开发商串通的‘人为钉子户,需要仔细界定。”蔡为民说。

还有一种情况。前文提及的《中国国土资源报》文章表示,有很多土地闲置确系政府原因造成,“但也不乏一些基层政府为使企业免于处罚,为部分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出具政府原因证明,使其规避处置的‘揽责现象”。该文表示,认定为不同原因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差异大,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其三,处置手段执行难。

若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无论是征缴20%土地闲置费,还是无偿收回土地,都可能使企业面临破产风险。尤其无偿收回作为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在现实中,可能产生影响投资环境、打击土地市场、增加处置难度等后续影响。

总而言之,若想提升监管效率,并在经济社会稳定与法律法规强制手段之间取得平衡,需要更为全面周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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