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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1-20付传捷王晓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

付传捷 王晓明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内涵,剖析了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现存问题的相关策略,从而为同类研究提供指引。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作者简介:付传捷,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庭长,一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王晓明,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74

民商法与广大社会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很大关联,其涉及范围很广,与之相关的连带责任问题也密切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对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连带责任的规范、划分标准缺乏标准,同时在法律中也没有对民商法连带责任进行清洗划分,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在生活中喜欢逃避问题的人群就会钻法律漏洞,所以针对当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优化解决十分重要。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涵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或者是在约定中权利人一方利益受损时,做出约定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事人一方中的某一个人受到控告时,其他的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偿还债务时一方面需要承担自身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承担他人的责任。民商法连带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目前我国的民商法规定中,关于连带责任还缺乏详细的说明,一般是说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通俗的讲就是合伙中如果有一个人提起诉讼,其他合伙人也需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如果某一个合伙人去世,那么其他合伙人也需要分担偿还其债务责任[1]。在实践中,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在法律裁决时更好的明确连带责任,能更加合法、规范的处理纠纷,解决债务问题。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分析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典型案例

甲一个人在城市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乙、丙、丁三人,甲在生日当天邀请乙、丙、丁三人一起吃饭,期间四人把酒言欢,并且A喝的不省人事。乙、丙、丁三人认为甲是太高兴,处于好心一起将甲送回住所。由于甲是一个人独居,而乙、丙、丁三人也处于醉酒状态,没有意识到不妥,觉得甲只需要睡一觉就好了,三人将甲抬进卧室后离开。在此过程中乙、丙、丁三人并没有意识到甲存在生命危险。第二天三人听闻甲由于酒精摄入过多而死亡,随后甲的家属在法院控告乙、丙、丁三人,以侵害甲的生命权为理由,要求乙、丙、丁三人赔偿甲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50万元。当地的基层法院判定甲是由于个人原因,摄入过多酒精,乙、丙、丁三人将其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看管义务,加上没有直接原因可以证明甲的死亡与乙、丙、丁三人有关,因此驳回甲的家属诉讼。而甲的家属不服基层法院判定,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乙、丙、丁三人虽然间甲送回家,但是没有对其尽到照料义务,同时三人明知道甲是一个独居,不应该让甲喝那么多酒。上级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判定甲从喝酒到死亡没有其他原因出现,证明甲的死亡与喝酒有直接关系,乙、丙、丁三人自认为没事,将甲送回家以后,没有尽到相应的照顾、观察义务,在离开后造成了甲死亡,因此三人形成了相应的连带责任。考虑到甲是由于自己过量饮酒,判定乙、丙、丁三人承担甲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40%,共60万元[2]。

(二)案例分析

本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醉酒死亡造成的生命权纠纷案例。对于这类事件,人们大多会保持两种态度,一种是认为乙、丙、丁三人将甲安全送回家,并将其放在卧室,已经尽到了照料义务,不需要应该承担甲的死亡责任。另一种认为由于乙、丙、丁三人没有考虑到甲存在的过量饮酒安全隐患,没有安全陪护,间接的造成了甲的死亡,所以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高级法院在裁决该案例时,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甲过量饮酒不省人事,乙、丙、丁三人则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本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在民商法带责任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责任划分模糊。在案件中基层法院判决,甲是自愿喝酒的,乙、丙、丁三人将其送回家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并且甲的死亡没有直接原因表明与乙、丙、丁三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三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从甲家属的角度看,既然甲喝多了,乙、丙、丁三人就应该拦着点,不让其喝的不省人事,三人的不劝阻是否属于间接犯罪行为?答案是显然肯定的,如果在中途有人离开了,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本案例中的问题,在很多类似案例中都有出现,这也证明了当前在民商法连带责任规范中存在责任划分模糊的情况,无法做到精确定位,由于缺少责任划分,或者是承担承担比例划分,造成了判决结果与当事人预想存在偏差。

2.选择权使用不严谨。在本案例中,甲家属的行为是很聪明的,将乙、丙、丁三人都告上了法庭,认为乙、丙、丁三人都需要负责任,不分主次。而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侵权行为后,经常会出现连带责任选择权不严谨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很多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会让原告将所有的相关人员一起上告法院。但是侵权责任人本身也具有一定权力,即诉讼权及实体法中的民事实体权,当原告对连带责任侵权者进行诉讼时存在选择行为,就会加大案件、人员的复杂性,难以实现责任的有效划分。另外不承担责任但是被起诉的人员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进而对判决的公正性造成影响[4]。

三、有效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对策

(一)有效确定侵权人责任

在民商法中,由于部分法律条文相对比较模糊、笼统,在解决实际案例纠纷时难以起到正面作用。所以在实际中,还需要结合社会环境的改变,法律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如在部分案件中对于共同侵权人数量问题,会出现法律责任认定不清、侵权人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所以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上,应该确立共同侵权人责任,要进行责任認定分类,在现有的责任标准基础上,增加新的认定标准。对于部分诉讼,案件本身比较特殊、严重,或者是共同侵权人的熟练度超过了相关标准,需要开展全面诉讼,将所有的侵权人都纳入到案件诉讼、审理中。此外,法院也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的划分侵权人责任,深入分析案件牵扯程度,思考可以通过对案件进行部分诉讼,更好的认定侵权人具体责任[5]。

由于我国民商法中,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大多是对侵权人具备的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对侵权责任关注力度不够,造成了部分侵权案件在裁决时面临着公平性问题,同时民商法也不能完全保证侵权人具备的合法权力。对此,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客观的认定侵权人法律责任,通过分类认定的方式实现对共同侵权人责任划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的认定侵权人责任轻重,促使连带责任认定审理能规范进行。

(二)逐步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民商法中虽然制定了连带责任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在实践应用中难以发挥出其价值,最终影响到连带责任制的良好践行。为了有效发挥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就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不断完善、更新、补充,确保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更加明确清晰。在完善连带责任制度时,不仅能单纯的从连带责任一方入手,更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入手,以此增强连带责任的权威性。在出台与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时,需要综合考虑到连带责任的各项程序、制度,保证民商法连带责任落实的公平性。

在民事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纠纷类型比较多,连带责任也比较复杂,在具体的案例处理过程中,还需要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收集充足的证据,保证判决的科学性。当前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虽然没有相应的阐述、解释,也通过条目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记载,但是连带责任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法律还没有完全覆盖。所以在实际裁决过程中,司法部门、司法人员都需要对连带责任案例进行深入剖析,针对法律中的缺陷进行弥补、完善,尽可能的保证连带责任案件处理公平性[6-7]。

(三)连带责任审判需考虑实体法

民商法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法律视角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商法与实体法是存在相悖关系的,这就会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审判带来很大影响。对此,在实践中,法院在进行案件判决时,必须立足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在案件分析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民商法连带责任,还需要适时参考实体法中的相关表述,避免在案件判决中出现两部分法律条文意见相悖的情况。同时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要依据案件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裁决。

(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连带责任案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连带责任案件中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必须考虑的一个点。面对当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义务不明的情况,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收集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资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切实的维护每一个当事人权益。如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某企业面临赔偿纠纷问题,需要每个股东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在责任大小上存在比较的争议。在实际裁决中不能简单的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来确定责任,需要对各个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出资大小来决定连带责任大小,出资越多、所占股份越大的固定,其承担的连带责任也就越大。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在案件判断过程中,要以案件为背景,不能单纯的遵守相关法律文件内容,要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性,以此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规范科学[8-9]。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民商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实际中为了更好的发挥出民商法的作用,就需要针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处置,加强民商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诉讼权利划分,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主体关系,并进一步加强连带责任制度建设,以此为法律裁决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

参考文献:

[1] 倪玄韵.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1):163.

[2] 林鑫鵬.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传播力研究,2018(26):150.

[3] 黄翠芬.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7):225.

[4] 王泽贤.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8):9-10.

[5] 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1):247.

[6] 刘祺琦.简述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科学与财富,2019(13):104.

[7] 周荣静.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和解决对策浅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8(22):156-157.

[8] 陈嘉元.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9(3):125.

[9] 李丽云.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3):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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