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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论纲

2020-11-20杨新元满盈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内涵

杨新元 满盈

摘 要 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推进这一法学部门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社会治理法学这一独立学科具有其特定内涵,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律现象的原理、制度、方法等内容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其次,社会治理法学的具体研究内容主要涵盖基础理论、历史发展、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四个层面。最后,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建设、构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有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以及加快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现代化。

关键词 社会治理法学 研究对象 内涵 研究内容 意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项目号:16ZZD019)的阶段性成果;本文获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滚动支持计划(2017-2020)资助项目IRT13102资助。

作者简介:杨新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治理法治;满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70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已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概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样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法治层面更高的要求。因此,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亟待构建和完善。而对于社会治理法本身的研究亦十分重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学学科建设来看,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为此,研究、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推进这一法学部门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治理法学的内涵

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要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概念内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律因社会实践和社会需求在发展中逐步精密化,因调整事务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分工不同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而产生了总结、阐释和研究各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学学科。当代我国的法律部门总体上可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但这种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建设发展以及依法治理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中,明确将社会建设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中剥离出来,社会建设由此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治领域,党的十九大进而要求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根据党和国家的布署,我国有关社会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社会治理关系为特定调整对象的社会治理法。社会治理关系是形成于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于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在处理社会事务、实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相互形成,区别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以及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相应社会关系。由此,社会治理法可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社会治理法的相对独立,则进而构建产生了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的法律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3],社会治理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就是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并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使它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具有特定的内涵及学科地位。

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体系,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则包括了原理、制度和研究方法等丰富的内容。具体而言,原理指的是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原理和原则等,包括了社会治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生和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制度则指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治理法的体系、结构、文本规范,社会治理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等本体性问题。研究方法指对社会治理法观察、分析的各种方法,而方法论也是社会治理法学自身的研究对象,包括理论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等方法论问题。以上内容构成了社会治理法学最基本的研究对象范围。

二、社会治理法学的具体研究内容

依照前文对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概述,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

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揭示了社会治理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治理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1.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特征

对社会治理法这一新兴的概念进行准确定义,是探究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从目前学者对于社会治理法的相关研究来看,关于社会治理法的定义,学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从法治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社会治理法治化[4]。还有学者从“国家——社会”的互动、合作关系以及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与理解社会治理法治化[5]。筆者认为,“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6]

社会治理法这一新兴的法学学科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其鲜明特征,具体可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认识。从形式的层面上看,首先,社会治理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在体系上由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构成;其次,社会治理法兼具了“软法”与“硬法”两种形态。而在内容上,首先,不同于民法或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社会治理法规范的是社会治理活动,这里的社会治理活动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而非广泛的等同于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其次,社会治理法调整的是社会治理关系,而非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再次,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开放性;最后,社会治理法融合了公法与私法、“软法”与“硬法”的不同调整方法。[7]

2. 社会治理法的功能与作用

法的功能与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可大致概括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其中,指引作用指社会治理法治规范对于治理主体所开展的治理行为所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引导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各司其职,明确其在社会治理中行为实施的定位并发挥相应作用;社会治理法的预测作用,主要是指人们根据社会治理法的规定和要求预计各治理主体会以怎样的方式实施治理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社会治理法的评价作用,指人们能够通过社会治理法的规定对各个治理主体所实施的治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这将有助于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及自身的相互监督或自我监督。

社会治理法的社会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治理法是典型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它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社会治理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努力、共同治理,最后实现社会和谐,以达到保障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

3. 社会治理法的原则

社会治理法基本原则是社会治理法制定和實施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它贯穿于社会治理法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反映了社会治理法的原理、规律和价值,是指导社会治理法制定和社会治理法治实现的基本精神。社会治理法基本原则可主要概括为人权保障、依法治理、合作共治、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我国社会治理法内在规律和独特价值的统一体,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法治的基本原理和指导准则。具体而言,人权保障是整个社会治理法的逻辑起点,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法的内在要求,合作共治则是开展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综合治理则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精细化的根本保障。

4.社会治理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治理法作为上层建筑,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研究的基础,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加以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因此,社会治理法的指导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管理的系列论述、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治理学说”的一些基本观点以及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重要思想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体系。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管理的论述和马列经典作家“国家治理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基本原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重要思想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体现于社会治理领域的思想结晶,是我国社会治理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

5. 社会治理法的理论源泉

如前文所述,社会治理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适用法学的一般原理、原则,这些一般性的基础理论由法理学、法制史学来进行阐述,这里不再赘述。除此之外,作为法学相关的二级学科,社会治理法学也有独立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和学说,特别是社会治理法学本身是一种集合了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重学科融合的交叉学科,包含了多项学科中的理论及学说,具体包括“治理”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和合作共治理论。

首先,“治理”理论通过对于“治理”本身定义的分析及对比,明确了“治理”的概念和内涵,进而确定了社会治理及社会治理法本身的概念范畴,因此“治理”理论是解决社会治理法这一基本概念问题的一项重要理论源泉。

其次,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多方力量对于社会事务的共同治理,这就需要明确公众对于本国社会事务所享有的治理权利。从这一点上进行考量,人民主权理论在应然层面上明确揭示了人民对于国家事务的管理所享有主权的本质。因此,人民主权理论是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

再次,参与式民主的根本特征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这与代议制民主是不同的。对于后者而言,公众参与只是体现在选举、投票的过程中,而前者的公民参与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即通过讨论、协商、共同行动等方式解决公共问题。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根本特征是社会治理法所规制的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要求。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模式,其有别于传统社会管理的最大区别就是作为公众这一重要力量的直接参与而非间接参与,也就是特别强调了直接民主而并非间接民主。而参与式民主理论便直接体现了这一根本特征,因而其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项重要理论源泉。

最后,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在于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务自由平等的讨论、审议和协商,而合作共治理论的核心则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力量所采用的合作方式。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理论基础,协商民主与合作共治理论着重揭示了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协商与合作,表现为一种合作、商谈式的政社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社会治理法所揭示的社会治理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协商民主理论与合作共治理论也是社会治理法的重要基础理论。

(二)社会治理法的历史发展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治理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是认识社会治理法的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由于社会治理法的作用场域在于社会事务本身,因此社会治理法学的发展与变化受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更为强烈和显著,因此我们更不能脱离历史的发展来研究社会治理法,其当然的属于社会治理法学的相关研究对象范畴。“社会治理”的概念是一件舶来品,因此社会治理法并非专属于我国,即除了我国社会治理法的历史发展之外,还包括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社会治理法的历史发展。

(三)社会治理法的主要内容

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离不开对于其相应法律规范文本的研究。因此,由各项社会治理法律规范组成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就是社会治理法学的重点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学中的“社会治理”是特指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社会子系统的治理。此处的“社会”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如郑杭生教授所认为,是“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8]。由此,社会事务也应当处于狭义的范畴,而并非泛指社会中发生的所有事项。结合《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改决定》)等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中对于社会治理的系统规划,我们可以基本确定社会治理事务的大致范围,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公共安全以及社会自治四大领域。基于此,我国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上四个领域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规范。

1.公共服务领域法律体系

要促进社会建设的逐步发展,社会成员需要获得相应的、合适的、必要的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它满足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更高层面的需求。同时,公共资源的体量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内容与质量。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务。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是我国治国理政理念上的一次重大转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9]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工作,形成了以《教育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会同大量如《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部门、政府規章共同组成。

2.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领域法律体系

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过成中无法规避的一项重要问题。而我国的社会阶层和利益诉求又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各种过去未曾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会不断显现,而有些原有的社会矛盾因未得到有效的化解而逐步升级,这给现有社会管理方式带来极大挑战。《全面深改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创新有效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为此,对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中应有作用的研究,既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重大实践路径。我国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体系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共同组成。

3.公共安全治理领域法律体系

公共安全时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需要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从观念上、体系上树立和构建公共安全的观念和体系,特别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要逐步加强和推进,对于部分重点问题所涉及到的治理,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去认识并强化实施。

我国向来十分重视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安全稳定工作呈现出“压倒一切”之势。经过多年来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探索,我国已基本建成由《禁毒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红十字会法》《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以及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包括《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在内的规章及大量涉及公共安全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制度体系。

4.社会自治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会自治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基层的群众自我管理,二是指公众通过组建、参与社会组织来开展自我服务,他们行使的都是宪法所赋予其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自主性、直接性权利,其权利行使的场域仅限于居住地范围之内。在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的开展过成中,基层党组织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其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10]我国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的重要政治性文件中不乏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机制[11]以及群众依法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12]的表述。构建完善的基层群众自治法律规定是我国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包括《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在内大量部门、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社会自治法律体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基本成型,尤其是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其规定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要求,明确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并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行为、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在制度方面的建设。除此之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实施之日起至今已近30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滞后性已经十分突出,面临当前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业已无法适应,因此,《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也迫在眉睫。

在社会组织自治法律体系方面,我国既有的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由专门性和非专门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大量政府、部门规章,位阶偏低。非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或法规组成,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从形式上看位阶较高,但是这些法律并非专门规定社会组织的管理,只是其中的个别条文偶有涉及,因此始终存在法律条文间的衔接错位、冲突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四)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社会治理法学既适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学基本研究方法,又有特别适用于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系统论方法

系统论方法主要是指用系统的观点去研究社会经济活动,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立于整体而非个体的视角,对之进行考察和辩证分析,以达到最优处理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其研究內容主要包括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系统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还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系统,社会治理属于国家治理的子系统,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子系统,因此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治理法并非孤立的法律现象,各治理主体基于治理权所开展的社会治理活动也并非属于独立的行为,其处于同一系统之中,且社会治理法同样不能脱离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单独研究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因此,系统论是研究社会治理法的一项重要方法。

2.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也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分析方法,即通过比较来达到认识和分析事物的目的。这种比较既可能是纵向的,也可能是横向的。纵向的比较即同一区域不同时间的相互比较,横向的比较即同一时间下不同区域之间的相互比较。具体到社会治理法学中,主要指我国社会治理法的历史发展变化以及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这样一种方法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不同制度间的利弊得失,进而更加深刻、清晰地理解社会治理法的基本理论。

3.跨学科研究法

跨学科研究法也称“交叉研究法”,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研究社会治理法离不开对于社会治理的研讨,社会治理所涉及的内容又十分丰富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具体包括治理社会事务的主体、方式、机制、行为等一系列要素,若仅以法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恐无法取得较为科学的结论。因此,社会治理法学在构建过程中需要统合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以问题作为引导,充分发挥各学科的优势。

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始终不能脱离法律制度,在法学相关研究中对于法律文本的分析占有较大比例。对于社会治理法而言,其在形式上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没有统一的法典,因此必须在社会治理法的研究过程中注重对于散落在各级法律规范中的属于社会治理范畴的法条进行文本上的分析。实证分析方法主要着眼于当前社会或学科现实,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推理说明。通过对于社会治理法的实证分析,特别是案例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具体地把握社会治理法中颇具抽象化的原则、原理,从而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社会治理法。

三、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意义

研究对象之于一门学科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意味着社会治理法学整个学科研究范畴的确定、学科阵地的占领。因此,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该学科的建设工作、理论体系的构建完善、人才培养以及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建设

作为一门新兴的、根源于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交叉学科,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建设意义重大却也任重道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治理法学已经成功通过教育部的审核,成为了法学类的二级学科,并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试点招生。然而,这也显现出社会治理法学目前仍处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一步明确学科定位,着力打造高层次、专业化的学科队伍,深化学科相关研究,注重本学科人才的科学培养,加强本学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完善本学科的管理工作等。通过探讨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能够为社会治理法学这一学科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解决本学科“研究什么”这样一项重要的理论命题,为本学科的相关研究划清了界限并指明了重点的研究方向,最终不断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法学这一学科体系的建设工作。

(二)有助于构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

任何部门法学的发展走的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的交叉学科亦是如此。社会治理法治实践既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法学理论,又为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活力。理论之于学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学科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理论体系仍不完善,对于社会治理实践中所产生的社会治理法治相关问题仍无法做到完全解答,且社会治理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新的问题、新的困境不断产生,因此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仍需要不断完善及更新。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需要明确,其他诸如社会治理法学的缘起、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回答,但其需要以研究对象的确定为前提。只有明确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划定了研究的范围,进而才能在这一范畴之中对其他理论命题进行深入研究、剖析,从而构建完善整个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

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大报告同样强调了社会治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3]在此背景下,社会的发展对于熟谙社会治理及法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性、高层次人才提出了更高、更大的需求。但在我国过去的教育培养体制下,学科壁垒高筑,想要跨越学科间的差异十分困难,这就造成了同时具有社会治理及法学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有限,远远无法填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所需要的人才缺口。因此,这就需要社会治理法学这一跨越了学科壁垒的综合性、融合性的新兴学科来为社会治理的实践培养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高层次人才,为各类行政、司法、执法、经管机关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组织提供高层次人力资源支持。而明确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则可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来设置本学科所要进行学习的各门课程,使之形成一套专为实现社会治理法治目标的基础理论教育体系,使本学科培养的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人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在实践中真正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不断凸显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现代化

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本质在于为了加快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这也是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根本目标。理论始终要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4]社会治理法学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加快实现这一目标。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得到明确之后,关于社会治理法学的相关理论体系逐步形成,学科地位得到确认和保障,人才培养机制方面也将会逐步加强和完善。最终,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根本目标也终将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02).

[3] 同[1].

[4] 江必新,罗英.社会管理法治化三论[J].理论与改革,2012(1):127.

[5] 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J].法学,2014(11): 14.

[6] 方世荣,杨新元.社会治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43.

[7] 方世荣,杨新元.社会治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43-45.

[8] 郑杭生.关于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兼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J].学海,2008(4):7.

[9] 同[2].

[10] 李学举.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J].求是,2008(3):18.

[11] 同[2].

[1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01).

[13] 同[2].

[14]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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