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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视野下未成年人“柔性”矫正实践路径探究

2020-11-20廖炜李林蔚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廖炜 李林蔚

摘 要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取得重大进展。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社区矫正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采用“柔性”矫正方式,将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重目标。

关键词 《社区矫正法》 未成年人 柔性矫正

基金项目: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KY2016 YB74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廖炜,广西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司法警务、刑事执行;李林蔚,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狱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中,专设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从中可以发现不少法律规定倾向于对未成年人采取“柔性”矫正措施。结合《社区矫正法》法条及相关理论,笔者试图探讨对未成年人“柔性”社区矫正实践路径。

关于何为“柔性”矫正,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待未成年人采用柔性司法理念。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亦是有本质区别。在司法理念中,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早已在国际上达成共识,尤其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因为“少年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成人全然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继续用成人司法的标准来处置少年法律事务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居高临下、倚强凌弱的粗暴”。二是对未成年人采取柔性矫正策略。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矫正采取符合该群体特征的更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矫治功能、教育功能、帮扶功能在未成年矫正对象中的积极作用[1]。总的来说,未成年犯的“柔性”矫正是在保护理念下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方法的措施。

一、未成年人“柔性”矫正法律支撑

新法结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对未成年人具体矫正措施和注意事项做出了的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柔性”矫正理论基础

关于对未成年犯“柔性”矫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找到其理论支撑,构建未成年犯矫正理论的哲学体系框架。

(一)国家亲权理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国家亲权的涵义为“政府有责任代表公民,尤其是处于法律弱势地位的公民提起诉讼”[2]。该理念强调国家需要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保护与教育的责任。国家亲权不仅弥补了未成年犯矫正中有可能家庭功能出现缺失的缺陷,同时其以国家为支撑采取的强制性亦能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矫正的有效实现。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

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 3 条明确规定:“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管理部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都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由此正式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1990年我国正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其第105个缔约国,1992年4月2日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3]。

儿童利益最大化,应当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和健康发展作为矫正的最高目标,对未成年犯矫正要具有保护理念。

(三)教育刑理念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行为的习得既受生物学因素(如遗传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制约,又受到后天的经验环境的影响,通过“观察学习”和“模仿学习”,逐渐建立自己的精神结构和世界观,进而形成人格、能力和个性。尤其是对于14岁到18岁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更易受社会环境影响而误入歧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学校、社会都应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责任,从某种角度来讲,他们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犯由于年龄尚小,思想尚未成型,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更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的“后天习得”,重新构建健全人格。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事实上矫正工作应该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潜移默化的教育,重塑其正向价值观,以非惩罚性的手段挽救失足少年,宽容地对他们实施矫正教育,促使其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柔性”矫正既有法律规定支撑,亦有理论基础,所以其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具有可行性。故而,本文拟以社会学视角为基点,探讨实践未成年人“柔化”矫正路径方法。

三、未成年人“柔化”矫正实践路径

(一)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与角色认同

特别指出,在此讨论的是建立正向的自我认知和角色认同。认知理论认为,认知过程是由情绪和行为共同决定的,人们可以通过改变认知过程来改变自我观念,进而来纠正情绪和行为。从心理学和矫正学来讲,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缺失某种认知技能,所以不能以普通大众接受的方式来履行个人意愿,导致不断陷入困境。针对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认知行为干预具体方法可以操作如下:第一,增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社会交往技能。例如可以通过社会交往中的认知项目、情绪控制项目与异性交往项目等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交往能力,使其学会如何与他人有效且友好地交流、提升其与何人交往的辨别能力,避免不当的错误归因以及解决交往不畅所导致的暴力倾向等问题;第二,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控制能力训练。通过训练让他们对自身消极思想进行有效自我监控,远离偏差,重新归因;第三,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道德认知矫正。通过关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行为注重提升其自尊心,提高其道德与行为的自觉性,从而降低自私性,此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其进行普法知识教育和宣讲,最终实现心理和行为的矫治[4]。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环境中将面临被歧视,如通过职业选择、受教育权利、社区融入及心理排斥等不同维度影响着他们生活的社会支持系统及未成年人本身。在这种负向标签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角色认同过程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中社区矫正内外部相关人员的管理也会直接或间接促使他们学习扮演罪犯的角色,加之社会排斥环境本身的影响,共同导致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污名化,最终可能发生再次越轨行为。基于此种原因,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增权”,即帮助其增强自我效能感、明确自我意识、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扩展社会参与,角色扮演是一个修改、矫正的动态过程,因此可以协助这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不断修改其原有标签化的角色认同,取而代之以更加个体化的积极角色认同。

(二)重视矫正工作的家庭力量支撑,建立“家庭治疗”

家庭是通过血缘、婚姻或收养方式组成的生活共同体,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对其人格、价值观及行为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父母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子女从父母亲那里学会如何做人,如何与他人相处,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同时也学习他们的道德标准、工作态度,行为准则、生活习性、和责任心。对于需要进行家庭治疗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咨询师( 通常是专职的社工) 应该通过对其罪错问题的了解,邀请其家庭成员介入治疗。首先应该对其家庭进行评估,并与家庭成员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家庭治疗的干预策略,通过功能型家庭治疗、结构式家庭治疗、多维度家庭治疗或多系统家庭治疗等专业干预策略,经过数次心理干预后,改变其不良的家庭功能或结构,改进父母教养方式,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增进与家庭的情感依恋,从而矫正恶性,回归社会[5]。

(三)做好未成年矫正对象“社区融入”工作,增强社区参与感

按照社会控制中的“参与”理论,当个体集中精力和时间集中在某一活动时,投入到另一种活动的时间必然相对减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融入,是指以社区为载体,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社区交往,参与社区活动,并且享有社区服务,实现对新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的适应,对新的角色认同,从而对社区有归属感。然而,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错综复杂并非一蹴而就,实现起来确有难度,在此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明确开展此项工作,即社区融入目标是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如通过帮助就学就业、加强家庭联系、获得同伴支持,培训各项技能等,整合社区资源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配套体系,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6]。除了增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对学校的参与和融入,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应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链接社会资源对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推荐岗位等,帮助未成年人自食其力,使他们能够在工作或劳动中提升自我价值感,展现自我效能,从而控制与规范自我的偏差行为。

《社区矫正法》立法专章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予以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實务指南,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由于是新颁布的法律,尚且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在此背景下,以此法为基点,从社会学视角做适当延申想象,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创新的建议,以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6.

[2] 王爱立,姜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254.

[3] 郑净方.国家亲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体现[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3).

[4]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8(3) : 92-95.

[5] 苑宁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检察视角: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9(18).

[6] 李岚林.“柔性”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溯源与实践路径[J].河北法学,2020(10):1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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